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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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甲方:家政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家政服务接受方(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一、保险合同背景1.1 甲方为乙方提供家政服务,为了保障乙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甲方与丙方达成协议,由丙方为乙方提供家政服务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甲方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乙方财产损失的;b) 甲方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乙方人身伤害的;c) 甲方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乙方其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3.2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X元。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向丙方支付保险费用。

五、保险期限及终止5.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5.2 保险期限届满前,甲方与丙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

5.3 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甲方提供的家政服务终止;b) 乙方不再需要家政服务;c)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法改正的。

六、索赔及赔偿处理6.1 乙方在遭受损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6.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立即向丙方报案,并配合丙方进行理赔调查。

6.3 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及时进行赔偿处理,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

七、争议解决7.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甲方与丙方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其他约定8.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应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8.2 本保险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024年家政服务受伤一次性赔付合同

2024年家政服务受伤一次性赔付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家政服务受伤一次性赔付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家政服务人员1.2:雇主1.3:受伤一次性赔付合同第二条:合同主体2.1: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2.2:家政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范围3.1:家政服务人员应提供的服务内容3.2:家政服务人员不应提供的服务内容第四条:受伤一次性赔付条款4.1: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赔偿标准4.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五条:责任与义务5.1: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5.2:雇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6.1:合同的生效条件6.2: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7.2: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提交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第八条:法律适用与管辖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本合同的签订地与争议解决地均为主管机关所在地第九条:保密条款9.1:双方对合同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第十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合同的修改与补充必须双方书面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一条:附件11.1: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及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11.2: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合同的签字盖章13.1:雇主签字(盖章)13.2:家政服务人员签字(盖章)第十四条:合同签订日期14.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指与雇主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家庭日常生活照料、清洁、烹饪、洗涤、看护儿童、照顾老人等服务的个人。

1.2:雇主雇主指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接受家政服务并支付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受伤一次性赔付合同受伤一次性赔付合同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雇主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合同。

家政服务意外合同书

家政服务意外合同书

家政服务意外保险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家政服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雇佣乙方为其提供家政服务,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别是针对家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三方共同签订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定甲方向丙方投保,为乙方在家政服务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险保障,确保乙方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跌伤、烧烫伤、切割伤等,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医疗费用补偿:乙方因前述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丙方将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补偿。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有效。

第四条保险费1.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五条理赔程序1. 报案: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丙方,并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提交书面报案。

2. 理赔材料:甲方或乙方需提供医疗证明、事故经过说明等相关文件。

3. 理赔审核: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理赔决定。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义务:确保乙方的工作环境安全,遵守国家有关家政服务的法律法规。

2. 乙方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家庭规则,妥善履行家政服务职责。

3. 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理赔申请,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三方书面同意。

若一方严重违约,其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政服务雇佣人员责任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政服务雇佣人员责任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政服务雇佣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091201807040574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雇用家政人员的雇主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雇用下列人员作为家政人员的雇主,不能投保本保险:(一)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满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家政人员在雇佣期间向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及其所雇用的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五)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人员在非雇佣期间、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一、保险的目的和范围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为雇主提供保障的商业保险,旨在保护雇主免于由于工作场所意外事故导致的员工伤亡或疾病引发的法律责任。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雇主承担的责任、保险范围以及索赔条件等内容。

根据A条款,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包括对雇员的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雇员死亡引发的身故赔偿金的支付。

保险范围涵盖了工作场所内外的意外事故,雇员在工作期间因职务需要而导致的伤亡事件都在保险责任之内。

二、保险金额和免赔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

在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中,保险金额根据雇主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雇主的所有索赔进行赔付。

免赔额是指在雇主发生责任事故之后,依照保险合同规定,雇主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

在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中,免赔额可根据雇主的选择和保费支付情况来决定。

一般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费相应会降低。

三、保险责任的范围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雇主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雇员的工伤或职业病。

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引发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都包括在内。

2. 雇员的意外死亡。

在工作期间因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雇员死亡引发的身故赔偿金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雇员的法律费用。

在雇员与雇主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导致的法律诉讼费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费用等。

四、索赔流程和条件在雇主发生责任事故后,雇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医疗费用报告、伤残鉴定证明和身故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赔付决定。

在索赔过程中,雇主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确保索赔的顺利进行。

保险公司有权对索赔进行核查和调查,以确保赔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会依照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偿。

家政保险服务合同范本

家政保险服务合同范本

家政保险服务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家政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1.1 甲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具备提供家政保险服务的能力。

1.2 乙方为需要家政保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

二、保险服务内容2.1.1 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1.2 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保险;2.1.3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2.1.4 家政服务人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保险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四、保险金额4.1.1 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人民币____元;4.1.2 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人民币____元;4.1.3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人民币____元;4.1.4 家政服务人员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民币____元。

五、保险费用5.1.1 按年支付:每年人民币____元;5.1.2 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____元。

六、保险赔付6.1.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材料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6.1.3 审核通过后,甲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保险赔偿。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7.1 甲方权利:7.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保险费用;7.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保险申请。

7.2 甲方义务:7.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家政保险服务;7.2.2 甲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乙方支付保险赔偿。

7.3 乙方权利:7.3.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家政保险服务;7.3.2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了解保险合同内容。

7.4 乙方义务:7.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7.4.2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甲方报案。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家政服务公司家庭服务人员保险合同

家政服务公司家庭服务人员保险合同

家政服务公司家庭服务人员保险合同甲方(家政服务公司):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其家庭服务人员购买保险以保障各方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保险对象甲方所雇佣的家庭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姆、月嫂、育婴师、钟点工等。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意外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滑倒、摔倒、碰撞、烧伤、烫伤等意外情况。

2. 意外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乙方对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 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3. 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例如被保险人在工作中不小心损坏了雇主家的物品或对来访客人造成伤害等情况。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年/月/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总费用为______元。

费用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数量及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

2. 支付方式为在签订本合同后[具体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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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及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发生变动,被保险经营者应在一个月之内将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人员变动名单,对新增雇用家政服务人员所引起的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及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七)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八)被保险人及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及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家政服务消费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十)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家政服务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家政服务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引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
(四)被保险人及家政服务消费者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
(五)家政服务消费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及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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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现金、金银、首饰、珠宝、有价证券、票证、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因罹患疾病或传染病而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八)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非家政业务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及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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