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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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旧法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无效合同的情形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5.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及承担形式
(1)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特点:①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③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④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
⑤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
(3)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6.代理权滥用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置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1)自己代理。指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指一个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注: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无权代理的形式
(1)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期限
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1)假冒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倾销行为
(6)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7)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商业诽谤行为
(9)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
(10)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11)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9.消费者权益
(1)安全权(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赔偿请求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10.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