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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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高值耗材招标采购制度

医院高值耗材招标采购制度

医院高值耗材招标采购制度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规财发〔2012〕86号)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我院所需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进行省级招标平台招标采购,特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架构及方案原则根据相关要求及原则,成立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临床业务专家、医务部、财务部、设备科及纪委监察人员共同组成。

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招标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进行清理,编制出《阳新县人民医院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目录》,并在湖北省级招标平台进行招标,明确规定,只有列入中标品种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才能够被采购和使用。

对于未纳入品种目录但临床科室确实需要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必须经过院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论证同意后方能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三、方案具体内涵依据医院管理的要求,必须严格高值医用耗材管理。

对在本次省级招标平台上中标的高值医用耗材严格遴选,满足临床科室业务发展需要,并完善制定各种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制度,对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库存、使用、监控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一)选择正规资质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销售企业必须持有时间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生产企业授权给销售企业的授权书。

(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植入材料采购数量以月基本消耗量为准;高值医用耗材,库房实施二级存放制度,严格查验包装,批号、有效期、数量等合格后,方能入库。

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高值医用耗材不得入库。

使用科室应建立高值医用耗材的出库登记、使用登记,以备产品质量的追溯。

(三)使用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的有关要求使用高值医用耗材,严格核对患者的信息,对患者所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的名称、数量、金额做汇总存档;术中所有的高值医用耗材名称、类型、数目等均需做到一一记录。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及高值医用耗材议价相关要求解读培训课件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及高值医用耗材议价相关要求解读培训课件

强调!
不能因为是“网下议价,网上填报”方式改变 而减少程序,放松要求。
要严格把握骨科类产品和其它类无限价产品的 价格,议价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让企业提供在其 它省的销售凭证)
03 议价程序
各医疗机构或联合议 价组分别依据本单位 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需 求,在《阳光采购产 品库》中进行产品遴 选,与生产企业进行 议价
配套监管文件一 抓手一
关于印发××省公 立医疗机构药品、 医用耗材和医疗设 备采购管理与考核 细则(试行)的通

配套监管文件二 抓手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医用耗材阳 光采购工作
01 高值医用耗材 02 普通医用耗材 03 检验检测试剂
分类分步:
第一步把框架达建起来 第二步再进行逐步完完善
一 把所有医用耗材分成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 测试剂三大部分来实施完成。 二 对所有医用耗材都是初步实施阳光挂网。
议价结果将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 布,接受社会监督
07 动态调整
一、
实行产品 和价格动
态管理
实施价格 联动机制
二、
PART 01
第四部分
采购与配送
• 采购周期内实行动 态管理,原则上以 一年为一个采购周 期
• 各医疗机构要通过 辽宁省药品和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网从 生产企业选定的本 医疗机构所在配送 单元的相应产品的 配送企业中,确定 本医疗机构的配送 企业
品库
原则1
高值医用耗材以目前两个省的 产品信息为基准,暂不另外增补。
目录产品信息重复的以××省信 息为准,不重复的互补保留
原则2
考虑到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区域销售的差别,对于××省目录 产品中只参与××省集中采购而不 参与××省集中采购的产品,允许 企业挂网后申请撤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3•【文号】卫办规财函[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于近期启动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部委托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电生理类)等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各地不再进行上述品种的集中采购工作。

二、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成立集中采购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人选由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与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三、我部负责建立集中采购专家库。

请各地按照《卫生部集中采购专家库高值医用耗材分库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和《卫生部集中采购专家库高值医用耗材分库专家条件与要求》(附件2)的有关要求,推荐专家人选并填写《卫生部集中采购专家库高值医用耗材分库专家推荐表》(附件3)。

请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专家推荐表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四、请组织本地区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于2008年1月底前,通过网上报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6、2007 年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及2008年度采购计划表》(附件4)。

五、上述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计划于2008年4月底前完成,2008年5月1日起开始采购,采购周期暂定为1年。

有关上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事宜,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联系。

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

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

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彩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虚高采购价钱,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原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和《甘肃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份总则一、整体目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控制虚高价钱,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钱合理的耗材。

二、工作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二)质量合格、价钱合理。

(三)一个平台,上下联动。

(四)分类采购,分批实施。

(五)阳光挂网,动态调整。

三、实施机构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高值医用耗材阳光彩购工作的组织协调。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负责本次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彩购相关工作。

