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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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
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
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
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
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章名】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HTH〗第六条〖HT〗〓凡调进、调出或临时抽调、更换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管理单位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涵闸管理单位的任务与职责主要确保涵闸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生产。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指令。
第八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第六章检查观测
第二十一条涵闸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各种检查鉴定必须认真详细记载,存入档案,写出检查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一、经常检查:指派专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和启闭机动力设备、通讯设施、观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进行经常检查观测。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及用水期前后,应对涵闸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必要时请上一级主管单位派人参加,汛前主要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及渡汛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情况;汛后主要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此制定年度岁修计划。
第二十条启闭闸门应有专职人员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固定人员,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漂浮物以及行水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并通知上下游安全保护区范围引渠内的船只及人员作好准备,避免事故,闸门启闭结束,要对闸门启闭次序、时间、开放、流量、流态、上下游水位以及建筑物等情况详加记载,妥为保管。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根据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防洪工程建设:武汉市将根据地质、地形和水文条件,合理规划和建设防洪工程,包括河道疏浚、护岸、堤防加固等工程,以提高城市抗洪能力。

2. 河道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确保河道水流通畅,不堵塞,不积水。

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占用、堆放垃圾等行为,以维护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

3. 预警系统:武汉市将建立健全防洪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并预报洪水情况,提前启动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4. 抗洪应急措施:武汉市将建立完善洪水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力量,一旦发生洪水,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5. 水库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水库的管理,严禁私自拦截水库溢洪道,确保水库安全运行,防止水库溃坝等灾害发生。

6. 水资源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调度、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防洪和供水的协调发展。

7. 防汛宣传教育:武汉市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防洪意识,降低洪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以上是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的概括,具体细节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港汊、水库等水域及其沿岸滩地、堤防、闸口、渡口、泵站、码头(以下统称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船舶、码头,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本市的港航单位的治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河段、汉江河段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负责;其他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负责,接受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的指导。

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和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设在水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上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制定处理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其改正;(三)查处水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报警和突发的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并对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中需要救助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救助;(四)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或者指导水上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监督水上单位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五)指导水上群众性治安防范和保安服务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海事、渔政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港航单位,开展水上治安联动联防,设立并公布举报、报警和救助电话。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武汉市面临着越来越频繁的洪涝灾害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武汉市制定了《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武汉市的防洪工作,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

二、洪涝灾害预警和监测1.武汉市将建立完善的洪涝灾害预警系统,利用现代化的气象、水文等监测手段,及时掌握降雨情况和河水水位变化,提前预警,减少洪涝灾害的影响。

2.对重点区域设立洪涝灾害监测点,配备实时监测设备,并建立数据传输和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洪水情况,做出准确决策。

三、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1.根据武汉市的水系情况,完善城市防洪系统,包括堤防、隔离墙等设施,确保河道和江汉区域的防洪能力。

2.对历史上频繁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进行治理和整治工程,确保排水系统的畅通。

四、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1.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洪涝风险,划定防洪红线,规划低洼区和易涝区的土地利用,避免进行大规模建设,以减少洪涝灾害的影响。

2.严格控制河道两侧的建设,确保河道的通畅和防洪安全。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建立健全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前准备应对洪涝灾害的物资和人力资源。

2.定期组织防洪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公众教育和宣传1.加强防洪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防洪群众组织,组织市民参与防洪行动,共同保护城市的安全。

七、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1.积极引进先进的防洪技术和设备,提高防洪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2.加强与其他城市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分享防洪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洪涝灾害。

