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号:DBJ/T01-27-2003

备案号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advanced building decoration

2003-08-05 发布 2003-10-01 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advanced building decoration

编号:DBJ/T01—27—2003

备案号: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2003 北京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标准》、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3]400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2]37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修编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二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二项标准为北京市推荐性标准,编号分别为DBJ/T01-27-2003、DBJ/T01-43-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0)同时废止。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前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科教[2002]371号)《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修订小组,对《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仔细的推敲考证,按照"推陈出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性强"的指导原则,以原标准的框架为基础,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新颁布的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高级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经验及施工技术经验,并充分考虑了高级建筑装饰的发展趋势,经过多次探讨和反复修改,最后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本标准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二七剧场路19号楼401室;邮政编码:100045; E-mail:pengjijun@https://www.360docs.net/doc/2e3627776.htm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名单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主编:朱希斌彭纪俊

副主编:彭跃军王心白班广生

主要编写人:刘大可李爱新路化林刘鸣宇沙会清朱红张义昆郑芸侯思军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术语

第三章基本规定

3.1 设计

3.2 材料

3.3 施工

第四章基层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吊顶基层工程

4.3 墙面基层工程

4.4 地面基层工程

第五章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5.3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 木门窗制作和安装工程

5.5 自动门安装工程

5.6 旋转门安装工程

5.7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第六章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金属板吊顶工程

6.3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

6.4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

6.5 花栅吊顶工程

6.6 玻璃吊顶工程

第七章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板材隔墙工程

7.3 骨架隔墙工程

7.4 活动隔墙工程

7.5 玻璃砖隔墙工程

第八章墙饰面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高级抹灰工程

8.3 饰面砖工程

8.4 饰面板安装工程

8.5 裱糊饰面工程

8.6 软包饰面工程

8.7 玻璃板饰面工程

第九章涂饰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9.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9.4 彩色喷涂涂饰工程

9.5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

9.6 美术涂料涂饰工程

第十章地面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木地板工程

10.3 塑料地板工程

10.4 地毯工程

10.5 块材地板工程

10.6 楼梯踏步工程

第十一章细部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木橱柜制作和安装工程

11.3 木窗帘盒、窗台板、暖气罩制作和安装工程

11.4 木门窗套制作和安装工程

11.5 木隔断制作和安装工程

11.6 栏杆、扶手制作和安装工程

11.7 装饰线、花饰制作和安装工程

第十二章厕浴间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2 楼板孔洞细石混凝土浇筑工程

12.3 水泥砂浆找平层和保护层工程

12.4 聚氨酯涂膜防水工程

12.5 五金配件、细木制品安装工程

12.6 玻璃镜安装

第十三章幕墙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框架式、隐框玻璃幕墙工程

13.3 全玻式玻璃幕墙工程

13.4 单元式幕墙工程

13.5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

13.6 采光顶工程

13.7 石材幕墙工程

13.8 金属板幕墙工程

第十四章仿古建工程

14.1 砌筑工程

14.2 石作工程

14.3 室内木装修工程

14.4 油饰工程

14.5 彩画装饰工程

第十五章工程质量验收

15.1 基本规定

15.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5.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

15.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附录A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F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1.0.1. 为统一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加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编制的依据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等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范、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0.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高级建筑装饰 building high decoration

一般认为,高级建筑装饰包括:具有三星级及其以上宾馆或相当于三星级及其以上宾馆装饰标准的综合楼、写字楼、影剧院、商场、文化设施等公共建筑及高档住宅、公寓工程等。

2.0.

3. 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4.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5. 面层 surface course

经装饰装修后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层

2.0.6.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7. 建筑地面 d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2.0.8.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件和玻璃板组成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9. 石材幕墙 stong curtain wall

板材为建筑石材板的建筑幕墙。

2.0.10. 金属幕墙 metal curtain wall

板材为金属板材的建筑幕墙。

第三章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装饰设计深度应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01-612-2002),装饰设计图纸应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DBJ01-613-2002)。装饰设计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设计阶段,并强化和土建设计的相互衔接。

3.1.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有关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3.1.3. 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和节水等有关规定。

3.1.

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5. 高级建筑装饰设计要贯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选用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3.1.6. 积极推行建筑装饰社会化生产,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手工作业,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之成为工业化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材料

3.2.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材料和产品的选择应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倡采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查验进场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复验。

3.2.

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严格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采用花岗岩石材、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样复验。

3.2.5.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2.6.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阻燃、防腐和防蛀处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3.2.7.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3.1.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努力争创装饰优质工程。

3.3.2.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施工应积极推行工业化、工厂化的施工方法,减少现场作业,缩短施工周期,减少现场环境污染,积极采用新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3.3.

