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章程,防止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商业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
在商业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表现最直接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公司僵局。
那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呢?以下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探究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
一、重新派遣公司领导层公司僵局的一个根源问题就是领导层过于固执成规,不肯尝试新思路和新方案。
为了能够打破僵局,重新派遣领导层是必然选择之一。
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的任命和解职规定得非常明确。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发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更换现有的董事和高管。
新的领导层可以带来新的思路和管理方式,有效破解公司僵局。
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
例如,可以修改章程中确定公司管理结构和管理方式等规定,以提高管理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改变公司的业务范围或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采取合理的收购和兼并计划公司合并或收购常常被视为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有效手段之一。
这种方法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过收购或兼并,公司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整合资产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执行收购和兼并计划时,需要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四、进行产权重组公司的经营活动离不开产权关系的维护和管理。
如果公司的产权关系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此时,进行产权重组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重组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资产明晰等方式来进行,目的是优化公司产权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法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多种手段和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解决方法。
最后,强调一下,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
浅谈我国公司僵局制度的完善

不能完全解 决实践中所有 的公司僵局情形 。 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 如 果判决解 散公司,则解 散后零星出售公司资产 的价格肯定会大打折
扣 , 存 续 经 营 时 的价 值 ( 括 商 誉 、 营 性 资 产 的 组 合 价值 ) 无 法 其 包 经 将
新《 公司法》 规定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 , 该制度也成为破解公司僵
而造 成 公 司 僵 局 的 原 因 是多 种 多样 的 , 一方 法 这 根据我国的实践, 在我国公司僵局多发生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 局 的唯 一 解 决途 径 。
责任公司 中。在股份有 限公司 中如果股东之 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 间 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 , 他们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将 自己的股份转让等方
按照我 国学者的观 点,公 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 中由 “ 于股 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
况, 导致 公司不能按照法 定程序作 出决策 ,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 正常 章程 时, 常为了效率 , 常 采取复制法律条文或按照公司登记机 关各置
运转 , 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也有人将其形象地 比喻为 电 。 脑死机 , 在 的章程格式和有关机关发布的章程指引的方法制定章程 , 忽视 自身的
局 制度 的立 法不足 , 出 了完善 我 国 司僵局 制度 的相 关 策略 。 提
关键词
公司僵局
不足
完善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90.4 .2 10.522 0)60 50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之前立法的缺漏 , 但仍存在需要完 善的地方 。 主
章程制定不科学 公司僵局难破解

章程制定不科学公司僵局难破解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作和管理的重要文件,它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些公司的章程制定不科学,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管理困难重重。
部分公司在制定章程时缺乏科学性,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章程应该是一份灵活的文件,能够适应公司的发展变化。
但有些公司的章程过于死板,条款繁琐,不仅增加了运营的难度,也限制了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一些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很多繁琐的程序和限制,导致决策过程缓慢,错失市场机遇。
一些公司章程在制定时考虑不周,没有对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公司内部产生混乱和冲突。
公司章程制定不科学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和道德上的问题。
一些公司在制定章程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些公司的章程规定了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得一部分股东在决策上拥有过大的权力,影响公司公平竞争。
一些公司的章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允许高管滥用职权,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些公司章程制定不科学也导致了公司内部的僵局。
公司章程应该是一份平衡各方利益的文件,但是一些公司的章程偏向某一方利益,使得公司内部产生分裂和矛盾。
一些公司章程过于保护股东权益,导致管理层无法有效地进行管理和决策,使得公司陷入困境。
一些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存在着利益输送、操纵等行为,导致公司内部出现尔虞我诈和权力斗争,严重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加强科学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章程应该在全体股东的参与下制定,充分考虑不同利益方的需求和意见。
章程要合理设定公司的目标和职责,明确各岗位的权责,确保公司内外关系的和谐发展。
章程还应该规定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斗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不科学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第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产品市场、公司并购市场、 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竞争提供充分信息,为制定并 实施对经理的激励计划和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外部治理机制功能:(1)外部竞争性产品市场为考核 和评价经营者的表现提供了充分信息;(2)外部经理 市场和公司并购市场本身对经营者也起到了监督约束 作用。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公司治理为
什么重要
2001年5月17日,苏州金龙公司通知厦门金龙和机械控股公司于6 月8日在苏州金龙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员工对苏州金龙公司参 股事项。李某在收到该会议通知上注明,其已经离职,其全部权 力、义务和职责转交给了陈。2001年6月8日,陈代表厦门金龙参 见了股东会,通过了职工持股决议,陈代表厦门金龙签了字并加 盖了厦门金龙公章。后苏州金龙股权发生如下调整,注册资本从 2800万增加到4800万,厦门金龙从70%降到40.83%,机械控股为 17.5%, 苏州金龙公司 职工以持股会的名义占41.67%。2001年7 月20日,厦门金龙公司下达任免通知,批准李某的辞职,免去李 某和陈某的职务。2001年7月25日,以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为由去函苏州金龙主张会议无效。后无果,起诉到法院,一 审法院认为,陈代表厦门金龙符合苏州金龙公司章程的规定,陈 作为持股职工与厦门金龙股东代表不构成双方代理,且没有证据 证明损害了厦门金龙的利益。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辞职发生在 2001年1月,直到7月 厦门金龙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在此期间, 其股东代表资格并没有被解除,其仍有权代表厦门金龙。在厦门 金龙董事会运行不正常情况下,其将权力转委托给陈也是合理的。
公司僵局的出现及预防

