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中对于虚假广告认定的思考

合集下载

【广告】虚假广告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广告】虚假广告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关键字】广告虚假广告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摘要:虚假广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做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而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则没有给出相应的标准,文章结合近期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产生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虚假广告的特征、认定标准及构成要件,最后分析法律现状,论证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虚假广告;认定标准;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一、提出问题——虚假广告事实及司法实践“我们呼吸着的空气是由氧气、氮气和广告组成的。

”此话虽然夸张,但并不虚妄,广告是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前提,加上我国的商业环境对广告业监管的无序,所以,我们看到的广告良莠不齐。

特别是近几年,欺诈性广告和误导广告日益盛行,加上明星的代言,更使得广告如雾里看花,真假难辨。

XX一位75岁的黄婆婆,于XX年11月购买了3袋三鹿奶粉,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

随后,她以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将三鹿奶粉生产厂家告上法院,索赔3000余元。

后因对方主动上门道歉,黄婆婆撤诉。

黄婆婆的律师况先生表示,三鹿奶粉“有毒”后,黄婆婆感觉自己当初被对方欺骗了。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黄婆婆就不应该妥协,应该坚持到底,如果一直状告,相关部门早就查出了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就不会出现众多小孩服用后才暴露出来奶粉有问题的情况。

况律师表示,黄婆婆这次起诉,不仅要起诉三鹿公司,还有为三鹿代言广告的邓婕,如果不是邓婕的明星效应,很多人不会去买三鹿奶粉,邓婕作为广告代言人,将成为责任主体。

虚假广告与明星代言的责任认定成了当下最受社会的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虚假广告,不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也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比赛规则,更为严重的是引发公众对广告市场的信任危机。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除消费者的投诉外,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有著名的SK-II案、郭德纲“藏秘排油”案、张铁林“参龟固本酒”案、郭冬临“洗衣粉案”等。

