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公司内部的僵局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情况下,解决公司内部不和谐或者僵局的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时间、精力、金钱等大量成本。
因此,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对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案例分析。
一、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应该注重人性化,尽可能满足员工的需求,让员工感到受到尊重和关爱。
这样,员工们可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员工间的和谐相处。
2.建立沟通机制: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员工能够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降到最低。
3.开放企业文化:企业应该逐步建立以开放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信任、尊重,让员工们能够平等交流,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作用。
二、关于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案例分析。
1.韩国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曾经在2008年11月2日的管理全球新闻稿中明确披露公司内部出现的“逼迫早退”、“工会权利受限”、“个人和团体权利受限”等问题,并决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这次调查推动了三星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和完善,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2.瑞士联合信贷银行公司联合信贷银行公司的管理者在业绩下滑、员工流失情况严重的情况下,采取了“员工下沉”政策,让员工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表现自己的能力。
该公司在“下沉”以后,公司的整体业绩得到了提升,员工流失情况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调整。
3.桂尔美公司桂尔美公司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重视员工参与和对员工的尊重,构建了以员工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在一个新开发项目中,该公司需要采纳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方案,并承诺会奖励那些参与和完善方案的员工。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总之,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系统,它需要企业在培养人才、管理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推荐文章•破解雅思听力、阅读、写作、口语套路的解题技巧热度:•如何破解记忆迷宫热度:•简历达人破解成功密码热度:•职场红人破解简历成功密码热度:•暑假研学旅行火热要破解三大难题热度: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俗话说:“任何未经过股权设计的投资行为都是耍流氓。
”很多企业家在遭遇纠纷之前,都无法意识到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作出风险防范设计的重要性。
作为律师,更是很难为企业家创设这种法律需求,没有途径用其法律的羽翼为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提供庇护。
本文中,笔者将以典型案例作引,从公司僵局破解的角度出发,为企业家申明公司章程或股权设计的重要性,也为律师同仁面对公司僵局时,灵活地选择解决方案抛砖引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最差股权结构-真功夫股权之争真功夫是我国著名餐饮连锁企业,股东蔡达标与潘宇海各占股50%,即使在引入新的资方后,二人占股也均为47%。
真功夫创办初期,蔡、潘二人为姐夫与小舅子关系。
潘宇海负责制作菜品,蔡达标负责对外运营,双方合作和谐愉快。
但这一切在真功夫引入能够快速烹饪菜品的制作机械后,都随之改变。
由于新机械的引入,真功夫获得了实施特许经营(发放加盟连锁)的能力,企业也从原始的小餐馆快速扩张,抢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得到了大众认可。
而此时,真功夫品牌的菜品设计早已完成,在对外推广与商业运营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的蔡达标心中愤闷,认为自己对企业的贡献远大于彼,理应得到更大的分红比例。
由于公司原始股权的设置,蔡很难推动形成能够使其获取更多收益的股东决议。
故此,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蔡达标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大量关联交易,将巨额利润流入由其私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真功夫利润明显下滑。
当潘宇海察觉到这一点后,立即发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通过对会计账目的审计,获取了蔡达标通过关联交易,实施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线索,遂向警方报案。
蔡达标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困境,如经营不善、内部冲突、市场竞争激烈等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情况。
如果不及时解决公司僵局,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或长期停滞不前。
因此,解决公司僵局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介绍几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一、优化营销策略公司僵局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销售量下滑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优化营销策略来解决。
首先,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然后,制定合适的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同时,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黏性。
通过优化营销策略,能够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公司收入,帮助公司走出僵局。
二、改善内部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的情况,这时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内部管理。
可以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权责。
同时,可以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此外,还可以开展培训和激励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改善内部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优化财务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活,无法满足运营需求的情况,这时需要优化财务管理。
首先,可以进行财务分析,找出财务问题的根源。
然后,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同时,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信贷条件。
此外,还可以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通过优化财务管理,可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开展技术创新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技术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