案例一:大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李某与祁某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大股东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祁某任公司监事。
公司自开业以来,经营状况良好,祁某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分配利润,但李某拒不召开。
祁某以李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称李某控制公司并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
案例二: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从而使得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一种状态。
如成都天奥实业公司与新津工程机械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津天奥工程机械公司。
成都天奥与新津机械各占50%股权。
新津天奥成立后,长期没进入正轨,且两股东矛盾激化,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于是成都天奥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上述两个案例均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结局。
其理由是,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并且,在公司合法运营情况下,股东需经股东会决定才有权解散公司,单个股东无权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症结的背后反映了法律规定侧重公司资合性特征而忽略公司人合性特征的误区。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僵局”纠纷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为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但也留下了诸多缺憾。
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为“公司僵局”确立了司法救济途径,规定适格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虽然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规定了诉讼解决途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提起诉讼者只能是股东,没有给予其它利益相关者相应权利;其次,未规定其它救济途径,使得公司强制解散成为破解“公司僵局”的唯一结果。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俗话说:“任何未经过股权设计的投资行为都是耍流氓。
”很多企业家在遭遇纠纷之前,都无法意识到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作出风险防范设计的重要性。
作为律师,更是很难为企业家创设这种法律需求,没有途径用其法律的羽翼为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提供庇护。
本文中,笔者将以典型案例作引,从公司僵局破解的角度出发,为企业家申明公司章程或股权设计的重要性,也为律师同仁面对公司僵局时,灵活地选择解决方案抛砖引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最差股权结构-真功夫股权之争真功夫是我国著名餐饮连锁企业,股东蔡达标与潘宇海各占股50%,即使在引入新的资方后,二人占股也均为47%。
真功夫创办初期,蔡、潘二人为姐夫与小舅子关系。
潘宇海负责制作菜品,蔡达标负责对外运营,双方合作和谐愉快。
但这一切在真功夫引入能够快速烹饪菜品的制作机械后,都随之改变。
由于新机械的引入,真功夫获得了实施特许经营(发放加盟连锁)的能力,企业也从原始的小餐馆快速扩张,抢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得到了大众认可。
而此时,真功夫品牌的菜品设计早已完成,在对外推广与商业运营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的蔡达标心中愤闷,认为自己对企业的贡献远大于彼,理应得到更大的分红比例。
由于公司原始股权的设置,蔡很难推动形成能够使其获取更多收益的股东决议。
故此,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蔡达标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大量关联交易,将巨额利润流入由其私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真功夫利润明显下滑。
当潘宇海察觉到这一点后,立即发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通过对会计账目的审计,获取了蔡达标通过关联交易,实施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线索,遂向警方报案。
蔡达标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案例不仅知名,而且具有典型性。
由于公司初始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造成公司决策陷入实质僵局,最终导致股东锒铛入狱,真功夫品牌形象也大受影响。
任何企业初始设立时,都是你好我好,你侬我侬。
但谁能保证在经营过程中,“烹饪机器”不会从天而降,谁能保证股东在面对巨大经济利益时会不忘初心?此时,在章程或合作协议中预设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便尤为重要。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管理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在公司僵局期间,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2. 公司信用受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信用受损。
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质疑,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
3. 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僵局期间,公司可能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积压等,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4. 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僵局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5. 社会影响公司僵局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同时,公司僵局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股东抗议、员工罢工等。
三、应对策略1. 协商解决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各方应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协助。
2.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应明确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
如章程中未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指定临时董事、监事等,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 公司重组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重组。
重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股东、管理层等,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僵局。
5. 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僵局无法解决,且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章程修订与完善建议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章程修订与完善建议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职权和职责、会议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内容。
它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经营环境和内部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适应新的变化和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公司章程需要定期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提出几点关于公司章程修订与完善的建议。
第一点,明确修订章程的程序和机制。
在公司章程范本中,应该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和机制。
例如,规定了章程的修订必须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规定了修订的具体程序和投票要求。
此外,还应该规定章程的修订是否需要获得外部审批或者注册机构的批准等。
明确的修订程序和机制可以提高修订章程的效率和合法性,保证修订的有效性。
第二点,加强对章程的定期审查。
公司章程的修订和完善不应该仅仅是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应该定期进行内部的审查和评估。
公司可以设立章程修订委员会或者专门的章程修订小组,负责定期审查章程的内容和法律适用性,并提出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定期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章程存在的问题,保证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三点,完善公司章程的各项制度规定。
公司章程是一份全面的制度规定,应该覆盖到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
