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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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文号:深府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事业单位教师聘任细则(2024年版)

事业单位教师聘任细则(2024年版)

事业单位教师聘任细则(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聘任条件和原则1.1 聘任条件1.2 聘任原则第二条聘任岗位和职责2.1 聘任岗位2.2 岗位职责第三条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的种类3.2 聘任期限的起止时间第四条聘任待遇4.1 工资待遇4.2 福利待遇4.3 绩效考核第五条聘任流程5.1 聘任公告5.2 应聘报名5.3 资格审查5.4 面试考核5.5 体检5.6 公示5.7 聘任通知第六条解聘和辞退6.1 解聘情形6.2 辞退情形6.3 解聘和辞退的程序第七条继续教育7.1 继续教育的要求7.2 继续教育的形式7.3 继续教育的考核第八条保密协议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其他约定10.1 违约金10.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3 合同的终止10.4 合同的保管第十一条附件11.1 附件一:聘任申请表11.2 附件二:聘任合同书11.3 附件三:继续教育证明11.4 附件四:保密协议第十二条生效、终止和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终止条件12.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14.1 修订和补充的条件14.2 修订和补充的程序14.3 修订和补充的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任条件和原则1.1 聘任条件(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书;(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2 聘任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三)业务水平与岗位相匹配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条聘任岗位和职责2.1 聘任岗位聘任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具体岗位及名额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2 岗位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二)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关心学生的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四)履行其他岗位职责,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Establish noble character. On the morning of October 2, 2022深人发〔2005〕4号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六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第二章聘用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本市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第二节公开招考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由区人事部门汇总并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对象范围;第九条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招考公告在市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及科目、面试时间、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第十条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第十一条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笔试科目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第十二条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员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第十三条面试由市、区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市人事部门备案,领取体检表;面试人数达不到事先确定的比例的,可视面试情况按比例削减拟聘名额或按公告要求等额确定拟聘名额;拟聘人数为1人,且面试人选只有1人的,应事先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有资格确定为拟聘人选;面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第十四条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适应所考职位相关的情况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第十六条拟聘人员由于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上报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市外户籍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第三节选聘第二十条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第二十一条凡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三属国家公务员的;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六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至第九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以上第一、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职员,应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体检、考核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交流第二十三条职员的交流是指职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同一事业单位改聘经费来源不同的职位;第二十四条职员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并解除职员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职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一相同经费来源的职位之间的交流;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三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或者经费自给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选聘条件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应当组织公开招考招聘;第二十六条在同一事业单位中,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经费来源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条件的人数多于空缺职位数的,应通过内部竞聘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内部竞聘的方案及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数等于或少于空缺职位数的,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一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第五节聘用合同第二十七条职员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单位的名称、类型、批准成立文号和登记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受聘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及住址等,并具有聘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除聘用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其他条款;职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职员聘用期限的确定,聘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职员退休或退职;二职员被开除;三职员死亡;第三十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事业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该职员出编手续;第三十一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职员的人事档案,职员应将属聘用单位所有但交给本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资料、工具等物品如数交还聘用单位;第三十二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保存其所持的合同文本;第六节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三十三条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职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事业单位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约定的培训费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计算;没有约定的,职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第三十五条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聘任第三十六条与用人单位订立职员聘用合同的人员,具有在单位聘任相应职位的资格;聘任应符合职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七条职员职位聘任,用人单位应与职员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聘任的职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行职责的要求、待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约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兼任职位的,须签定兼任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选举制的职位,其任职人员可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职位聘任协议书的文本应在实施聘任前拟定并向应聘对象公开,签定前应与拟聘人协商,吸纳拟聘人的合理意见并作出修订后再签定;第三十九条职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聘任:一属于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免管理权限聘任;二属于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按其所聘任职位的职级参照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聘任管理权限聘任;三属于专业技术职类职位的,由事业单位聘任;第四十条职员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布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二按公开招考、选聘、内部竞聘和协商等方式产生拟聘对象;三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四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五按权限审批或备案;六公布聘任结果;七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第四十一条职员聘任期不得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聘用合同中止或解除,聘任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因工作需要,聘任期限确需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的,应当续签聘用合同,相应延长聘用期限;职员职位聘任期满,聘用期限延长的,可续聘原职位,或改聘其他相应职位;聘用单位应在职员聘任期满之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续聘并书面告知职员;第四章监督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聘任行政领导职位和需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行政事务职位的人员,应在聘任前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回避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聘任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四条职员职位变动或聘任期届满,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第四十五条对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聘用聘任工作的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用人单位在职员招聘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人报考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人事部门宣布招聘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考试、体检和考核中舞弊或弄虚作假的应聘者,取消其应聘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职员应聘申请;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事业单位招聘暂行规定深人发〔2002〕83号、关于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2〕94号同时废止;主题词:人事职员聘用△细则深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月6日印发印160份。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职员聘用和聘任。

