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程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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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 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 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 行听证;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五、 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 执行职务时,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 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场作出 处罚决定的法律活动。
第十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 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 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 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 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 以制止;
• 7、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 8、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 (二)听证参加人 •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办案
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
第十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二)听证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
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 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 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法 定处罚形式和内容作出决定前,听取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就有 关事实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 以保证处罚公正合理的法律过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大纲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大纲
• 这就意味着该法注意到惩治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与保障人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权 利与被侵害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力争 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因此要求公安机关 收集证据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也是 程序公正的体现和要求,是尊重基本人权 的重要体现,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 的体现。
• 在本案中,县公安局对张某做出的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之前,警察对张某、受害人及 部分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但是,在调查 中只收集有利于徐某、何某夫妇的证据, 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受害人所受的轻微伤 就是张某所致。公安局在本案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决定,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的 范畴,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应当 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事侵 权法律之间的衔接条款,是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受害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遭受的民 事损害能够,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自己承担, 这也是“责任自负,反对株连”法律原则的体现。
研讨
• 首先,孙某没有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 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64条对无证驾驶 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孙某违反了 该规定,就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 其次,孙某应当对因其无证驾驶摩托车而给张立 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孙某无证驾驶是 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立身体受伤与孙某 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应当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对张立 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做出处 罚决定前应否说明理由。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
•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 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 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2011.3.22 大家早上好!按照局里的安排,今早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知识,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和偏漏在所难免,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

(一)、实体方面:1.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具有如下特征:(1)治安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它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制的制裁性或者惩戒性。

(2)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3)治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针对的某个人。

治安管理处罚就事不就人。

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

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

(1)社会危害性。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

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行为人本人而讲却具有扩散性,治安违法很容易演变为犯罪行为。

(2)具有违法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

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义务。

一句话,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

这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

(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有因必有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以满足惩恶扬善社会要求,也防止行为人重新违反治安管理,同时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有一句话叫做“打击就是最好的防范,最好的教育”。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

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娄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娄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法》No.12条及其相关释义对“责 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责任年龄作出了 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 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
第二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 1、警告:属于申诫罚。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 否定性评价属于最轻微 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具有谴责和训诫作用, 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 情节轻微的情形,或者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 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 的情节的情况。警告由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 定。
• 行政拘留视频:
• 无证驾驶机动车 行政拘留十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娄国
•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属于资 格罚,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 取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发放的从事某 项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 可证,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 事项的资格的一种处罚。此项处罚应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 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 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 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 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 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 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 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 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到报案/发现违法行为:当警方接到报案或者发现有违法
行为时,会开始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

2. 立案调查:警方会对报案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3. 协助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传唤证人、询问相关当事人,搜查相关场所等。

4. 记录取证:在调查中,警方会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现场照片、视频录像、书面证词等,作为辅助证据。

5. 案件审理:在调查完毕后,如果证据充分、确凿,警方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进行审理。

6. 处罚决定:由审判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7. 处罚执行:根据法院的处罚决定,罪犯将被送入刑事拘留所、看守所等执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具体操作中,应依据当地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接到案件报警或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2. 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执法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身份核实和证件检查。

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并记录相关证言和证据。

3. 执法人员可以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搜身、搜查物品等行动,以找到可能的违法证据。

4. 如果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行政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5.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身尊严和人权。

6. 在决定处罚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断。

7. 决定处罚的文书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事项、申诉和复议途径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

8. 当事人可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执法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处理相关申诉和复议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上述步骤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治安处罚法讲义

治安处罚法讲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讲课人:张维亮本法被很多人称之为"小刑法",本法第一章规定的总则部分加上第二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用相当于《刑法》总则部分,对整个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适用何种处罚,适用何种幅度的处罚重要的指导意义。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一、本法中对处罚的种类规定为四种主罚和两种附加罚:(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和强制出境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规定了追缴和收缴等五种行政措施,明确收缴、追缴适用的具体范围(违禁品〈要有有权鉴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及处理(一是退还被侵害人;二是拍卖或按规定处理,所得上缴国库;三是按规定销毁)。

需用要说明的是这两项措施的使用不受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当处罚的限制,即使违法行为人依法不应受到处罚也能使用,比如不满14岁的人、精神病人。

第24条规定了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行带离现场;在本法的第38条还规定了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第54条规定了取缔。

二、规定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三种特殊主体的处罚原则:1、对于未成年人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不处罚,取消了《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对不满14周岁的训戒规定,不得再对不满14岁的人进行训戒。

2、对精神病人分两种情况,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处罚。

3、醉酒的人应当给予处罚。

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说明一点:不予处罚与不执行拘留的区别,不予处罚是不能作出处罚决定,不执行拘留处罚是作出决定不送拘留执行。

对于醉酒的人,如果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治安管理处罚法》辅导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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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场处罚的决定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指出违法事实与处罚的依据; 3、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签名或者盖章,当场
交付被处罚人; 5、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在二日内将 <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被侵害人 ;
五、一般程序及具体要求
(一)受案并登记 1、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填写《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 送等。
“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 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 出处理意见。
“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 见进行审核。
受案登记表
(接报单位印章)


案件来源
报案时间
报案方式



性别

(2)传唤证传唤:

(3)强制传唤:

(4)传唤时限:
❖ 2、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地点为其所在单位或者 住处,也可以在公安机关。

3、检查---条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

4、扣押---范围: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
的物品。
▪ 对扣押的物品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 一是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
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 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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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程序部分)(程序部分)◆总则部分治安处罚法修改的必要性:一是很多的行为没有处理的法律依据:二是处罚的种类少、幅度小;三是处罚的程序简单;四是与其他的法律规定不衔接,特别是与刑法不相衔接。

