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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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期末考试复习题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期末考试复习题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名债券.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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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法期末复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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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economic law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62法律关系特征:P6(1)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3)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的具体社会关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P7(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7(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条件:(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认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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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得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得具有全局性与社会公共性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 社会本位关系:经济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得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得关注。

(3) 商业秘密: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得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与公认得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得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她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利益得行为。

(5) 混淆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得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她人得标志,使自己得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与其她人得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得行为。

(6) 商业贿赂:指具有竞争关系得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者对手得代理人或者雇员得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得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与消费服务得人。

(8) 税收: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得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得一种经济活动,就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与国家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得重要手段,也就是国家管理经济得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9)所得税:就是以纳税人得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得一类税。

(10)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得公司。

(11)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得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得公司。

(12) 合伙企业:指由两名以上得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

公担风险,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得营利性经济组织。

经济法期末总复习资料 陕西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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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2.财产所有权:企业、企业法人、公民、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企业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4.竞业禁止: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6.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港澳台的投资。

7.知悉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了解预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8.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买不买某种商品或者接受不接受某种服务,以及购买哪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哪家提供的服务,有权自由选择,任何人无权干涉或强迫。

9.知识产权:指人们在智力创造劳动中产生智力劳动成果和在生产经营劳动中产生的标示类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10.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1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1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分为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1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1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大学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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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FX211006——在线考试复习资料2021版一、单选题1.世界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诞生国是()A.日本B.美国C.德国D.英国答案:C2.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A.国家所有B.该城市所有C.该城市政府所有D.该城市全体公民所有答案:A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答案:B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选项中的()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答案:C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A.5000元B.10000元C.20000元D.50000元答案:D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有一种行为的表现包括: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拖延、中断现有交易等等。

该种行为指的是()A.掠夺性定价B.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C.独家交易D.拒绝交易答案:D7.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A.稳定物价B.充分就业C.平衡国际收支D.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答案:D8.某税务稽查局2019年6月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6月新增的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了印花税,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告知该企业可去申请退还印花税已缴纳金额的50%。

该检查人员的这一做法遵循的税法适用原则是()A.税收公平原则B.税收效率原则C.实质重于形式原则D.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答案:D9.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A.市场关系B.市场竞争关系C.市场规制关系D.宏观调控关系答案:C10.《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等。

A.原料、材料、装备、商品B.原料、燃料、装备、产品C.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D.原材料、材料、设备、商品答案:C11.目前,在我国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经营、管理。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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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设立的,有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一起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XXX: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342)点击合同:系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

(P369)电子支付:美国将电子支付定义为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受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

我国给出的定义是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P305电子签字(名):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或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自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探索采用一种电子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

这就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字系指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这种数据或含在数据电文之中,或附加在数据电文上,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了解,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的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信息。

(P212)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论述题:一、(P171)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答:1、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里主要包含四方面的要求:(1)、清偿标的,必须为到期债务。