可以投资研发,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借助外部资源进行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分析: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体利益差异性决定的。
在公司中,股东、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发生严重分歧,这种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调和的,利益的差异使其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导致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转。
2从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关键。
资本法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导致了任何公司一经成立,非经法定的程序,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资本实际上已被冻结。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决议采取“股东多数决”原则,在大股东控制对数表决权或者股东表决权和都是人数对等化的时候,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会形同虚设,股东或董事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时,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乎不可能,从而无法避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3从公司自身角度讲,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因素。
公司创立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更有利于团结一致把公司经营管理好,但是合作与矛盾总是相伴而生的。
一旦股东之间的摩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往往造成公司运作失灵。
当公司运作机制的失灵无法完全在公司内部化解时,便会出现整个公司运作的瘫痪,造成公司僵局。
因此公司僵局多发生在具有较强“人合性”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就不难理解了。
公司僵局根源于公司内部存在的尖锐矛盾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
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及公司管理和决策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本质因素。
二、对我国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反思《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后,完全可以通过陷入僵局的当事人一方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苦恼。
但是与国外特别是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上显得过于单一。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论文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破解方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僵局期待利益意思自治外部救济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从其词源上来看是个舶来品,它最初是产生于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尽管如此在英美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英美国家的法学家们对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其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的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柯文顿则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作出决定”。
在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研究起步较晚,时间也较短,因此,关于公司僵局的称谓和内涵学者们也莫衷一是。
虽如是说,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对公司僵局问题有较为深入研究的我国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股东间或公司管理者间存在利益对立,而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公司决议无法作出,公司事务瘫痪。
”另外,对公司法有深入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将公司僵局定义为三种对公司经营决议产生影响的情形,即:股东间的分歧致使公司股东会达不成合意,董事间分歧致使公司董事会达不能合意,股东间分歧无法选出公司继任董事。
综上,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即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一)“自治宪法”的失灵根据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公司是按照一定的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公司的“自治宪法”体现着建立者的意思自治。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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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僵局 的含 义及特 征
( 一) 公 司僵局 的含义 关于 公司僵局 的界 定理论界可 谓众说纷 纭。 中国政法 大学 赵旭东教授形象地把公司僵局 比喻成 电脑 死机 , 认为公司僵局等 同于 已然死机的 电脑 , 无法 发出任何 指令 , 更加不能 发挥 其原有 的作用 , 整个系统属于瘫痪和无序 的状态 , 这一 比喻其实 很贴切 , 不仅能让人们更加容易去理解公司僵 局 , 而且也指 出了公司僵局 真谛 。从公司僵局形成原 因 , 造成 的后果等要素加 以描述 , 可将
以得出 , 各主体之 间存在着严重的对抗性是发生公司僵局 的直 接 逐渐消失 , 进一步使得公司决策失灵 , 管理制度滞后 , 使 整个 公司 原 因。使公 司陷入僵局 的通 常是股东之 间或董事会之 间出现 两 陷入混乱甚至瘫痪 ; 从 公司的外部而言 , 公 司僵 局对公司外 部的 股势均力敌的力量 , 而这两股力量进行对抗导致难以形成有 效的 侵 害首先表 现在 , 会对公司客户 、债权人等造成危害。随着 公司 决策。 僵 局的形成 其影响会 由内及外 , 使公司商誉 下降 , 形象受损 , 客户 ( 2 ) 僵局状态 的持续性。一般来说 , 公司经营 中出现个别事项 流失 , 公司债务大量堆积 , 从 而影响公司外部供 应商和其他 债权 公司也承担着 大量 的社 现象 , 但是公司僵局 现象 人债权 的实 现。其次是在现代社会 ,
是客观上僵局 已经经历 了一段 时间并持续维 持这 一状态 。我 国 任 , 当部分公司特别是掌控较多社会资源对社 会影响较大的公司 会对 市场乃至社会稳定产生震荡 。 公司法解释( 二) 第 1 条 即有 “ 公司持续两年 以上无法召开股 陷入持续性僵局 时 , 东会和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之类的规定。 ( 3 ) 僵 局行为本身 的非违法 性 、非违 约性 。促 成僵局形成 的 三 公 司僵局 的解决 机制 公 司僵局 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 公司一旦进入僵局小则 导致 行为本身既 没有 违反法律 , 也没有违反章程 或者合 同的规 定 , 但 公司资产流 失, 大则会危害公司走上 解散 之路 , 因此 , 为避免 公司 是在双方合法行 使权力形成 的对 抗力量似 的公司陷入运转失灵 僵 局的出现 , 首先是制定 良好的预 防机 制 , 其 次是完善公司僵局 甚至瘫痪 的状态。
公司僵局及其破解路径分析

公司僵局及其破解路径分析摘要:公司僵局对公司、股东、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构成潜在或现实的危害。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司法解散一种救济途径,立法存在诸多漏洞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公司僵局的概念、危害出发,在我国处理公司僵局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当通过公司章程预设的方式预防公司僵局的产生,完善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建立行业调解员制度并充分运用仲裁制度,引入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以更好地防范和破解公司僵局。
