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

一、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大米10 000吨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5月1

日至1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程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月1日至10日。B公司开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0日止。5月6日船抵受载港,5月12日装船完毕离港。5月10日A公司顺利结汇。问:在此案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何风险?

订的程租船合同上的受载期也不太紧迫。

(2)船方12日始装船完毕,却签发5月10日的提单,属倒签提单,这是侵权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遭到指控,风险很大。

二、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

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根据题意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答:不适用,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计数。

(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20箱

三、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

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严重受损,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试回答如下问题: 1.承运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收货人是否可以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为什么? 3.空运代理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空运代理是否有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2.不可以。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4.无权。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四、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

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

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USD5000

五、一票从我国郑州通过国际普通车经满洲里/后贝加尔运往俄罗斯莫斯科的货物,郑州

的托运人承担全程运输费用。该托运人与北京的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订立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表托运人支付从满洲里至莫斯科区段的运费。同时,托运人与铁路承运人订立了国际联运运输合同。此后货物从郑州某车站发出,并顺利通过满洲里,不久货物抵达莫斯科某车站。到达站通知收货人货物已到,并要求收货人支付俄罗斯区段运费,否则留置该货物。经调查得知,运单第20栏关于俄罗斯区段运费支付人的记载因被涂抹而模湖不清。委托人(运输托运人)因此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纠纷,欲通过诉讼解决。①试问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无义务支付运费,为什么?③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未支付运费情况下,委托人(托运人)是否有义务支付运费,为什么?

托运人与铁路公司之间的铁路联运合同关系。

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无义务支付运费,因为他是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故与铁路公司之间无运输合同关系。③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未支付运费情况下,托运人有义务支付运费,因为托运人与铁路公司之间存在铁路联运合同。

六、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

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 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答:1. 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

2. 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 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 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5. 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七、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

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八、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

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1)案例中这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性质(即是否为隐藏损害)?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2)货运代理是否有义务对两个集装箱货物受损予以赔偿?(3)如果予以赔偿的话,按何种标准赔偿?(4)货运代理赔付后,是否有权追偿?并应向谁追偿?

是代理人。(2)有义务赔偿。因为货物由货运代理自行装箱,且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即签发了清洁提单)。(3)第1箱货损在孟买港卸时既已发现,很明显,货物是在海运途中受损,因而应根据海运国际公约或法律进行赔偿;而且由于箱外表受损,表明船公司负有责任,故货运代理赔偿后有权向船公司追偿。(4)第2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货运代理应予以赔偿,并享受提单中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如果提单未对此作规定则通常享受海运法规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由于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按整箱货条款交付,因而在箱外表完好、铅封完好的情况下,表明实际承运人无责任,因而货运代理无法向船公司或铁路当局追偿。

九、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大连一家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接受该批货物后,向发货

人签发了清洁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并收取了全程运费,然后自行将货物装箱,并以整箱委托船公司从大连运至新加坡,在向船公司支付约定的运费后,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铅封完好,但箱内却短少100包书。试分析:(1)该情况是否属于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承保范围?(2)货运代理在此案中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还是承运人?(3)船公司在此案中的地位,有无义务对该短少负责?

漏或者是仓库保管中的疏忽所致。

(2)货运代理是承运人。理由是货运代理收取全程运费并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因而具有无船承运人的特征。

(3)船公司在此案中属于实际承运人,与货主无直接运输合同或提单合同关系。船公司无须对短少负责,理由是他与货运代理按整箱货条款进行承运,因而在接收集装箱时无法对箱内所装货物数量进行核查,加之在目的港交付时铅封完好,这表明货物短少并非发生在运输途中,故无需对箱内货物短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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