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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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一、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过期、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必要条件,如果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过期、未变更,企业就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否则,将视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需要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和验收合格。

如果未取得相关批准或验收合格,就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对于那些关闭取缔的企业,如果未经允许再次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对于那些被要求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的企业,如果没有经过验收就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这些行为都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在获得相关许可和批准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许多企业制定了相应的违纪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
1. 违反操作规程:员工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违反操作规程可能导致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对领导和员工的安全构成威胁。

2. 疲劳驾驶:对于需要驾驶车辆的员工,严禁疲劳驾驶。

长时间驾驶会导致驾驶员疲劳,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3. 违反安全穿戴规定:员工在进入危险区域或从事危险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违反安全穿戴规定可能导致会给员工造成伤害。

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操作危险化学品、高温设备等危险设备时,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发生。

5. 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员工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按照用电安全规定进行使用。

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可能导致电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擅自改变安全设施: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安全设施有问题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禁止自行擅自改变或移动安全设施。

擅自改变安全设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对员工和企业造成伤害。

7. 违反防火规定:员工在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等行为。

违反防火规定可能引发火灾,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8. 违反紧急疏散规定: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紧急疏散规定进行疏散。

违反紧急疏散规定可能导致疏散困难,增加员工的伤亡风险。

总之,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到安全第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暂行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是从源头上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任的重要措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2.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2)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PPT课件

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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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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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 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 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 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 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 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
38
政纪处分的种类: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和表现, 《暂行规定》: 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七种:即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 开除。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 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 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2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
管理人员;
41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 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 ,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 、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02号令)
2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302号令) 自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必须制定一系列违纪规定。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

违纪规定一、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均视为违纪行为。

二、违反使用个人防护设备规定的行为,将视情况与威胁程度考虑采取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擅自改变、关闭、拆除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四、违反工作时戴安全帽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五、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或者不按要求参加安全演练的行为,将依据违纪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重新安排培训和演练。

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产整顿,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罚款或处罚。

七、擅自使用未经安全鉴定的设施设备,将依据企业规章制度施以相应的处分,并要求经过安全鉴定后方可重新使用。

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人员伤害事故或者设施设备损坏,将严肃查处责任人员,并依照《安全生产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九、违反进出厂门卫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记过等纪律处分,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私自进入封闭区域或者擅自使用有特殊作业证书的设施设备,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重新进行特殊作业培训。

十一、擅自拆卸或损坏防护设施设备,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补偿。

十二、违反消防规定,烟火烧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以罚款,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十三、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泄漏、风险事故的,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贪污、挪用、私分安全生产资金或者物品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维修保养人员、项目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将依法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从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不同情况,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第六条企业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界定和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二)盗窃、挖掘、破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三)弄虚作假、篡改或者销毁安全记录的行为;(四)擅离工作岗位、不按规定操作、擅自使用设备的行为;(五)酗酒、吸毒、赌博等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配合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的行为;(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流程和安全作业规范的行为;(八)其他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对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对于轻微的违章违纪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二)对于一般的违章违纪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给予适当的罚款或者警告处分;(三)对于严重的违章违纪行为,将采取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对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进行管理时,除了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外,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教育水平、工作能力、悔过表现等因素。

第十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的间接损失,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

( )批 准 向非 法或 者不 具备 安 全生 产 条件 的生产 经 营单 位或 者 经 营者 ,提 供剧 毒 品 、火 工 品 等危 险 二 物资或 者其他 生产 经 营条件 的 。
第 七条 国家 行 政机 关公 务 员利 用 职权 或者 职 务上 的影 响 ,违反 规 定为 个人 和 亲友 谋取 私 利 ,有 下列
( )制定或 者采 取与 国家 安全 生产方 针政 策 以及安 全生 产 法律 、法 规 、规章 相抵 触 的规定 或者 措施 , 二
造 成不 良后果 或者 经 上级机 关 、有关部 门指出仍 不改 正 的。
第 五条 国家 行政 机关 对 有关 责 任人 员 ,给 予警 告 、记 过或 者 记大 过 处 分 ;情节 较重 的 ,给予 降级 或者撤 职处 分 ;情 节严 重 的 ,给 予开 除处分 : ( ) 向不 符合 法定 安全 生产条 件 的生产 经营单 位 或者经 营者颁 发有 关证 照 的 ; 一 ( )对 不具备 法定 条件 机构 、人员 的安 全生 产资 质 、资格予 以批 准认定 的 ; 二
( )干预 、插手 安全生 产 中介活 动的 ; 三
( )有 其他 干预 、插 手生产 经 营活动 危及 安全生 产行 为 的 。 四 第 八 条 国 家行 政机 关 及其 公 务员 有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 ,对有 关 责任 人 员 ,给予 警 告 、记过 或 者记 大过 处分 ;情 节较 重 的 ,给 予降级 或 者撤职 处分 ;情 节严重 的 ,给予 开除处 分 : ( )未 按 照有关 规定 对 有关单 位 申报 的新 建 、改建 、扩建工 程项 目的安 全设 施 ,与主体 工 程 同时设 一 计 、同时施 工 、同时投 入生 产 和使用 中组织 审查 验收 的 ; ( )发现存 在 重大安 全 隐患 ,未按 规定 采取措 施 ,导致 生产 安全事 故发 生 的 ; 二 ( )对发 生 的生产安 全事 故 瞒报 、谎 报 、拖延 不报 ,或 者组织 、参 与 瞒报 、谎 报 、拖延 不报 的 ; 三 ( 四)生产 安全 事故 发生 后 ,不 及 时组织 抢救 的 ; ( )对 生产安 全事 故 的防范 、报告 、应 急救援 有其 他失 职 、渎职行 为 的。 五 第 九条 国家 行政 机 关及 其公 务 员有 下 列行 为 之一 的 ,对 有关 责 任人 员 ,给 予警 告 、记 过或 者 记大 过 处分 ;情 节较 重的 ,给予 降级 或者撤 职处 分 ;情节严 重 的 ,给予开 除处分 : ( )阻挠 、干涉生 产 安全事 故调 查工作 的 ; 一 ( )阻挠 、干涉 对事 故责任 人 员进行 责任追 究 的 ; 二 ( )不执 行对 事 故责 任人 员 的处 理决定 ,或者擅 自改变 上级 机关 批复 的 对事 故责 任 人员 的处 理 意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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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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