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建筑[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建筑[2006]288号)我市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布局和国务院批准我市总体发展规划,一批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企业从自身发展战略出发,纷纷在津投资设立法人企业。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中央驻津和外地优秀施工企业在本市投资注册公司,同时允许其它企业依法备案从事经营。
现就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凡不具备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条件的外地总承包企业,允许采取分公司备案的方式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外地总承包企业分公司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网上下载,并应当进行网上填报);2、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总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总公司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5、总公司授权委托书;6、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一级总包企业不得少于 300 ㎡,二级总包企业不少于150㎡);7、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存款凭证;8、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开户证明;9、进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社会保险凭证;10、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一次性备齐,且人数不得少于资质标准的20%)。
对于资料齐全的,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颁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
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按分公司进行备案,执行按项目备案管理方式。
二、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允许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二级资质。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网上申报须知

四、进津备案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
2.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
3.项目经理的相关资料(见附件3);
3.成立天津办事处或分公司的书面材料(经工商注册的分公司或者是公司内部成立天津分公司);
相关内容必须与企业投标文件相对应,否则视为无效。
八、项目备案
办理项目备案的企业需要多次投标的,每次持该项目的投标邀请函和《项目投标登记表》(见附件4)到建交二楼进津备案窗口打证。
九、项目登记
企业在津中标或承揽工程后的30日内要在网上进行项目登记,填报承揽项目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打印项目登记表存放在施工项目现场以备检查;并对项目进度、每月产值、人员变动情况按时做月报。
十、企业信息变更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如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办公场所、联系方式、进津负责人等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7日内持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扫描件和原备案证原件到施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未及时变更的,一旦发现以虚假行为处理;因未及时变更发生损失的,由企业负பைடு நூலகம்责。
附件: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此表为样表,网络填报后会自动形成,企业无需下载此表填写)
8.拟办理进津备案人员的聘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需盖公章,附上联系电话);
9.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银行开户证明;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度备案提供的资料
进行年度备案的企业除需提供项目备案的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1.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以竣工结算证明为准);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2年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指南

2022年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指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流程申购加密锁提交要件一、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介企业不提供)副本原件、复印件;二、授权委托书原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431250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初次进津的施工企业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100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30万,中介企业不缴纳)。
注:企业完成进津备案手续后至8号窗口打印保证金缴存凭证。
24137701民管员/劳务队长报名、培训24148085企业进津备案提交要件一、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介企业不提供)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人员信息:1、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农民工管理负责人(中介企业不提供)由本企业缴纳的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2、在津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的自有产权证(产权人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进津负责人)或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工程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或项目分包意向书或2022年企业已备案的工期跨至2022年的在施工程合同。
注:1.总包企业在津固定办公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50平米、劳务企业及中介企业不少于100平米;租赁备案证明方式:区县房管局备案或租赁地所在辖区派出所对租赁合同确认证明或公证处公证;2.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农民工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在职人员(非退休);3.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中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劳务分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4.农民工管理负责人应取得民管员证书(未取得证书的,应报名参加培训);5.所提供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4312093、24313736、24312113执业人员信息登记提交要件一、初次进津的企业或2007年(含)前进津的企业:1、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有内容页缩印到一张A4纸并加盖公章);2、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3、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中介企业不提供);二、2022年(含)后进津的企业:1、执业人员未变更执业人员备案证书原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ebfb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b3.png)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元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将其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分包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和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施工活动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一、为规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四、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具体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配合市施管站做好本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五、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进津备案登记制度。
进津建筑业企业经登记备案后,由施管站发给《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备案通知书当年有效。
六、进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持以下有效证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5)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6)在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9)企业近三年承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
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津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日起15日内到市施管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八、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须进行注册。
进津备案流程

建施管【2007】5号
建筑【2009】259号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名称:网络服务费
缴费依据:津价房地[2008]260号
9、
建造师
监理师
造价师
备案
1.建造师(监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建造师(监理、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
不对分包项目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须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承揽分包工程
项目备案
完成2010年进津备案后,有投标项目提供1-4项资料
1、工程招标邀请函(业主加盖公章);
2、施工单位提供《施工项目投标登记表》盖公章);
3、建造师(监理、造价师)备案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新进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执业人员的报名及培训工作,具体要求详细咨询12窗口(中介机构不提供)民管员数量与备案建造师数量一致
地址:刘庄桥河东海河大厦四楼大厅12号窗口
文件依据:建筑【2009】259号
联系电话:24148085
审核合格,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对上述第8项资料的项目参加招投标.
地址:刘庄桥河东海河大厦四楼
大厅2号窗口
联系电话:24312613
收费标准:执业人员IC卡工本费50元/张(造价工程师无卡),执业人员进津备案证书工本费10元/张
10、
民管员
劳务队长
1.总承包企业(部分专业承包)提供在施项目民管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劳务企业提供在津在施项目劳务队长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网上申报“项目投标备案登记”(完成本年度进津备案后使用加密锁申报)
注:使用该建造师投过标的,另附如下资料: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72bd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72.png)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拟选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及主要资金来源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
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
(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
(六)设立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请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
(二)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证明;
(三)在本市获得海河杯优秀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或劳务管理标准化工地等称号的证书。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资料和备案容。
对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将不予备案并依法查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施管站应当依法审查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容和备案资料,对办公地点等备案容应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在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的网上先行申报。
市施管站应当为外地建筑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及时公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情况。
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当根据备案容
如实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未备案人员不得列入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第九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
备案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到市施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人员培训制度。
市施管站应对新进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对未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不予进津备案。
第十一条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外地建筑业企业应执行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统计制度。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承接工程后应当在30日在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其他统计容。
第十三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市施管站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执行各项制度情况的检查。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业绩、市场行为、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停止项目备案,违规记录达到三项以上或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下一年度备案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借照挂靠、伪造企业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书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未按照本市要求开展农民工培训,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部管理混乱,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情节严重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第十五条受地税局委托,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取得的收入,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代征税款。
第十六条外地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中介机构进津备案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