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805电声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2020-11-18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主做市服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主做市服
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上证公告(基金)〔2024〕753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证公告(基金)〔2024〕753号
关于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主做市服务的公告为促进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综指ETF,基金代码:510210)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等相关规定,本所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09月26日起为综指ETF提供主做市服务。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09月26日。
6031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2020-12-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工”、“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上海沪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00号”《关于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宝瑞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上海沪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不超过14,300万元的配套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深圳市红筹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6,090,289股,发行价格23.48元/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42,999,985.72元。
上述募集资金扣除财务顾问费1,000,000.00元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2365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配套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如下:单位:万元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使用情况(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情况上海沪工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与支付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及中介费用两项目已实施完毕,该两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单位:万元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结余募集资金385.16万元(已扣除需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10,873.31万元)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注册制)2020年7-8月38个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126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因2020年1-6月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7-8月又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公告公布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上市公司增发接连被否_监管层意欲何为

●本刊记者赵琳上周末,凯迪电力(000939)和中卫国脉(600640)的重组暨非公开增发方案双双被否。
同时,近期包括*ST 祥龙(600769)、世茂股份(600823)、ST 宝利来(000008)在内的多家公司也都主动宣布中止了重组或增发事宜。
上市公司增发接连被否原因何在?除增发被否事件本身之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组、增发事宜态度的转变透露出什么信息?如何甄别“假重组真炒作”的个股?未来,重组股的投资价值应怎样挖掘?专业人士的解答或许能让投资者有所启发。
股市动态分析:凯迪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否的原因是什么?对公司今年的业绩长期来看又有何影响?将带来何种影响?国信证券研究员徐颖真: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于生物质电厂被否,一定程度说明民营企业进入电力行业难度之大。
2009年全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450万千瓦,其中秸秆发电200万千瓦,其余为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等;按照国家发改委2007年9月4日颁布的《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量在2010年达到10%,2020年要达到15%左右。
其中生物质发电2010年要达到550万千瓦,2020年达到3000万千瓦。
2007年以来生物质电价补贴及税收优惠等陆续出台,秸秆发电基本是在近3年发展起来的。
2009年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国家对新能源发电将采取更加扶持的态度,发展速度必将超过2007年的规划,另据了解,生物质标杆电价将很快出台,这将是该行业的重大利好,目前正是该行业大发展的起点。
目前国内生物质发电(秸秆发电)规模最大的是国能生物,其已投产装机规模40-50万千瓦,凯迪电力的大股东凯迪控股投产规模仅在其次,13个电厂,装机规模超过30万,但在建规模凯迪(凯迪控股+凯迪电力)要超过国能,据了解国能生物正处在上市辅导期,而国能生物的第二大股东是国家电网公司(国能成立之初是国网独资,后70%股权卖给外资企业龙基电力),由于国能生物采用的设备来自进口,而凯迪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全部自行完成,一旦生物质发电产业继续发展下去,不可避免存在行业标准之争,且众所周知国家电网公司的强势地位,凯迪电力和国能生物不可避免存在竞争。
6014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国联证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国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5号)核准,国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75,719,000股,并于2020年7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由1,902,400,000股增至2,378,119,00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459,760,000股(全部为A股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918,359,000股(其中A股475,719,000股,H股442,64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发行人A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分别为无锡金鸿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9,601,146股,将于2021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因2021年7月31日为非交易日,故上市流通时间顺延至下一交易日2021年8月2日)。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根据国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无锡金鸿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国联证券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国联证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联证券回购该等股份。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达到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达到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三十五名。
2. 发行价格: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3. 发行规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其拟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4. 限售期: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5. 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以上是一些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自身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你对特定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感兴趣,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告文件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1年第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1年第
2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1.04.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4.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1年第2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科创板“金盘科技”“深科达”“西力科技”“腾景科技”、创业板“冠中生态”“嘉亨家化”“中金辐照”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年4月28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
(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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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声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电声股份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3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33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737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38,09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42,323万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2,323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0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9名,具体如下: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顶添、博舜、赏岳、谨创、同创资本、奥拓丰、前海投资、华侨银行、利安资本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减持承诺,具体内容如下:(一)股东顶添、博舜、赏岳、谨创、同创资本、奥拓丰、前海投资所作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所作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企业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100%。
本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本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监事的股东翁秀华、何曼延以及离职监事老建城所作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股东刘颖所作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截至2020年5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顶添、博舜、赏岳、谨创、同创资本、奥拓丰、前海投资、华侨银行、利安资本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2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注1:梁定郊通过顶添、博舜、赏岳、谨创间接持有公司3,419,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黄勇通过顶添、博舜、赏岳、谨创间接持有公司1,229,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张黎通过顶添间接持有公司402,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曾俊通过顶添间接持有公司420,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吴芳通过顶添间接持有公司285,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袁金涛通过顶添间接持有公司144,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梁定郊、黄勇、张黎、曾俊、吴芳、袁金涛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需严格遵守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注2:赏岳与谨创均于2015年5月18日成立,实缴出资额均为人民币2,05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梁定郊先生。
上述两个合伙企业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为激励公司内部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王某等6人原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员工,在入伙员工持股平台赏岳或谨创时,签订了《广州谨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或《广州赏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员工合伙人单方离职且按电声股份或其关联公司的规定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时间发生在入伙之日起算的三十六个月内(含第三十六个月)或电声股份上市交易满一年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员工合伙人应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且仅能转让给特定方或特定方指定的主体。
根据《合伙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特定方”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该特定方指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王某等6名员工合伙人已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离职,且其自入伙之日起至其单方离职之日止在电声股份或控股子公司任职未满三年,根据《合伙协议》的上述约定,应将其持有的赏岳财产份额(对应电声股份106,200股)、持有的谨创财产份额(对应电声股份367,200股)转让予梁定郊先生或梁定郊先生指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