4.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3.3.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通、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7.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安全保管,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环保、防火等的进场教育。

3.3.8.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以达到设计及装饰作业的要求。

3.3.9.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样板或做样板间(件),经有关各方确认。样板间室内环境应进行检测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3.3.10.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当必须同步进行施工时,应在装饰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及消防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室内外环境条件应满足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严格按照国家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3.3.1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施工现场清理,做到整齐、卫生、洁净。

3.3.1

4.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3.15.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遵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的规定,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于既有建筑或改建的高级装饰工程,应将原有主体结构验收(检测)报告及结构加固验收记录一并整理归档。

第四章基层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吊顶、内墙面及地面等基层工程的质量验收。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20%。

4.1.2 基层工程验收前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基层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3.暖卫、通风、电气等工程的验收记录及交接手续。

4.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的隐蔽检查记录。

4.1.3 基层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其品种、规格、质量、成型尺寸、构造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4.1.4 基层工程的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1.5 基层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人造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4.1.6 基层工程所用焊接件的焊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钢结构有关验收规范。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4.1.7 基层工程所用高强度螺栓,其形式、规格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4.2 吊顶基层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各种金属饰面板、纸面石膏板、木质板,矿棉吸声板、玻璃棉板、花栅、玻璃饰面板为面层的吊顶基层工程。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20%。

4.2.2. 吊顶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造型尺寸必须准确。龙骨架构排列整齐顺直,表面必须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3. 龙骨架构各连接点必须牢固,拼缝严密无松动,安全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4.2.4.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木吊杆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4.2.

5. 吊顶工程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

4.2.6. 吊顶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起拱;当吊杆长度大于1.5米时,应按规定设置反支撑。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7. 顶棚内的填充料品种、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必须干燥,铺设厚度均匀一致,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4.2.8. 装饰玻璃板的吊顶龙骨架构,其用料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4.2.9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表4.2.9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

法垫层楼地面找平层墙、顶基面

毛地板用沥青

做结合

层,铺设

地漆布

拼花木

板硬质

纤维板

面层

用水泥

砂浆做

结合层

铺设板

块面层

及防水

用胶粘剂

做结合层

铺设拼花

木板、塑

料板硬质

纤维板、

地毯面层

顶板

底、

骨架

墙、柱

地漆

拼花

板面

墙方柱圆柱

1 表

5122222 2 2

用2m靠尺

楔形塞尺

检查

2 阴

2 2

用2m托线

板检查

3 立

2 2 2

用2m托线

板检查

总H/ 1000 H/ 用经纬仪

高垂直度≤5 1000≤5 或吊线和

尺量检查

4 阴

2 2 2

用方尺和

楔形塞尺

检查

5 弧

2

用1/4圆周

样板和楔

形塞尺检

6 柱

2

拉通线尺

量检查

4.3 墙面基层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各种细木饰面、高级抹灰饰面、块材饰面、金属板饰面、涂料饰面、裱糊饰面、软包饰面和玻璃幕墙为面层的基层工程。

检验方法: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点数不少于总量的20%。对于柱群除横向做贯通检查外,柱体逐根检查。

主控项目

4.3.2 基层工程必须表面平整,立面垂直,接缝顺平,边角方正,尺寸精确。

检验方法:观察、拉线尺量检查。

4.3.3 钢、木骨架隔断墙,其结构必须符合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轻钢骨架的连接件应符合产品组合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4.3.4 钢、木龙骨(搁栅立筋)线槽安装位置必须正确,连接牢固,安全可靠,不得弯曲、变形,木件无劈裂,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4.3.5 墙体内的填充材料品种、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材料必须干燥、填充饱满、牢固、不得下垂;铺设厚度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质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4.3.6 以金属网做抹灰基层时必须钉结牢固,平服。接头在骨架主筋上,不得有翘边。基层灰和基体间粘结必须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及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4.3.7 以高级抹灰为饰面的基层应密实、平整、干净、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4.3.8 以块材为饰面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牢固、抹灰层无空鼓,基层表面干净,无油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材质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4.3.9 以胶合板、纸面石膏板为基层的质量要求:有防潮要求的部位所使用的胶合板和纸面石膏板使用耐水板面。表面干净、光滑,割面整齐,接缝处理严密、无挂胶,钉帽处应进行防锈处理,和骨架紧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3.10 以涂料、裱糊为饰面的基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抹灰面为基层的质量要求:抹灰面达到高级抹灰标准,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2.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防碱封闭底漆。

检验方法:观察。

3.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检验方法:观察。

4. 以涂料为饰面的纸面石膏板按本标准4.3.9条处理后,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检验方法:观察。

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 N型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 以溶剂型涂料为面层的混凝土面、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8%;以水性涂料为面层的混凝土面、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应大于10%;木制基层含水率不宜大于10%。检验方法:观察或进行含水率检测。

7. 以涂料为饰面的金属板基层表面,不得有油污、锈斑、鱼鳞皮、焊渣和毛刺,并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4.3.11 以清漆为饰面的木制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协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4.3.12 以软包为饰面的基层龙骨、底板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无翘曲、拼缝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13 玻璃幕墙基层的平整度、垂直度、预留洞应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其误差必须在连接件可调范围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测记录。