省食药监管部门负责联盟省区利用企业及产品资审数据的互认和新品种挂网的资格审查,发改部门负责高值医用耗材价钱监测,人社部门负责医保报销的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资质有关问题和不合法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置,检察机关提供挂网主体行贿犯法档案查询。

四、适用范围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阳光彩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五、采购主体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行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彩购活动。

第二部份采购方式及目录一、采购方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彩购。

依照《甘肃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意见》规定,通过统一目录、集中挂网、阳光彩购、数据共享、强化监管等方式,由医疗机构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医用耗材采购系统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彩购工作。

医院医用高值耗材采购制度

医院医用高值耗材采购制度

医院医用高值耗材采购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及本院《采购管理方法》制定本制度。

一、医用高值耗材定义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平安性有严格要求、生产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价值相对较高的消耗型医用器械。

包括心脏介入类、外周血管介入类、神经内科介入类、电生理类、心外科类、骨科材料及器械类、人工器官、消化材料类、眼科材料类(人工晶体等)、神经外科类(硬脑膜、钛网等)、胃肠外科类(吻合器等)等。

二、医用耗材采购实行目录式管理,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由医院耗材管理委员会确定,医用耗材采购目录至少1年内固定不变,目录调整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不高于2年。

临床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是目录内产品,日常采购由管理科室在省、市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或阳光采购平台采购,做到公开、透明。

三、高值耗材新品种的准入要经过三级论证,即使用科室进行一级可行性论证,使用科室组成副高级以上职称3人论证小组,并对其是否必需、有无替代品种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向管理科室提出申请并报论证意见;管理科室接收使用部门的采购申请,初审后汇总报耗材管理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制订初步需求计划,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采购计划交由采购处执行采购流程。

四、采购部门根据院长办公会通过的采购计划,按轻重缓急制订采购计划实施进度表。

根据进度表安排采购公示内容,在医院外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接受供应商及厂家的投选书,采购、纪检、申请科室联合审核资质。

资质审核应执行《供货企业及购进产品合法资质审核制度》。

六、供应商资信调查及采购工程价格查询。

对供应商资信、技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约能力、是否属于省市集中采购目录或省阳光采购目录和采购工程价格信息等方面查询汇总。

七、组织医用耗材公开招标议价会,会议成员由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集体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议价,议价过程在审计、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进行价格比拟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产品性能质量、售后维修服务、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同级同类或上级医院使用情况、供应商企业规模、空间距离等因素,属于省、市标采购目录的执行省市集中采购目录中标结果,经过集体讨论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采购论证结论,向所有参加招标议价的供应商公布中标结果。

医院高值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高值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高值耗材采购管理制度1. 为规范我院高值耗材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等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2.高值医用耗材一般指直接作用于人体、生产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价值相对较高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的消耗性医用器械。

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类等。

3.已经卫生部集中采购和院招标的产品,严格按照集中采购和招标价格实施采购。

未参加省卫计委集中采购和院招标的产品,由设备科组织谈判确定供应价格,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4.使用科室根据卫生部集中采购成交候选目录、省卫计委网上交易限价目录和医院中标产品目录填写使用登记表,配套内容清楚准确。

不得使用目录外产品,如需特殊使用,须另行审批。

5.高值耗材的采购应根据使用科室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计划内容需详细明确,计划数量在保障临床正常业务的情况下,应尽量控制在低位。

6.严格核对产品信息和价格与省卫计委限价目录和医院中标产品目录内容是否一致。

7.建立信息完整的高值耗材供应商档案和产品信息档案,定期查验各类证件的有效性。

8.采购活动需签订采购专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与产品使用相关的纠纷处理。

9.使用科室不得接受供应商直接送货,所用产品必须经设备科查验登记,在办理完领用手续后由医院工作人员运送交接。

10.产品入库之前需进行严格验收,采购员、仓库管理员和资质审核人共同参与,仔细核对产品标签和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如为进口产品,还需核对相关进口文件资料。

11.高值耗材使用完成后,医护人员和设备科管理人员须按要求将产品的可追溯信息存入患者病历和设备科追溯系统。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五条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六条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

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集中采购机构第八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沿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九条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计划和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一)按照领导机构的要求,根据各省(区、市)医疗需求情况,制订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产品类别和工作方案。

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参考模板

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费用,促进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原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和2015年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公平交易、全程监管。

(二)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三)采购范围。

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的目录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别: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类等。

以上类别的品目范围原则上按照卫规财发〔2012〕86号文件界定。

未列入网上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其他医用耗材,由市、县或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模式。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对高值医用耗材中采购价格偏高、使用量大或使用相对集中的产品,实行以设区市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集中招标采购,使采购价格趋于合理。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壹年。

