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深人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7〕104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中,一些单位就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深人发〔2007〕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我们反映。
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聘用合同签订问题(一)关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聘任(任命)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聘用合同中应注明:“聘任(任命)职务按××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尚未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非法人机构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尚未进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尽快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完成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然后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关于多种编制形式单位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多种编制形式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并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工资套改的人员,也应开展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
(四)关于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的,在完成转制过渡工作,按学历、职务等条件核定调入工资后,再开展聘用制改革,完成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一、概述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活动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
在人员分流策划中,需要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人员的安置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社会不稳定。
本文将从人员分流的目的、原则、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目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目的是为了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务员队伍素质,以适应新时代的工作需要。
通过分流安置,可以让人员从事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同时也可以解决事业单位中人员过剩的问题。
三、原则1.公平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人员分流安置的公平性。
所有人员都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和录取,不得让一部分人员被优先考虑或歧视其他人员。
2.自愿原则:尊重人员的意愿,给予其合理选择的机会。
在分流安置过程中,应该征询人员的意见,将其个人意愿和特长作为安置的一个重要参考。
3.透明原则:确保人员分流的透明度。
所有的规则、程序和标准应该公开,人员可以了解到自己被分流的原因和条件,以及分流后的工作内容和福利待遇等。
4.科学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流方案。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四、方案1.编制分流计划: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编制分流计划。
分流计划需要考虑到整体情况,合理安置人员,防止出现一些人员过剩或短缺的情况。
2.人员评估:采取科学的方法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能力、工作经验、岗位匹配度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人员分流的依据。
3.岗位安置:根据人员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岗位安置方案。
将人员按照适合的岗位进行分流,确保安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培训提升:对于分流后的人员,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5.补偿安置:对于因分流而造成收入减少的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安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粤机编[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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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粤机编〔2000〕3号)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
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坟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一)转制分流。
事业单位改革后,原职务怎么办

事业单位改革后,原职务怎么办?事业单位合并,通常情况下都会在合并之初先发布新的组织架构以及单位合并后的人员安置办法,并对新单位中的各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原职务会一并撤销,通常都不会保留,而是根据新单位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要参考新单位合并的性质和个人工作安置情况来定。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为一下几种情况:第一:对无法安置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退职条件的人员,会直接给办理退休,或者经单位审批提前办理提前内退或者退职手续。
第二:对于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者核减编制中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发放补偿金,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双向选择,继续留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对于单位被整编后无空缺转公务员行列而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在新单位就职,执行新单位的工资职称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业单位整编后转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则由新企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单位合并有以下几种方式:1、挂牌机构:B单位成为A单位的挂牌机构,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并入A单位,和A单位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单位名称规范为:A(B),原机构、职能、编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来的领导职数,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职一般也只会给A单位增加一名专管B单位事务的副职,其它副职也取消了。
2、合并。
B单位消失,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合并到A单位,不再保留B 单位名称,B单位的领导职务也同机构一样同时取销。
3、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
B单位合并到A单位内,成为A单位的下属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一般级别、机构名称、人员、编制、领导职务都不会发生变化,和原先一样,只不过多了一层隶属管理关系。
在以上两种方式中,会发生两个问题:1、超职数。
原来的领导职务减少,导致新单位领导职数超限。
2024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

2024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筹划方案1. 筹划背景2024年,我国事业单位将实施人员分流政策,旨在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务运行质量。
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筹划方案是为了确保人员分流的顺利实施,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个体和组织的不利影响。
2. 分流目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旨在解决以下问题:•优化各个事业单位的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务运行质量,实现工作的高效运作;•推动事业单位的转型升级,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3. 分流原那么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方案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那么:3.1 公平公正分流方案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确保每位员工都有时机获得开展和晋升的时机。
分流过程中不得歧视任何人员,不得以性别、年龄、婚育状况等个人因素进行区别对待。
3.2 鉴定人才分流方案应精确评估每位员工的能力和潜力,确保人员的分流安排与其个人特长和事业开展方向相匹配。
鉴定人才的标准应公开透明,评估过程应客观公正。
3.3 灵巧安排分流方案应灵巧安排,充分考虑不同员工的实际情况和意愿。
对于年龄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员工,应特别关注他们的个人意愿和开展需求,提供灵巧多样的选择。
3.4 倾听意见在制定分流方案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员工的真实需求和反应。
通过征求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期望和困扰,并制定更适应大多数人需求的分流方案。
4. 分流步骤分流方案的实施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分流准备阶段在分流准备阶段,需要进行组织调研和需求分析。
通过调研和分析,明确各个事业单位的人员需求和岗位要求,为分流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4.2 分流方案制定根据调研和分析结果,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方案。
方案应包括人员分流的原那么、目标、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3 分流执行阶段在分流执行阶段,需要根据制定的方案进行人员分流安排。
同时,需要做好分流过程中的沟通和解释工作,确保每位员工充分理解和接受分流安排。
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方案

