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的非诉解决机制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强制性股权收购内容提要: 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等封闭型公司的困境之一, 它的产生与持续对公司、股东、第三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构成潜在或现实的损害。
2006 年实施的《公司法》对司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对司法实务的各个环节规定得不够详细, 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
鉴于此, 本文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 并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解决的法律机制进行了探讨。
在2005 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订以前, 我国法律就公司僵局及解决途径基本上未作规定。
这种立法上的缺失, 使奉行成文法制的我国法院面对日益增多的公司僵局纠纷无能为力, 公司僵局也因此不能通过法院介入得以有效解决,这对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等诸多主体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2006 年1 月实施的《公司法》虽然在第22 条、34 条、75 条及108 条中对司法解决公司的僵局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采用的方法还不够全面, 加之《公司法》的规定相对简略, 对司法实务的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个环节规定得不够详细, 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
因此, 有必要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作进一步研究, 更好地完善我国公司僵局解决的法律制度,并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应对公司僵局问题提供参考。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和特征何谓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 , 根据美国最有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 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 [1]可见,公司僵局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一种停滞状态, 这种停滞状态是由股东或者董事的分歧造成的。
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 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公司内部的僵局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情况下,解决公司内部不和谐或者僵局的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时间、精力、金钱等大量成本。
因此,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对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案例分析。
一、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应该注重人性化,尽可能满足员工的需求,让员工感到受到尊重和关爱。
这样,员工们可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员工间的和谐相处。
2.建立沟通机制: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员工能够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降到最低。
3.开放企业文化:企业应该逐步建立以开放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信任、尊重,让员工们能够平等交流,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作用。
二、关于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案例分析。
1.韩国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曾经在2008年11月2日的管理全球新闻稿中明确披露公司内部出现的“逼迫早退”、“工会权利受限”、“个人和团体权利受限”等问题,并决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这次调查推动了三星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和完善,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2.瑞士联合信贷银行公司联合信贷银行公司的管理者在业绩下滑、员工流失情况严重的情况下,采取了“员工下沉”政策,让员工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表现自己的能力。
该公司在“下沉”以后,公司的整体业绩得到了提升,员工流失情况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调整。
3.桂尔美公司桂尔美公司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重视员工参与和对员工的尊重,构建了以员工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在一个新开发项目中,该公司需要采纳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方案,并承诺会奖励那些参与和完善方案的员工。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总之,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系统,它需要企业在培养人才、管理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自2006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立法已经历经10多年的发展历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公司法对于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中,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是其亮点之一。
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混乱、股权分配不清、出现股东间的恶性纠纷,进而造成企业缺乏决策能力,从而导致企业陷入一种僵局状态。
这些纷争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存在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等问题,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主要由于下述原因引起:1. 股东结构不合理:基于资本的股东结构,使得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个人或者股东的代表权力很大,导致企业决策力下降。
2. 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董事会成员虽然都有着独立的个人意见,但是由于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董事会成员之间也会出现意见分歧,会导致企业在关键时刻无法统一决策。
3. 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企业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过重的负担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制度为了防止企业陷入公司僵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处理公司僵局的制度。
1. 全体股东公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新公司法的注重开发股东代表权,全体股东可以订立一份公约,以确定一些经营决策和核心利益的处理方法,防止在公司中出现恶性竞争、股东之间的歧义和纷争发生。
全体股东公约可以制定一些权益、公司管理和其它重要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股东间签立的全体股东协议将会成为新公司法中处理公司僵局的一个途径。
全体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时间和程序,规定在公司新业务的投资中,各个股东之间应占有的投资份额等等。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但是在市场运营中,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管理不善,往往会引起公司的发展危机,最终导致公司的倒闭。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僵局引起,当公司遇到此类状况时,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
一、公司内部的僵局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扩展和更新的财务投资以及人员管理等要素,若是公司内部存在僵局,就会产生以下种种问题:1.困境升级当公司内部出现大范围的争吵或者不合理的管理时,就会产生困境,公司无法顺利运转,进一步恶化局面,导致公司的倒闭。
