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公司内部的僵局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情况下,解决公司内部不和谐或者僵局的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时间、精力、金钱等大量成本。
因此,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对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案例分析。
一、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应该注重人性化,尽可能满足员工的需求,让员工感到受到尊重和关爱。
这样,员工们可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员工间的和谐相处。
2.建立沟通机制: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员工能够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降到最低。
3.开放企业文化:企业应该逐步建立以开放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信任、尊重,让员工们能够平等交流,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作用。
二、关于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案例分析。
1.韩国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曾经在2008年11月2日的管理全球新闻稿中明确披露公司内部出现的“逼迫早退”、“工会权利受限”、“个人和团体权利受限”等问题,并决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这次调查推动了三星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和完善,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2.瑞士联合信贷银行公司联合信贷银行公司的管理者在业绩下滑、员工流失情况严重的情况下,采取了“员工下沉”政策,让员工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表现自己的能力。
该公司在“下沉”以后,公司的整体业绩得到了提升,员工流失情况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调整。
3.桂尔美公司桂尔美公司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重视员工参与和对员工的尊重,构建了以员工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在一个新开发项目中,该公司需要采纳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方案,并承诺会奖励那些参与和完善方案的员工。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总之,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系统,它需要企业在培养人才、管理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
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又称公司僵化,是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在我国,公司僵局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我国法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成因、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成因1. 概念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2)公司经营陷入困境;(3)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利益冲突。
2. 成因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对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战略、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达成一致。
(2)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导致决策权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使得公司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不明确,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
(4)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三、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等职权,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规则,股东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4)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享有公司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商业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
在商业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表现最直接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公司僵局。
那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呢?以下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探究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
一、重新派遣公司领导层公司僵局的一个根源问题就是领导层过于固执成规,不肯尝试新思路和新方案。
为了能够打破僵局,重新派遣领导层是必然选择之一。
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的任命和解职规定得非常明确。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发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更换现有的董事和高管。
新的领导层可以带来新的思路和管理方式,有效破解公司僵局。
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
例如,可以修改章程中确定公司管理结构和管理方式等规定,以提高管理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改变公司的业务范围或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采取合理的收购和兼并计划公司合并或收购常常被视为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有效手段之一。
这种方法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过收购或兼并,公司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整合资产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执行收购和兼并计划时,需要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四、进行产权重组公司的经营活动离不开产权关系的维护和管理。
如果公司的产权关系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此时,进行产权重组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重组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资产明晰等方式来进行,目的是优化公司产权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法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多种手段和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解决方法。
最后,强调一下,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
公司僵局救济方式

公司僵局救济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做出的。
因此,如何解散公司或收购股份是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公司僵局有很多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首先,最好的救济方式是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理性的股东在没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之时或双方尚处于关系友好时,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就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约定。
