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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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要旨

财产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要旨

财产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要旨案例一、第三人致业主财产损害,但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裁判要旨: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

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

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二、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义务及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承担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侵害任何民事权益都可能出现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怎么样的情况?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裁判要旨】《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向⼈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受理。

原告李*英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4号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诉讼参加⼈:原告李某某,⼥,1959年3⽉11⽇⽣(⾝份证号37062019**********),汉族,住⼭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同⼼路**号楼***室。

被告王某某,⼥,1980年9⽉10⽇⽣(⾝份证号37108219**********),汉族,住⼭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村***号。

【基本案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查明,⾃2004年3⽉起,被告以为原告的丈夫安排⼯作、购买便宜房等名义,先后共收取原告92000元,2006年6⽉30⽇,被告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张,约定于2006年7⽉15⽇前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到期还不清,被告⾃愿承担每⽇千分之五的处罚。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于2007年2⽉8⽇以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并处罚⾦⼈民币60000元。

在该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损失未能得到弥补。

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今未赔付,于2012年5⽉11⽇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款项本⾦92000元,并⽀付利息。

【审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采⽤诈骗⼿段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数额巨⼤,造成原告遭受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解释

赔偿标准解释

赔偿标准解释赔偿标准是指对于某个特定的损害或损失,在法律上所认定的应当给予补偿的金额或权益。

赔偿标准的明确和适用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赔偿标准的解释进行探讨。

一、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性:赔偿标准应当合理并能够真实反映被损害方所受的实际损失。

合理性要求赔偿标准应当不过分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或成本,既要保证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过度赔偿造成的不当利益获取。

2. 公正性:赔偿标准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性要求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和事实,公正地衡量和评估受损方的损失,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客观性:赔偿标准应当客观,可量化并易于执行。

客观性要求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计算方法和评估标准,基于具体的损失类型和损失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避免主观因素的介入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二、常见赔偿标准的解释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针对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所产生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

其中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非经济损失包括痛苦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对于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损害程度和损失后果进行评估和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是指针对财产受损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财物损失、修复费用、利息损失等方面。

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受损财产的价值、修复和恢复成本、无法使用期间的损失等多个因素。

3.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指由于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所需要赔偿的金额。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违约责任、违约程度、修复费用等因素,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衡量和处理。

三、赔偿标准的确立与适用1.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赔偿标准的确立和适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要: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很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争议,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归责原则作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只有对其进行了正确把握,对于之后的程序才能有更准确地定位,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赵艳霞摘要: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符合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但并没有考虑主观过错的必要。

本文主要从损害填补原则、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需证明、主观过错证明对于被申请人过于苛责等视角进行论证。

关键词:财产保全;主观过错、;损害填补一、问题的提出自从财产保全制度实施以来,学术界对于财产保全的理论研究层出不穷,无论是内容上的改革还是结构上的调整,都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先行转移财产,导致日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选择财产保全这一临时性救济方式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权利救济容易忽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很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争议,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

关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一条规定。

归责原则作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只有对其进行了正确把握,对于之后的程序才能有更准确地定位,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

二、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争论因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单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并没有指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在理论上,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一种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需要考虑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的主观过错[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纠纷类型。

一般来说,财产损害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财务损失。

比如,人们的汽车被他人损坏,或者他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经济受损,都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下面将就一些案例进行剖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明的车被撞了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拥有一辆心爱的私家车。

某天,他的车在停车场里被一名醉酒驾车的人撞了,车子受到了严重破坏,车身和引擎都出现了问题。

小明心里很生气,他想要讨回自己的公道。

经过与车辆管理所的交涉,小明确认了肇事者的驾驶证信息,并将案件报案。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明被认定为无过错方,肇事者则被认定为有过错方。

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需要赔偿小明汽车损失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折磨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受到了小明的汽车损失以及他的精神损失的影响,并且最终的赔偿数量也得到了肇事者的认可和支付。

案例二:被窃取的财产纠纷小张是一名教师,他家住在一个不太安全的社区里。

某天晚上,他回到家里,发现所有的贵重物品都被偷走了。

小张非常痛苦,他立刻报案,警方在后续的调查中确认了案件,并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并命令犯罪嫌疑人赔偿小张所损失的一切。

法院也包括了小张的财产价值和他经历的痛苦。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他也按照法院的命令赔偿了小张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商标侵权引发的赔偿纠纷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上运营的一家艺术品商店发现另一家网店在网站上销售与其自有财产品相同的工艺品,并在网店的更多信息中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些商品也来自第一家商店,引导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而不是第一家商店销售的商品。

在第一家商店向电商平台方面投诉无效后,第一家商店进行了民事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了这个商标侵权,在赔偿第一家商店被侵权的资产价值损失和服务危害赔偿金的基础上,最终赔偿第一家商店的管理成本和监督费用,也是记忆财产权的司法维护和服务。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个人财产受损,造成经济损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赔偿。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

某市民小王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家中电路受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小王向商场提出了索赔要求,但商场却以消费者误操作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小王不满商场的处理结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首先,小王找到了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向律师陈述了事件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关的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建议小王向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商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赔偿,并威胁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商场在收到律师函后,开始重新审视此事,并最终同意对小王进行赔偿。

在此案例中,小王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解决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商家在销售产品时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纠纷。