通常这种现象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
2.违法犯罪公司内部的僵局也可能导致公司的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贪污、行贿、洗黑钱等。
这种状况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公司的倒闭。
3.媒体披露社会公众对公司进行关注时,会带来媒体扫描。
一旦公司内部发生僵局,坏消息将被报道,这对公司形象造成的损害难以挽回。
二、如何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此,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的规范制度公司应该建立自身的规范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
这样能够帮助员工遵循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科学的薪资体系科学的职业薪资体系能够为公司的员工带来高效的工作模式,让员工享受到应得的报酬,进而为公司创造价值。
3.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内部矛盾,避免内部控制失效,纠正劣行。
同时,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帮助。
4.提高外部竞争力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创造价值,提高外部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公司应该充分利用优秀的人才和资源,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此来稳定公司发展之路。
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若是已经形成了公司的内部僵局,路已不必全然失望。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困境,如经营不善、内部冲突、市场竞争激烈等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情况。
如果不及时解决公司僵局,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或长期停滞不前。
因此,解决公司僵局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介绍几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一、优化营销策略公司僵局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销售量下滑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优化营销策略来解决。
首先,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然后,制定合适的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同时,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黏性。
通过优化营销策略,能够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公司收入,帮助公司走出僵局。
二、改善内部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的情况,这时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内部管理。
可以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权责。
同时,可以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此外,还可以开展培训和激励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改善内部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优化财务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活,无法满足运营需求的情况,这时需要优化财务管理。
首先,可以进行财务分析,找出财务问题的根源。
然后,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同时,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信贷条件。
此外,还可以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通过优化财务管理,可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开展技术创新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技术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
可以投资研发,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借助外部资源进行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知识文库 第06期223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侯琨鹏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也暴露出较多公司僵局问题。
此次研究主要是分析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之上论述公司僵局的法律救助。
希望能够对我国公司僵局问题提出参考性解决措施。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僵局比较常见,世界各个国家都高度关注公司僵局问题。
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逐渐降低了公司成立标准,因此我国公司数量和规模急速扩大。
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责任公司的建设规模比较小,注册资本少,成立门槛比较低。
但是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极易产生公司僵局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措施比较单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需要寻找出新的解决途径。
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入手,希望能够对公司僵局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
1 我国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分析 1.1资本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主要包括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和资本确定,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增减资本,确保其具备偿还能力和社会信用,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资本原则作用下,股东不能够随意抽资,若公司在经营期间各股东之间产生激烈争论,迫使一方想提出公司中,此时就会因为资本原则限制而无法实现。
公司无法回购自身在外发行的股份,公司僵局不包含在公司法规定中的允许回购股份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僵局情况下无法使股东抽身退出,此时公司股东只能应用转让股份等方式提出。
然而由于存在公司僵局,则相应增加了其他投资者加入的风险,所以公司僵局无法通过第三方介入或者股东退出方式解决。
1.2公司人合性公司人合性会使其具备严格的内部出资转让程序,并且为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此种转让机制存在排外性质,这样就相应增加了稳定性和人合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便捷性。
在出现公司僵局之后,无法有效通过协议,因此尽管部分股东愿意让出内部接受股份,也无法给予合理出让价格,这样就会使转让股东产生被排挤感觉。
再加上公司人合性会导致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无法进行证券市场公开,所以导致公司无法找寻到合适的股份受让者,特别是处于公司僵局状态下。
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摘要:由于公司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异和公司资本三原则等原因,在实践中出现公司僵局。
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规定不完善,应对公司僵局采取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救济原因司法解散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过程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在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按此条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并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打破提供了法律依据,被认为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体利益差异性决定的。
