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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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2

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2

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涵义与意义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者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归责原则是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的支柱,它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一定的归责原则既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明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不同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分不开的。

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人们过着基于血缘亲属关系而聚集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宗族社会体制下,当时盛行的是加害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加害责任也称结果责任,是行为人须就其行为的损害结果当然负责的原则,不结果即不责任,而不论其起因是什么以及是否正当。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社会共同权力有了一定的发展,社会财富与社会文明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开始出现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强调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错误负责。

社会演进到19世纪后,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高空、高速、爆炸、辐射等高度危险作业以及医疗事故侵权等过去所不曾有过的新型侵权行为大量出现,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形成了极大的挑战,为了追求法的公平正义,开始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调整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

总之,多重的归责原则是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损害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在法律上的体现。

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以及各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介绍归责原则的含义,及确立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拥有着积极的意义。

其次,分析学界对归责原则体系界定的各种学说,得出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

再者,具体介绍各归责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实际运用中的注意点。

最后,对归责原则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责任归属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而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规范各个侵权法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对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也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要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他必须要首先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指向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办理案件。

如果在对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选择归责原则出现错误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

所以,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清楚。

在现阶段,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其体系内各归责原则应是既相互区别,各有功能,又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

所以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是侵权责任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于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有四种观点:(1)一元论即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精髓。

我国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两个原则。

本文试从各项原则的本质及社会价值出发,对我国现存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提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建议“侵权责任法”的精髓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容,即一定的归责原则统帅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与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

因此,确定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有关侵权责任立法的归责原则体系问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侵权责任归责任归责原则及其意义所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使他人遭受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它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责任法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是围绕归责原则这个核心问题而展开,如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

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就是构建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二、我国侵权法关于归责原则的体系(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法律学者对归责原则体系的主张,有着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等三种主张。

1.一元归责论。

承认过错责任这一个归责原则,否定在过错责任之外存在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的一切问题。

2.二元归责原则说。

持二元说学者认为,我国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了二元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需要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及各原则之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及各原则之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及各原则之适用作者:孙林来源:《科教导刊》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项归责原则组成,各自适用不同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构成独立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无过错过错推定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Overview of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of TortLiability Act and Its ApplicationSUN Lin(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10000)Abstract Our system of tort law principles of attribution, and by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attributable to the principle of two components, each subject to different tort,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fault liability does not constitute an independent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Key words principles of attribution; fault; without fault; presumption of fault1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意义所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使他人损害后果产生后,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过程。

拉弗伦茨认为,归责是指“负责行为之后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感到非常高兴,另一方面,也感到非常不安,我从事法学教育,对法律更多的是理论上的研究,大家在实务部门都是身经百战,我的理论解释是否能经得住大家的实践检验呢?所以今天对我来说也是个考验。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立法界、司法界、学术界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三界密切配合,互相交流,共同合作的成果。

今天在这里我们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互相交流,希望能够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

今天我想谈一下我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理解。

所谓“归责”,顾名思义,就是把某种责任归属到某人身上;所谓“归责事由”,就是要把某种责任归属到某人身上依据是什么,是过错还是损害,这种依据或理由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考量;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把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形成一般条款的形式,使之能够普遍适用。

因此我们说归责原则不仅确定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承担的方式等。

我们知道侵权法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所以说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个人理解,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就是完整的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体系。

从内容上大家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第7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当然有人也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还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我认为这还是值得探讨的,在后面我还会说到这个问题。

在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基础上,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 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 8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9章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11章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第 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 ,有关监护人的责任、用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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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涵义与意义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者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归责原则是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的支柱,它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一定的归责原则既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明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不同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分不开的。

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人们过着基于血缘亲属关系而聚集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宗族社会体制下,当时盛行的是加害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加害责任也称结果责任,是行为人须就其行为的损害结果当然负责的原则,不结果即不责任,而不论其起因是什么以及是否正当。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社会共同权力有了一定的发展,社会财富与社会文明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开始出现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强调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错误负责。

社会演进到19世纪后,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高空、高速、爆炸、辐射等高度危险作业以及医疗事故侵权等过去所不曾有过的新型侵权行为大量出现,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形成了极大的挑战,为了追求法的公平正义,开始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调整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

总之,多重的归责原则是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损害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在法律上的体现。

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曾采纳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

为适应19世纪后期以来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法国的有关判例和立法确立了责任推定和过错推定规则以及危险责任。

德国民法关于归责原则,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两项原则:一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是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危险责任。

英美法的归责原则则经历了一个从严格责任到过失责任的产生、发展,以及严格责任逐渐扩张的过程。

3、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也适应社会经济所要求的扩大侵权法的规范功能和突出补偿功能的要求,排斥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采取了德国的“有限多重原则”的体系,具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而各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由于地位不同,功能各异,适用条件不同,形成了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基本的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以公平责任为补充。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的体现,它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公认的基本归责原则,它统治着侵权责任法的绝大多数领域。

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其他的归责原则,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都以过错为其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

过错推定责任也称“过失推定”,它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而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原则。

过错推定是对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只是改变了传统过错责任中过错证明责任的分配,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过错依然是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只适用于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法律、法规设定过错推定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以弥补由于过错责任的僵化而对受害人保护不足的缺陷。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极为例外的特殊情形。

由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是相互矛盾的,故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本身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排斥。

尤其是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极少,主要体现在高度危险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之中,因此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

4、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对于公平责任是否属于一种归责原则存有很大争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定的范围。

申言之,只有在无法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

总之,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所组成的。

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不足、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不仅在整体上呈现多层次的归责原则而且在一些具体制度中也能够形成多重的归责原则。

例如,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一般过错责任等等。

二、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

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有密切联系。

归责原则属于更为基础的范畴,它解决的是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问题,只有具备了此种承担责任的依据后,才能对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考量,考量的标准就是责任构成要件。

可以说,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而责任构成要件则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

具体来说,两者之间的理论联系如下:第一,多层次的归责原则只是认定责任的一般原则,而要具体认定某一行为中的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需要由审判人员在不同层次的归责原则精神的指导下,运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作全面、综合的评价。

第二,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下的各项归责原则的价值是由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来体现的。

第三,多层次的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并非确定具体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构成要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能替代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成立与否寻求根据,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在各种归责原则之下,损害和因果关系是基本的构成要件,所以也可称为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但对于过错而言,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之下有所不同。

在过错责任中,过错不仅仅是构成要件,而且也是最终要件。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于过错已由法律直接推定,其重要性被大大削弱,受害人也不需要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但是加害人的过错仍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即加害人可以举证推翻法律直接推定的过错,从而得以免责。

在无过错责任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无论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可以作为加害人减免责任的法定事由。

而公平责任只是将损害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予以公平的分担。

因此,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传统的四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

由于存在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

总之,多层次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

第四,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主要体现的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功能。

例如,过错责任体现了维护人们行为自由的功能,而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则体现了对受害人保护的价值。

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具有裁判规范的功能,设置责任构成要件的目的是使法官能够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加以判断。

三、多层次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王泽鉴先生在总结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意义时指出: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在道德观念上,确认个人就自己的过失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在社会价值上,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过失责任被认为最能达成此项任务,因为个人如果已尽其注意,即得免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束缚,聪明才智可得发挥。

第三,过错责任体现人的尊严,过错责任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个人基于自由意思决定,从事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具有过失,法律予以制裁,使其负赔偿责任,最足以表现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我国侵权责任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是通过对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损害的不法行为人,强加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并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具有这些优越性,因此它才随着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经久不衰,日臻完善,成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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