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汨水饲喂家畜;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
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畜禽在岀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发生疫情应及时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加强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兰环发[2016]338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城关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八)突出重点和简便以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管理、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病应急保障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兽医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甘兽医[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兽医〔2014〕69号)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2014年)》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我局拟于近期对全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三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工作内容,认真总结。
附件1: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2:考核表及打分汇总甘肃省兽医局2014年7月11日附件1: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2014年)》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拟于近期对全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三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措施。
具体考核方案如下:一、考核重点重点对各市州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春秋集中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动物防疫经费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范围市本级,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5个养殖场(小区)、10个养殖户,养殖场(小区)应当覆盖猪、牛、羊、禽四种。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一)市级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检查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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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省农牧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
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
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
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
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
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
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
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
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
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 /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一)养殖场规模。
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
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
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
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
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
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
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
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
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
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
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一)免疫接种。
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
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
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
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
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