4.3.14 隐框玻璃幕墙和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预埋铁件的方法,和铝合金连接的紧固件必须使用不锈钢件。

检验方法:观察。

4.3.15 以玻璃为饰面的基层板应固定牢固,拼缝严密,表面洁净、平整光滑。木质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2%,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3.16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4.2.9的规定。

4.4 地面基层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塑料板、地毯、块材面层的基层工程。

检验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数不少于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4.4.2 基层表面必须平整、四角方正,有地漏和供排除液体的基层,其坡度应满足排液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尺量检查。

4.4.3 基层构造层(保温层、防水层、防潮层、找平层、结合层)的材质、强度、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各构造层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4.4 基层的防水层和基体、地漏、预埋管道处要结合严密,严禁渗漏。

检验方法:按有关规定做蓄水试验。

4.4.5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坚硬、、密实、洁净、干燥、不得有麻面、起砂、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4.4.6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第五章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铝合金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木门窗制作和安装、自动门、旋转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及玻璃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门窗的备案证明文件。

2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

3 、材料合格证书、门窗的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预埋件和锚固件;

2)隐蔽部位的防腐、嵌缝处理。

5.1.3 各类门窗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抽查。

2.自动门、旋转门应逐樘检查。木门窗和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5.1.5 当铝合金门窗或塑料门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1.6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7 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框和墙体间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嵌填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接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1.8 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自动门、旋转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建委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9 铝合金窗、塑料窗、木窗等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和多层建筑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2)中IV级水平(P≥2500 Pa);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不应低于V级水平(P≥3000 Pa)。

5.1.10 铝合金窗、塑料窗、木窗气密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中IV级水平(q≤1.5m3/mh)。

5.1.11 铝合金窗、塑料窗、木窗水密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8-2002)中III级水平(P≥250Pa)。

5.1.12 铝合金窗、塑料窗、木窗传热系数不大于3.5W/m2k。

5.1.13 距交通干线50米以内新建的住宅、学校、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应安装具有隔声性能的建筑外窗,其隔声性能不低于30dB(分贝)。

5.1.14 平开窗应设置单柄双锁点搬手。7层以上楼房不应使用外平开窗。

5.1.15 组合门窗拼接处应在室外侧打玻璃胶。

5.1.16 各类门窗上不允许安装使用塑料、尼龙材质的执手、支撑等配件。

5.1.17 推拉窗不得使用插销式窗锁;推拉窗的纱窗应安在室内。

5.2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铝合金门窗的品种、规格、尺寸、开启方式及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5.2.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2.4 铝合金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和框和墙体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 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500mm。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2.5 铝合金门窗窗扇必须安装稳定,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2.6 铝合金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2.7 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装饰面应无污染、划痕、碰伤。铝合金门窗表面处理应符合表5.2.7规定。

表5.2.7 铝合金门窗表面处理方法及标准

品种阳极氧化、着色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

厚度AA15 B级40—120μm 30μm

检验方法:观察;用膜厚仪检测或检查出厂检测报告。

5.2.8 铝合金窗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窗开关力应不大于50N;

2. 推拉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7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2.9 平开铝合金门窗的挤角处不允许穿透母材,必须用硅胶填平挤痕。

检验方法:观察。

5.2.10 铝合金门窗框和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室外宜用耐侯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2.11 铝合金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牢固,接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2 有排水孔的铝合金门窗,排水孔应通畅、美观,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表5.2.1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门窗框槽口宽度、高度≤2000mm 1.5

用钢卷尺量里角>2000mm 2

2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尺寸差≤2000mm ≤2.5

用钢卷尺测量>2000mm ≤3

3 门窗框槽口对边尺寸差≤2000mm ≤2

用钢卷尺测量>2000mm ≤2.5

4 门窗框(含拼樘料)正、侧面垂直度 2 用垂直检测尺测量

5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2 用一米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6 门窗横框标高 3 用钢卷尺测量

7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3 用钢卷尺测量

8 门窗框和扇搭接量 1.0 用钢尺测量

9 同一平面高低差≤0.3 用高度尺测量

10 装配间隙≤0.2 用塞尺检查

5.3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塑料门窗的品种、规格、尺寸、开启方式及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低于50系列(含50系列)的塑料型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5.3.3 塑料门窗的安装位置、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和框和墙体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塑料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 mm ,固定点间距应小于500mm。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3.4 塑料门窗及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应经热镀锌处理,壁厚不得小于1.2mm。型钢应和塑料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通过门窗料和洞口连接牢固。窗框必须和拼樘料紧密连接,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500 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检验记录。

5.3.5 塑料门窗扇应安装稳定、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3.7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3.8 塑料门窗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平开窗开关力应不大于60N;推拉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称检查。

5.3.9 塑料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牢固,玻璃密封条和玻璃、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3.10 排水孔应通畅,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5.3.11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门窗框槽口宽度高度≤1500mm 1.5

