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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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一、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时间应当在证明期限届满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反诉的时间和诉讼请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款,反诉的时间和请求权的增加是:在证明书期满前。

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属于同一法律,对于同一法律,当然,新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旧的法律,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的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反诉条件是什么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一,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

请求之诉的类型十分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权利义务之争。

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仅能够全面看待当事人间的纷争,也有利于对本诉作出正确的判决。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

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走。

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请求与原告的请求虽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不能达到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反诉。

例如原告起诉被告破坏建筑工地,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则以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的施工许可证系违法为由提起反诉。

反诉法律规定(3篇)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反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2. 特征(1)独立性:反诉具有独立性,即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各自具有独立的诉讼目的和诉讼标的。

(2)对抗性:反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通过反诉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3)目的性: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三、反诉的条件1. 主体条件反诉的提起必须由被告作为原告,原告作为被告。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诉讼时效条件反诉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反诉的诉讼时效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3. 诉讼请求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即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

4. 诉讼程序条件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反诉的提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

四、反诉的种类1. 直接反诉直接反诉是指被告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2. 间接反诉间接反诉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

3. 反诉之反诉反诉之反诉是指被告在反诉中再次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五、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变更诉讼标的反诉的提起可能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

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

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1、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一、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四章“证据”部分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了诸多革新及完善,使人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1、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2、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三、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人的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四、反诉的适用条件1. 反诉主体合格反诉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即被告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反诉请求有直接关联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即反诉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

3. 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请求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民事诉讼法反诉的期限在举证期届满前

民事诉讼法反诉的期限在举证期届满前

在民事中被告如果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持有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诉讼请求明显错误且侵
犯被告权益,被告可以反诉原告,因此诉讼活动中反诉是非常重要的过程,也是被告保障权
益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过程,那么反诉的期间期限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
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依此规定被告反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但司法实践法院会指定期限一般在诉讼告知或举
证通知中明确.
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

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
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民事诉讼法反诉的期间期限是被告保障的相关
的权益救济方法,而且是必须针对原告的来提前反诉,并且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反诉,
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反诉适用法律规定(3篇)

反诉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反诉的适用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2. 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3. 反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三、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反诉的适用条件如下:1. 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同一方;2.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3.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下提出;4.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四、反诉的程序1.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2. 法院在收到反诉状后,应当通知原告,并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3. 原告收到反诉状后,应当按照反诉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状;4. 法院根据反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决定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决定分别审理。

五、反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六、反诉的效力1. 反诉的提出,不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2. 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依法独立审理,不得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3.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撤销1. 被告在反诉中,有权请求撤销其反诉;2. 法院在审理反诉过程中,认为被告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撤销其反诉。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法院通知你去拿传票之日,应该以传票日期为准。

盖有人民法院公章,那里的日期,传票会告诉你在15个工作日,将答辩材料和证据提交法院。

答辩和举证是一个时间,有答辩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答辩。

不是你说你这样是正确的,法院就判你是正确的,而是用证据来证明你的答辩。

证据中,书证大于言证,所以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据。

举证时间到什么时候? 举证从收到举证通知开始算,期限30日;简易程序不适用举证规则,除非法院特别指定;举证交复範件即可,开庭时应当交原件。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举证期限是指在开庭前,将你方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系的证据交法院的主审法院。

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请问举证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少天??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

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反诉法律规定(3篇)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概念与意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

被告未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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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需要针对原告提出,并且不能违反管辖的规定。

那么,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应准备证据?举证期限又有什么意义?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应该是考虑了到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 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 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 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 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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