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校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校办企业规范发展,依据《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办企业是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学校独资校办企业、学校参股企业及其他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所等单位,校办企业应遵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各校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的合法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校办企业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指定或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聘任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
会计人员的聘任应取得学校财务处的同意并报学校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每月定期对校办企业的账目和报表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六条各校办企业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并按照《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校企合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单位,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第七条各校办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税务法规和政策,严禁违反国家财经、税务法规和政策的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
第八条各校办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经营状况,严禁虚列、瞒列财务收支和通过其他非法手段随意调整财务利润和纳税利润。
第九条各校办企业应按《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须报送财务处和审计室。
由学校审计室组织每年对校办企业年度的账目和报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税务法规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和良性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办企业的宗旨。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以学科专业为依托,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和资源优势,融“产、学、研”于一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构建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校办企业的范围(一)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其它学校资源、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均属于校办企业范畴。
(二)学校全资企业,产权归学校所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学校聘任、任命,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三)合资、合作、控股和参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其产权和管理按照合同及股份制企业管理办法,学校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由国资处委派)、监事(由审纪室委派)、财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企业考核报主管部门。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机制第四条学校职能部门(校企合作处、国资处、审计室、财务处、人事处)在职权范围内,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协调相关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与校办企业的关系,传达学校的各项任务。
(二)审查和报批新建、合作、控股、合股、参股的校办企业项目及实施方案。
审核校办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
(三)校办企业实行分类合同目标管理。
学校与校办企业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签订责任目标合同(附件1),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制定年度、合同期内发展规划。
学校对企业完成合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四)校办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并且独立承担本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将企业股权出让和买卖。
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信息公开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265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8月11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和考核,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决策机构。
经资委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资产公司和产业党工委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应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
—2—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结果是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年终绩效)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发展战略规划和队伍建设、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和内控、经济效益和对学校事业发展贡献等.第八条发展战略规划和队伍建设(一)企业发展规划企业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策略,制定科学可行的企业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有明确的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举措。
学校对校内企业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内部管理体系的完善和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校内企业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学校经济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内部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学校与企业共同发展。
二、制度目标1. 规范校内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2. 保障学校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经济效益;4. 促进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5. 提升学校内部企业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1. 组织架构(1)成立校内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内企业重大决策;(2)设立企业管理部,负责校内企业日常管理;(3)各校内企业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内部事务。
2. 资产管理(1)校内企业资产归学校所有,学校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2)校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3)校内企业资产变动需经企业管理委员会批准。
3. 财务管理(1)校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2)校内企业财务报表应定期报送企业管理部审核;(3)校内企业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4. 人力资源管理(1)校内企业应依法招聘、使用和管理员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2)校内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3)校内企业应加强员工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积极性。
5. 市场营销(1)校内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制定科学的市场营销策略;(2)校内企业应积极拓展市场,提高市场份额;(3)校内企业应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形象。
6. 校企合作(1)校内企业应积极与校外企业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2)校内企业应加强与学校各院系、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3)校内企业应关注行业动态,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 校内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校内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校内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3. 各校内企业应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制度落实。
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校办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是指学校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校办企业的申办第三条校办企业的设立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2.有符合行业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3.企业主要业务与学校发展需要、学科及专业优势紧密结合;4.有成熟的科研优势技术及市场需求。
第四条校办企业应当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以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研发展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学校学科专业为依托,以稳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坚持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完善制度,为学校高新技术成果提供转化平台,为学校学科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申请设立校办企业,应当由发起部门向后勤管理处(师生物业中心)或社会服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组建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设立企业经批准后,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学校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校办企业的运营第七条校办企业的运营由后勤管理处(师生物业中心)或社会服务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校办企业资产运用和变化等较大事项要及时向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汇报。
校办企业要按国家会计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进行及时准确的会计核算,校办企业另立财务账户,财务由财务处监管。
第九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增值标准不低于本地区国有同行企业资产增值水平。
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制度

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制度引言:学校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创办并管理的企业,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学校的收入,并提供学生实习和就业机会。
为了保障校办企业的良好运营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制度。
一、建立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清晰的组织结构是校办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
校办企业应该设立独立的领导班子,由学校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企业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二、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校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包括人员招聘、员工岗位职责、薪酬激励、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