关键词:公司僵局;破解路径;《公司法》1 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最初是源于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或法学著述中,并没有公司僵局的概念。
根据现有的资料看,关于这一法律概念,各国学者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共识,而是存在很多不同的表述方法。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
”在《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中,则将公司僵局界定为“由于在股东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力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或毫不妥协,从而导致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一种停滞状态。
”法国在民法典中对公司僵局做了如下表述:“参股人之间不和,致使公司无法营运的情况。
”日本的《商法典》将公司僵局解释为:“公司在业务执行中遭遇显著困难,己经产生或者有可能产生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
”我国学者对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较晚,立法上未引入公司僵局这一概念,新公司法中也未对公司僵局做一个全面的解释。
周友苏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从上述对公司僵局的不同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僵局”是一个描述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的形象词汇,它指的是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在公司营运过程中,由于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彼此不愿妥协而陷入僵持、对抗,公司无法决策、正常经营甚至瘫痪的状态。
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公司股东间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会导致公司僵局的产生,而公司僵局的产生会直接影响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的生存和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文通过从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及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剖析,提出了解决公司僵局的相关法律对策。
标签:公司僵局产生解决途径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的。
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
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三类: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董事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之间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当他们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发生矛盾时,就会出现诸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按时召开、公司的重要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更有甚者,没有掌控公司印章的一方通过一定途径宣布公章作废,而另刻公司公章,把公司的一切事物独揽过来。
这种处理方式更加激化矛盾,甚至矛盾双方会大打出手,上升为刑事案件。
公司管理层出现内讧,公司事务无人处理,公司僵局状态出现。
公司僵局形成的法律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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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发布时间:2012-11-22 10:56:45 作者:郭洪魁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和特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或董事。
这两派股东或董事分为僵局的主动方和被动方,前者指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的一方,后者指提出决策动议的一方,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
公司僵局中不存在中立方,因为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就成了僵局主动方的一员。
第二,僵持状态的严重性和持续性。
严重性是指公司僵局导致公司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人为阻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严重威胁到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持续性是指主观上双方都知道在对抗,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
严重性与持续性使公司僵局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第三,僵局行为本身既不违法,也没有违反章程或合同的约定。
如果僵局主动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则被动方完全可以依法追究主动方的责任来打破所谓的“僵局”。
正是因为僵局是主动方在合法的表决或议事程序中行使权利造成的,所以才使得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变得困难。
二、公司僵局的分类(一)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事务管理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
董事会层面出现的僵局可能使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与瘫痪。
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时都有可能陷入僵局。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因为此时董事会将无限期地任职。
(二)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表决权均等僵局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或董事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就必然出现决议不能争取到过半数赞成票而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
否决权僵局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就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
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事先约定对某些事项的通过与否拥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反对方持股比例远低于百分之五十,仍然可能造成公司僵局。
(三)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前者是指对立双方仍然维持着融洽信任的个人关系,造成僵局的原因是双方对公司的业务方向、发展策略、风险承受等纯粹商业意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
这种僵局,经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或者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解,是有很大机会在公司内部自行化解的。