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相关通讯记录等,这些都是解决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其次,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帮助你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最后,要保持理性,不要因为情绪而做出过激的行为,这可能会对案件的解决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谨慎对待,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也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有效处理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法律案例专题研讨记录(3篇)

法律案例专题研讨记录(3篇)

第1篇一、研讨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本研讨会对近期发生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讨。

本次研讨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正义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以下为案例简介,具体案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因张某在自家房屋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李某的车辆被砸坏。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但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研讨内容(以下为研讨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法律适用问题1. 《侵权责任法》适用:与会人员就本案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展开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房屋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李某财产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房屋建设中并无过错,且李某的车辆被砸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2. 《物权法》适用: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本案也可从《物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其房屋周围的安全。

本案中,张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证据认定问题1. 高空坠物证据:与会人员就如何认定高空坠物证据进行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现场勘验、目击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方式收集证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高空坠物事件具有突发性,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合理认定。

2. 损害赔偿证据: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李某需提供车辆维修发票、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李某的损失程度,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程序正义问题1. 举证责任分配:与会人员就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某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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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
【案件要点】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损害赔偿还没有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当财产遭到破坏,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遭到贬损或完全丧失时,如何进行赔偿,是依照财产的本身的价值赔偿还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

【案号】
一审:(2008)绥民初字第380号
二审:(2009)榆中法终字第151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被告水管破裂漏水是否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原因。

被告认为王建忠水管漏水才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及被告总水管破裂的原因。

但根据现有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均无法证明被告上述主张,原告及王建忠一方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

而被告水管破裂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窑洞受损是由被告水管破裂漏水造成。

第二、原告的损失应按照窑洞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窑洞原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窑洞有其固有的使用价值就是居住,这一特殊财产受损赔偿的标准应该是恢复其可居住的使用价值而非其原有的财产价值,否则该财产将无法继续使用,难以达到法律规定赔偿的本意。

被告的侵权造成原告原本可以居住的窑洞无法居住,就有义务进行赔偿,使原告窑洞恢复到可继续居住的状况。

故原告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为宜。

第三、原告租赁费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原告在名州镇进士巷6号拥有窑洞两孔,其中只有一孔受损,并非必须租房居住,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外出租房居住的事实。

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窑洞受损无法居住,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有义务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以维护原告对自己财产的正常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贺新园受损房屋修复费用56457元。

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贺新园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赔偿损失显失公正,赔偿修复费用高出了房产的实际价值,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贺新园房屋的修复费用,依鉴定结论判决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在于三个问题,其中第二个问题,原告的损失应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其现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争议最大,法律又无相关明确的规定,此处只针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对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9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侵害财产的
侵权行为破坏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法律关系。

侵权人的行为如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二、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及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财产权。

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型,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占有权。

对侵害继承权的行为,法律单设补救制度,由《继承法》进行规定。

因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的行为由《合同法》调整,只有第三人以侵害他人债权为目的的债权损害,才构成侵权行为。

而侵害物权、知识产权和占有权的行为,均为典型的侵权行为。

第二、侵害财产的侵害后果主要是造成了权利人财产利益的损失。

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其后果必然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的表现形式,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表现为受害人所拥有的财产价值额的减少;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是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表现为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得到的财产利益,因受侵害而未能得到。

侵害财产权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就构成了侵害财产的损害后果。

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旨在侵害财产权,也可能同时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其中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已不是侵害财产的范围,且不是侵害财产损害后果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三、侵害财产适用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害财产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适用于因侵占财产而使受害人丧失占有的情况,恢复原状则适用于财产受到毁损而能够修复的情况。

而赔偿损失的适用最广泛,几乎可以适用于一切侵害财产权的场合,只是在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能够足以保护
受害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

这些责任形式,都是财产责任方式,体现了财产损害以财产责任形式救济的原则。

第四、侵害财产的责任范围以财产损害后果为依据确定。

依照价值规律和交换法则以及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对财产损失应予全部赔偿。

因而,侵害财产的责任范围的确定,应以加害人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为依据,任何人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害,都应进行全部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并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诚然,在确定侵害财产责任的时候,有的需要考虑过错程度,如侵害债权应以故意为必要,无权占有人是否负返还财产的责任应依其基于善意、恶意而定,但这些都是确定有无责任的根据,而不是确定责任范围大小的依据。

第五、侵害财产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以及使用价值的损失为客观标准,进行全面赔偿。

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是补偿兼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客观上应具有惩罚性。

当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其他财产利益受到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时,应当要求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的恢复受损财产原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

三、本案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窑洞受损无法居住,形成危房,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所有的财产造成了侵害,使原告窑洞的价值及使用价值同时受到破坏,原告原本可以居住的窑洞形成危房,无法继续居住,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进行财产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以损害后果为依据进行全面赔偿,及恢复原告窑洞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经司法鉴定,原告窑洞修复费用为56457元,被告应当以此为标准进行赔偿,才能最大限度的恢复原告窑洞原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为了恢复原告窑洞的使用价值致使赔偿数额高于窑洞本身价值,则体现了财产损害赔偿的补偿兼惩罚性赔偿原则。

如果以被告主张的财产原有自身价值进行赔偿,则无法恢复原告窑洞的使用价值,违背民事侵权赔偿中全面赔偿的基本原则,难
以恢复原告财产的原有形态。

故一、二审法院均依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修复费用为标准进行判决是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赔偿的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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