在公司中,股东、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发生严重分歧,这种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调和的,利益的差异使其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导致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转。
从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关键。
资本法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导致了任何公司一经成立,非经法定的程序,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资本实际上已被冻结。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决议采取“股东多数决”原则,在大股东控制对数表决权或者股东表决权和都是人数对等化的时候,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会形同虚设,股东或董事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时,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乎不可能,从而无法避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从公司自身角度讲,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因素。
公司创立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更有利于团结一致把公司经营管理好,但是合作与矛盾总是相伴而生的。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论文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破解方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僵局期待利益意思自治外部救济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从其词源上来看是个舶来品,它最初是产生于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尽管如此在英美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英美国家的法学家们对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其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的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柯文顿则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作出决定”。
在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研究起步较晚,时间也较短,因此,关于公司僵局的称谓和内涵学者们也莫衷一是。
虽如是说,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对公司僵局问题有较为深入研究的我国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股东间或公司管理者间存在利益对立,而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公司决议无法作出,公司事务瘫痪。
”另外,对公司法有深入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将公司僵局定义为三种对公司经营决议产生影响的情形,即:股东间的分歧致使公司股东会达不成合意,董事间分歧致使公司董事会达不能合意,股东间分歧无法选出公司继任董事。
综上,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即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一)“自治宪法”的失灵根据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公司是按照一定的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公司的“自治宪法”体现着建立者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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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的非诉解决机制摘要:公司司法解散通常是公司僵局的解决措施,但由于其成本高、损害大、牵涉广,往往不能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从公司僵局的特点以及缺陷出发,论证非诉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诉讼机制与费诉讼机制的相互关系与衔接,寻求能够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节约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的机制,避免司法解散公司后出现的新”僵局”。
关键词:公司僵局;非诉解决机制一、公司僵局概述新《公司法》将公司司法解散,作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
它又被称为法院勒令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1]法院将陷入僵局的公司强制解散是司法权介入商法领域,通过强制拆分的方式解决公司内部利益纠纷的终局性救济方式。
公司司法解散是法院运用公权力,从外部强制拆分公司实体,消灭公司人格,以外部意志取代公司机构的意思表示,解决由于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形成的公司僵局。
但这一诉讼程序涉及众多利害相关人的利益,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诉讼程序相协调配合。
二、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弊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并为当事人启动司法解散程序规定了限制条件。
(一)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在具体案件中,提起公司强制解散诉讼,往往会导致公司解散,不仅陷入僵局的各方利益受损,也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如何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现在《公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方面对于某些”无可救药”的公司僵局,只能通过公司司法解散才能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司解散给债权人、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这两难局面中如何选择平衡点,如何分配利益,是当前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主体资格的界定《公司法》对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做出了明确限制,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这使得公司解散诉讼只能由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提起。
对于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受困于公司僵局,是不能提起公司诉讼。
立法者在解释这一标准时,强调避免恶意诉讼、保护多数人利益的立足点。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每一位股东的合法权利都应到得到法律保障,仅仅因为表决权的”多”与”少”而区分对待股东权益,势必会导致公司中大股东践踏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如果将希望全部寄托于司法解散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那么就会存在利益主体在保护上的漏洞,小股东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势必会寻求司法诉讼之外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保护少数者的利益。
(三)司法救济措施单一与《公司法》立法较为成熟的美国等国相比,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非常单一。
《美国示范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解散的救济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强制股权置换等二十七种救济措施。
[2]美国《公司法》为陷入僵局的公司提供多种救济措施,这是因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与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也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与成因,而不是将陷入僵局的公司一概通过司法救济措施强制解散。
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循”企业维持”原则经营运转,在这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困难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用脚投票”,或者其他类型公司诉讼方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僵局一概做司法强制解散处理,并不能够实现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反而可能造成股东利益得不偿失的困境。
