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 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 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 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 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 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 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 倍收取。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植被恢复费是指对破坏植被、破坏植被生态系统的行为所征收的费用。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影响到对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为了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保护植被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制定如下标准:一、植被破坏程度。
植被破坏程度是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
植被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轻度破坏指植被受到部分破坏,但仍能自我修复;中度破坏指植被受到较大程度的破坏,需要人工辅助修复;重度破坏指植被受到严重破坏,需要大规模的人工恢复。
二、植被类型。
不同类型的植被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和价值不同,因此在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需要考虑植被类型的差异。
常见的植被类型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根据不同植被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三、植被面积。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考虑到植被破坏的面积大小。
面积越大,破坏程度越严重,恢复费征收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同时,对于同一面积的植被破坏,如果是集中破坏还是分散破坏也需要进行区分。
四、经济补偿。
在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还应考虑到经济补偿的因素。
对于破坏植被的行为者,除了支付植被恢复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以弥补植被损失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损失。
五、监督和管理。
为了保证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合理使用,推动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六、法律法规。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且要与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一致。
在制定和调整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植被破坏程度、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经济补偿、监督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促进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破坏森林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按一定标准交纳的费用,用于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森林植被。
下面将详细介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首先,对于破坏森林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破坏的程度和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相应的恢复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轻度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对于中度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对于严重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8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
这样的标准能够有效地约束各方,促使其在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更加谨慎,减少对森林植被的破坏。
其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还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
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各异,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针对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对恢复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般来说,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恢复费标准相对较高;而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恢复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再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恢复费用的使用符合规定,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对于使用不当或挪用恢复费用的行为,应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恢复费用的有效使用。
最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恢复费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保障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是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的重要举措,通过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管理,能够有效地约束对森林植被的破坏,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恢复费用的有效使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是指对因采伐、火灾、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的森林资源减少或丧失的地区进行人工造林或天然更新,以及对退化森林进行保护和改良的活动。
为了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原则。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适用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植被类型、不同植被恢复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1. 人工造林费用,根据不同树种、不同地区的造林成本进行测算,包括苗木采购费、种植费、护树费等,人工造林费用按每亩计算。
2. 天然更新费用,对于天然更新的地区,根据植被恢复难度和成本进行测算,包括更新管理费、保护费等,天然更新费用按每亩计算。
3. 退化森林改良费用,对于退化森林进行改良和保护的地区,根据改良难度和成本进行测算,包括改良费、保护费等,改良费用按每亩计算。
4.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调整,根据森林资源的恢复情况和成本的变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可以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活动,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更新、退化森林改良和保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使用和管理应当受到严格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意义。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合理收费和使用,有利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落实。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定,认真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
总之,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推动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植被遭受破坏或损失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恢复受损的森林植被。
森林植被的恢复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至关重要,因此制定合理的恢复费标准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恢复费的计算方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损程度、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等。
根据不同的受损情况,可以采用按比例计算、按面积计算等方法进行恢复费的确定。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承载能力,确保恢复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恢复费的使用范围。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森林植被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植被的重新植栽、抚育、保护等工作。
同时,还可以用于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升森林植被的恢复效果和保护水平。
三、恢复费的监督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恢复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且取得了预期的恢复效果。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监督,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恢复费,并且按照规定使用。
四、恢复费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恢复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恢复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恢复费标准,更好地满足森林植被恢复的需求。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对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共同参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六、结语。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合理的恢复费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为后代留下绿色、健康的生态环境。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1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