关于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认定分析

关于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认定分析

使消费者产生错 误的认知 。 所谓擅 自使用 , 一是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 名称、 包装、 装潢 , 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二是虽然这种使用 已得到他人 同意, 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转让专有使用权或许可使用手
续。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四款规定: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 证 标 志 、 优 标 志 等质 量 标 志 , 造 产地 , 商 品质 量 作使 人 误 解 的虚 名 伪 对 假表示。 另外《 广告法》 第十 一条与第十三条, 也对广告苛以不得令人 误 解 的要 求 。 由此 可 分 为两 个 行 为 规 范 , 一个 是 在 商 品 上 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的行为, 属于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2 0 .(下 ) 0 91
h. 籀} II j 轧会
关 于虚假 广 告行 为 的法律认 定 分 析
陈丽 琴
摘 要 虚假 广告 具有 虚假 不 实的共 同特征 , 但在行 为表 现及其 后果 上却有所 差 别。 此虚假 广Hale Waihona Puke 行 为可划分 为误 导性 的 据
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 , 宣传足 以引起他人 的误解。 即使消费者? 生错误的联想和认识, 以至做 出错误市场判断。 其次 , 宣传方式以广告或其它方法。广告是最主要的宣传方式, 其他 方式包括以报干 、 U 新闻发布会 、 印发宣传品等各种 向公众宣传的媒介。 第三, 宣传 的内容是关于 自己的商品、 服务的质量、 制作成分 、 用途、 性 能等 。 举例来说, 商品或服 务的质量、 技术, 无法达到广告内容所宣传 的质量或技术标准时, 以假乱真; 却 或者利用广告宣传所不具有的功 能 , 如宣 称 产 品 能治 百 病 , 实 际上 不 行 ; 买的 产 品或 支付 服 务报 例 但 购 酬与所宣传的价格 、 报酬不符, 号称价廉物美 , 实际上价格昂贵等。 ( ) 三 商业诋毁行 为构成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 以捏 造或散布虚伪不实的事实 , 污蔑或毁损特 定 竞 争对 手 的 商 业信 誉 或 其 商 品信 用 , 成 对 手 遭 受 损 害 之 行 为 。 造 其 构成 须 具 备 下 列 五项 要 件 : 1经 营 者 所 为 的 行 为 , 行 为 主 体 须 为经 营 者 . 即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所称 的经营者, 是指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的法人、 其它 经 济 组织 和 个 人 。 而 损害 信 誉 的 行 为 是 经 营者 对 他 人 的 企 业 、 品 、 产 服 务 或工 商 业 活 动传 布 虚 假 的信 息 2 侵害对象为特 定的竞争对手 . 特定的竞争对手除指名道姓外 , 也包括从其它情况能够确切推知 为某一企业。 参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二款 的条文 , 商品表征 的对象 , 限制在所谓知名商品之上 , 这个知名商品的概念, 和特 定一词 近似。而特定与否, 需就系争表征对象在市场上广 告促销程度、 推出 市场 时间、 商品在市场销售状况 、 营业规模 、 市场 占有率及消费大众之 印 象 等综 合 判 断 。 3 行 为 人 主 观 须 为故 意 或 过 失 . 此 为侵 权 行 为 成 立 的基 本 要 件 。故 意 、 失 的差 别 , 于 认定 法 过 在 律责任的范 围。本文将法律责任区分为: 如果捏造 、 散布 的行为属于 故意,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除损害赔偿 的民事 责任外 , 尚有刑事 责任; 倘若纯属过失, 负担 民事责任即可。 实施者承担 民事责任时 , 无 论其故意还是过失, 以其它竞争者、 应 消费者等的损 失为依据; 实施者 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时, 以故意或过失的程度和对竞争秩序的 应 危 害 为依 据 。 4 捏造 、 . 散布虚伪 事实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 指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说成存在的真实的事 情。 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利用特 定手段 , 透过特定的方式 , 公开陈述、 传 布虚假事实 。 5 行 为人 的 诋 毁 行 为 与造 成 商 誉 损 害 之 间有 因果 关 系 .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 即一种现象在一定 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 的发生, 前一种现 象称原 因、 后一种称结 果, 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 就叫因果关系。 对 因果关系的解释, 及相关判 决中, 多以“ 被告的行为 己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 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后 或“ 投入的广告费用 6 O万元, 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以及原 告为消除被告 侵权行为造成 的影响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来表述因果关系的成 立等 因果关系成立, 行为人须承担被害人直接的经济损失 。

广告法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广告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商品销售和品牌推广。

然而,由于商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诱惑,很多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有一系列的规定来限制广告宣传中的虚假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一、广告宣传的定义和要求广告宣传是商家向公众传播商品信息以及促进销售的行为。

根据《广告法》,广告宣传必须具备真实、合法、公正、不误导的特点。

这意味着广告宣传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能含有虚假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欺骗消费者。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虚假宣传是指广告宣传中所包含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虚假宣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事实不真实:广告宣传中所陈述的事实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2.数据失实: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数据不准确,可能夸大商品的优点或者隐藏缺点。

3.医疗保健类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中声称产品可以治疗疾病或具有医疗功能,而事实上并无科学依据。

4.价格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中所宣称的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

5.使用虚假的证明或推荐: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推荐人,以增加商品的信誉度。

三、法律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为了打击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1.罚款:对于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主可以被罚款一定比例的广告费。

2.责令停止广告:对于严重违法的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该广告宣传,并要求公开道歉。

3.吊销广告资质:对于多次违法的广告主,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广告资质,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

四、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消费者在面对虚假宣传时,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维权诉讼: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3.媒体曝光: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的曝光来揭露虚假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真相。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

◆法律经纬2016·11(中)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陈吟林婉咪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

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77一、概述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

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

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

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

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

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

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性要求的抽象描述。

广告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例(3篇)

广告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广告市场中存在诸多虚假宣传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广告法律的角度,对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保健品公司生产的“神奇功效”保健品,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仅含有普通营养成分,并无任何特殊功效。