后者是指对立双方私人关系恶化,由公司成立时的信任与合作变为排斥甚至反目成仇。
除非对立方私人关系在短时间内修复,否则这种僵局是很难在公司内部化解的。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股东、公司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往往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救济来打破公司的僵局。
三、公司僵局的危害首先,公司决策机构瘫痪,管理活动停滞,公司气氛紧张,工作效率低下,公司发展受阻,资源大量浪费,这些都会使得公司的自身经营行为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持续减弱,对市场活力和市场交易安全及效率构成冲击。
其次,公司陷入僵局致使公司债务大量堆积不能清偿,也会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公司商誉下降,形象受损,客户流失。
再次,股东和董事因相互之间的争斗,无谓地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却无能为力,只能任由并非经营不善的公司走向衰亡,这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
最后,如果公司僵局不及时破解,很可能会导致弱势股东的长期被欺压,有碍社会公正。
四、我国公司僵局解决制度及其完善(一)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和强制股权收购制度1、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确立我国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的条款是《公司法》第183条。
按照该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是,该条仅仅规定了概述式的事由、原告主体和请求目的,对被告主体、诉讼程序、相关配套措施、善后事宜等未加明确,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强制解散之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出现以下事项时,有关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之诉:(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但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公司解散之诉与公司清算之诉冲突的问题,该解释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对于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此外,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封闭性,以及公司僵局仅涉及公司内部股东、董事之间私人矛盾问题,为化解矛盾,实现公司的维持,该解释提倡以调解来解决公司僵局,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对于目前立法不足之处,建议加以补充,增加以下内容:(1)明确强制解散公司的被告主体解散公司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因为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它不应当承受针对其他诉讼主体的法律判决。
而法院司法解散的最终效力只有在及于公司时,对诉讼主体而言才有实际意义。
(2)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加以一定的限制为避免对公司怀有敌意者通过临时收购公司的部分股权恶意提起解散之诉的情况,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具体时间以一年为宜,时间太短起不到限制作用,太长又容易剥夺股东正当的诉权。
2、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该条的这些规定,强制股权收购适用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还不能适应公司实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增设如下内容,以扩大强制股权收购适用的范围:(1)如果一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其他股东可以选择以公平价格购买起诉股东所持的股权;(2)法院在其他诉讼中遇到公司僵局时可以依职权做出强制股权收购的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先让双方协商确定由谁购买。
如果只有一方愿意收购对方股权,即由其购买。
如果有多方股东愿意购买起诉股东的股权,他们应分别提出购买股权的要约,由法庭裁决出价高的一方取得受让权,如果各方出价相等,则再次竞价直到分出高低为止。
股权的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1)由当事人竞价确定股权的收购价格;(2)在不存在竞价的情况下,一般应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结合公司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公司发展现状和远景等因素综合评估,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后,针对小型公司常出现一方股东控制财务、另一方无计可施的情况,《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帐簿的权利,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
(二)建立强制公司分立制度和授权第三方介入制度1、强制公司分立制度强制公司分立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手段有其特有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公司分立无需经过清算程序就可成立新的公司,避免了法律程序上的累赘;公司分立不要求必须清偿债务,可以通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替代解决,为公司顺利存续提供相对缓和的空间。
2、授权第三方介入制度当公司僵局的持续直接损害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的利益时,法律应当允许直接利害关系方诉请法院授权其派出临时人员介入公司事务,以打破僵局。
对公司贷出巨额信贷的银行、对公司具有连续性的最高限额贷款负有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公众负有公共事务责任的政府采购方等都是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
由法院授权第三方介入公司事务,凭借第三方的中立地位,打破公司僵局,还能避免法院过度、过滥干预市场。
五、司法介入之外的其他预防或解决方法(一)仲裁或调解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具有保密、快捷、便宜、灵活以及由一个熟悉企业事务的机构作出有利各方的裁定的优点。
因此,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将相关事项提交仲裁也许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得以存续。
仲裁的优势:通过仲裁来解决公司管理的无效状态之诉讼更加便捷;仲裁进行时,不用开庭或者公开审理,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仲裁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其商业实务熟悉的仲裁人员,有利于提高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效率。
调解则是私人性的、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
由于第三人可能多次处理过这种问题,因此相比较当事人自行处理而言可能更为有效,如果调解成功,就可以减少公司僵局所要耗费的机会成本。
(二)公司章程预先规定在股东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通过协商预先规定若在日后的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僵局应如何解决如何避免僵局的产生。
从其实质看,公司章程预先规定并不是打破公司僵局的途径,只是避免公司僵局产生的事前保护。
虽然在公司僵局发生之后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解决问题,但是通过司法等外部力量来解决纠纷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此时已经受损,而且外力介入公司势必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或多或少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