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依据此条请求清偿。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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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4、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指社会作为有实质意志的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优先保护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收支活动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2、财政法:是指国家在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预算法:指由国家制定的,明确预算管理主体及其财权、事权的划分,确定国家预算体系、预算收支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地区在经济和财力上的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政府采购法: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7、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8、中央银行法:是指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简述税收的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来源的广泛性;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2、配置资源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起主导作用,但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有必要通过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3、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4、调节的作用:促进;促进合理化;促进的合理化;5、调节的作用:主要有公平收入分配和鼓励平等竞争;6、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是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7、监督的作用:加强,督促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简述税收的原则: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制要素法定、税制要素明确、合法,税法程序保障2、税法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核心内容是税收负担的公平3、税法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代价和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简述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责性质:中央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又是特殊的政府机关;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机构;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具体表现:1、;2、对银行;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4、主持各的抛补业务;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具体表现:1、代理;2、对政府;3、代理政府;包括代理与偿还、代管黄金和等;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处理事务;四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具体表现:1、制定和执行;2、制定和执行与基本规章制度;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简述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是指政府或为影响,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以及调控的各项措施;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各种手段;类型: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述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行为;监管方式: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的审核、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管理规则,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市场规制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行为;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或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8、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10、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1、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3、垄断:不仅包括独占和寡头这种状态,还包括经营者通过联合、合并、或凭借经济优势及行政权力,操纵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在某些特定行业及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行业存在,不予以追究的法律制度;①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特许垄断行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②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③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简述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2、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与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3、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4、禁止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A.行为方面,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B主体方面,范围广泛,即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即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A 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B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3法律责任的深化:A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有规定;B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①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②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③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④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⑤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简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5、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9、批评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简述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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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材料案例解析一案例1[案情介绍]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案例2[案情介绍]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某,唐某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公司基本相同,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担任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了齐某和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交给厨美公司.齐某,唐某不服.[问题]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齐某和唐某作为厨美公司的董事,却以所掌握的技术和销售资源成为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要求齐某和唐某将从华伦灶具公司取得的收入交归厨美公司所有是正确的.2.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更换,罢免董事的决定.在本案中,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 案例3[案情介绍]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问题]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分析]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甲,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称中出现了"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案例4[案情介绍]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问题]1.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析]1.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但一经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不办理过户手续,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处理.2.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约定有效,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3.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某乙一人负无限责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5[案情介绍]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分析] 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机械设备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2.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机械设备厂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企业被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丙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破产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案例6[案情介绍]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问题] 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分析]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依照这一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为:150万元+50万元+60万元=260万元.这260万元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的规定:"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括:10万元的清算组费用,剩下25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本案中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计2x30=60万元.欠税款10万.250万元之中清偿了这两笔费用欠余180万元,而破产债权共计200万元,显然不够清偿,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3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据此,乙,丙,丁的分配比例为180/200×100%=90%.乙应得:100×90%=90(万元).丙应得:75×90%=67.5(万元).丁应得:25×90%=22.5(万元).案例解析三案例7[案情介绍]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 .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分析]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1)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2)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案例8[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案例9[案情介绍]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问题]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10[案情介绍]某饮料厂当月销售汽水等饮料,实现销售额70万元,当月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白糖,柠檬酸等原材料购货金额15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柠檬酸5万元,当月该厂还为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4800元,还为职工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1360元.(该计算税率的公式为基本税率)[问题]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分析]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也不得抵扣,故: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70×17%-15×17%=9.35(万元)案例11[案情介绍]某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于1999年3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于4月15日和4月25日分别销售了两批不同种类的产品,由于销售产品需依法纳税,因而企业于4月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外,该企业1996年的收入总额为360万元,其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为120万元,各种费用为30万元,各类损失为20万元(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10万元).[问题]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该国有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且除罚款外的各类费用和损失均可扣除,则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是多少 (列出计算公式)[分析]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本案中,企业已经超过30日的期限,因而其行为违反了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2.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是:[360-120-30-(20-10)] ×33%=66(万元).案例解析四案例12[案情介绍]1996年,在某市的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招生广告和简章,该广告称:某私立大学是经省教委批办的,有重点大学的多位教授任教,并可以颁发大中专毕业文凭,学生毕业后能够被推荐到国家和台湾某大学深造.由于,该家报纸是该市的正式刊物,并享有大量的读者群,这则广告一经刊出,即引起了众多学生的关注,并吸引了290名学生报名.该校按照每年11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得学费和其他杂费28万元.开学后,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及招生简章多有不符,学生纷纷要求退学,并要求退还学杂费.被校方拒绝,学生遂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本案中,被告利用虚假不实广告,欺骗学生,骗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院应判令其退还入校学生的学杂费;2,此外,在本案中,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某报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其应该查证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说明其亦有过错.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报社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3[案情介绍]A毛纺厂是一家集体纺织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问题]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本案例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的商业道德."竞争者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即属于不当竞争行为.当然第2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反不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界定;根据第5条第4项的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毛纺厂在混纺服装上冒用纯新羊毛标志,使消费者对服装质量产生误解,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14[案情介绍]A商厦与B商场是某市最大的两家商场,两家场都位于市中心且相距不远.A商厦经营有方,服质量高,生意兴隆,相比之下B商场显得较为冷清.1993年10月,A商厦发现该市晚报上多次出现批评A商厦服务态度,产品质量的读者来信,其中有一篇署名为张甲的读者来信甚至指责A商厦的许多名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称A商厦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一时间,A商厦的商誉严重受损,销售额下降.后经A商厦调查核实晚报上诸多自称为消费者的读者来信,均使用虚假联系地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诸多所谓"读者"均系B商场职工,他们写信批评A商厦均是由单位授意而为.A商厦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B商场损坏其商誉,要求法院责令B商场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因B商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问题]本案中B商场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B商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客观上损害了A商厦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厦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B 商场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A商厦的经济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厦的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5[案情介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问题]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分析]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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