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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经济法调整得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就是经济法得调整对象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2、调整对象得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得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得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与行政法迥然有别得独立得法律部门.3、经济法得功能:保障与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

4、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地位1、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就是宪法之下得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她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就是同民商法与行政法得关系,一直就是学界争论不休得问题5、经济法得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6.垄断得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得或者非经济得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她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得状态或行为.7.垄断得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8.垄断得控制模式:1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得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得规制:1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得规制:各国得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与独家交易等行为。

2对垄断协议得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得规制:企业兼并就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得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得企业兼并就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得企业兼并。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集锦)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意志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所决定的,同广义的法律。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遵循)、利导性(确定权利与义务)、规范性(普遍适用)3、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有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民商法律关系)。

4、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5、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由自然引起的,属于绝对法律事件,由社会引起的,属于相对法律事件)①行为按照法律性质划分:合法与违法②按照表现形式划分:积极与消极法律行为:以主体意志转移③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划分: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④按照主体意思的表现形式划分:单方与多方⑤按照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划分:要式与非要式⑥按照主体实际参与行为划分:自主与代理7、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①根据内容、效力、制定程序→根本法与普通法8、法的分类②根据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③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8、《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实体法、一般法、国内法。

9、我国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经济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方式解决。

10、经济纠纷适用各种诉讼制度:①仲裁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纵向关系经济纠纷11、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设立条件: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1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其效力。

13、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决定,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最终由法院裁定。

(对异议当事人应该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法学知识点的汇总

经济法学知识点的汇总

经济法学知识点的汇总经济法知识点汇总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2.经济法的产生原因3.经济法律关系4.经济法价值与原则5.经济法律关系二、反垄断法1.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除外2.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3.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分类及其豁免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6.经营者集中及其审批程序7.经营者集中的豁免8.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三、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欺骗性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4.商业贿赂5.侵犯商业秘密6.虚假宣传7.诋毁商誉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四、消费者权益1.消费者的含义2.消费者的权利内容3.经营者的义务4.消费者维权的途径5.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权益的特殊类型6.消费者主张的维权的内容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内容五、产品质量1.产品与产品质量2.产品质量瑕疵与缺陷3.产品质量标准问题4.产品质量监管体系5.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6.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7.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8.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六、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1.土地的分类(用途上分类与权利上分类)2.土地登记制度3.土地权属争议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6.建设用地使用制度7.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8.临时用地的规定9.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0.房地产交易制度(转让、租赁与抵押)六、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1.宏观调控的含义2.宏观调控的手段3.宏观调控法体系4.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八、财政法1.财政管理体制2.预算法律制度3.国债法律制度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九、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及其特点2.税的分类3.税法的构成要素4.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5.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知识6.按照税法的构成要素分析流转税的类型7.车船税法8.税收征收管理法9.税务管理10.税款征收的特殊情形11.法律责任十、金融法律制度1.金融的含义及其分类2.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责3.人民币的一般知识4.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5.商业银行的成立与终止6.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则7.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法的基本理论(小题)二、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一)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具有内容特定性。

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普遍性。

(三)法的本质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而非全部意志。

②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个人或部分(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三、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教育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二)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四、经济法或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效力来源)--选择题1.宪法(其制定和修改权都归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5.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6.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小题)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首次使用: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4.1979年,经济法一词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小结:经济法形成的历史非常短暂和相应的国家经济密切相关(放任自由——国家过渡管制——两手并用)(市场————国家——————市场、国家)(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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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经济法概述1.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目的: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 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股东责任2. 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3. 公司财务- 财务报告- 利润分配- 资产处置4. 公司变更与解散-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增资与减资- 公司解散与清算三、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效力2. 合同的履行- 履行义务- 履行地点与时间 - 履行方式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变更条件- 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四、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经营者集中- 申报制度- 审查程序3. 行政垄断- 禁止行为- 法律责任五、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 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实施2. 商标法- 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3. 著作权法- 作品保护- 著作权的行使 - 著作权的限制六、税法1. 税种- 增值税- 所得税- 财产税2. 税收征管- 纳税人义务 -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3.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七、经济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2. 行政责任- 罚款- 吊销许可证3. 刑事责任- 罚金- 拘留- 刑罚八、国际经济法1. 国际贸易法- 贸易条约-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2. 国际投资法- 投资保护- 投资争端解决3. 国际金融法- 外汇管理- 国际支付九、经济法的发展趋势1. 法律体系的完善2. 法律适用的现代化3. 国际合作与协调十、结语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点广泛且不断更新。

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合规至关重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与国际接轨,学习经济法不仅是理解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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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5. 经济法的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代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

经济法的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的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社会保障关系准确把握关键有三: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现代国家的职能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由主体(经济法律当事人) ,内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客体(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要素构成。