其次,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
但一般来说,提交仲裁解决的僵局应不涉及公司的人事或政策事务。
再者,无条件收购的方式也可以为公司僵局提供救济。
无条件收购是指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达不成约定时以法院确定的价格)购买股份。
无条件收购权也与股东的选择有关,股东对公司事务意思自治范畴。
一旦行使这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股份转让法律关系,被请求的股东或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或法院确定的条件收购他方股份。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收购义务主体为公司,则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限制规定。
法院应该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裁量,不应介入双方对收购的具体安排。
但在请求收购的场合,为防止小股东借收购请求权要挟公司大股东,法院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购条件或者赋予大股东收购请求权。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
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因此控制公司一方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等。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推荐文章•破解雅思听力、阅读、写作、口语套路的解题技巧热度:•如何破解记忆迷宫热度:•简历达人破解成功密码热度:•职场红人破解简历成功密码热度:•暑假研学旅行火热要破解三大难题热度: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俗话说:“任何未经过股权设计的投资行为都是耍流氓。
”很多企业家在遭遇纠纷之前,都无法意识到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作出风险防范设计的重要性。
作为律师,更是很难为企业家创设这种法律需求,没有途径用其法律的羽翼为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提供庇护。
本文中,笔者将以典型案例作引,从公司僵局破解的角度出发,为企业家申明公司章程或股权设计的重要性,也为律师同仁面对公司僵局时,灵活地选择解决方案抛砖引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最差股权结构-真功夫股权之争真功夫是我国著名餐饮连锁企业,股东蔡达标与潘宇海各占股50%,即使在引入新的资方后,二人占股也均为47%。
真功夫创办初期,蔡、潘二人为姐夫与小舅子关系。
潘宇海负责制作菜品,蔡达标负责对外运营,双方合作和谐愉快。
但这一切在真功夫引入能够快速烹饪菜品的制作机械后,都随之改变。
由于新机械的引入,真功夫获得了实施特许经营(发放加盟连锁)的能力,企业也从原始的小餐馆快速扩张,抢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得到了大众认可。
而此时,真功夫品牌的菜品设计早已完成,在对外推广与商业运营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的蔡达标心中愤闷,认为自己对企业的贡献远大于彼,理应得到更大的分红比例。
由于公司原始股权的设置,蔡很难推动形成能够使其获取更多收益的股东决议。
故此,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蔡达标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大量关联交易,将巨额利润流入由其私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真功夫利润明显下滑。
当潘宇海察觉到这一点后,立即发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通过对会计账目的审计,获取了蔡达标通过关联交易,实施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线索,遂向警方报案。
蔡达标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航兴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

航兴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2012155126 夏险民高级财务管理 2 班一、公司僵局的定义所谓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之间或者管理管理人员之间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有效运行机制的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的拒绝参与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对方认可,即使召集会议也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一切事物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从公司僵局的定义可以看出:(1)从主体上看,公司不能正常运转,通常发生在对公司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2)从内容上看,公司僵局中,僵局主体之间有对抗性;(3)从严重性来看,公司僵局是一种持续的停止和瘫痪状态;(4)从合法性来看,公司僵局的出现并非权利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性首先,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公司决策机制瘫痪,公司的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公司管理的混乱导致,公司的财产遭受持续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也无能为力,甚至导致公司破产。
其次,对公司僵局主体利益的损害。
公司僵局的出现大多会对公司整体利益造成损害。
既然出现僵局,当然是僵局双方谁也绝对控制不了另一方,双方利益都会有损害。
第三,对第三方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公司僵局除了危害公司本身和股东利益损害外,还会对公司债权人和员工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企业破产,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影响更加严重。
三、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公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如“资本多数决” 原则和“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传统公司法理念。
(2)股东对未来僵局出现的可能性预计不足;(3)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形成的特有原因——“封闭性”和“人和性” 。
案例中航兴公司出现僵局的原因就属于这种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从表面上来看公司出现的原因来自股东的意见分歧,但是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僵局的最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1)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外部市场。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出现僵局,股东可以比较容易转让自己的股权,避免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会抛售自己股份,用脚投票。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困境,如经营不善、内部冲突、市场竞争激烈等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情况。
如果不及时解决公司僵局,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或长期停滞不前。
因此,解决公司僵局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介绍几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一、优化营销策略公司僵局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销售量下滑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优化营销策略来解决。
