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是公司治理中常见的一种运行障碍
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又称公司僵化,是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在我国,公司僵局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我国法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成因、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成因1. 概念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2)公司经营陷入困境;(3)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利益冲突。
2. 成因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对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战略、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达成一致。
(2)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导致决策权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使得公司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不明确,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
(4)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三、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等职权,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规则,股东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4)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享有公司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相关事实和法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僵局的主要类型有: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之间等。
( 1)股东会僵局,股东之间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股东会议过程中,其形成的表现在于投票决定权方面,结果是无法形成决议,或者无法召开会议,而这些会议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重要人事安排,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等;( 2)、董事之间的情形表现在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机制方面,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公司经营方面的人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无人负责,无人执行;(3)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权利设定过于宽泛,制约机制差,对于董事的去留处理无从下手,董事又不服从。
( 4)、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僵持主要在于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涉公司事务;( 5)、高层管理人之间的问题是授权大,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又制约不了;( 6)、其他事项,如一人公司或者人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继承人不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继承,不是强制),多人公司的股东出资非常悬殊,有的股金只是象征意义,当大股东出现丧失管理能力情由时想退,小股东基于某些考虑,不愿参加管理,或者不熟悉不懂管理,或者公司章程制度不允许参与,转让不能等等实际僵局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企业战略-公司僵局及其替代性救济的实施

★★★文档资源★★★内容摘要: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一种僵持状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缺乏相应的规范。
公司僵局有其特定的内涵。
公司僵局的最彻底的救济措施为解散公司,但笔者认为仲裁等替代性救济措施应优先适用。
关键词:公司僵局仲裁强制股份收买监管人临时董事公司僵局的内涵法谚云:“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
对“公司僵局”加以定义也是如此。
但笔者仍然试图对其加以解释。
所谓“公司僵局”(corporatedeadlock)是指由于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从而使得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一种状态。
这一定义说明,首先,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和董事。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公司的“纠纷”和“僵局”有其特定的内涵。
其中“纠纷”是指公司内部的争吵、争斗或分歧。
这种分歧可能是关于企业政策的善意的分歧,也可能是不那么善意地对另一股东企图攫取权利或者试图获得比其资产的“公平份额”更多的利益的不满。
从罗伯特·W·汉密尔顿对所谓的“纠纷”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纠纷中存在实力不等的两派——多数派和少数派。
多数派和少数派是以所持股份的多少或其能够控制的董事的人数来划分的。
持有公司多数股份或能够控制多数董事的一方为多数派,与之对立者即为少数派。
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在公司法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公司均依多数派的控制安排运行,少数派的声音较小且受到忽视。
少数派处于弱势的甚至是无助的地位。
但势力的不均等并不必然导致多数与少数的矛盾和斗争,但却常常会有这种矛盾和斗争。
因为一般而言,人都会因自私的天性,在掌握比他人较大的权力时滥用权力。
因而少数派就时刻准备“为权利而斗争”。
一般情况下多数派与少数派的冲突可以得到化解,因为在公司中奉行“多数决”原则,在冲突中,少数派常常会被迫让步从而使得冲突得以解决。
[法学]论公司僵局——摘要
![[法学]论公司僵局——摘要](https://img.taocdn.com/s3/m/fb9930e70b4c2e3f56276352.png)
【篇名】公司僵局下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审查——以《公司法》第183条为中心【作者】赵强【学位类型】硕士【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导师】罗培新【年份】2008.【页数】【摘要】公司僵局是现代公司治理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它能够导致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发生瘫痪,给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应当对公司僵局给予充分的救济。
公司法理论上,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形式。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公司僵局公力救济途径的一种,早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所认可,并且在处理公司僵局问题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传统公司立法因当时的社会因素及立法自身的相对不完善(如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在对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制方面,没有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纳入公司法规范中,这是我国传统公司立法的一大缺憾。
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83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走向成熟的表现,同时也是向世界上其他公司立法相对先进的国家进行学习与借鉴的结果。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与公司僵局的自力救济措施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然而,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散出台。