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并未感受到任何治疗效果,反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消费者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中包含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该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在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神奇功效,明显属于虚假宣传。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作为广告主,发布了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虚假宣传的保健品而遭受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该保健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广告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2.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对于虚假宣传的商品和服务,要敢于抵制,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虚假广告罪有关问题的思考

虚假广告罪有关问题的思考

虚 假 广 告 罪 有 关 问题 的 思 考
王 瑞 丽
( 佛山大学 法律系 , 广东 佛 山 5 80 ) 2 00
摘 要: 虚假 广告罪 中的“ 广告” 不应限于商业广 告, 而是指通过 一定 媒介和形 式, 直接或 间接地介绍 自己所推销 的商 品或所提供 的服务 的宣传形 式。虚假广告 的判 断, 当以广 告 内容是 否违背 客观事 实为依据 , 应 同时结合 一般 人的认 知, 并 以不妨碍正常 的商 业秩序 以及广 告业 的顺利发展为原则 。虚假广 告罪在犯 罪主体 、 客观 方面及 主观方 面之 间存在 一些矛
盾和不协调之处。 关键词 : 虚假 广告罪 ; 告; 广 虚假 广告; 诈骗 罪;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 : 94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4 2 1 )8— 12—0 17 5 8 (0 1 0 0 5 3
根据刑法第 22条 的规定 , 2 所谓 的虚假广告罪 , 是指 广 告主 、 广告经 营者、 广告 发布者违反 国家规定 , 利用广 告对 商品或服务作虚假 宣传 , 节严重 的行 为。虚假广告 既扰 情 乱 了市场经济 秩序 , 又损 害 了社 会 的诚实 信用 美德 , 会 还 对受误导而购 买伪 劣商 品或 者接 受不合 格 服务 的公众 的 身心健康造 成严 重损 害。本文 拟对 虚假 广告 罪 的几个 疑 难 问题加 以探讨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前者包括事实婚姻 与法定婚 姻 , 后者仅指 法定婚 姻。刑 而 法中的财产 占有 的外延 较之 民法 中财产 占有 的外 延 , 同样 要 大些 。因此 , 如果因为虚假 广告罪是 经济犯 罪而照搬 有 关广告法 等经济法律法规 中的概念 , 显然是不可取的。 联 系到英 美国家以及我 国学 者对广 告的 阐述 和理 解 , 我们认为 , 虚假 广告罪 中 的“ 广告 ” 是指通 过一 定媒 介 和 , 形式 , 直接或间接地介绍 自己所推 销 的商 品或所提 供的服 务的宣传形式 。与广告法 中的商业 广告 的定 义相 比, 该定 义删除 了“ 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 供者承担 费用” 限制 , 商 之 更能够体现虚假广告罪 的本质 特征 。理 由在 于 : 是没有 一 对广告 主体 作 出特别 限制 。商 业广告 的主体是 商 品经 营 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 而虚假广 告罪 中的广告不应 该受此 限 制。这样做 的好处是 , 能够充 分打击商 品经营者 或者服 务

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的认定

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的认定

⼴告法中虚假⼴告的认定现实⽣活中虚假⼴告是普遍存在的,虚假⼴告⼀般是夸⼤宣传从⽽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定的欺骗性,那么⼴告法中虚假⼴告的认定?虚假⼴告有哪些表现?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虚假⼴告虚假⼴告,就是指⼴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误解的,⼀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错误的联想,从⽽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这类⼴告的内容往往夸⼤失实,语意模糊,令⼈误解。

虚假⼴告⾏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告;不作为就是⼴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不作为。

⼆、⼴告法中虚假⼴告的认定第⼀,虚假⼴告的主体包括⼴告主、⼴告经营者和⼴告发布者。

《⼴告法》第⼆条规定:“⼴告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规定:“……发布虚假⼴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虚假⼴告的主体应当包括⼴告主、⼴告经营者和⼴告发布者,这也是国际惯例。