(六)公告方式。

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公告、信息等通过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布。

二、工作方法(一)企业申报1、企业报名。

参与我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的生产及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报名(报名条件和材料另定)。

生产企业上报企业及相关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并递交一份纸质报名材料到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制度

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监管,努力解决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混乱、虚高等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省市将推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1)实行阳光采购的耗材都是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品种。

各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要把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作为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卫生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政风建设的具体行动,责成专人负责,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

(2)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后,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各地政府指定的网上采购平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采购。

(3)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由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谈判或公开招标确定;货款结算由各医疗机构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自行结算。

严禁医疗机构与高值医用耗材生产商或经销商进行网下交易,违者严肃查处。

(4)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统计分析并公布各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推行和价格情况,引导医疗机构主动规范采购渠道和价格,努力缓解人民群众的看病贵问题。

(5)实施阳光采购后,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量和价格的监测,适时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价格混乱的品种,进行全省统一招标采购,进一步解决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虚高问题。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XX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一)总体目标实行政府搭建非营利性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分批次、分类别将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促进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公开透明,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奠定基础。

(二)原则和步骤按照“分步实施,先阳光,后招标”的工作思路,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

首先全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一段时期,形成丰富的采购数据,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要求,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适时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省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政策,研究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2.管理机构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订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批次和类别,开展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3.工作机构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负责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4.监督机构XX省监察厅派驻卫生厅监察室负责对参与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适用范围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五)公告方式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XX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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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参考目录详见附表。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五条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六条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

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集中采购机构第八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沿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九条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计划和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一)按照领导机构的要求,根据各省(区、市)医疗需求情况,制订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产品类别和工作方案。

未列入当次采购周期集中采购计划的高值医用耗材,各地(市)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二)组织、协调、推动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三)组建并管理本省(区、市)集中采购专家库;(四)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五)审核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集中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六)组织对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八)向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九)承办集中采购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接受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工作制度、工作守则和工作流程。

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制订采购实施细则,编制集中采购文件,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公布;(二)受理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三)组织实施产品填报、网上报价和产品遴选等工作;(四)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五)督促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并协助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六)负责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七)为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八)定期统计分析本省(区、市)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网上采购、配送、回款等情况,做好网上监控;(九)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十)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十一)向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十二)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十三)承办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监督机构对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部门、机构、人员以及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医疗机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必须具备开展相关高值医用耗材临床治疗的有关资质;(二)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集中采购工作平台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高值医用耗材;(三)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提供采购信息;(四)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六)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高值医用耗材的购入价、销售价、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等信息进行公示;(七)配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二)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和历史资料;(三)未按照要求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五)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履约情况报表;(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第十六条集中采购实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以视同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产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近2-3年出厂(口岸)价、保证供应承诺函及被授权的经营企业名单,在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入围高值医用耗材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研究探索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

负责配送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并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等及时供货,不得提供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入围品种,承担配送任务,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价格之内。

第十九条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七)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六)擅自提供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

产品分类目录是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分类目录的制订要求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具备兼容性、竞争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和确定集中采购方式。

积极探索推进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购销模式。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六章集中采购工作平台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工作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采购、监管平台。

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硬件设臵要依托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平台,软件平台的开发和管理要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专人负责、严格权限。

第二十四条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公示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二)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三)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四)数据备份及网上动态监管;(五)安全维护,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引入数字认证机制;(六)具有兼容性,具备同时开展其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功能。

第二十五条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必须设立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中标价格、生产企业、供应商、注册证号、出厂(口岸)价等字段。

集中采购结果电子版上传至卫生部信息交流平台。

第七章集中采购实施程序第二十六条集中采购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对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

积极研究探索将经济学评价纳入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集中采购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和集中采购文件等,并公开征求意见;(二)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和集中采购文件;(三)接受企业咨询,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四)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五)公示审核结果,接受企业咨询和申诉,并及时回复;(六)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抽取各专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七)组织开展高值医用耗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合理划分产品类别,符合每一产品类别价格要求的产品入围;(八)公示入围品种,受理企业申诉并处理;(九)入围品种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布,并报监督机构备案;(十)公布入围品种;(十一)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集中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集中采购产品分类目录、评价办法、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配送方法和要求、网上采购和使用原则、采购工作监督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介发布。

公告应当载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地址、采购范围以及获取集中采购文件的办法等。

第三十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适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一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建立和管理,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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