本着有望对我国公司立法作出些许贡献的想法,笔者拟在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公司立法进行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梳理与整合,从而有助于阅者更易于理解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本文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缘起、全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主要研究方法以及目前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现状;第一章对全文涉及到的两大基本概念--公司僵局和公司司法解散进行了梳理,具体包括公司僵局的含义、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公司司法解散的含义、本质、特征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从而有助于全文的系统研究与归纳;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肯定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的同时,亦理性地指出了其不足之处,同时也明确地指出,如不及时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补充与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极有可能成为一个极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摆设”;第三章紧紧结合《公司法》第183条,系统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及完善的具体建议与措施。
公司僵局的破解

公司僵局的破解作者:于英新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24期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的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间利益冲突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一切事物都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关键词:公司僵局;公司股东;股份民主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2008)36-0056-02一、公司僵局的内涵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的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间利益冲突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提议都不能被对方所接受或认可,即使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一切事物都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公司作为资本性企业,必然要求作为维系公司正常管理和经营基本要素的股份民主和资本运作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公司存续和运作过程中,然而公司经营管理又需要真诚合作的人和精神,当资合与人合发生冲突时由于制度安排上的前者优先,公司僵局就有可能出现。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公司僵局通常产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创设公司的股东往往为亲属或者是朋友,何致发展到彼此僵持对立、水火不容的地步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根本原因:主体利益的差异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是亲属或者朋友关系,且通常扮演着股东和董事的双重角色。
他们可能由于目的的契合和一致而走到一起办设公司,随着公司的运行和发展,股东或董事的利益产生分流,争相掌握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决策时,如果形成利益相对、势力均等的双方则有可能产生公司运行机制失灵的情形。
(二)多数决或否决制现代公司运营的决策和管理均实行多数决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要至少半数以上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离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决议事项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决议,有的公司章程甚至规定更高的表决多数。
公司僵局及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及解决机制第一条公司僵局(以下简称“僵局”)是指在日常开发和经营治理中,假设由于目标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发生重大不合,且各方无法在30个自然日内无法达到一致意见,且已致使目标项目开发或目标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转变的情形;或关于以下事项经召开三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后仍无法形成生效决议的: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2.选举和改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归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10.对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和其他标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正常的商品房销售行为除外;11.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正常的销售按揭担保除外(那个地址的“正常的销售按揭担保”仅指为小业主的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截止到衡宇产权证办好以前的时期性担保)。
12.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13.制定公司的大体治理制度和章程修正案。
14.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15.制订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6.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17.拟定公司归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18.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19.聘用或解聘公司总领导。
20.批准公司经营打算,包括项目开发打算、目标本钱预算、销售打算和销售价钱、费用包干率的调整。
21.审定项目计划的产品定位。
22.决定公司开发项目开发本钱变更率(不包括土地本钱)增加额超过预算确认金额的5%的事项。
23.决定公司开发项目平均售价低于先前的开发预算中的预期售价的10%的事项;24.决定公司开发项目的进度打算较先前经营打算的推延超过3个月的事项;2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6.决定公司的融资解决方案、融资限额和欠债规模;27.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8.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29.审议公司重大收购事宜,包括向其他企业的投资;第一条假设公司发生僵局,那么各方股东均有权选择:非买即卖权,发生僵局后,如一方(下称“提出方”)以确信价钱提出转让其持有的全数量标公司股权的要约,另一方(下称“接收方”)应在【】日(下称“选择期”)内选择:(1)以此价钱收购其持有的股分;或(2)以该价钱依照对应持有的股分折算转让对价由提出方购买。
试论公司僵局

试论公司僵局摘要:”公司僵局”一词,源自英美公司判例法,是对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又不能解决的描述。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公司状态。
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包括哪些情形?出现公司僵局后有什么法律对策?本文在对《公司法》第183条解读的基础上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股东公司僵局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僵局,是因为公司的各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进而无法形成经营决策,导致公司无法运转,处于瘫痪之中。
这不仅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公司利益也会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若干规定(二)》对此条进行了解释。
一、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认定公司僵局要把握四个要件:1. 主体资格。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方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讲的是表决权而不是出资比例;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而不是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或持有公司股份的10%。
另外,我国对可请求的主体资格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而英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应该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10%以上全体股东表决权。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此可加以借鉴,从而严格限制可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维护公司的利益。
2.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必须是陷入僵局。
这种严重困难,是指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是指公司财务上的严重困难,也就是说,公司僵局和财务状况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在《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1条第2款有明确的解释。
如何化解“公司僵局”?