三、明确财务管理制度校办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支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审计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规范财务管理,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金安全。
四、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校办企业应加强市场营销管理,建立市场调研和营销推广机制。
通过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提升校办企业的竞争力。
五、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校办企业管理制度要注重人才培养与引进。
学校可以通过与相关行业合作,引入专业的人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六、明确企业文化建设校办企业应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活动。
通过举办员工培训、开展文化活动等方式,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七、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校办企业作为学校的一部分,应该注重社会责任。
制定社会责任制度,加强环保意识和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八、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合作校办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合作机制。
内部沟通包括上下级交流、部门间协作等;外部合作包括与其他企业、机构合作等。
九、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校办企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校办企业管理制度要注重信息化建设。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传递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办企业的管理,促进大学办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大学办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大学主办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大学办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相关政策;2. 保障大学办企业的合法权益;3. 发挥大学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4. 实施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效益;5. 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大学办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设立。
第五条大学办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方向;2. 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3.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4. 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大学办企业设立后,如需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按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七条大学办企业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经营方针等。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维护企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大学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任命。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大学办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大学办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大学办企业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大学办企业应定期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学校审计。
第五章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五条大学办企业应充分发挥大学科技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大学办企业应设立技术研发部门,负责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大学办企业应与大学科研团队紧密合作,共同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
第十八条大学办企业应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学校校办企业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学校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其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创新管理、企业文化、社会责任、风险管理、监督控制、信息化建设、法律合规和持续发展等方面探讨学校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学校校办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可以设置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边界,实现高效协同工作。
二、人员管理学校校办企业人员管理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
应通过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等手段,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
同时,建立公正公平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
四、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是学校校办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应建立市场调研机制,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竞争状况。
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定价和推广策略,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五、创新管理创新管理是学校校办企业持续发展的保障。
应鼓励员工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激发创新活力。
并建立专门的创新管理机构,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学校校办企业文明发展的重要支撑。
应建立符合企业特色和价值观的企业文化,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通过举办文化活动、组织培训等方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七、社会责任学校校办企业还应承担起社会责任。
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支持社会发展。
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公共安全等方面,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局面。
八、风险管理学校校办企业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识别、评估和防范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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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校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校办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教办字〔2005〕5号)、《XX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3〕92号)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举办的从事生产、经营及科技、劳动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学校全资企业和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校办产业是学校产、学、研协调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鼓励企业依托学校的学科优势,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依托学科办产业、通过产业促进学科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按照校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和学校的有形、无形资产须有偿使用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校办产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校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学校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代表学校对校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行使投资人权利。
第六条校办企业职责
1.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运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增值保值责任。
2.自主招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生产人员。
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及学校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制度。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努力提高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股份制的企业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内部各层管理人员的职责。
4.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按时上缴应向学校缴纳的各种费用,
重大事项按《XX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申批。
5.学校现有独资企业和学校控股企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如需提供,须经学校或企业董事会批准,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6.企业负责人于年底前对当年的经营情况写出书面汇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七条校办企业人员由事业编制、兼职人员和企业自主外聘人员构成。
第八条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主要工作岗位在企业但属于学校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
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以到企业任职并保留其事业编制。
第九条兼职人员是指主要在教学科研岗位又在企业中兼职的教学研究人员。
为了增加教师的实践经验,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部门批准,与学科建设有关教学研究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
第十条企业自主招聘的工作人员,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校办企业人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评聘时应以其科研水平和成果以及在生产经营、组织管理方面的水平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津贴由学校代发,企业须分别于六月底、十二月底返还给学校。
第四章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自主聘用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有企业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的财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的领导。
第十四条学校全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报送月、年等财务报表,年终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全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及财务人员离任、企业的增资、联营、合并、终止等重大变化时都必须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须每年向学校提供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