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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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

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

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经济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在大一学期末考试中占有重要比重。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法律制度、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方面,总结一些经济法大一期末的知识点。

1. 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法律制度是一个基本概念。

它指的是有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法律制度对于经济法的实施和运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2. 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经济法所研究的对象之一。

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们需要掌握合同的定义、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基本概念。

此外,了解合同的解释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等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

3. 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公司是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公司法则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则。

在学习公司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公司的定义、公司的种类、公司的成立和变更、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等基本内容。

此外,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也是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4. 劳动法劳动法是经济法中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学习劳动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调整、劳动时间的安排和变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要求等内容。

同时,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劳动监察的职责也是劳动法学习的重点。

总结起来,经济法大一期末考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法律制度、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方面。

这些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效力、公司的组织与运作、劳动关系的规范等内容。

在复习过程中,我们需要逐个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深入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和核心要点。

同时,也要注重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

只有全面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才能在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法规。

大一期末将涉及到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点,下面将对这些知识进行总结。

二、宪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强调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结合。

2. 宪法对经济活动的保护:宪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禁止非法侵占、非法查封、非法扣押财产。

三、民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民法中的契约法规定了市场经济中各种契约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

2. 民法中的物权法对财产物权进行了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这些物权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融资等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四、商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市场经济中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商法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 经济法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循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要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2. 经济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涉及到很多经济法的规定,如金融合同、信用证等,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3. 经济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提升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六、结语经济法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大一学生来说,理解和掌握一些基础的经济法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它将为你们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会计经济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会计经济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会计经济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融合,对于会计专业的需求越来越大。

无论是企业的财务决策还是政府的监管,都需要准确和可靠的财务信息来支持决策和评估。

会计经济法是每个会计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而期末考试是对学生知识储备的一次全面检验。

下面就是一些会计经济法期末复习的重要知识点。

1. 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会计准则是指规范会计工作的一套规则和准则。

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连贯性和谨慎性。

真实性要求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合法性要求财务报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连贯性要求财务报表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谨慎性要求财务报表必须慎重处理会计事项,避免过于乐观或悲观。

2. 会计要素和要素关系会计要素是指构成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资产是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负债是企业负担的经济责任;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剩余的资产;收入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费用是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要素关系指的是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

3.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实质和表面一致、成本原则和货币计量原则。

权责发生制要求将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发生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交易和事件记入会计记录;实质和表面一致要求将企业所进行的交易和事件按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仅仅按照其法律形式;成本原则要求按照实际购买或生产的成本进行会计核算;货币计量原则要求会计记录和报告应使用货币进行。

4. 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财务报表是企业以数字形式呈现的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告是根据财务报表编制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解释和分析。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需要掌握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方法,以及财务指标的计算和分析技巧。

5. 会计的成本与效益会计的成本与效益指的是会计工作的成本和实现的效益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名词解释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2.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外伤害保险等。

3.内幕交易行为(又称知情交易行为):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

欺诈客户行为: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4.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

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邀约一般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民事权力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功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答题1.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射幸性:这是指当事人利益有一定的机会性,也就是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可获得超出保险费的赔偿,如果没有发生损失,被保人就无任何收益。

有偿性:保险合同的赔付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存在对价的,即投保人给付保险费是以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为对价的。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③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④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⑤公司的封闭性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③经理④监事会6合伙的主要特征:①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②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③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④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⑤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⑥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的资格7、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8、合同的分类:⑴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规范的合同)⑵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⑶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⑷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必须偿付代价才能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不必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⑹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承揽合同等;从合同是指需要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等)9、要约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要约是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对方一经接受,合同也就成立③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10、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①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2、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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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

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二)学科归属不同。

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一、客观基础(一)市场经济内在的缺陷(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不完全。

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

2.信息失灵。

主要是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

3.外部性问题。

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方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该个体在做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种外部性影响考虑进去时,外部性就产生了。

(二)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2.政府过渡干预。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6.权力寻租现象普遍。

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

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从经济角度考察,可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现代经济法的兴起。

当商品经济朝着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才可能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力量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兴起。

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对经济干预总体分三个时期: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称做原始干预;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称做消极干预;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称做积极干预。

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从部门法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一)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各有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各有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2.在调整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总结:1、经济法对行政法控权理念、规则以及手段的借鉴2、经济法的实质内容超越行政法3、经济法是行政法私法化的结果(一)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一)特征: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导向性。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1.必须是法的原则;2.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3.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一)社会本位原则(1)社会本位的理论基础社会本位是对“法”本位的一种描述。

所谓“法本位”就是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是法律所定位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是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法本位”包括: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2)社会本位的含义: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基础。

2.为什么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原则?(1)从利益结构上看,出现了一种不同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独立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这种利益最好和最恰当由经济法调整。

市民社会——私法——个人利益政治国家——公法——国家利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统一——第三法域(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住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他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

”(二)适度干预原则1、适度干预的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2、为什么把适度干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1)理论上讲,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决定了这种干预只能是适度干预。

例子:绿毛龟(2)实践来讲,我国还存在过渡干预的客观现象。

例如:馒头办郑州市为了管理馒头的生产与销售,从1998年起在市和五个区设立馒头生产销售办公室(简称“馒头办”)报刊发行2001年5月10日前后,深圳市报刊发行局通过多种手段禁止各邮政报刊亭销售《南方都市报》.外埠非党报党刊进入零售点销售,必须经审批。

3、适度干预的实现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即必须受制于规则的约束,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干预,而不得超过规则任意干预。

干预的谨慎性:在于强调干预的合理性,注重将“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有机结合。

(三)经济公平原1.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2.经济公平的内涵民法是形式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

经济法是实质公平,意味着实质公平。

3.经济公平的内容:竞争公平分配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经济法原则的内在逻辑:追求社会利益是经济法的目标,国家干预是实现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实现社会利益过程中必须注重经济公平来保障各方利益。

目标——手段——保障经济法的制定-----立法;实施----执法、司法、守法;责任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1.实施主体:前者常为少数企业以联合为名,行独占之实,而后者更多的是单个经营者独立实施。

2.危害后果:前者危害较大,常常带有行业性,涉及一定的区域;后者危害较小,通常是局部性的。

3.性质认定:垄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而不正当竞争则为法律全盘禁止。

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主体:经营者之间行为后果: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方式: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特点1.主体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者实施主体是独立经营者:要求协议主体之间不是母子公司关系或丧失独立地位的企业,否则协议本身只是企业内部关系,而不构成反垄断规制的垄断协议。

如何认定: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的双重标准2.行为方式上——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正是书面协议,也包括非书面的联合行动合意或决定,以及跟从他人的协同行为(尽管没有明确的意思交流)。

垄断协议可以是已经付诸实施的,可以是尚未实际实施的。

协议本身是否实施并不影响垄断协议是否成立的判断,垄断协议的成立不以当事人实际遵守并实现同盟的目的为条件。

3.行为后果上——具有双重性消极后果:直接损害未参与协议的企业的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妨碍竞争机制发挥功能积极意义:避免过渡竞争导致的不利后果,促进社会整体利益。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

协议主体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表现形式:(一)固定价格协议,联合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的行为。

也称价格同盟。

(二)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限制相关市场的生产销量的行为。

人为改变市场供求关系,造成供不应求的市场格局;通常与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相联系,具有强化横向垄断协议的作用。

(三)划分市场协议,经营者就地域市场、产品市场、客户市场等进行划分以消除彼此之间市场竞争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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