本法被很多人称之为"小刑法",本法第一章规定的总则加上第二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用相当于《刑法》总则部分,对整个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适用何种处罚,适用何种幅度的处罚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法的第一章总则部分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内容,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了法律的立法目的,政府的责任及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处罚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治安案件的调解。

第一条在规定立法目的时,创造性地作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定,在其他非组织性的法律中是没有的。

这里的"规范"在整部法律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一是体现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设定上,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具体得多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被很好地进行了一次规范;二是在处罚程序上,规定了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范执法办案程序。

三是本法的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这更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没有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用法律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对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本法第二条对法律适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界定,这里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有个准确全面的理解。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性,即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不够刑事处罚性,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四是应受处罚性。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法第三条就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法律作了规定。

这里的"治安管理处罚"是广义的,不仅限于依照本法规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还包括其法律规定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治安和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是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的"中国领域内"是指全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也包括外国驻华的使领馆内(2001年8月1日公安部对山东省公安厅作了一个批复)这里要注意未经使领馆同意不得入内。

该条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领使人员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第一款规定的罚过相当原则和第二款规定的公开公正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中作了规定,是吸收处罚法所确立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是本法所新确立的原则。

第三款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就有的原则,被新法吸收过来,既是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也是实施治安处罚的原则。

第六条是规定了政府的责任。

第七条是规定了治安管理的主管和管辖。

明确了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具体的管辖分工授权给了公安部作出规定。

主管是指在政府各部门或者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进行的一次分工,确定一个违法行为由哪个国家机关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和查处;本法第二条、第七条对主管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治安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管辖是指在一个主管部门内部进行的又一次分工,要明确到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由哪个具体的机关或者具体的办案部门进行处理,如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应由同一级的哪个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在一个公安机关内部由哪一个办案部门进行承办。

本法就此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本法的第七条规定,这要公安部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以违法行为人承担为原则,以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补充。

只有在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监护人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还要注意一点是当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是规定的调解。

一是要注意调解的适用范围要件:首先应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限于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案件(公安部的解释作了扩大的解释);其次要求是情节较轻。

二是对调解的适用不是应当,是可以,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处罚。

三是一旦调解成功就不得再进行处罚,这里的调解成功必须是经公安机关的调解。

四是调解不成(包括未能达成协议和不履行达成的协议)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处罚(这里的处罚幅度是情节较轻的处罚幅度,因为调解的前提是情节较轻),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五是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六是根据公安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和本法第六条的化解矛盾,增进合谐,维护稳定规定,公安机关要重视调解工作,有条件调解的要积极进行调解。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一、本法中对处罚的种类规定为四种主罚和两种附加罚:(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和强制出境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规定了追缴和收缴等五种行政措施,明确收缴、追缴适用的具体范围(违禁品〈要有有权鉴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及处理(一是退还被侵害人;二是拍卖或按规定处理,所得上缴国库;三是按规定销毁)。

需用要说明的是这两项措施的使用不受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当处罚的限制,即使违法行为人依法不应受到处罚也能使用,比如不满14岁的人、精神病人。

第24条规定了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行带离现场;在本法的第38条还规定了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第54条规定了取缔。

二、规定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三种特殊主体的处罚原则:1、对于未成年人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不处罚,取消了《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对不满14周岁的训戒规定,不得再对不满14岁的人进行训戒。

2、对精神病人分两种情况,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处罚。

3、醉酒的人应当给予处罚。

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说明一点:不予处罚与不执行拘留的区别,不予处罚是不能作出处罚决定,不执行拘留处罚是作出决定不送拘留执行。

对于醉酒的人,如果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约束的具体措施本法没有规定,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以使用警绳、约束带,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

约束的时间不计入传唤时间。

三、规定了处罚的合并执行的原则是以并科为主,以限制加重和吸收为附。

合并执行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有了最长时间限制,不得超过20日,特别的情况下一人的两个违法行为被决定执行的拘留时间能超过20日,比如不是一并作出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或才执行结束后又作出了另一个处罚决定。

罚款的合并执行是累加。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合并执行是吸收,只执行一个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并罚也执行一个驱逐出境,其他不同种的处罚之间合并执行以并科为原则。

四、规定了共同违法和单位违法。

共同违法的,按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理。

这里要说明的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前提是共同参与人都应有责任能力(蓝书的观点,供参考),只有其中一个人有责任能力不能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与精神病人不能有共同故意,与一个不满14岁的人共同违法的不能有共同故意。

单位违法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要求主管人员有指使行为(条例有此要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其规定处罚,另对单位的处罚可以是罚款、可以是吊销许可证。

五、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和从重的情节。

第19条规定了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本法的第20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节:(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不再要求是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新增加的二个对象)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本法规定的从重情节共有6个,分别是第20条的4个,第50条的1个(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第51条的1个(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个,是第12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1个,是第14条的残疾人违法。

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有5个(比条例增加了第四五项),是第19条的规定。

第19、20条规定的情形改条例的可以为应当。

本法没有规定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情形的处罚原则。

这些情形参照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情节特别轻微处理。

六、规定了时效和办案期限。

时效保留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6个月规定。

这个时效的起算时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个时效期间,没有中断的规定,是除斥期间。

派出所需用要延期的报县局批准。

本法规定的结案时间为三十日,经延长可以增加三十日,但鉴定的时间和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三十日或者六十日不能结案的,还要继续调查,如因违法行为人在逃无法结案的,应向被侵害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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