用钢尺量里角>1500mm 2

2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长度差≤2000mm 2.5

用钢尺测量检查>2000mm 3

3 门窗框(含拼樘料)正、侧面垂直度 2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2 用一米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4 用钢尺测量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4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窗内外框间距 3 用钢尺检查

8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2 用钢尺检查

9 平开门窗铰链部位配合间隙 1 用塞尺检查

10 推拉门扇和框搭接量 1.5 用钢尺检查

11 推拉门扇和竖框平行度 1 用一米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4 木门窗制作和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高级木门窗制作和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检验记录。

5.4.3 木材的品种、材质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高级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木材缺陷木门扇的立梃、冒

头、中冒头

窗棂、压条、门窗及气窗的

线脚,通风窗立梃

门芯板门窗框

活节不计个数,直径

(mm)

< 10 < 5 <10 <10

计算个数,直径≤材宽的1/4 ≤材宽的1/4 ≤20 mm ≤材宽的1/3 任1延米个数≤ 2 0 ≤ 2 ≤ 3

死节允许,包括在活节不允许允许,包括在活不允许

总数中节总数中

髓心不露出表面的,允

不允许不露出表面的,允许

裂缝深度及长度≤厚度

及材长的1/6

不允许允许可见裂缝

深度及长度≤厚

度及材长的1/5

斜纹的斜率(%)≤ 6 ≤ 4 ≤15 ≤10

油眼非正面,允许

其它浪形纹理,圆形纹理,偏心及化学变色,允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记录。

5.4.4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4 高级木门窗用木材的含水率

零部件名称含水率

门窗框

针叶材≤12

阔叶材≤10

拼接零件≤10

门扇及其余零部件≤10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检查记录。

5.4.5 木门窗的隔音、密封、防火、防腐、防蛀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检查记录。

5.4.6 木门窗的拼接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检验方法:观察。

5.4.7 木门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使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使用胶榫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4.8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4.9 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4.10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4.11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稳定,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12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4.13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和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4.14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检验方法:观察。

5.4.15 木门窗和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及嵌填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4.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口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和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4.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7的规定。 表5.4.17 高级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1 翘 曲

2

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

2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2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2 用1m 靠尺和塞尺检查

4 高度、宽度

0;—1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 高低差 框、扇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相邻棂子两端间距

1

用钢直尺检查

5.4.18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8的规定。 表5.4.18 高级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留缝限值(mm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 用钢尺检查

2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 直度 — 1 用1m 垂直检测尺检查

3 框和扇、扇和扇接缝 高低差 —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对口缝 1.5—2 — 用塞尺检查

5 门窗扇和上框间留缝 1—1.5 —

6 门窗扇和侧框间留缝 1—1.5 —

7 窗扇和下框间留缝 2—2.5 —

8 门扇和下框间留缝 3—4 — 9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3 用钢尺检查 10 无下框时门扇和地面间留缝

外门

5—6 — 用塞尺检查

内门

6—7

卫生间门 8—10 —

5.5 自动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推拉自动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2 自动门的型材、附件、玻璃以及感应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证。

5.5.3 自动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5.4 自动门的安装位置、使用功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自动门框安装必须牢固,门扇安装必须稳定,开闭灵敏,滑动自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推检查。

5.5.5 自动门边框、门梁、导轨、下导轮安装位置必须准确、牢固可靠,感应设备的安设位置、连接方法、开启方向、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和尺量检查。

5.5.6 安装自动门的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法、和门框和墙体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5.7 自动门中所用铁件必须做好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5.5.8 自动门的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9 自动门的配件应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功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启动检查、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一般项目

5.5.10 自动门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外型美观,表面洁净平整,无划伤、无凹坑,无污染,门扇对口缝隙微小、上下均匀,门扇运动过程中无噪音。

检验方法:观察。

5.5.11 自动门附件安装应齐全牢固,位置正确,满足功能要求,开启灵活适用。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5.12 自动门注胶应表面光滑平整,粗细均匀,无污染,接头处无痕迹。

检验方法:观察。

5.5.13 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3的规定。

表5.5.13 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留缝限值(mm)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门框槽口宽度高度≤1500mm 1.5

用钢尺检查>1500mm 2

2 门框槽口对角线长度差≤2000mm ≤2

用钢尺检查>2000mm ≤2.5

3 门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1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构件装配间隙0.2 用塞尺检查

5 门梁导轨水平度 1 用1m水平尺盒塞尺检查

6 下导轨和门梁导轨平行度 1.5 用钢尺检查

7 门扇和侧框间留缝 1.2~1.8 用塞尺检查

8 门扇对口缝 1.2~1.8 用塞尺检查

5.5.14 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4的规定。

表5.5.14 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感应时间限值(s)检验方法

1 开门响应时间≤0.5 用秒表检查

2 堵门保护时间16—20 用秒表检查

3 门扇全开启后保持时间13—17 用秒表检查

5.6 旋转门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金属旋转门和木旋转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金属旋转门、木旋转门及其附件、玻璃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5.6.3 旋转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6.4 旋转门的安装的位置、使用功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旋转门必须构造合理、结构可靠、安装牢固,预埋件数量、埋设、连接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推检查。