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个单位也在经历着不同程度的转型和改革,其中涉及到人员的调整和分流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的人员分流方案,以保证人员的合理调配和单位的正常运营。
人员分流原则1.以能力为主要考虑因素:人员是否适合新岗位的岗位要求,是否满足单位的工作需求。
2.以公正为主要原则:人员的分流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3.以稳定为主要目标:确保人员分流后能够稳定就业,获得相近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
人员分流实施方案1.人员自愿申请:对于人员自愿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优先考虑满足其申请。
2.综合素质评估:对于逐步调整和调整后需要进一步升级的岗位,采取综合素质评估的方式,参考考勤、工作纪律、工作态度等进行名单筛选和考核,并与人员个人面谈讨论,最终确定合适的岗位。
3.相关专业考核:对于需要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岗位,对分流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进行匹配岗位,确保工作效率。
4.经验积累借鉴:对于已经在工作中表现出较高能力和业务水平的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到需要相关经验和信息的新工作岗位。
人员分流具体措施1.组织相关人员和工会代表对人员进行分流改革宣传,阐述改革的目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2.建立人员分流专门小组,负责人员调配和岗位分流工作,定期收集和反馈岗位需求、人员意愿等信息。
3.依据分流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的人员调配和岗位分流工作,明确新分配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对分流人员进行工作引导和培训。
4.每个分流后人员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人员在新岗位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指导。
结语这是一份科学、合理的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方案,我们需要逐步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并不断进行反馈和改进。
在人员分流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借鉴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调配工作方式,以支持单位迅速转型和升级,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助推单位与时俱进的发展。
2024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

2024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人员数量快速增长,导致整体编制过剩、职业发展路径不畅等问题凸显。
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使每个人员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
本文将对2024年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进行详细的策划分析。
二、目标设定1.减少过剩编制。
通过人员分流,合理调整事业单位的编制,实现编制与需求的匹配,降低运行成本。
2.提升工作效率。
将人员分配到更适合其专业能力和兴趣爱好的岗位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优化事业单位队伍结构。
通过人员分流,合理调整各类岗位的人员配置,提升事业单位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三、分流策略1.基于综合评估。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应该基于综合评估,包括考核成绩、工作经验、培训情况等因素,确保分流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注重人员意愿。
在分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人员的意愿和倾向,避免强行安排岗位,增加人员的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
3.激励与保障机制。
为了鼓励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分流,可以提供相关的激励措施,如奖励、晋升机会等。
同时,要为分流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例如家庭搬迁、帮助解决子女就学等。
四、分流程序1.需求评估。
第一步是对事业单位的人员需求进行评估,明确需要分流的对象和数量。
2.分流岗位设计。
根据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情况,设计合适的分流岗位,并确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3.人员自愿申请。
事业单位人员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选择需要分流的岗位,并填写申请表格。
4.综合评估。
对申请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初步筛选。
5.面试选拔。
对初步筛选出来的人员进行面试,根据面试结果确定最终的分流名单。
6.调动公告。
将最终的分流名单制作成公告,并进行公示,确保公平和透明。
7.调动实施。
按照公告的安排,将分流人员调动到相应的岗位,同时进行相关培训和适应期安排。
8.持续跟踪和评估。
对分流后的工作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接收分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接收分流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收分流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接收分流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分流人员一视同仁,确保其合法权益;2.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分流人员的不同情况,提供差异化的管理和帮扶;3.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分流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4. 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分流人员的管理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分流人员接收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分流人员接收计划,明确接收条件、程序和待遇。
第五条接收分流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用人单位发布接收公告,明确接收岗位、人数、条件等;2. 分流人员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3. 用人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接收名单;4. 用人单位与分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接收分流人员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条件:1. 工作表现优秀、技能水平较高的;2. 年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3. 需要照顾家庭等特殊情况。
第三章分流人员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流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制度:对分流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2. 考核制度:对分流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3. 奖惩制度:对工作表现好的分流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差的进行处罚;4. 沟通制度:定期与分流人员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分流人员的关爱,提供以下服务:1. 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分流人员缓解心理压力,调整心态;2. 生活帮扶:对生活困难的分流人员提供物质帮助;3. 法律援助:为分流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第四章分流人员帮扶第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分流人员的帮扶,包括以下措施:1. 政策扶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分流人员;2. 资金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分流人员的培训和就业;3. 信息服务:搭建信息平台,为分流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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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 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
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
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
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