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问题》讲座.PPT-精
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ppt课件

经营活动。对经营范围作出限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第 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了合同,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请求。对于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学 术界曾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没有 权利能力,其缔约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
CONTENTS
一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二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三 有限责任公司
四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公司定义为“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
目的的社团法人”,其特征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英美 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公司是依法从事某项活动的人们所自愿组 织的法人机构,不仅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还包括 非营利性质的公司。英美法只调整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大 陆法中无限责任类型的公司在英美法中并不作为公司对待。 ❖ 一般认为我国规范的公司是指“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 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调整的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其特征是: ❖ (1)依法设立。第一,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合 同;第二,公司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三,公司的成 立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2)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 法人是指以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如
依法治企+(公司治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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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及其职权(续)
中铁资源章
程规定的总 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目标、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公司的人事、财务、审 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组织拟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组织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组织拟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十)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组织拟订公司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环境、
依据一般法理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法定代表人一般还承担如下职责: (一)依法代表法人参加有关会议、诉讼等重要活动; (二)依法代表法人签署有关文件和合同; (三)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公司事务; (四)在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依法对公司事务行使裁决权 和处置权,并在事后立即报告董事会、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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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义务——侵占公司财产
参考案例: 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的资本运营典型方式:以各种方式筹措资金收购一家企业,入主该企业后,再用该 企业的自有资金去偿还出资人,等于是用企业自己的钱收购企业。张海从2003年1月起,陆续将健力宝 集团的大笔资金转出,理由包括“支付原材料定金”、“支付广告策划定金”等,这些资金都辗转转进 了张海及其他涉案人员关联公司的账户。经佛山中院审理认定,张海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 款所欠债务,利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平账和以 投资为名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1.2亿元,挪用资金8644.68万元。2007年2月 12日,佛山中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 年3 月2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5 月9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释〔200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公司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 国 法 》 2 、8 第 37 条规 定 : 注册资 本为 在 的潮流 , 这些就 集 中体 现在我 国公 司
《 公司法 》 公司 登记 机关 登记 的 全体 股 东实 缴 法 对增减资 本的态 度上 : 增资条件 过 的 出 台 为 的出资额 ( 或实收股本 总额 )第 2 、 严 而减资条件 叉太简。 ; 5 我 国 现 代 2 6条规 定 : 股 东应 当足额缴 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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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公 司 了那么多种类 , 应予 以简化 ” 根据现 利率在一定时期内会 任何 变化并非一 。
立法 。 其在 行 《 司法 》 人们普 遍 感觉 公 司难 般公 司所能预测 得到 的 , 要公 司作 公 , 硬 理 论准备 和思 想 准备 , 操作性 、 调 办 , 协 因为办 一个公 司最低注 册资本也 这样的预测 , 实属强人所难 , 是超乎 也 配套 措施 不够 等方 面 都 不 同程度 的 要 l 该 0万元 。“ 我国是一 个西部很 多人 常理 的 。另外 , 条第 三款 规定公司 存在 问题 。就公 司资本制 度而言 , 也 温饱 问题还未解 决 的发 展 中国家 。 却 在最 近三年 内 , 财务会计 有虚假记 若 不例外。 有全 世界最高 的法定 资本 , 最高 的投 载 , 不得增 资发新股 , 也 其合理性也是
司 资 本 制 纳股款 。
度 在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中也 得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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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 ,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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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出于保护股 东利益 的需要 , 疑是 无 正确 的 , 是一律要 求公 司最 近 3年 但 在大陆法 系 国家 , 立法规定设 的连续盈利 , 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 , 用 并 才 可 以发行 新股的方式增 资 , 未免 就 立公 司所必须 达到 的最低 资本 额 , 其 目的 是用 立法 保 障公 司设 立 目的 的 过于苛刻。此外, 若虽然连续 3 年盈 实现 ,从而 维 护整 个社 会 交 易 的安 利 , 不能连续 3 却 年向股东 支付股利 全。我 国《 司法 》 公 师从 其他大 陆法 是否可发行新股, 规定的却不明确, 也 2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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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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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1〕3号【发布日期】2011-01-27【生效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