●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按投资主体国籍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按企业法律地位分:法人企业(典型代表是公司)和非法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部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方式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按所属的经济部门为标准: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的成员就是法人组织下的组成人员,法人成员应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或发起人人数须符合法律规定;❤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其股份发行等事项,还应符合法律规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出资额自由申报;★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形势股东会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设董事会秘书✪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利润及剩余财产分配权、事务执行权、表决权) 和义务关系✪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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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5. 经济法的体系: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集中3垄断协议4行政垄断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

(申报制度)4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在现实中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

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而我国反垄断法将之作为重点防范和规制对象。

11.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属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2.垄断法的域外使用:一国的反垄断法延伸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对本国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13.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认定:(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类似商标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如虚假广告等)(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如商业贿赂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

(与垄断行为有重合)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商业诋毁行为14.消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15.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保障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不受强迫。

4、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

5、依法求偿权:受到损害,获得赔偿。

6、依法结社权:组成社团,合力维权。

7、求教获知权:获取相关消费知识。

8、维护尊严权:消费过程中人格尊严获得尊重。

9、监督批评权:对商品和服务及维权工作的监督。

16.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消费侵权的主体确定:p18318.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的含义(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

(3)军工产品,亦不在该法所称“产品”之列,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质量规制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产品质量监管关系: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规制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在生产、交换过程中,产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和消费者之间的涉及产品质量的规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关系。

19.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产品的标准化管理2、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不合格:限期改正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4、产品召回制度20.产品质量责任的制度:民事法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21.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关系 1 责任性质不同2 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 3 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22.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即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或认定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形成的多种形态的资产总称23.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的分类(1)按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经营性资产(由企业公司占用)非经营性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资源性资产(2)按存在形态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3)按监管主体中央国有资产地方国有资产24.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财务监督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制度25.国家投资范围: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自主创新基础设施(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2)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企业实体进行,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由企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

26.计划法的功能与价值(1)授权功能:保障计划能够顺利地制定和实施(对计划执行主体的奖励和制裁措施);(2)限权功能:约束政府计划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具体是通过如下规定实现的。

对计划权力主体的设定;对计划编制和实施程序的设定;对计划内容的规范:应多为指导性计划,而尽量少下达指令性指标;对计划管理机关不履行计划义务的责任予以规定。

(3)信赖保护功能:通过赋予计划执行主体以计划保障请求权实现。

27.计划程序法的主要内容:1、计划的制定2、计划的实施3、计划的调整28.财政法的体系:财政管理体制法预算法财政收入管理法(国债法税法自立门户)财政支出管理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29.分税制的基本内容(1)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2)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及财政支出范围确定财政收入范围:中央收入:主要有关税、消费税等;地方收入:营业税的大部分、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所得税(中央与地方6:4分成)、印花税(中央与地方97:3分成)。

30.预算程序法的主要内容:预算的管理程序: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审核与批准预算的调整决算31.国债的特征:(1)公共目的性;(2)自愿性和有偿性;(3)最高的安全性:国家信用,金边债券。

32.国债的职能:(1)弥补财政赤字(当前发债规模=当年赤字+当前国债还本+当年国债付息);(2)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33.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问题:(1)不公开:人大不知道数千亿资金的去向;地方也不知道能得多少;(2)不公正(3)不公平,一般性转移太低(4)缺少效率方法:34.政府采购的概念:广义的政府采购指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一切行为;狭义的政府采购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财政的组织和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公开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活动。

35:政府采购模式:分散采购:谁需要谁采购集中采购:使用权和采购权相分离。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我国)36.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人以上)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方式37.金融监管的基本格局: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38.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主管货币和金融事务的国家机关法人,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机关。

39.人民银行的地位:人民银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40.人民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

负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政府的银行:它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委托经理国库,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银行的银行:依法集中保管存款类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对金融机构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组织和支持全国支付、清算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4)金融调控的银行:通过对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宏观经济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

(5)金融监管的银行:自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已先后被全部剥离出去,但它仍依法保留了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责,如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41.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1)扩张性货币政策:通过增加货币供给来带动总需求的增长。

货币供给增加时,利息率会降低,取得信贷更为容易,因此经济萧条时多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

(2)紧缩性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给的增长来降低总需求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信贷比较困难,利率也随之提高,因此,在通货膨胀时,多采用紧缩性货币政策。

42.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率(2)再贴现率(3)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4)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5)再贷款政策43.监管的内容:1、市场准入监管2、日常经营监管(资产充足性监管,流动性监管,贷款风险控制,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3、市场退出监管44.证券监管的主要内容:证券市场准入监管制度1、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证券上市监管制度证券交易中信息公开45.证券违法行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46.价格的基本形式: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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