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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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企业僵局的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四种:
1、调解。

这是最常用的解决企业僵局的方法,也就是由第三方介入,以和解的方式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并达成一致,让双方保持友好的关系。

2、谈判。

这是一种常用的解决企业僵局的方法,它要求双方讨论、
交换意见、协商解决,最终形成共识。

3、仲裁。

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企业僵局的方法,它需要由经验
丰富、可信度较高的仲裁机构来协调调解和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从而达
到解决僵局的目的。

4、起诉。

这是一种最后的解决企业僵局的方法,它要求将僵局的问
题提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审理、裁定,从而解决僵局。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公司内部的僵局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情况下,解决公司内部不和谐或者僵局的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时间、精力、金钱等大量成本。

因此,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对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案例分析。

一、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应该注重人性化,尽可能满足员工的需求,让员工感到受到尊重和关爱。

这样,员工们可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员工间的和谐相处。

2.建立沟通机制: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员工能够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降到最低。

3.开放企业文化:企业应该逐步建立以开放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信任、尊重,让员工们能够平等交流,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作用。

二、关于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案例分析。

1.韩国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曾经在2008年11月2日的管理全球新闻稿中明确披露公司内部出现的“逼迫早退”、“工会权利受限”、“个人和团体权利受限”等问题,并决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这次调查推动了三星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和完善,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2.瑞士联合信贷银行公司联合信贷银行公司的管理者在业绩下滑、员工流失情况严重的情况下,采取了“员工下沉”政策,让员工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表现自己的能力。

该公司在“下沉”以后,公司的整体业绩得到了提升,员工流失情况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调整。

3.桂尔美公司桂尔美公司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重视员工参与和对员工的尊重,构建了以员工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在一个新开发项目中,该公司需要采纳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方案,并承诺会奖励那些参与和完善方案的员工。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总之,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系统,它需要企业在培养人才、管理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

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又称公司僵化,是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在我国,公司僵局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我国法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成因、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成因1. 概念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2)公司经营陷入困境;(3)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利益冲突。

2. 成因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对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战略、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达成一致。

(2)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导致决策权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使得公司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不明确,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

(4)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三、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等职权,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规则,股东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4)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享有公司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01
完善公司章程
通过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设置合理的管理和
监督机制,以避免潜在的公司僵局产生。
02
加强股东教育
普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知识,提高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避免因
股东纠纷而导致公司僵局。
03
建立调解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调解机制,通过专业调解人员协调股东间的矛盾,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防公司僵局的产生。
其他解决策略
总结词
除了上述三种解决策略外,还有股权置换、公司回购、公司解散等多种解决策略。
详细描述
股权置换是指公司股东之间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解决公司僵局。公司回购是指公 司以市场价格回购股东手中的股份,从而消除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从而 结束公司的法律地位。这些解决策略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公司僵局的概念
公司僵局通常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内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 常运作或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公司僵局的特点
公司僵局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通常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利益争夺、管理层之间的矛 盾和权力斗争等形式。
公司僵局的类型
01
基于股东间分歧的公司僵局
这种僵局通常发生在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导
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但不适用公司僵局。
02
仲裁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03
仲裁效果
仲裁解决策略具有高效、专业、灵活等特点,但仲裁结果可能不被当
事人接受,导致执行困难。

公司僵局救济方式

公司僵局救济方式

公司僵局救济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做出的。

因此,如何解散公司或收购股份是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公司僵局有很多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首先,最好的救济方式是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理性的股东在没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之时或双方尚处于关系友好时,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就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约定。

其次,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

但一般来说,提交仲裁解决的僵局应不涉及公司的人事或政策事务。

再者,无条件收购的方式也可以为公司僵局提供救济。

无条件收购是指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达不成约定时以法院确定的价格)购买股份。

无条件收购权也与股东的选择有关,股东对公司事务意思自治范畴。

一旦行使这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股份转让法律关系,被请求的股东或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或法院确定的条件收购他方股份。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收购义务主体为公司,则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限制规定。

法院应该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裁量,不应介入双方对收购的具体安排。

但在请求收购的场合,为防止小股东借收购请求权要挟公司大股东,法院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购条件或者赋予大股东收购请求权。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

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因此控制公司一方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等。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自2006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立法已经历经10多年的发展历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公司法对于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中,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是其亮点之一。

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混乱、股权分配不清、出现股东间的恶性纠纷,进而造成企业缺乏决策能力,从而导致企业陷入一种僵局状态。

这些纷争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存在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等问题,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主要由于下述原因引起:1. 股东结构不合理:基于资本的股东结构,使得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个人或者股东的代表权力很大,导致企业决策力下降。

2. 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董事会成员虽然都有着独立的个人意见,但是由于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董事会成员之间也会出现意见分歧,会导致企业在关键时刻无法统一决策。

3. 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企业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过重的负担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制度为了防止企业陷入公司僵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处理公司僵局的制度。

1. 全体股东公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新公司法的注重开发股东代表权,全体股东可以订立一份公约,以确定一些经营决策和核心利益的处理方法,防止在公司中出现恶性竞争、股东之间的歧义和纷争发生。

全体股东公约可以制定一些权益、公司管理和其它重要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股东间签立的全体股东协议将会成为新公司法中处理公司僵局的一个途径。

全体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时间和程序,规定在公司新业务的投资中,各个股东之间应占有的投资份额等等。

