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渝人社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扩大〕会议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5月29日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英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服务对象为全职在渝工作并符合重庆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符合条件的人才或者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市、区县(自治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窗口)申请办理“重庆英才服务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8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16【实施日期】2005.09.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广大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进留学人员是壮大我市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的有效途径。

重庆直辖以来,一大批留学人员回国来渝工作、为渝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更好地吸引留学人员投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开展留学人员引进工作(一)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

出国留学是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鼓励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和为渝服务是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要尊重个人意愿,坚持来去自由,千方百计营造和优化有利于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人才环境,帮助和支持留学人员发展事业、成就理想。

(二)大力引进留学人员。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重点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资格的人员;学成后到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等从业,并拥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其他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我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渝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现将《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4月19日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助力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简称“留创计划”)是指为了对接人社部“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和我市“鸿雁计划”等海内外引才项目,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业创新项目,以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发展,增强集聚优秀留学人才吸引力,积极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

重庆鸿雁计划

重庆鸿雁计划

重庆鸿雁计划重庆鸿雁计划是一项旨在推动重庆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计划。

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重庆一直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鸿雁计划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

该计划的实施将对重庆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下面将对该计划的背景、目标和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鸿雁计划的背景是重庆市发展的内在需求。

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和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重庆市一直在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然而,受制于地理位置和资源环境的限制,重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发展,重庆市制定了鸿雁计划,以期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的实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重庆鸿雁计划的目标是全面提升城市发展水平。

该计划旨在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民生福祉,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具体来说,鸿雁计划将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大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支持力度,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最后,重庆鸿雁计划的实施方案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政府将加大对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另一方面,政府将加大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支持力度,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升城市的智慧化水平,改善城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重庆鸿雁计划是一项重要的战略计划,其实施将对重庆城市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重庆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该计划,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重庆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2日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大力引进海内外紧缺高端人才,为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决定实施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以下简称“鸿雁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鸿雁计划”遵循“聚焦产业、突出创新、按需引进、市场认可、重在使用”原则,既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人才引进,更重点满足科技型企业人才需求,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既支持存量企业技术创新,更着眼于引进新的创新人才团队,支撑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既重视市场化人才评价,更重视人才核心技术能力的同行认定,支撑引领性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鸿雁计划”按照“属地申报、市级确认、两级分担、分期兑现”方式组织实施,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配置”的引才工作机制。

第二章范围及条件第四条“鸿雁计划”适用于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类科技人才。

第五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创新创业能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渝府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7-03-23 14:36:00(渝府发[1999]61号)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市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进一步壮大各类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含量和贡献率,更好地为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委[1998]1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重点专业及其主要对象(一)重点引进专业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金融,旅游以及机械、化学、冶金、建筑、食品、生态与环境、农业新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外经外贸、卫生、体育、艺术等。

(二)重点引进对象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或技能并为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

二、引进各类高级人才享受优惠政策引进下列(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工作条件。

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6万元(人民币,下同);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配备国产轿车1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根据需要办理两本护照,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

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1部;除国家规定的院士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院士津贴800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指定1名保健医生;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由市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3、政治待遇。

尊重本人意愿,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由中共重庆市委向重庆市人大或重庆市政协推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会委员。

重庆市出台措施吸引海外人才

重庆市出台措施吸引海外人才

重庆市出台措施吸引海外人才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明年1月1日起,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海归”回渝工作人才,首次申报中、高级职称时,只要符合新定条件,即可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市人事局介绍,目前我市有“海归”1300余人,由于国内职称评定要从初、中、高逐级评定,因此不少“海归”即便具备了相应的能力和业绩,也无法直接评上教授。

旨在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因此出台。

《认定办法》将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标准。

《认定办法》对申报认定”正高”、“副高”、“中级”职称的条件分别作了规定,如申报“正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在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公司被聘为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且工作满1年的人员;经批准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取得双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取得双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6年的人员;在国内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的人员;其它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据了解,“海归”的职称可按季度或按实际需要随时组织认定。

来源:重庆晚报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大力引进海内外紧缺高端人才,为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决定实施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以下简称“鸿雁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鸿雁计划”遵循“聚焦产业、突出创新、按需引进、市场认可、重在使用”原则,既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人才引进,更重点满足科技型企业人才需求,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既支持存量企业技术创新,更着眼于引进新的创新人才团队,支撑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既重视市场化人才评价,更重视人才核心技术能力的同行认定,支撑引领性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鸿雁计划”按照“属地申报、市级确认、两级分担、分期兑现”方式组织实施,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配置”的引才工作机制。

第二章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鸿雁计划”适用于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类科技人才。

第五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创新创业能力。

(二)原则上应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学习或工作经历。

(三)原则上应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与引进区县签订3年及以上的落户协议。

第六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分为A、B、C三类。

A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人计算)。

B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期间主持过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商业化,能够在我市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或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高级管理、研发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5%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2人计算)。

C类:主要指掌握某行业、某领域特殊专长,对我市企业创
新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中级管理、研发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万元至
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0%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5人计算)。

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核准。

第七条对来渝创办符合战略型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
型企业或法人化研发公司的技术创新人才,如难以用当期的薪酬认定其人才类别,可以本人拥有发明专利的价值作为人才认定评估标准。

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另行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申报及奖励
第八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资格认定及奖励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共同实施。

第九条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或园区在人才来渝工作满1年后,可以向单位纳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人才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条“鸿雁计划”人才奖励标准,对于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参照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一定倍数确定;对于从事科技创业的人才,可实行定额奖励。

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 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 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

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对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实行弹性考核,奖励标准根据其在渝工作时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确定,并按年度申报。

第十二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符合我市其他人才政策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个人推荐人才奖励、引才工作经费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对来渝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在科技奖励、项目资助、股权激励、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职称认定、创业扶持等方面按现有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围绕创新创业团队开展创投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债权融资服务。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鸿雁计划”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鸿雁计划”人才奖励、引才单位补助及开展引才活动等支出。

人才奖励资金、引才单位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建立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实行人才服务证制度,为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奖励兑现及个人来渝相关事宜代办协调等服务。

(一)创业服务。

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的,按照我市政策规定,在创业投资、债权融资、申报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提供服务。

(二)居留签证。

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持人才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来渝的,入境后可按规定申请变更为人才(R字)签证或办理居留证件;凭来华工作许可证明入境的,可办理最高5年期外国人工作许可,并为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三)落户。

引进人才可自愿选择在我市办理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四)配偶、子女就业。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提出解决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办理。

(五)医疗服务。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看病就医的,在签约医院可凭人才服务证享受优先就诊预约、优先医生预约、优先安排住院、优先安排手术等“绿色通道”服务。

(六)子女入学(托)。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工作单
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优先安排。

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由人力社保部门建立,教育、科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经“鸿雁计划”入选人才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市“双师”交流计划实施范围。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第十八条建立“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工作成效定期评估制度。

在入选人才3年政策兑现期内,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年度核查在岗履职、个税缴纳、资格条件等情况,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联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

评估结果为差或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终止其享受“鸿雁计划”待遇资格。

第十九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及其用人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按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将其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鸿雁计划”在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科技、公
安、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组织实施。

日常工作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和用人单位可在“鸿雁计划”政策基础上制定配套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