首先,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然后,制定合适的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同时,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黏性。
通过优化营销策略,能够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公司收入,帮助公司走出僵局。
二、改善内部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的情况,这时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内部管理。
可以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权责。
同时,可以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此外,还可以开展培训和激励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改善内部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优化财务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活,无法满足运营需求的情况,这时需要优化财务管理。
首先,可以进行财务分析,找出财务问题的根源。
然后,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同时,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信贷条件。
此外,还可以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通过优化财务管理,可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开展技术创新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技术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
可以投资研发,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借助外部资源进行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管理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在公司僵局期间,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2. 公司信用受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信用受损。
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质疑,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
3. 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僵局期间,公司可能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积压等,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4. 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僵局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5. 社会影响公司僵局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同时,公司僵局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股东抗议、员工罢工等。
三、应对策略1. 协商解决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各方应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协助。
2.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应明确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
如章程中未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指定临时董事、监事等,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 公司重组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重组。
重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股东、管理层等,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僵局。
5. 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僵局无法解决,且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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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一、研究状况公司僵局的解决是近年来我国公司法研究的一个新的热点问题。
1999年工商出版社出版的罗伯特.C.克拉克的译作《公司法则》在封闭公司一章对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问题作了介绍。
同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罗伯特•W•汉密尔顿的译作《公司法概要》第十二章也介绍了不公开招股公司纠纷和僵局的危险。
我国法学界对于公司僵局研究是从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甘培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学术探索 , 2002/05;王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论,人民司法 2002/07)和异议股东救济(李辰,论异议股东评价补偿权制度,证券市场导报,2001/07)等问题开始的。
直到近两年才出现系统论述或介绍公司僵局解决制度的论著(李泫永,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法学 2004/04;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03;梁上上,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以新旧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范为中心展开,浙江社会科学,2006/02)。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
也有人把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具体化为三类:(1)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2)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3)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有效决策的人数。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279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问题上,分为预防性的和事后解决性的。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在事后解决机制中,最主要的方式被认为是司法解散。
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解决主要是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于在新公司法中“其他途径”并未明确,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解决的途径在很多文献中被解读为司法解散。
在另一些文献中则将公司僵局与小股东的司法退出机制联系起来,提到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钱卫清,打破公司僵局)。
二、公司僵局及其解决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依靠的是公司机关的运转。
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公司意志的形成是公司机关运转的主观要素。
在一个具有合作因素的公司架构下,无论是资合公司还是人合公司,多数表决制都是解决公司意志产生的有效制度安排。
然而,多数表决制有效产生公司意志的前提是在投票权的分布上能够形成符合安排的多数投票权和少数投票权。
在合作的环境中,投资者之间相互支持,给予的冲动比获得的冲动要强烈,这种给予会产生信任,从而形成表决权的不均衡分布。
而这恰恰是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在公司设立时,投资者之间有时会处于一种非支持的环境中,自保的需要使得各方投资主体都倾向于相互获取利益,这时,均衡的投票权安排(在股权或者董事会安排上)往往是合作的基础,而不是简单的人身信任。
而这正是危险的根源。
当各方在公司意志表达上的意见分歧无法弥合,又不愿意让步的时候,僵局就产生了。