如何化解“公司僵局”?作者:胡敏詹德强来源:《现代工商》2012年第04期【案情】案例一:北京市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40%,乙公司出资15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60%,执行董事兼经理由乙公司指派,并担任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派员担任监事。
然而,令股东双方均未想到的是,合资公司成立后,经营惨淡,长期不能扭亏。
开业短短9个月,合资公司拖欠的租金、物业费等累计已经超过70万元。
乙公司多次致函甲公司,要求召开合资公司股东会,讨论处理方案。
经过多番磋商未果,面对越来越大的债务负担,乙公司提出解散合资公司,并以合资公司现有资产清偿债务。
两股东因此矛盾激化,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由于甲公司未出席股东会,乙公司以大股东身份单方面做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以此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解散注销,被告知程序违法。
后乙公司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亦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其理由是,公司在合法运营情况下,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决定方可解散公司,单个股东无权单方面解散公司。
最终,甲乙双方不得不将合资公司歇业,并给双方留下了潜在的隐患。
案例二:杨某与张某合资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张某为大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实际运营,杨某任公司监事。
公司开业后两年时间内生意红火,小股东杨某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开公司财务状况查阅账册并分配利润,但均遭到张某拒绝。
杨某以张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称张某控制公司并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召开股东会。
法院虽然判决应该召开股东会,可是对于股东会能否形成决议无法干涉,最后杨某不得不以较大的代价退出了公司。
【法律分析及问题解决】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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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上公司僵局的类型及形成原因(一)美国法上公司僵局类型考察《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纽约商业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1. 董事会僵局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事务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
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的“在管理公司事务中,董事陷入僵局,股东又无法打破此僵局,公司因此正在或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因此致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已无法根据股东的利益要求而进行下去”;《纽约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间对于公司管理事务如此分立以至于董事会无法形成行为决议”;《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因为董事间对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如此分歧以至于无法达到董事会决议所需的表决权数,且股东不能终结这种对立,而使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5]2. 股东会僵局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
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在表决时处于僵局,而且至少在包括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内,没有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
《纽约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间如此分立以至于无法形成选举董事的决议??因为存在内部纷争并且两个或更多的分立派别的股东间分歧严重到公司解散对股东有利??因为股东之间如此分立,以至于他们无法在包括至少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特拉华州公司法》内,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
规定的“股东间在任何选举董事的会议上如此分立以至于无法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
[6]必须明确的是:首先,股东会僵局并不限于选举董事时的表决僵局,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类事务时也有可能陷入僵局。
因为只要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纷争或者分立的派别,就有可能对任何提交股东会议表决的事项形成对立而无法形成决议。
其次,股东会僵局的表现形式按照表决权行使情况可以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前者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而使决议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
“股东间的表决对立不必是完全对等的各占一半,只要是其导致的结果需要法律救济即可”, [7]其典型是股东会普通决议要求所有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而僵局双方各占50 %股份或者均无法达到50 %股份并且争取不到中间派,即形成表决权均等僵局。
后者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并一直阻止决议的通过,就能使公司陷入僵局。
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如公司增资、减资、变更形式等)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2/ 3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就某些事项的通过事先约定否决权,尽管持股比例远低于50 % ,仍然可以造成僵局。
[8]最后,股东会僵局(特别是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僵局)将造成现在的董事永久控制公司,并且使持有50 %股份的股东被置于一种永远的少数派地位而又得不到救济,从而造成了事实上部分股东对另一部分股东的压迫。
(二)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美国,公司僵局绝大部分产生在闭锁公司(又称“封闭公司”或者“不公开招股公司”)中。
闭锁公司的特征主要是:“(1)如果某人想出售其股份,那么不存在外部市场;(2)所有股东或大多数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管理;(3)股份的自由转移受到严格限制。
”[9]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
首先,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公司决策原则,即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给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下,公司运营的决策和管理均实行多数决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的任何决议均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给表决权均等僵局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而涉及某些特别决议事项往往需要超过2/ 3 的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公司章程甚至还会规定更高的表决权比例或者赋予某些小股东特殊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僵局的产生因此也就有了基础。