第⼆,虚假⼴告必须发⽣在对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宣传过程中。

这⼀点主要⽤来区分虚假⼴告和其他性质的虚假陈述⾏为,⽽且与⼴告主或⼴告经营者进⾏虚假宣传⾏为的商业⽬的相⼀致。

第三,虚假⼴告应当具有欺骗性,即虚伪不实、引⼈误解。

其中,虚伪不实是原因,引⼈误解是后果,两者构成⼀个有机的整体认定标准。

虚伪不实主要从⼴告的客观内容和表现形式⾓度加以判别,引⼈误解主要从⼴告的宣传效果及结果上作出判别。

第四,虚假⼴告可能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虚假⼴告不仅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会同时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广告法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语的规定及解释(简介中含有最等)

广告法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语的规定及解释(简介中含有最等)

广告法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语的规定及解释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

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广告法中对于虚假广告认定的思考
孟洁/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
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规定之细致严厉,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广告以其高精确度、强互动性及相对较低成本等优势快速成为最大广告载体之一,但互联网虚假广告并非“法外之地”,如果网络媒体作为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互联网广告在内的一些广告形式难以确定具体某一则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对于这类情形,新广告法也有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含假内容”和“欺骗消费者”要件:并列还是递进
旧广告法下,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仅体现在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对于属于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并未在分则中明确。

本次修法,不但完善了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还增加了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情形的具体规定,可谓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笔者认为,仍存在亟待厘清的问题。

第一,旧广告法中,构成虚假广告是需要同时具备“含有虚假的内容”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两个要件,还是需要“含有虚假的内容”以至于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程度呢?也就是说,这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递进关系?假设广告内容真实不含虚假内容,但引起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后果,算不算虚假广告?
笔者认为,广告的灵魂在于创意,失去了适度的夸张,广告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那么,对于“含有虚假的内容”,但不至于引起“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是否算虚假广告呢?这些问题并没有在旧广告法中予以明确。

在新广告法中,修改之后的第四条,仍旧没有明确该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问题依旧存在。

第二,新广告法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
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二)款,构成虚假广告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商品的性能、功
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一定是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误导的。

因此,从分则的具体规定来反推,笔者认为,立法者很可能是认为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需两者兼具,既要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也要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后果。

解决方案:站在保护消费者角度思考问题
尽管对法条的理解有种种疑问,但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点:
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考虑,我们在判断一则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时,需时刻站在保护消费者的角度。

对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应理解为不需要一定造成消费者被欺骗和误导的事实,而是有这种可能性即可。

其次,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认定是否构成“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这一要件时,需注意是否属于“实质性”影响。

假设某网站在一场商业演出宣传中,称王菲演唱会由某个合唱团伴唱,而事实是王菲主场、但伴唱合唱团A换
成了B,这一信息的变更,并不能对粉丝等相关受众购买王菲演唱会门票造成“实
质性”影响,不能因此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相反,如果该王菲实际上是不知名的同名歌手王菲,那么该信息系对相关受众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很可能构成虚假广告。

再次,以极为夸张的艺术方式展现、但并不会造成一般理性人误解的广告不应当被认为是虚假广告。

比如为了展现一个醒神的糖,广告中的人物吃了一口就立刻跳高到十几米,这显然是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理性消费者不会相信的效果,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最后,情感性表达不应被视为虚假广告。

比如,“喝一杯××牌咖啡,保证让你爱上”“有了××复读机,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业了”“××花店,世界上最美的花店”,这些均是表达愿景的、适度夸大化的情感表达,一个具有日常生活经验的理性消费者并不会真的相信或较真儿这种情感表达。

责任:罚则更细更严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对比新旧广告法,虚假广告的责任有以下变化:
第一,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罚款方面的处罚,由原来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变为了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新增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另外新增了“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法律后果,即,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第二,新增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先行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定。

即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其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需对消费者先行赔偿。

并且,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虚假广告以外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广告法修改了大量条文,增加了诸多更为明细的准则,将一些实践中已较为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必将在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包括新媒体
广告在内的广告业发展日新月异,对广告法法律体系的认识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广告法的社会认知度、执行力、可操作性等问题本身,也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转载自: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