在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董事和管理层的权力与义务,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审计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审计与监督机制,规定审计的程序和要求,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与合规。
3. 分工与职责: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与权限,合理分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4. 利润分配机制: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和机制,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的稳定发展。
5.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制度:明确规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公司章程的修订与完善需要全体股东的共同参与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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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章程,避免公司僵局
杨勇律师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连续运行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如果一家公司,某一股东绝对控股,股份数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或者以上,公司僵局出现的机会相对较少,这时最大的可能性在于:当小股东的利益无法保障时,公司利益可能会因此受损。
而一家公司,在没有绝对控股股东的情形下,公司的“人合”性一旦丧失,公司僵局容易出现。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具备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条款。
现实中,股东在制订公司章程时,一般也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复制法律条文或按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而忽略了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对当公司陷入公司僵局时的应对措施,无法有效地预防僵局,僵局出现后也无法依据章程解决僵局。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和气生财,加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朋友义气重于对规则的尊重,谦让义气的文化传统使得股东们几乎不可能在公司章程中清楚的界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更不用说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初对风险和灾难的责任有所规定。
而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义气和利润之间的矛盾使公司陷入僵局成为可能。
为了避免公司僵局,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完善股东的表决权方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约定。
在依出资比例表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可以设定按股东人数进行表决的方式,还可以约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两份投票权。
在审议与一方股东有关联交易的预案时,可将否决权交给其他股东,即在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预案方可实施。
二、完善利润分红方式。
公司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股东组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赢利。
公司章程应当对利润分红有明确约定。
依据公司法,公司的分红应当以盈利为原则,有利润才会有分红。
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之初,分红应当稍微少一点,以利于公司积累资本,增强竞争力;后期的分红比例可以稍微高一点。
分红的时间,可以半年一次,但至少应当保证一年一次。
投资有回报,才能从根本上调动股东积极性,公司也才能长期发展。
三、完善股东退出机制。
1、明确约定公司成立后,股东退出的除斥期间。
社会需要稳定,一个公司要顺利发展,离不开相对稳定,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股东之间不能转让股权,股东也不得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个转让股权。
2、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资本退出模式是化解公司僵局的好途径,尤其是对大、中型公司和经营状态较好的公司,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合理评估股价的前提下可以大胆尝试。
但对经营状况差、负债数额大的、在一方资本退出后可能出现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公司则需慎重适应,否则可能导致纵容不良股东利用资本退出机制规避其股东责任和义务的严重后果。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小股东有权要求控股股东以约定的或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
该约定是小股东和控股股东意思自治范畴,一经载入公司章程即对股东各方产生约束力。
该约定是股东之间形成的股权预期转让法律关系,一旦条件成就,小股东就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约定条件收购小股东的股权。
3、对无条件收购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
无条件收购是指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购买股份。
如在股东会上就某事项决策出现分歧时,不同意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或公司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购买其股权,被请求的股东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收购他方股权,或者公司可以通过变卖公司资产、公司减资的方式使异议股东退出。
四、对公司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进行初步约定。
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是股东退出机制能否实际的关键问题,公司可以预先在章程中规定股东退出机制中股权价值计算方法。
而对强制转让时的股权价格,也可以进行初步约定,如可以约定按股权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进行股权转让。
五、对公司解散事由进行明确约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在此种股权结构下,僵局出现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在股东会决议解散不能达成时,约定解散显得十分重要,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如可以约定异议股东要求强制转让股权经过六个月,其他股东不愿接受,公司也不通过变卖财产、减资方式使异议股东退出,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六、规定默认表决制度。
为了避免一方股东故意缺席股东会,造成达不到法定表决人数无法形成决议,可以规定故意不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视为其同意对所议事项的决议。
默认表决制度可以在程序上确保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七、增加“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的内容,增强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
公司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一旦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公司契约即得以有效成立,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即根据该种契约和民法关于契约的一般原则来调整。
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违反公司章程责任的内容,可以增强公司章程的操作性。
如规定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约定不得行使表决权,还可以规定一定的违约金。
对阻止股东正常行使查阅权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可以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
八、规定临时管理人制度。
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
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继续。
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应列公司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
九、约定仲裁解决争议的方案。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具有保密、快捷、便宜、灵活以及由一个熟悉企业事务的机构作出有利各方的裁定的优点。
因此,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将相关事项提交仲裁也许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得以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