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各方的法定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募集基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企业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签订和执行企业集体合同应坚持协商一致、合法合规、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其员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企业集体合同。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应当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全部或者部分员工、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制定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二)签订企业集体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阶段,向员工提供有关劳动报酬及工作条件的必要信息;(三)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完毕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或者与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会上进行表决或者选举,经过员工及工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签署企业集体合同;(四)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签订企业集体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员工代表、工会的基本情况;(三)企业集体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关系所适用的岗位、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内容;(五)用人单位与员工、工会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六)企业集体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七)当用人单位未履行企业集体合同的合同内容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商会、工会组织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法》的要求,积极协调企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条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五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企业章程等予以确定,并应当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
第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的机会,并且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解释,职工对集体合同必须明确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文明、公正、公平,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八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待遇、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合同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职工的休息、饮食、住宿、医疗、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加班、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内容,须经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职工与企业之间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定义为规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或者工会代表进行的集体劳动关系协商的一种法定形式。
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者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优先协商原则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加强内部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集体协商是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协议,有约束力。
第二章签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署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写明合同名称、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修订企业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对企业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劳动者的同意,并依法履行程序。
第三章内容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内容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奖惩制度及程序;(二)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三)劳动用工形式、用工规定;(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补偿;(六)保险、福利待遇及年度考核等方面的规定;(七)工会与企业管理之间合作的规定;(八)其他其中各方协商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作环境及工作安全等内容。
企业集体合同中应当约定企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实行考评机制,评估与奖惩体系。
2024年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

2024年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制度,保证职工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依法明确和遵守合同约定,保证职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履行义务,增强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和沟通,加强企业管理与服务,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
企业应当通过与职工和工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标准和规范,劳动保护和福利措施,加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由成立工会的职工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协商订立,列明订立时间、期限、有效性范围,具体内容,签署日期等基本要素,并经工会全体会议或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集体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和福利,安全生产保障,劳动保护,职工培训等方面。
企业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应当切实履行各自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期限内履行合同项下的内容。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商解决,确保合同内容的全面执行。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集体合同内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强化组织协调,保证合同约定得到切实落实,职工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双方应当保持诚实守信,尊重对方的权利,共同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共赢。
企业在制定和执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应当尊重职工参与的意愿和建议,加强和职工的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的目标。
企业应当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内容和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适应企业自身发展和职工需求的新内容和新规定,保证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有利于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编号:YB-HT-8488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工作内容;(七)劳动纪律;(八)合同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和代表选举等形式,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的制度性文件。
第四条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代表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制度,加强沟通交流,推动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企业用工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章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制度,鼓励劳动者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会组织,推动劳动关系协商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充分尊重和听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达成协议并书面签订。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事先公告,保证员工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劳动报酬以及加班、休假、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及时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三章企业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未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企业集体合同争议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签订企业集体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签订,并可以处以罚款。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2025年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合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成熟,大量企业和职工之间开始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也颁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了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内容要求,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合同基本要素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谈判后达成的劳动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基本要素:集体合同应在首部注明“集体合同”字样,并注明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当事人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和职工代表。
合同期限集体合同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相同,一般不超过三年。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条款。
签字盖章集体合同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企业内部公示至少15日。
合同内容要求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了合同内容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工资条款集体合同应明确工资标准及调整方式,同时明确各类津补贴及奖金发放办法。
工作时间集体合同应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办理方式,同时明确休息日、节假日及带薪年假等假期制度。
劳动条件集体合同应明确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工作场所环境等方面的保障。
保险福利集体合同应明确职工的保险及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合同应明确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和程序,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签订程序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也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协商谈判企业和职工代表应进行充分的协商谈判,并达成共识。
编写合同文本根据协商内容,编写集体合同文本,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会议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签字。
发布公示集体合同签字后,应在企业内部公示至少15日,并向劳动者宣传。
合同变更与终止集体合同的变更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和职工代表会议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集体合同的终止应在合同期满后及时更新,或协商达成新的集体合同,同时企业与其职工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提前终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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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工作内容;(七)劳动纪律;(八)合同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0617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感谢您的浏览! 下载修改即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