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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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考试重点:●(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行为。

●12、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13、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14、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第一章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59页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60页3、法律的渊源。

60页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61页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1页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62页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2页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3页9、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63页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63页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

64页12、合伙事物的执行。

64页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64页1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64页15、入伙的责任。

64页16、退伙的种类。

65页17、各种退伙种类的法定情形。

65页1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5页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66页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66页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67页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69页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70页第二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73页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74页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74页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74页5、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4页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74页7、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原则。

75页8、公司名称的构成。

75-76页9、公司的住所。

76页10、公司的合并形式。

76页11、公司的分立形式。

77页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77页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78页14、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

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二)学科归属不同。

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一、概述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民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多个分支,涵盖了经济活动中的各个领域。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合同法1. 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的要约、接受、合同目的、合同形式等要素。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无效和相对无效的情况。

3. 合同的履行:履行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 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迟延履行等。

三、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设立的手续与程序。

2.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4. 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利润分配等。

四、金融法1. 银行法: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监管措施等。

2. 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

3.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

4. 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置、债务重组等。

五、国际经济法1. WTO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贸易法:跨国公司的投资、国际贸易合同等。

3. 国际税法:国际税收规则、税务协定等。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2. 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3.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七、劳动法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2. 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计算。

3. 劳动关系的处理与调解。

4. 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八、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等。

2.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保护等。

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获取、保护等。

九、税法1. 税收政策与税制。

2. 税收征收与管理。

3. 纳税义务与纳税申报。

十、竞争法1. 反垄断法:限制垄断行为的规定。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考试的知识点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多个分支的内容,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全面掌握各个方面的知识。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摘要: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一、经济法基本概念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六、经济法实例分析正文: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法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经济法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经济法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经济法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等。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

六、经济法实例分析经济法实例分析是指通过具体的经济法案例来解析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实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2023年中级经济法笔记

2023年中级经济法笔记

2023年中级经济法笔记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综合性、政策性和程序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二、物权法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其特点包括绝对权、支配权和排他权。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变动:主要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三、合同法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点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法性。

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四、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种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

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主要包括公司解散的原因、清算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等。

商事组织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五、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概念和目的: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包括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行为的规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特点包括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

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经济法笔记1-7章

经济法笔记1-7章
五、代理
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非之);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非之);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非之);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5、损益分配原则: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个人债务于企业债务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无权代理:分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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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

但上述定义则将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它也是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当作决定经济法命运的上帝,从而超越于法律之上,经济法在这种情况下,成了国家干预他人的工具(锐利武器),成了“统治你法”,“管你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1、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调整”一词在汉语中通常是指对既存事物的重新调配或者安排,如调整经济结构、调整预算、调整计划。

对于调整的作用,学者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最普遍的说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将其纳入一定的范围。

另一种说法认为,法律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关系发生量变乃至质变。

本书的观点认为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律调整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

这里的意志是指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的本旨要求的国家意志。

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经济法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3、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体系是一致的。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含社会保障)关系。

(具体展开)(注:与民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与区别)这里需要划清一对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的界限,即本原性经济关系与派生性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是要把事实上的经济关系变成由法律保障实施的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笼统的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按照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四个部分: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涉及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就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是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层是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在构筑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时候,经济法应不应当有自己的主体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本书所持观点是:第一、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第二、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第三、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第四、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体系是指由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之外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第一、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民法则是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基本法律手段;第三、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因此必须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的地位。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由以下几个原因决定:第一、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第二、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第三、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第四、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 4、社会分配关系分配是指一个拥有丰富内涵和具有广泛适用领域的概念。

社会分配是指狭义的分配,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首先、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是受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规律支配的,由国家或集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的,它必须反映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要求;其次、我国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这就排斥了再分配领域中各自为阵和无政府状态的发生;最后、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和消费的使用也必须按比例发展。

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

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

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

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

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一、在传统体制下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存在的缺陷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束缚,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和揭示,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下面归纳下,我国学者在揭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

1、未能在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标准上取得共识;过去我国学者在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中之所以存在分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在于未能找到认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纷纭的状况。

2、将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可以作为确立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认识论基础,但是,不能直接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3、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表现在将宪法的原则简单地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表现在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过去的许多经济法著述中,往往依据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学说,将与经济现象有内在联系的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规律的关系而言,经济规律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换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但经济规律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中存在的其他缺陷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新成果1、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或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

——漆多俊2、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刘文华3、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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