八、监督和责任追究1.建立防洪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防洪工作的执行。

2.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加强预警监测、防洪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应急预案和演练、公众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武汉市将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有效防范洪涝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怎么办理相关⼿续?对于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怎么办理相关⼿续?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权⼒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法第三⼗四条第⼆款、第三⼗⼋条;2、《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七条、第三⼗三条;3、《中华⼈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条、第⼆⼗五条、第三⼗四条;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属于省级以上⽔⾏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的,上报省⽔利厅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审批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防洪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3、符合河道堤防建设管理⼯程运⾏要求。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作⽇承诺期限:10个⼯作⽇需提交的材料⼀、建设⽅案审查阶段1、涉河项⽬建设⽅案许可申请书原件⼀式两份(拟留);申请⼈(建设单位)明、经办⼈⾝份证明(核原件,拟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建设项⽬依据⽂件(发改委⽴项(核准制)或项⽬建议书(备案制)许可⽂件、国⼟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件、涉及岸线使⽤的应提供省政府或港航部门开展前期⼯作的批复、部分涉及化⼯等污染、安全等建筑物应出具安全、环保等部门批复)原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建设⽅案(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涉河部分)原件⼀式两份(拟留);4、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报告修改说明原件⼀式两份(拟留);5、涉及⼊河排污⼝的应提交⼊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防洪建设项⽬,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

⼆、开⼯阶段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开⼯建设许可申请⽂件原件⼀式两份(拟留);施⼯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式两份(拟留);经办⼈⾝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项⽬建设⽅案许可批复⽂件复印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部分施⼯图及设计⽂件;⼯程施⼯组织设计;建设和施⼯单位⾏政和技术责任⼈名单复印件⼀式两份(拟留);4、施⼯临时占⽤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的情况;汛期需要施⼯的应提供防汛应急预案复印件⼀式两份(拟留);5、根据建设⽅案批复要求,需要编制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的,还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及审查意见,补救⼯程施⼯组织设计原件⼀式两份(拟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拥有众多湖泊资源,这些湖泊不仅是城市的绿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实施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湖泊水质保护1.1 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并完善水源保护区划,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染物倾倒。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1.2 加强水质监测。

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湖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1.3 加强水污染管理。

加大对湖泊周边工业和农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对于已经造成水污染的湖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恢复湖泊水质。

二、湖泊生态保护2.1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

对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被退化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2.2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湖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湖泊中的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对于湖泊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填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湖泊湿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湖泊景观保护3.1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

禁止非法占用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造和设施,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恢复湖泊的原貌。

3.2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

加大对湖泊周边绿化的投入,增加湖泊的绿色景观。

建设湖泊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

3.3 加强湖泊环境整治。

对于湖泊周边的环境问题,如垃圾乱倒、污水排放等,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改善湖泊周边的环境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堤防工程防洪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建立我市21世纪更为完善、安全的防洪体系,对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振兴我市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觉做好维护堤防工作意识,依法及时缴纳堤防维护费,努力为巩固和增强我市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作出新贡献。

二、从1999年9月1日起,我市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所有工商企业和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2%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1%缴纳;其他事项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武政(1992)62号)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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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
施)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
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于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且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
凡于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壹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壹、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壹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壹、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二、于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
三、于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四、于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
五、于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六、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
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于堤防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于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于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意见不壹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

于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九条
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于堤面行驶。

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于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和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

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

第十条
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

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壹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壹切防洪设施。

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

第十三条
禁止于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

确需修筑的,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且按本条例第八条第壹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

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于河道内任意围垦。

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已经围垦的,于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未经批准,不得于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

第十六条
于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

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
第十八条
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分别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

各通道闸口和水道出口,抗洪能力不足,影响堤防安全时,由市防汛部门通知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维修和拆除、封闭。

第十九条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控制运用。

这些设施于汛期中的启闭,须经市防汛指挥部批准。

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于汛期中的启闭,由武汉市的区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的安全范围(从建筑物末端起的上下游,左右岸)为:大型涵闸各二百至五百米,中型涵闸各五十至二百米,小型涵闸各十至壹百米,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于此范围内进行危害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壹条
车辆通过排水和引水涵闸,不准超过标志牌规定的速度和承重吨位,确需超重通行的,应先报经涵闸管理单位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损坏涵闸的,应负责赔偿。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有功,防汛抢险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情况,由市防汛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修复、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十三条
盗窃河道、堤防防汛备用器材,破坏防汛设施及违反本条例危害防汛安全的;行凶闹事,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违反本条例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各级防汛部门和涵闸的管理单位,必须模范地执行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如和毗邻地区或上下游发生矛盾时,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订的有关具体办法,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3年武汉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武汉市堤防涵闸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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