5.6.5 旋转门的上下旋转轴必须在一个垂直中心线上。

检验方法:观察、垂吊、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6.6 旋转门应外型美观,表面洁净,无损伤,无污染,无翘曲,上下及周边缝隙均匀。检验方法:观察。

5.6.7 旋转门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整体性好,满足功能要求,旋转灵活平稳,转扇平面角均匀一致,转动时无噪音。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5.6.8 密封条带(刷)安装应位置正确,平直牢固,密封性好,外露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6.9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9的规定。

表5.6.9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扇正、侧面垂直度 1.5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门扇对角线长度差 1.5 用钢尺检查

3 相邻扇高度差 1 用钢尺检查

4 扇和圆弧边留缝 1.

5 用尺检查

5 扇和上顶间留缝 2 用尺检查

6 扇和地面间留缝 2 用尺检查

5.7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7.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7.2 玻璃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图案和镀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和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5.7.3 下列门窗工程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钢化玻璃等安全玻璃:室内玻璃隔断;倾斜装配窗;落地窗;单块大于1.5平方米的门窗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和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5.7.4 门窗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应安装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5.7.5 门窗玻璃压条镶嵌、镶钉应严密、牢固,和框扇接触处顺直平齐。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和玻璃全部贴紧,压条和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3mm。

检验方法:观察;塞尺检查。

5.7.6 密封条和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安装密封胶条应在900拐角处断开,并采用450角粘接方式,胶条接口处要保持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5.7.7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清洁,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汽。检验方法:观察。

5.7.8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7.9 玻璃密封胶应粘接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腻子应填抹饱满、粘接牢固。腻子边缘和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钉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检验方法:观察。

第六章吊顶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花栅类吊顶及玻璃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各类吊顶的基层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6.1.3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 基层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3 面层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人造木板、人造饰面木板的甲醛含量的复试报告。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吊顶内的电线导管及线槽、桥架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2)暖卫、通风空调、消防等工程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其它施工记录。

1)吊顶内的管道试压记录;

2)吊顶内的设备调试记录。

6.1.4 改建新增的吊顶,对吊顶内可能形成结露的暖卫、消防、空调等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6.1.5 吊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其材质、留设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检修口、上人孔、设备口的收边、收口的材质宜和顶棚材质近似,以保证整体装饰效果。

6.1.6 在安装吊顶饰面板之前,应将灯具、设备口、消防喷头、烟感探头等的位置进行整体安排、规划,保证其位置美观,不影响装饰效果。灯具、设备口、消防喷头等和饰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

6.1.7 吊顶灯光片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隔热、散热措施,安装应牢固,并便于灯具维修。

6.1.8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且不少于3间或100m2;不足100m2时应全数检查。

6.2金属板吊顶工程

6.2.1 本节适用于各种金属条形板、方板及金属格栅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2.2 金属板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及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2.3 吊顶的标高造型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6.2.4 金属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2.5 金属板条、块分格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应对称、美观;套割尺寸应准确,边缘应整齐,不得露缝;条、块排列应顺直、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2.6 金属板的表面应洁净、美观,色泽一致,无翘曲、凹坑和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6.2.7 金属板的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板面起拱高度准确;表面平整;接缝、接口严密;条形板接口位置排列错开、有序,板缝顺直、无错台错位现象,宽窄一致;阴阳角方正;装饰线流畅美观,肩角压向正确、美观,割角交接严密、平整。检验方法:观察、拉线、尺量检查。

6.2.8 金属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表6.2.8 金属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5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平直度 1.5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分格线平直度 1

4 接缝高低差0.3 用直尺、塞尺检查

5 压条间距 2 用尺量检查

6 收口线高低差 2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6.3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

6.3.1 本节适用于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3.2 罩面板的材质、品种、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3.3 应对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并按照规定进行取样。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复试报告。

6.3.4 胶合板应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或施工试验记录。

6.3.5 吊顶的造型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6.3.6 罩面板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开裂或松动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

6.3.7 罩面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双层板的面层和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6.3.8 罩面板的开口边缘应整齐;护口应严密;排列应顺直、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3.9 罩面板的表面应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无锈迹、麻点、锤印;自攻钉排列均匀,无外露钉帽,钉帽应做防锈处理,无开裂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6.3.10 罩面板的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板面起拱准确,平吊顶表面应平整,曲面吊顶表面应顺畅、无死弯;压条应顺直、宽窄应一致、无翘曲;接缝、接口严密,无错台、错位现象;阴阳角收边方正;装饰线流畅美观,肩角压向正确、美观,割角交接严密、无错台。

检验方法:观察。

6.3.11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平直度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压条平直度 2

4 接缝高低差0.

