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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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总结

经济法考点总结

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一、摩莱里

18世纪法国《自然法典》中首次使用“经济法”一词——“经济法”语源于法国

评价:1、进步性:思想含有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国家对竞技盛会进行干预)

2、局限性:a其经济法概念及思想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只是一种纯理论的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观构想,故不能实现;b否定商品交换和民法的作用,不能效仿

二、德萨米

19世纪法国1842-1843《公有法典》中,继承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三、普鲁东

19世纪法国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中“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四、海德曼

20世纪德国1916年《经济学字典》中使用“经济法”一词,认为EL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评价:1、标志着现代意义“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2、EL 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首先出现在德国(经济法发祥地)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原始社会:

没有国家没有法没有经济法

二、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特征a以土地管理和税收制度为核心;b古代EL 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c古代EL 以刑为主,及其残酷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EL:——自由放任主义

1、法国的重农学派——沃邦。杜尔哥反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最先提出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2、亚当斯密18世纪美国

在《国富论》中比前人更加深刻彻底的阐述了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局限性:只看到了市场而忽视了政府调节的重要性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EL:

1、一战前后(德国)

标志着最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2、凯恩斯主义

理论核心:主张国家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3、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

供应学派——社会经济生活主要有市场调节,政府的调节必不可少,但主要是促进社会的供给

4、20世纪80年代起

人们重新呼唤凯恩斯主义,各国采取措施加强了国家干预

五、前捷克斯洛伐克

1964年颁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迄今世界上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六、我国1979-1992:新历史发展时期

1、1979年改革开发后,EL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得以真正产生发展

2、制定大量EL规范

第二章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学术界现无定论,但共同认为是:1、市场规制关系2、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在社会本位法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指部门在调整规制一定范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立场,主旨思想,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人恶化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2、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经济法的法域归属

(1)不是私法:EL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协调、调节

“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要发挥重要作用(2)各种观点:①经济法是公法(杨紫烜)

②经济法是属于第三法域(多数学者):公

法+私法

宏观调控法:公法

市场规制法:公法+私法

四、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专业性

(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

(三)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

(四)经济法具有综合性

1、公私综合

2、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综合调整:(熟悉)

(1)市场规制——微观与宏观调控手段相结合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相结合

(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结合

(4)命令服从于平等协商相结合

(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五、体系(概念不看)

(二)构成:

1、取决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

2、共识:EL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由两大部门构成

六、经济法的渊源

1、概念:经济法的形式渊源(选项不管说什么都选择的是“经济法的形式”)

2、种类:

经济法的渊源种类:

1、制定法渊源(是主要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

(5)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7)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民政府

(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制定法渊源

(1)习惯法——补充渊源(2)判例法——只在香港是经济法的渊源

3、法定解释

(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

七、经济法的地位(重要)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在渊源方面,他们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在独立地位方面,他们都是独立发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在作用方面,他们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精神不同;作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在渊源方面,两者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渊源形式;

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在作用方面,两者都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的改革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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