航兴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

航兴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

航兴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2012155126 夏险民高级财务管理 2 班一、公司僵局的定义所谓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之间或者管理管理人员之间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有效运行机制的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的拒绝参与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对方认可,即使召集会议也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一切事物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从公司僵局的定义可以看出:(1)从主体上看,公司不能正常运转,通常发生在对公司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2)从内容上看,公司僵局中,僵局主体之间有对抗性;(3)从严重性来看,公司僵局是一种持续的停止和瘫痪状态;(4)从合法性来看,公司僵局的出现并非权利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性首先,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公司决策机制瘫痪,公司的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公司管理的混乱导致,公司的财产遭受持续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也无能为力,甚至导致公司破产。

其次,对公司僵局主体利益的损害。

公司僵局的出现大多会对公司整体利益造成损害。

既然出现僵局,当然是僵局双方谁也绝对控制不了另一方,双方利益都会有损害。

第三,对第三方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公司僵局除了危害公司本身和股东利益损害外,还会对公司债权人和员工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企业破产,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影响更加严重。

三、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公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如“资本多数决” 原则和“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传统公司法理念。

(2)股东对未来僵局出现的可能性预计不足;(3)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形成的特有原因——“封闭性”和“人和性” 。

案例中航兴公司出现僵局的原因就属于这种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从表面上来看公司出现的原因来自股东的意见分歧,但是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僵局的最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1)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外部市场。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出现僵局,股东可以比较容易转让自己的股权,避免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会抛售自己股份,用脚投票。

股东如何破解公司运营僵局

股东如何破解公司运营僵局

股东如何破解公司运营僵局现实⽣活中,有不少公司由于运⾏出现僵局,此时为了防⽌个别股东恶意诉讼,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那么,具体股东应该怎么化解公司运营僵局呢?请跟随店铺⼩编阅读下⽂了解吧。

股东如何破解公司运营僵局股东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法⾸先是通过协商,希望各股东从⼤局出发,作出妥协和适当让步;也可以咨询专业⼈员,由第三⼈进⾏斡旋。

从⽽⾃⾏化解,并且能够完善相应制度,脱离僵局的状态。

其次是当僵局不能化解,或者股东不愿意通过协商斡旋化解的,尽快将所持股份转让退出,或者强⾏诉之法院转让退出。

详细的内容包括以股东的原始出资、对于公司的贡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退出股东的过错程度,然后换算成现⾦⽅式⽀付,尽快将双⽅的法律关系确定为简单的债权债务⽅⾯。

最后,如果公司继续存在,会造成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失,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合法权益。

如果股东之间⽆意寻求解散,只是寻求提起诉讼救济作为⼿段时,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看⼀下是否存在不解散的事由,能否和解,应当尽可能。

否则使⽤解散⽅式,解散之诉虽然有了规定。

为了防⽌个别股东恶意诉讼,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如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不具备上述持股条件的,法院对其诉请不予受理。

公司经营过程出现僵局的表现股东会⽆法形成决议,或者⽆法召开会议;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公司经营⽅⾯的⼈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负责,⽆⼈执⾏;监事权利过⼤,肆意⼲涉公司事务;⾼层管理⼈之间的问题是授权⼤,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制约不了;⼀⼈公司或者⼈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继承⼈不继承。

股东在应对过程中的证据准备证据是为证明的事实所准备的。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需要证明的事项即公司的经营管理发⽣了严重的困难,表现为:1、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法召开;2、股东表决时⽆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3、董事或者实际控制⼈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纠正;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法弥补的损害;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股东破解公司运营僵局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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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公司僵局的处理)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二、公司解散之诉的受理条件及限制性规定
受理条件:公司法“解释二”对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进行了列举性地规定: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三种情形的列举可以总结为一点,即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运行出现持续性的严重困难。

第四种情形为概括性兜底条款。

)涉诉时,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在诉求与理由方面的表达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条件之一方可将之纳入可予受理的范畴。

注解:
1、股东(大)会僵局:
a)股东会(大)会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无法达成有效决议; b)持续两年以上
2、董事会僵局:
表现形式主要有:①董事会无法召开;②无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地召集董事会;③无法达到法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要求;④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等情形。

3、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两年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会解决等三种状况时,只有同时发生“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才真正符合起诉事由的要求。

4、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的理解
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表现为资金极度短缺,经营项目无法开展等;
(2)公司管理层出现重大变故,例如大股东或者核心人物死亡,其他人无力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3)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的重大违约事由发生等等。

5、对“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
参照《公司法》第4条、第75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果少数股东的上述权利受阻,则为重大损失;
《公司法》第75条规定,如果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等情形可以作为认定“重大损失”的参考。

前置性条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实践中,应首先考虑适用第183条之外的其它条款,例如公司法第75条。

第75条赋予了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限制性规定:
一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而要求解散公司的;
二是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三是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以上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三、对公司财务资料及资产的司法保全
1、解散之诉中的证据保全主要是对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重要的商事合同及公司享有债权债务的法律文书等可能涉及确认公司资产信息资料的查封与保全;
2、对于财产保全的内容则主要应包括公司固定资产、货币财产、大宗动产、知识产权及重要的债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对于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问题,应当主要从公司的主业范围来考察。

尤其是在财产保全方面可以允许公司继续保有和使用既有资产,但公司不得对之实施任何转移及处分行为。

在适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条件限制,除非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进行保全。

四、解散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法解释二,明确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应为第三人。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之七规定了“处理少数股东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
者解除合作协议等公司僵局类纠纷的问题,被告应为公司,同时应列控制股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3、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完整的内容为: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五、注意:解散公司诉讼不能同时要求对公司清算。

依公司法规定,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外,所有其他的解散情形都必然启动清算程序,原告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就是利用司法权利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从而使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的清算程序。

所以,在实践中,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时,往往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对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六、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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