5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5 压条间距 2 用尺量检查

6 收口线高低差 4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6.4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

6.4.1 本节适用于玻璃纤维、矿棉纤维、木质纤维等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4.2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材质、品种、规格、颜色、图案以及防潮、防火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4.3 木质纤维板的甲醛含量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复试报告。

6.4.4 木质纤维板的防火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4.5 吊顶的造型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6.4.6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安装必须紧密、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

6.4.7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开口边缘应整齐;护口应严密;排列应顺直、整齐、美观;设备口及灯具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位置应合理,和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暗龙骨暗装灯具和饰面板缝隙不应过大(小于1mm),且宽窄一致。受风压的吊顶板必须做固定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6.4.8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边缘切割应整齐一致,无划伤、缺棱掉角;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6.4.9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板缝、压条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明龙骨:龙骨顺直,接缝严密、平直;收口条割向准确,无缝隙,无错台错位;无划痕、麻点、凹坑,色泽应一致。

2.暗龙骨:纵横向板缝顺直、方正,无错台错位,收口收边应顺直,板缝宽窄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6.4.10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拼花图案位置方向应正确、端正,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严密、平顺;非整块板图案的选用应适宜、美观;收口收边应严密、平顺、方正。检验方法:观察。

6.4.11 纤维类板块的收口线、压条应平直,接缝严密、无错台,并应防止其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

6.4.12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4.12的规定。

表6.4.12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玻璃棉板矿棉吸声板木质纤维板

1 表面平整度

2 2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平直度 1 1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压条间距— 1 —用尺量检查

4 压条平直度—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5 接缝高低差—0.5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收口线高低差 2 2 3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6.5 花栅吊顶工程

6.5.1 本节适用于花栅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5.2 花栅的材质、品种、规格、成形尺寸、组装固定方法、颜色、花型图案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5.3 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验收记录和产品合格证书。

一般项目

6.5.4 花栅表面应平整;颜色应均匀一致。镀膜或漆膜应完整、无划痕、无污染,感观应细腻、光洁。

检验方法:观察。

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版)

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整理版) 每一项装饰工程都是一件艺术品,设计意味着对作品的创意和整体勾画,施工则是变艺术思想为现实的过程。无论何种风格的设计,无论多么精巧的构思,最终都要能通过能工巧匠来具体实现。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工人大部分来自木工之乡—四川和湖北,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强烈的责任心,但施工工人并不都是能工巧匠,所以室内装饰装修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工艺标准、质量标准以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并把这些标准作为发展基础,业主、公司质检部按照统一标准对水路、电路、厨房卫生间防水、进场材料、木工基层、木工饰面、油漆、厨柜、安装、竣工等十个部分逐步逐项验收,以此来确保工程质量。 (一)室内装饰装修的工艺标准 随着家庭装璜设计的多样化和装璜材料的日益更新,装璜施工方法也随之改变,故在98工艺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室内装饰装修工艺标准》。此标准与《室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共同构成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标准。室内装饰装修工艺标准(修订版1) 1、适用范围 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家庭装饰工程施工。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家庭装饰工程施工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按设计图纸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并达到一定的功能要求和艺术效果的过程。 2.2工艺标准 是指在家庭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性、功能性及美观要求,完成某一分项工程所采取的施工方法、用材要求、操作程序的规定。 3、本工艺标准与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相悖之处,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列为一般做法,如设计有特殊要求,另参照相应标准。如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采取其它办法,但必须保证安全性、功能性。 4、工艺标准 4.1 木工 4.1.1 地板木龙骨基层采用干燥落叶松或本松,上侧单面刨光,木龙骨毛料规格不得小于2.5cm*3cm。龙骨间距视地板规格定,但不得大于300mm。 4.1.2 地板木龙骨固定采用木针、钉子固定,木楔采用电锤打眼,钻头为10-12mm,间距不大于400mm,钉子不小于3.5寸。 4.1.3 清水漆踢脚线采用9mm多层板(9厘板)满铺作基层,贴饰面板后用实木线收边。踢脚线高度按设计施工。 4.1.4 踢脚线基层固定采用木楔钉子固定,木楔采用电锤打眼,钻头为10-12mm,间距不大于400mm,并成之字形排列。木龙骨隔墙上踢脚线基层须固定在木龙骨上。 4.1.5 混水踢脚线可采用12厚中密度板或9厘板加普通三夹板,与墙面固定方法同 5.1.4。 4.1.6 现场制作的清水漆工艺平板门扇基层采用双层18厚木工板框或松木板框,内置木工板块或木方,外贴饰面板压制而成,板框宽度不小于8cm,压门时间不小于48小时。双层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表格释义大全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条文说明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94—2008)条文说明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一2008)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条文说明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条文说明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条文说明 地面辐射供暖木质地板铺设技术和验收规范(WB,T1037—2008)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条文说明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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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修订内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于2018年05月01日实施。那么新的评定标准有哪些变化呢? 根据交通运输部厅公路字〔2009〕190号“关于下达2009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承担《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04)的修订工作。 本标准是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的全面修订。经批准后以《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颁布实施。 本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保持本标准作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技术依据的基础上,突出其强制性、限值要求和刚性要求;保持原有整体框架不变,简化评定程序,合理确定检验评定标准,明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定位和主导作用。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取消原标准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改为采用合格率法进行质量评定,相应地对分项工程检验项目和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 2. 对适用范围、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刚性要求、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调整修订了部分章节,第3章改为基本规定,原标准第12章环保工程改为第12章绿化工程和第13章声屏障工程两章。 4. 调整、修订了部分实测项目质量标准,增加了一般项目的最低合格率要求。 5. 调整了部分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在明确标准方法的基础上,鼓励采用精度高、效率高的快速检测方法。 6. 增加了结构混凝土外观质量限制缺陷标准和波形梁护栏板之间连接件的要求等。 7. 对工程划分进行整体修订,调整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8. 保持与公路工程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调整了相应的检验评定指标、检查方法和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编版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 总则 目的和适应范围 本标准包括公路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评定标准,是检验评定公路工程质量和等级的标准尺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抽查认定、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四级公路和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将建设项目按下列原则及附录A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单位工程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可以单独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工程。 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应按此种工程划分逐级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查,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自查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抽查资料和确认的施工自查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资料对工程质量逐级进行评定,作为交工、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的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评定单元,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进行评分。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评分值、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优良率和评分值。 分项工程评分方法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只有在其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分值之和为100分,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扣分。 分项工程评分一实测项目中各检查项目得分之和一外观缺陷扣分一资料不全扣分 (1)基本要求检查 各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包括了有关规范的主要点,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规定时,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2)实测项目是对规定检查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下列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测评分。检查项目除按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的项目以外,均应按单点(组)测定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并按合格率计分。 检查合格的点(组)数 检查项目合格率(%)= ————————————————×100 该检查项目的全部检察点(组)数