其次,体现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和闭锁公司的组织模式导致了在公司僵局形成前,股东难以避免僵局的产生;在僵局形成后,股东又难以靠自身力量打破僵局。
如果公司的资本可以随时增减或者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意见相左的一方在“股份多数决”机制下完全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或者购买其他股份等获得多数决所需的表决权,从而避免或者打破僵局;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撤回投资或者售出股份等方式撤出公司,以避免损失。
但是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原则,公司成立后,非经法定的减资程序,股东不能收回的出资实质上就被冻结在公司中。
另一方面,闭锁公司的封闭性是以股份转移的限制来维持的。
法律规定闭锁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闭锁公司内部更是常以合同形式禁止向外部人员转让出资。
即便没有法定和约定的限制,由于缺乏公开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闭锁公司股东的出资也难有与公开招股公司股份一样的流动性。
因此,公司僵局形成后,闭锁公司的股东很难靠自身的努力来打破僵局。
最后,尽管法律赋予股东自愿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股东往往未在章程中一一罗列未来可能的各种情形,从而在形成僵局时无法援引章程解散公司来打破僵局。
闭锁公司往往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人合”多于“资合”,为了维护初始合作的良好信任气氛,股东各方往往本着乐观的情绪来制定公司章程等合约,合理预见未来可能产生的分歧并为之规定解决途径根本就是不现实的。
而在分歧产生之后,股东之间彼此不再“信任”,因而缺乏协商的基础而很难坐在一起讨论公司自愿解散事宜,从而使得僵局持续下去。
二、美国法上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公司僵局的形成,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十分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而股东单靠自身的力量又很难打破僵局,因此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了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
(一)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一个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称作合同的联结体。
”[10]闭锁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相当多的闭锁公司实际上就是家族公司,股权一般由少数几个股东集中持有。
股东间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资产、利润等制度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不会对他人利益造成妨害,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缔约、解约的自由。
“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主张“,股东可以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事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只能在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而导致公司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股东的期待利益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 [11]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往往就会导致股东的期待利益落空。
“在闭锁公司中,‘资本和劳动结合成了亲密的伙伴关系’,股东除了期望得到利息回报外,还希望能够在公司中谋求‘一官半职’,甚至以公司为业、以厂为家。
” [12]“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不允许解散等于允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
•[13]因此,“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成为陷入公司僵局的股东求助于法院解散公司的理论指导。
(二)具体解决方法1. 司法介入的前提(1)董事会僵局中司法介入的前提条件。
《美国标准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对于股东提请司法介入董事会僵局要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股东无法打破董事僵局”和僵局“正在或者可能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对享有解散公司诉权的股东的资格并无限制,持有公司任意比例股份的股东均可起诉,当然其必须证明“股东已经就解决董事僵局作出了努力而没有成效”和“董事会僵局正在或者可能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纽约商业公司法》虽不要求“股东无法打破董事僵局”及“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但将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权利仅仅赋予持有50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也就是说:只要股东持股为50 %或者更多,董事会形成僵局时,股东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前无须经过股东间的协商努力,也无须证明该董事僵局对公司是否正在或者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由于闭锁公司的封闭性,股东大都亲自参与管理,股东和董事身份往往同一,公司甚至不设董事会,因此,《纽约商业公司法》不要求股东先就董事会僵局进行协商努力情有可原,因为董事会僵局的背后往往就是股东间的对立和僵持不下。
(2)股东会僵局中司法介入的前提条件。
董事会僵局尚有可能通过股东协商来打破,而当出现股东会僵局且股东彼此一直又不作让步,同时公司内部救济渠道又已用尽时,只能诉诸法院解决。
美国法上对于判断是否形成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僵局给出了一个客观标准——“无法在包括至少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内,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
从用尽公司内部救济的角度考虑,两次年度会议期限的规定已经给予股东们在选举董事时陷入第一次表决僵局后彼此妥协而使下一次选举顺利进行的空间,因此这也可算作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前置性要求。
股东会僵局形成后,《美国标准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均规定,任何股东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不受持股比例限制《;纽约商业公司法》对于非董事选举的股东会僵局则规定了50 %的持股比例要求。
2. 司法介入的具体方式(1)判决解散公司——非自愿解散。
应股东请求而判决解散公司在美国法上又被称为“非自愿解散公司”。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4. 33 条规定,法院在庭审后认定第14.30 条中的情况确实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即可判令解散公司。
《纽约商业公司法》第1111 (a)条也规定法院可基于其判断,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或最后命令。
解散一个既存的公司法人,往往并非僵局各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希望,尤其是当该公司正经营兴旺时,解散将会导致营业终止,营运价值损失惨重。
事实上,在很多时候非自愿解散公司制度也已经脱离了当初法院介入公司解决僵局的初衷。
这其中的一种可能就是解散请求权会“变成任何因解散损失最少的股东进行讨价还价的资本。
” [14]海勒林顿教授和多利教授的实证研究表明,当股东提起非自愿解散的请求时,最终结果很少是公司的营业实际被终止或清算,一般都是在诉讼的法律解决之前或者在解散命令到达之后,由其他股东把持异议股东的全部股份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