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诊疗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兽医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一)严格审批权限。
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县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市(州)辖区未设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州)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和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市(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二)严格审批条件。
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1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处置室、手术室、兽药房和相应的隔离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6.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吉林省动物诊疗机构行为规范公示板”(见附件7)。
【习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解读

18、《畜牧法》对畜禽粪便、废水及 废弃物的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 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 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 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 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 失。 • (三)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 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 利用设施。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 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 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 市场给予扶持。 • (三)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的强制性要求。 • (四)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 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 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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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畜牧法》对进口种畜禽作了 哪些规定?
•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 期为六个月。 •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 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 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 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 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 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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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在哪些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
•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人口集中区域;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如下:一、规模标准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和2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牧业管理局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备案条件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省级规定规模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址选择。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1 -(二)配套设施。
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离。
(三)环保设施。
具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防疫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室、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五)饲养管理。
畜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推行清洁安全生产。
(六)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牧畜异地备案流程详解

养殖用地证明。
在国土资源局办理,符合养殖用地的条件即可办理。
环评手续。
在环保局办理,环保部门会派人现场考察,只要排污合格即可。
规划意见。
养殖场需设计好建设图纸,然后到规划局审核。
立案备案手续。
在发改委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畜牧局办理,防疫到位的养殖场一般可以拿到。
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也在畜牧局办理,这步骤相对简单,只需登记即可。
生产经营许可证。
先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到畜牧局审核,最后到工商局办理。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在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到畜牧局办理检疫证,然后再到林业局办理。
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
序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办理《畜禽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符合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达到规模场的标准,原则上占地面积3亩以上
二、提供材料
1、养殖场坐标或位置图和养殖场规划图
2、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3、申请书(养殖场所属土地村民委员会、镇街兽医站、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养殖场写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报请镇街兽医站初审,镇街兽医站现场查看养殖场是否符合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养殖场布局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治理方案,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书要同时征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土地备案人员携带申请书及其他所需提供材料到县畜牧兽医局生产科办理土地备案证明。
附:申请书格式
附件:
养殖场项目申请书
我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种类:,存养规模头(只),我场符合金乡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已制定了有效的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项目具体位置东: 西:南:北:
占用土地计亩,项目投资约万元,建设面积平方米。
我场在建设及饲养过程中严格按照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对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具有积极的意义。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对畜牧兽医信息化平台建设要求,省局组织对全省畜禽养殖场基础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需重新采集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为逐步实现对畜禽养殖、屠宰、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全程追溯管理互联互通奠定基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操作流程及时限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操作包括养殖场户信息登记及更新;信息审核;信息查询和统计。
其中:“养殖场户信息登记及更新”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通过网上平台(电脑端或手机端)录入所辖区域内养殖场户信息;“信息审核”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对所辖乡镇畜牧兽医站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查询和统计”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的信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均可进行信息查询和统计。
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填报及审核工作应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
二、登录方式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登录方式有两种:一是电脑端登录,网址为https://,选择“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进行登录。
二是手机端登录,关注96605 微信公众号,在功能菜单“个人中心”中“企业信息”进行登录。
三、填报内容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分为养殖场信息和养殖户信息,填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行业信息。
养殖场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界定的养殖规模为标准,且与国家“养殖场直联直报云平台”数据一致。
数据不一致时,请及时校对更新,并据实填写。
(一)养殖场填报内容1.基础信息:名称、养殖品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手机号、所在区域、详细地址、畜禽养殖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号、排污许可证号、是否环评、是否存在违建用房、粪污处理措施、粪污处理方法等信息。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