第四条职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二)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聘用期内不被解聘;(三)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六)参加教育培训;(七)提出申诉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三)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四)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位说明书是合同管理的体现。
内容
职位说明书
不一定每一个职位都要编制一份说明书。
同一职系内相同职级的职位可以根据实际制订 一份共同使用的职位说明书。
但要保证每一个职位都有适用的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
编制职位说明书 1、必须依据职位调查结果进行编制; 2、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3、对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的描述应清
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破除职务和 待遇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了能上能下的有序 流动。
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 依据四个要素:
工作性质 难易程度 责任大小 资格条件 因事设职 按职择人 同工同酬 多劳多得 明确职责 便于管理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X)
行政领导职系(XL)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
盐田区沙头角中学和田心小学;
第二批共30多家。 200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深发〔2001〕11号) 2002年,《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 〔2002〕175号) 2004年,《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 施方案》(深办发〔2004〕13号)规定列入配 套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是市、区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但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报批阶段
报批程序 提交的材料 1、职位设置方案 2、编制批文及职位职数通知书 3、现有人员统计登记表 4、职位设置核准表 5、职位说明书
职位日常管理
一、建立职位管理信息库 二、职位设置的变更 三、职位设置方案的复核
职位设置的变更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 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 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 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 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 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

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1.2 平等自愿1.3 竞争择优1.4 依法依规2. 聘用对象2.1 招聘范围2.2 招聘条件2.3 招聘程序2.4 招聘方式3. 聘用合同3.1 合同期限3.2 合同内容3.3 合同签订3.4 合同解除4. 工资待遇4.1 基本工资4.2 绩效工资4.3 津贴补贴4.4 工资调整5. 社会保障5.1 养老保险5.2 医疗保险5.3 失业保险5.4 工伤保险5.5 生育保险6. 培训与发展6.1 入职培训6.2 在职培训6.3 专业发展6.4 培训经费7. 考核与评价7.1 考核制度7.2 考核标准7.3 考核程序7.4 考核结果运用8. 纪律与规矩8.1 遵纪守法8.2 职业道德8.3 廉洁自律8.4 违规处理9. 聘用管理9.1 人事档案9.2 聘用手续9.3 变动管理9.4 退出机制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程序10.3 劳动仲裁10.4 法律途径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11.4 合同解除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情形12.2 违约责任12.3 违约赔偿12.4 违约处理13. 其他事项13.1 保密协议13.2 知识产权13.3 信息安全13.4 合同附件14. 合同的签订与解除14.1 签订程序14.2 解除条件14.3 解除程序14.4 解除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资格条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平等自愿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公平对待,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一)聘请兼职人员;(二)项目外包;(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一)发布公告。

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

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

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

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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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

深人发〔〕4号
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
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六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

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聘用
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

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本市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公开招考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

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

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由区人事部门汇总并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九条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能够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考公告在市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能够同时在其它媒体发布。

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及科目、面试时间、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一条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科目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部门确定。

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二条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员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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