万科地产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017最新

万科地产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版本: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审批:日期: 主导部门:成品房管理部

目录 1 前言 (2) 2 基本原则 (3) 3 给排水管道 (4) 4 电气 (5) 5 抹灰 (8) 6 镶贴 (9) 7 吊顶与分隔 (11) 8 花饰 (12) 9 涂料 (13) 10 裱糊 (13) 11 木制品 (14) 12 卫浴设备 (20) 13 室内空气质量 (21) 14精装修工程验收参与部门 (22) 1 前言 1.1 为了加强精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统一精装修住宅工程质 量的验收,保证住宅套内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套内质量验收。 1.3 本规范规定了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的项目及其检查验收的 数量和方法,不涉及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机电安装等隐蔽验收内容。

1.4 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原则 2.1 装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适用、美 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 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2.3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 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还必须符合GB6566、GB18580~GB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进行验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2.4 厨房装修时严禁擅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 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2.5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 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6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 方可交付使用。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000-10-1] ?前言 ?1、总则 ?2、一般规定 ?3、绿化工程 ?4、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 ?附录A ?附录B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分部(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C 园林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附录D 绿化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E 大树移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F 园林建筑及小品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G 假山叠石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H 绿化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J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K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统一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有关各方面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1.03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国家和上海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确定。 1.04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的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建安标准中有关分项的规定。 1.05园林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1.0.2园林工程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园林绿化,第二部分为园林土建。园林土建由园林建筑、园林建筑小品、叠山理水、雕塑等内容组成。本标准仅对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等主要的园林工程内容作了规定,对园林工程中的挖湖堆山、雕塑等内容有待编写后补充。 1.03~1.0.4本标准的引用标准有: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上述标准以下简称建安标准);上海市标准——《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试行)》(DBJ08-18-91)、《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DBJ08-19-91)《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53-96)《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BJ08-54-96)、《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J08-53-96)、《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DBJ08-211-94)、《花坛、花境技术规程》(DBJ08-66-97)、《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DBJ08-67-97)、《垂直绿化技术规程》(DBJ08-75-98)、和《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08-231-98)。 1.0.5由于园林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标准的编写不尽完善,故有些园林工程例如:园桥、室外的排水工程、部分园路等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市政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还有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还有些园林工程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的做法,例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等,这些工程质量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的标准执行等等。 2、一般规定 2.1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1.2本条规定绿化工程的质量是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通常一个单位工程有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树木栽植工程和草坪、花坛、地被栽植工程等分项工程组成。但不尽然,有时一个单位工程仅有几个甚至一个分项工程组成。例如:一个草坪单位工程就由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草坪工程这三个分项工程组成。 2.1.3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表2.1.3中共列出七个分部,每个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由全部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划分与国家现行建安标准基本相一致。 2.1.4本条规定了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是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2.2质量检验评定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标准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标准 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理标准》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保证项日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日抽枪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达筑设备安装工程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超允许偏差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一个分项工程的检验项目含有几个,其中的每一个可称其为子项。 每个子项所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规定,且其中50%及其以上的处(件)达到优良标准要求,该子项即评为优良,一个分项工程所含的子项全部合格,且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子项达到优良标准者,该分项工程的基本项目即为优良。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他差范围内。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合格的标准。 2.优良 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在全部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分项工程为优良,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必须达到优良。 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是: (1)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中的锅炉安装、煤气调压装置分项工程; (2)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中的电力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电缆线路分项工程; (3)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中的有关空气洁净的分项工程; (4)建筑电梯安装分部工程中的安全保护装置、试运转分项工程。 (三)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

