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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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关键字】企业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之前,应针对实际经营期(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和清算期分别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清算期开始日期的确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为经营期的截止日期,即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日期,也是清算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

实务中清算期的开始日期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清算所得的计算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

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

用公式表述如下: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实际偿还的债务金额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差额。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在清算期间因处理资产、负债而产生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清算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法规定,不超过5年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即清算期之前5个纳税年度的税法认定的亏损额,可以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作为清算所得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先确认股息所得,再将减去股息所得后的剩余资产余额与股东投资成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合计数)相比较,差额再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 . .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税务结算

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税务结算

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税务结算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时候就需要进⾏清算,公司进⾏清算的时候就需要⼀定的程序,清算组要按规定的程序进⾏清算,那么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税务结算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清算的法律程序和税务结算进⾏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清算程序。

⼀是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是通知或公告债权⼈并进⾏债权登记,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货币资产等,其中⽆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付清算费⽤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付职⼯⼯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付清算费⽤、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切债权、债务的过程。

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的所得以及了结⼀切债权、债务所产⽣的所得或损失。

此外,企业进⾏清算,即表明已终⽌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个过程。

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实际⽀付的预提性质的费⽤、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

清算所得可⽤下⾯计算公式表⽰: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确实⽆法偿还的债务-⽆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出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实际⽀付的预提性质的⽀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的亏损。

会计实务: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浅析

会计实务: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浅析

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浅析
一是增值税。

对处理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经营方式进行增值税处理:按处理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法计提销项税,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

对处置为已使用过的且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处置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处置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注销清算时,对期初
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也不得抵减清算过程中应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

 二是营业税。

对公司处置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以及地面附着物,应当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的行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三是土地增值税。

对公司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就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可。

公司清算的税务问题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问题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问题处理摘要:本文介绍了一些在公司清算中的会遇到的一些税务问题,并作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一、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清算。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

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相应的,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

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

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

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进行资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财务的结算的过程。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以及账目的结算等方面。

下面将从会计处理的角度,介绍如何进行企业清算。

首先,企业清算的第一步是进行资产的处置。

在这一过程中,会计需要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以展示企业在清算阶段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额。

会计还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的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转让、归还等,会计需要记录和核算这些资产的处置损益,并及时更新资产负债表。

其次,企业清算的第二步是进行债务的清偿。

会计需要收集、核对和确认企业在清算阶段的债务,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会计需要编制清算债权债务表,以记录清算阶段的债务情况。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会计还需要核算债务的结算利息和罚息等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表。

此外,会计还需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债务的合理清偿。

第三,企业清算的第三步是进行账目的结算。

会计需要对清算期间的收支进行明细记录和统计,编制清算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清算损益表主要反映企业在清算阶段的收入、费用以及其他损益项目,包括处置资产的损益。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清算阶段的现金流量情况,包括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这些财务报表对于评估企业清算的效果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后,企业清算的最后一步是进行税务处理。

会计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所得税和清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

在税务处理中,会计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正确计算纳税义务,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包括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和账目的结算等方面。

会计在进行企业清算时,需要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债权债务表、清算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便进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和账目结算。

此外,会计还需要进行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

企业清算的情形和清算所得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的情形和清算所得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的情形和清算所得税务会计处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有: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本文就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各种情形作一个具体的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做好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等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予以解散。

据上可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只有第(三)项“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没有作为应当清算的解散事由。

二、按《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等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或应当进行清算: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据上可知,债务人、债权人分别在规定的情形发生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重组中应清算的情形如下: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1。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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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

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支付清算费用。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也作为清算费用处理。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

(3)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交未交的各项税费,清算过程的产生的税费按清算费用处理。

(4)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的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清偿。

既有欠税又欠交滞纳金和罚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

因此,税收及滞纳金的清偿应优先于罚款。

6.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

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7. 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清算。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其他解散情形必须进行清算。

2.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

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相应地,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地,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地,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由于“资产=负债+净资产”,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际是一致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不过新税法表述更严谨,考虑了会计与税法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问题。

其中的资产净值不是指账面价值而是指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净值)。

(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

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

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

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作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

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

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渡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25%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置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资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

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

四、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之和。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应区别情况处理:1.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被清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导致投资方发生的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投资计税基础是指为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承担债务金额、相关税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投资时已获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会导致转让股权时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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