因此,公司僵局在实质上是公司意志的难以形成,或者公司意志陷入矛盾状态而无法消除(当分歧各方都能够独自形成符合制度安排的公司意志而又相互矛盾时,如50:50的股权安排下就一般多数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此外,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使得公司各机关的运转会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
分权与制衡原则要解决的是代理问题产生的信任危机。
但是相互制约的结构也有可能带来另一种后果:僵局。
各个机关的意见分歧加上制约机制,就可能造成公司机关对特定事项甚至所有事项上的运转困难,进而使得公司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由于公司机关之间的制肘而造成的僵局目前还鲜有文献提及和对之进行研究。
解决公司僵局应当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公司意志在根本上是公司人格问题,因此公司僵局的事后解决途径关键在于公司人格。
1、消灭人格——公司司法解散在直接诉讼中诉请解散公司之诉是一种最严厉有效的救济措施,对于陷入僵局而无法开展经营、自力救济无补、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无效的情况而言,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无疑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李泫永、官欣荣:《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英美法系公司法理论中,公司司法解散的理论基础是期待利益落空理论。
该理论认为,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导致公司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股东的期待利益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在立法上法院裁决解散的事由包括:(1)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于僵局,股东没有能力打破这一僵局,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威胁着公司或公司正遭受着这一损害,或者正因为这一僵局,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不再能像通常那样为股东有利地经营;(2)董事们或者那些支配着公司的人们的行为方式曾经是,正在或将会是非法的、压制性的或欺诈的;(3)在投票力量上股东们陷于僵局,他们在至少两次年会内不能选出任期已满的董事的继任者;或者(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马强,公司僵局与法院裁决解散公司)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为公司僵局下的司法解散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虽然从第183条规定看,其可以规范公司僵局问题。
但是,公司解散之诉的范围比公司僵局的范围要广,公司僵局只是其中之一。
而且该条并没有明确指出公司僵局的本质特征,与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僵局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此外,‘通过其他途径途径不能解决的’限制条件值得研究。
”(梁上上:《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2、重塑人格——股权转让针对公司僵局,法院还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此又称“强制股权置换”。
相对于诉请公司解散,这是一种双赢的救济措施。
从国外的立法例看,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在美国,现有一半州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可采用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
在德国,则通过法院判例法的形式创立了两种与此类似的替代救济方式:退出权和除名权,即让僵局中某方股东出让股份,退出公司并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除名。
(黄美园,周彦:《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美国标准公司法6第14.34(a)条赋予闭锁公司或者其股东选择以公平价格购买起诉股东所有股份的权利,但规定除非经法院决定,该选择不得撤回"第14.34(b)条同时规定,购买股份的选择必须在第14.30(2)项下起诉后90日内或者法院允许的期限内提出;提出后,第14.30(2)项下的程序就不能被停止或搁置,起诉股东亦不能再出售或者处置其股份;除非法庭认为这种停止、搁置或者出售、处置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比对起诉股东更公平。
第14.34(c)、 (d)条则就公平价格等的确定作了规定:如果在购买股份的选择提出后60日内双方就公平价格!购买期限达成一致,法院就可据此指导股份的收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根据任一方的请求,中止第14.30(2)项下的程序,决定起诉股东股份的公平价格即为其起诉前日股份的价格或者法院自认为合适的价格。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3、分裂人格——公司分立一些学者提出适用是有一定条件及限度的公司分立作为一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可以为当事人在处理公司僵局纠纷上多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
公司分立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相比较公司解散或强制股份收买,其优点主要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能够保存公司;二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没有法律障碍;四是更有利于平衡股东与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院可判决陷入僵局的公司强制分立的要件及程序:1、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出诉讼请求;2、申请股东证明股东确已陷入僵局,当事人无法自行恢复;3、公司须可被分立,所谓“可分”是指原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后分立后的公司仍可继续一定经营;4、须由公司提出答辩以利于法官平衡各方利益。
(郑泰安、李鹏,公司僵局的新司法救济途径探索——以公司分立为视角,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6期)当然,在董事会僵局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董事会结构也能解决由于董事结构问题造成的僵局,如临时董事制。
临时董事(Provisional Director)是由法院指定并授予同通过被选举产生的董事在董事会同样的权利和职权的中立第三方。
早在1914年英国Barron v.Potter(布莱恩诉波特)一案中, 对于董事不愿做出行为和运用他们的权力,法庭就认为,该事实说明公司管理已陷入僵局,公司股东会有权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行,可以任命临时董事以打破董事会存在的僵局。
(谭建新彭志强,董事冲突的司法规制)美国一些州在立法上确认了这一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353节规定:(a)不管在组成公司证明文件中,组织细则中,或股东们之间的任何协议中有着相反的规定,如果董事们对公司业务和事务有对立的意见,并且这一对立的结果使董事会不能形成有所作为所必需的多数票意见,其无所作为的结果是在各方面都无法为股东们的利益处理公司的业务和事务,那么法院就可以为该股票不上市公司指派一位临时董事。
第353节(c)规定:“一位临时董事应当是一位无偏见的人,他既不是一位股东,也不是一位该公司的债权人或该公司任何一家子公司或与其相关联的公司的债权人,其他的职务资格可以由法院规定。
”(卞耀武主编,左羽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临时董事还可以像一个调停者一样在董事会上调和各方的矛盾,也可以由临时董事提供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破冰之路:公司僵局诉讼途径选择曾祥生武汉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4-8-5在一人公司未被我国公司立法承认之前,公司仍可被视为是社团性组织。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
因股东间和公司管理人员间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而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抑或一方股东的出走、下落不明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特别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中小型公司,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