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我在网上刚找到的电子版文章: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27-96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我记得曾还求助过装饰装修版块的网友,但当时没有网友回复电子版资料。我相信装饰装修版块的网友们也是非常需要的。现贴出来与大家共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编号:DBJ/T01-27-2003 备案号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for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ofadvancedbuildingdecoration 2003-08-05发布2003-10-01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for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ofadvancedbuildingdecoration 编号:DBJ/T01―27―2003 备案号: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2003北京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标准》、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3]400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2]37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修编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二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二项标准为北京市推荐性标准,编号分别为DBJ/T01-27-2003、DBJ/T01-43-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0)同时废止。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前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科教[2002]371号)《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修订小组,对《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仔细的推敲考证,按照"推陈出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性强"的指导原则,以原标准的框架为基础,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新颁布的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高级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经验及施工技术经验,并充分考虑了高级建筑装饰的发展趋势,经过多次探讨和反复修改,最后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本标准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 1-2004)解析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F80/1-2004) 发布日期:2005-1-12 1 总则 1.0.1 目的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其环保、机电工程部分按相应具体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 1.0.3 与相关规范关系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准。质量标准与其他规范不一致时,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在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1.0.4 特殊工程 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殊地区,或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本标准中缺乏适宜的技术规定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参照相关标准或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2 术语 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2 评定 evaluation 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2.0.3 关键项目 dominant item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测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分项工程中除关键项目以外的实测项目。 2.0.5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6 权值 weight number 对工程项目或检测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所赋予的数值。 3 工程质量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本标准附录A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1 单位工程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2 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3 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3.1.2 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3.1.3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3.1.4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

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号:DBJ/T01-27-2003 备案号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advanced building decoration 2003-08-05 发布 2003-10-01 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advanced building decoration 编号:DBJ/T01—27—2003 备案号: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2003 北京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标准》、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3]400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2]37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修编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二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二项标准为北京市推荐性标准,编号分别为DBJ/T01-27-2003、DBJ/T01-43-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0)同时废止。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前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科教[2002]371号)《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修订小组,对《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仔细的推敲考证,按照"推陈出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性强"的指导原则,以原标准的框架为基础,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新颁布的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高级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经验及施工技术经验,并充分考虑了高级建筑装饰的发展趋势,经过多次探讨和反复修改,最后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本标准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二七剧场路19号楼401室;邮政编码:100045; E-mail:pengjijun@https://www.360docs.net/doc/2e3627776.htm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GB50300-2013 桂建质(综合类)—01

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填写,再交总监检查确认。填写时间在进场后、开工前。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并交总监检查确认。 2.表中的内容按序号为: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①人员任命与职责分工文件;②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人员签字与照片文件;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标准员;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的质量责任制;⑤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⑥技术交底制度。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测量工、钢筋工、木工等普通专业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包括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5)图纸会审记录:包括完整的设计文件、审图报告及相应的设计回复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应的设计答复资料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文件应加盖审图章。(6)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施工有明确的依据,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有针对性,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制度、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等。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装、检测、备案、维保与拆卸等。(11)计量设备配备:要求计量准确。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留置方案、检测试验计划等。 (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自检与交接检制度、项目周检制度、质检员日检制度、质量问题整改制度、缺陷修补方案、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资料

土方路基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 市政质检·1·1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工长 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主要工程数量 验收规范及图号CJJ1-2008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1 压实度应符合规范表 6.3.12-2规定 第6.8.1-1条 2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第6.8.1-2条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不合格点的实测 偏差值或实测值 应测 点数 合格 点数 合格 率(%) 一般项目1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 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 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 定、平顺。 第6.8.1-4条2 允 许 偏 差 路床纵断高程(mm) -20,+10 3 路床中线偏位(mm)≤30 4 路床平整度(mm)≤15 5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B 6 路床横坡(%) ±0.3%且不 反坡 7 边坡不陡于设计值 平均合格率(%) 施工 单位 检查 意见 质检员签名: 年月日监理 单位 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月日

市政质检·1·2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工长 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主要工程数量 验收规范及图号CJJ1-2008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1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 石、险石。 第6.8.2-1条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不合格点的实测 偏差值或实测值 应测 点数 合格 点数 合格 率(%) 一般项目1 允 许 偏 差 路床纵断高程(mm) +50;-100 2 路床中线偏位(mm)≤30 3 路床宽(mm) 不小于设计规 定+B 4 边坡 不陡于设计规 定 平均合格率(%) 施工 单位 检查 意见质检员签名: 年月日监理 单位 验收 结论监 年月日 填石方路基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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