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一、定义工程建设监理(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是指由监理人员(Supervision Personnel),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对施工单位(Construction Unit)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确保施工的安全,并保证工程的财务权益的服务过程。
二、监理范围1、技术监理:技术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活动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2、安全监理:安全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活动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安全。
3、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活动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环境质量。
4、进度监理:进度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活动的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进度。
三、监理要求1、施工方案监理: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方案、技术标准、施工程序、材料和设备等技术文件。
施工方案监理要求监理人员审查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符合规范要求。
2、施工工艺与质量监理:施工工艺与质量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活动的工艺过程、安全措施、质量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质量。
3、施工进度监理:施工进度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活动的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进度。
4、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活动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5、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监理: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活动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环境质量。
四、监理程序1、接受委托: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3、验收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符合规范要求。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是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一、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
监理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二、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职称或证书,并接受定期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业主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四、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开工、竣工等重要节点的会议,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抽查。
监理工程师还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五、监理报告的内容要求。
监理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监理报告还必须包括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跟踪。
六、监理费用的支付和管理。
监理费用必须按照相关协议和合同的规定支付,并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给监理单位。
监理费用必须合理、公正地计算和支付,不能任意降低或拖欠。
七、监理工程的保密要求。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信息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和管理,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八、违约与惩罚规定。
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不按时提交监理报告、泄露保密信息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甚至取消监理资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年导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个重要的职业,其在建设周期的每一个阶段都具有关键性作用。
监理旨在确保在建设期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经济、进度和环境卫生达到预期目标,使得建筑物在未来的使用过程中能够以最佳的状态为用户服务。
本文旨在制定一个全面的监理规范,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经济、进度和环境卫生达到预期目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监督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应遵守质量、安全、环境、节能等法律、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监理应根据监理内容编制监理方案,并受业主委托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实现全面、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监理体系。
第二章监理组织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应设置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确定监理负责人、监理员、技术员和办公室。
第七条监理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相关专业学位,经过监理培训,具备相关工程管理经验。
第八条监理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学历或职称,经过监理培训,在该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类型和技术领域具备足够的经验。
第九条技术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经过监理培训,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知识。
第十条监理机构办公室应对监理质量、工作时间、监理手续和文书等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做好监理经验总结及库存管理工作,对每一个监理项目应向监理负责人进行备案。
第三章监理程序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书面向业主提交监理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监理任务、人员配备及监理费用等关键内容。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化的原则。
第十四条监理工作的开展,应从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开始,至建设工程验收结束。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进度符合标准和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建监[1995]第73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2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23年3月1日起实行)1 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水平, 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活动。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对应资质旳工程监理单位, 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监理工作旳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 以及双方旳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
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协议步, 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有关服务一并委托旳, 应在协议中明确有关服务旳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有关条款。
工程动工前,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旳名称, 监理旳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旳姓名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波及施工协议旳联络活动, 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遵照如下重要根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原则;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献;3.建设工程监理协议及其他协议文献。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活动, 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旳规定。
2 术语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依法成立并获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活动旳服务机构。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 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原则、勘察设计文献及协议, 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协议、信息进行管理, 对工程建设有关方旳关系进行协调, 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旳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条本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防止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监理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四条委托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五条监理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监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
第七条监理内容包括:(一)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三)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四)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五)国家和委托人规定的其他监理事项。
三、监理期限第八条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第九条监理人在监理期限内应当全程驻守施工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理费用第十条监理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合理使用监理费用,不得滥用或者侵占。
五、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监理人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监理人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十四条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监理人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一、总则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管理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理资质要求1.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筑工程监理资质,且监理人员需经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2. 监理单位应具备独立承担监理任务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软硬件条件。
三、监理范围1. 建筑工程施工前所有准备工作的监理,包括施工方案、技术文件的审查和评估。
2.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包括质量检验、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等。
3. 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的竣工验收监理。
四、监理职责1. 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协助业主进行合理投资、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推进施工进度。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随时向业主报告监理情况。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隐患。
5. 监理单位应协助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五、监理报告和监理费用1.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测结果、安全情况等。
2. 监理单位收取的监理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结算,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
六、监理责任1. 监理单位对其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现施工方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2. 监理单位应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如果监理单位自身存在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违规处理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活动。
如有需要,本规定可进行修订。
总结: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检测和技术指导的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界定的重要依据,下面就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和检测,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技术指导。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图设计审核,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符合工程施工的实际需求。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施工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执行、施工质量的控制等。
3. 工程质量检验,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包括对施工质量、工程结构、工程材料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4. 技术指导,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规模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模标准是对监理活动的人员配置、监理范围和监理任务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的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配置,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配置监理人员,确保监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2. 监理范围,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明确监理范围,确保监理活动的全面覆盖。
3. 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监理任务,确保监理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实施,确保监理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依规,监理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定进行操作。
2. 科学有效,监理活动应当科学有效,采用先进的监理技术和手段,确保监理活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理活动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于规范和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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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实施时间】1996-01-01【发布单位】建监〖1995〗第737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
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现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