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考试重点:●(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行为。
●12、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13、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14、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学知识点及试题

经济法学知识点总结及优质试题(经典)1.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第一,经济法责任往往是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综合,是集各种责任形式于一体的。
第二,经济法责任既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外部责任,也规定其成员的内部责任。
第三,经济法责任是自律责任与他律责任的结合。
2.经济法责任定义: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是经济法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加于行为人的负担。
3.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1)宪法。
(2)法律。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4.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6.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7.不正当竞争:是指凡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8.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
(2)第三人受有损害。
(3)行为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须有竞争要素。
9.点行不正当竞争的确认:(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仿造产地。
10.商业贿赂的概念:是指经营者为销售者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一、概述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民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多个分支,涵盖了经济活动中的各个领域。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合同法1. 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的要约、接受、合同目的、合同形式等要素。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无效和相对无效的情况。
3. 合同的履行:履行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 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迟延履行等。
三、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设立的手续与程序。
2.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4. 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利润分配等。
四、金融法1. 银行法: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监管措施等。
2. 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
3.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
4. 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置、债务重组等。
五、国际经济法1. WTO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贸易法:跨国公司的投资、国际贸易合同等。
3. 国际税法:国际税收规则、税务协定等。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2. 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3.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七、劳动法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2. 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计算。
3. 劳动关系的处理与调解。
4. 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八、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等。
2.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保护等。
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获取、保护等。
九、税法1. 税收政策与税制。
2. 税收征收与管理。
3. 纳税义务与纳税申报。
十、竞争法1. 反垄断法:限制垄断行为的规定。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考试的知识点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多个分支的内容,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全面掌握各个方面的知识。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进行交易和约定的重要法律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合同需要特别重点掌握。
例如,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涉及到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同时,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协议等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要熟悉这些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特点,理解各种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在公司法中,公司的类型和组织形式是需要着重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几个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它的设立相对简单,注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组成的,它的组织形式相对复杂,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
其次,还需要了解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划分。
这些机构在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备考时需对其进行理解和掌握。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也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劳动法时,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和工作保护等事项。
同时,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备考时要注意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四、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和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金融法时,需要掌握金融机构的类型和监管制度。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目录一、考试的题型 (1)二、考试的主要范围 (1)1.第一章重点 (1)1.1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 (1)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种类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1.2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4)代理的特征: (4)代理的适用范围 (4)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无权代理 (5)诉讼时效 (5)①概念与特征 (5)②适用范围 (6)③种类 (6)1.诉讼时效的中止: (6)2.诉讼时效的中断: (7)3.诉讼时效的延长: (7)诉讼时效的行使 (7)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2.主动提出抗辩 (7)3.及时提出抗辩 (7)4.禁止反悔 (8)(3)经济法基础理论 (8)(一)经济法体系 (8)(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8)(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9)2.第二章重点: (10)(1)公司资本 (10)概念 (10)(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10)(三)股东出资制度 (10)(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0)(一)消极任职资格(行业禁止) (11)(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1)公司的特征 (12)(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2)(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3)(5)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3)3.第三章重点: (14)(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4)(2)合同法律制度 (15)三、合同法概述(物权法:财产归属) (15)(3)合同的订立 (16)(4)合同的履行 (16)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7)三、抗辩权的行使 (17)(5)合同的担保 (18)(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8)二、保证(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8)三、抵押(一)抵押与抵押合同 (18)权利质押: (19)(6)几种典型合同 (19)4.第四章重点: (21)(1)不正当竞争行为 (21)(3)消费者权利与争议解决 (2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3)(4)商业秘密 (24)*知识点精简背诵版* (26)一、考试的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判断题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考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这涉及到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范。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涵盖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领域,旨在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稳定发展。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处理国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保障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强调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率。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在必要时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但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界限。
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4、经济公平原则包括机会公平、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等,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经济活动。
三、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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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三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体现在“两罚”和“并处”上。
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
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无过错责任追究(特殊原则):交通案件市场主体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个人所有3、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4、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它们是一种合同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人数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评估方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可用“商行”或“企业”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方式)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决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三)利润与亏损承担办法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一、概述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名以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权体合伙人承担无限来年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201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25%: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
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
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2、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请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分析:(1)清算和清偿: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最后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2)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2010年8月,我国某企业下岗职工甲、乙、丙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口头商定的合伙协议内容为:甲、乙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
在该年10月下旬,丙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
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丙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入伙人丁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应如何纠正?(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新入伙人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丙向C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那么丙的出质是否有效?分析:(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①:“口头商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对10月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对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对债权人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B公司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公司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丙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丙的出质事宜。
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丙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