(四)诉讼成本高昂僵局的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常常需要面对漫长的周期、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复杂的诉讼程序。
一系列障碍使得这一救济措施无法真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诉讼获胜方在诉讼中投入的时间、资金等等成本往往抵消获胜而取得的实质利益。
这也正是很多民事纠纷当中受害人出于对成本考虑而将诉讼途径列为最后选择方式,造成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的原因。
相比而言,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突显出形式灵活、成本低廉的特点。
僵局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中间人的调和下,权衡利害关系、成本、未来合作机会等因素,做出妥协,达成协议,从而降低了时间与金钱的浪费。
(五)公司解散救济措施失败法官依”自由心证”而做出的判决都是依靠提交到法庭的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当事由于欠缺法律知识素养,不懂得提取证据与保存证据。
在影响法官判断的事实发生时往往忽视了对证据的保护或者由于遗忘而无法在诉讼中提供有利的证据,无法证明己方提出的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待证事实不清,必须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吞下败诉的苦果。
公司僵局纠纷也不例外。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强制解散做出详细而明确的界定,仅一概描述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这种含糊不清的表述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证明困难和负担。
法官的个人经验也对公司僵局案件起到重要影响。
三、非诉救济机制的可行性论证现代社会创设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其中前两类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主要形态包括和解、调节、仲裁。
[3]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僵局同其它社会纠纷一样。
通常来说,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纠纷各方将矛盾提交给仲裁机构予以仲裁等几种方式是解决社会纠纷常用的非诉机制。
公司僵局实质上属于社会纠纷,因此,上述几种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主动介入公司僵局,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规避诉讼方式的固有缺陷公司僵局属于商业纠纷的一种。
在公司僵局中,各方当事人在满足各自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更多注重解决纠纷的效率、各方继续商业合作的可能、纠纷解决过程的私密性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体现出商业活动的特点,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诸多优势恰恰贴合了商业活动的要求。
1、经济、安全相对于公司司法解散,非诉程序本身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长时间、高成本的复杂诉讼程序给股东投资经营带来诸多负担,胜诉方也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
出于以上考虑,当事人更愿意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公司僵局问题。
同时,非诉措施如仲裁和调解的过程,由于其过程本身是在较为私密的环境中进行,避免因纠纷公之于众,损害企业与投资者的形象,保护公司利益与相关者利益,为各方股东长远利益提供了安全保障。
僵局各方可以在各自的利益范围内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减少费用支出实现利益的最优化配置。
这样一方面解决了造成僵局的主要矛盾,同时也可以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好在纠纷中激化的其他矛盾。
2、灵活、高效公司陷入僵局时,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也无法正常运转。
”公司在经营中的活力慢慢流失,公司似乎变成铁板一块”[4],此时求助于法院通过司法解散公司,强制拆散公司架构,不仅对僵局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极大损害,也会对公司的利益相关人产生不利影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
非诉讼方式中的各方可以在各自的利益范围内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减少费用支出实现利益的最优化配置。
在僵局问题中非诉解决方式能快速化解纠纷,不像诉讼受到诉讼时限的牢牢限制。
非诉讼方式能迅速找到各自的利益共同点,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实现各方期望获得的效果。
(二)协调各方利益陷入公司僵局的各个股东都希望能够尽早调和矛盾,保护自身利益。
在众多因素中起着决定性的因素还是利益分配。
公司中股东地位平等,公司决策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任何股东都不能将自己利益凌驾于其他股东之上。
公司僵局出现,往往是股东之间的利益诉讼求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司法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请求。
法院运用司法机救济措施应对公司僵局问题,通常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公司解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失。
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主动介入公司僵局,根据不同的利益冲突,当事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做出妥协、让步,寻求相同利益,打破僵局,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
在解决公司僵局的同时,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公司僵局再次出现。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僵局各方比诉讼更多的选择空间与机会,使多方共同参与化解僵局的进程中,在这进程中,由于各方地位平等,取得多赢的机会更大。
也能够维系当事人之间继续合作的情感与经济基础。
(三)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与现实中诉讼案件量爆炸的趋势相反,中国百姓的心理对诉讼持否定的态度,非常排斥诉讼。
对簿公堂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件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的策略。
与诉讼方式相比起来,非诉方式的群众基础更加深厚。
在平和地表达意见、陈述观点的友好氛围中,双方可以充分沟通,更加能够促进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体谅。
如此达成的共识更有利于纠纷的有力有效解决。
四、实现民事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对接非诉措施解决公司僵局,主要是在不同情况之下灵活处理各种类型的公司僵局,协调各方利益,以取得共赢的结果,稳定社会秩序。
[5]在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结构调整,而各种社会矛盾慢慢浮现。
经济纠纷将会凸显,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仅靠诉讼程序应对商业纠纷,很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立法目的。
由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国家强制力的特征所决定,它需要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诉讼程序相衔接,才能应对层出不穷的公司僵局,并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非诉讼方式与诉讼方式的优劣之处相互弥补,从整体完善公司僵局救济机制。
非诉讼方式由于其独有的优势,对于当事人是解决纠纷的首选,矛盾双方都希望通过简易方式,高效、经济、便捷地化解纠纷,维持公司经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同时,诉讼方式是公司僵局解决的”安全带”,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公司僵局无法通过非诉方式得以解决时,法院成为最终裁决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决案件。
但是制度设计无论多么理想,都会经历现实的打磨。
在实践中,必须依据每一件公司僵局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机制。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在法治发展历程中被证明是未来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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