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产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文化产业管理办法》。
二、总则1.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文化产业管理,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文化产业管理工作。
3. 文化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艺术表演、文化创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数字文化等领域。
三、文化产业管理主体1. 中央政府在文化产业管理中起领导和决策作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地方文化产业的指导。
2. 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的文化产业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3. 文化产业企业是文化产业管理的重要主体,应加强自律和规范经营。
四、文化产业管理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内的多元发展,保护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2.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创新,提升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3. 资源优化利用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各类文化资源,提高文化产业效益。
4. 公共服务原则:加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建设,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5. 法治原则:依法管理文化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
五、文化产业管理措施1.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
2.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 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产业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4. 增加对文化创意产品和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
5. 建设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创意园,提供场地和资源支持。
6. 推动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互利共赢。
六、文化产业管理监督1. 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管理监督体系,强化对文化产业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2. 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测与调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需求变化。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高新司,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高新司和中宣部文改办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 京 市 副 市 长 苟 仲 文 讲话 指 出 ,
《 法 指 出 ,所 称 园 区是 指进 行 流转和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要 抓 住 三 网 融 合 契 机 ,加 强 相 关 产 业 办 文 化 产 业 资 源 开 发 、文 化 企 业 和 行 业 集 联合下发 了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 布 局 。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试 点 区 域 的 指 导 ,
市三 网融合工 作协调小 组 3 8家成 员单
位 审 议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据 了 解 , 试 点 方 案 由 北 京 市 三 网融合 试点总 体方案 ( 案 ) 及 8 草 》 个 实 施 方 案 组 成 ,下 一 步 还 将 报 请 市 委 、
定资金支持 。
m【 文化 产 业 】
管理办法( 行) 试 为 规 范 国 家 级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开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上 ,市 三 网融 合 工 作 源总 量 、生 态 服务 价值 、碳 汇量 的 增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了三 网 融 合 工 作 长情况和 全市国 民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 , 进 展 情 况 和 北 京 市 三 网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合理核定 生态效益促 进资金增 加额度 ,
我 国将 组 织 实 施 -  ̄ 重 大 项 目。 成 立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名 、 管 理 和 可 等 方 式 实 现 专 利 商 用 化 的 突 出 项 目 l : t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根 据 统 考 核 。 省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进 行 资助 。 申请 资 助 的 专 利 转让 、专 利 筹 规 划 、 分 步 实 施 、试 点 先 行 、 动 态 辖 区 省 级 的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许 可 应 当依 法 签 署 合 同 ,并在 专 利 合 同 调 整 的 原 则 , 选 择 部 分 地 区 和 学 校 开 名、管 理 和考 核 ,并 负 责对 国家 级 文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等 。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文化产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文化产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产业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化产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文化产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文化产业项目管理第五条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才、技术等条件;(三)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文化产业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四)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确定国家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文化市场管理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十条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包括:(一)文艺表演;(二)出版物发行;(三)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发行;(四)电影发行、放映;(五)网络文化;(六)其他文化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制作、复制、发行、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文化产品;(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文化权益;(三)利用文化产品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的活动。
示范基地 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示范基地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示范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具体执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以人为本。
第四条示范基地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示范基地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转、科学管理和服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示范基地设立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师成员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当设立各部门,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部、财务管理部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基地领导小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管理和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基地的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示范基地应当依法合规,选拔任用及管理各类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相应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激励、培训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各类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的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制定教学计划,不断完善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修订改进相关教学方案。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制度,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打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打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升级,我国需要大力推进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打造。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依托于丰富的文化资源、良好的产业基础和优质的环境条件,通过创新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和推动文化产业链条的延伸,形成了集文化创意、文化传媒、文化旅游、文化科技等多个产业领域于一体,具备影响力、示范引领作用的重要区域。
一、整合优质的文化资源。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整合优质的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址、文艺院团、博物馆、图书馆等。
这些文化资源是示范园区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基础,通过打造文化品牌,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提升园区的影响力。
二、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企业、院校、研究机构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创新。
可以通过建立创新孵化中心、引入文化创业基金等方式,支持青年文化创业者和创意企业的发展,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
三、构建完善的产业链条。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着重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链条,实现从文化创意到文化制作、文化传播、文化产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融合发展。
可以引入大型文化企业和跨国公司,提升园区的产业规模和竞争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投资便利和政策扶持。
可以对入园文化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创新创业基金、土地使用权等支持措施,吸引更多的文化企业入驻园区。
五、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培养。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可以建立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国内外优秀的文化创意人才,提升园区的创意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六、打造示范品牌。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通过打造示范品牌,树立园区的形象和品牌价值。
可以通过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展览、演出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人来到园区参观、游览和体验。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高新司,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高新司和中宣部文改办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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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
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
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支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
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
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
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
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