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电力施工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
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
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
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
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⑴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⑵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⑶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⑷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⑸合同的有效期限;⑹违约责任;⑺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⑵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⑶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⑴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⑵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⑶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⑷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供用电合同日常管理措施

供用电合同日常管理措施一、合同签订管理。
1.1 明确条款。
供用电合同的条款得清清楚楚。
咱不能有模糊的地方,像电价咋算、用电容量多少这些,都得明明白白写着。
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合同条款就是这个地基,含糊不得。
要是条款不明,日后用电方和供电方就容易扯皮,这可不是小事儿。
1.2 核查信息。
签订之前,双方的信息可得核查好了。
供电方得知道用电方的地址、联系方式、用电性质这些。
用电方呢,也得了解供电方的供电能力、供电范围啥的。
这就像相亲,双方得先把彼此的情况摸个透,不然婚后(合作后)容易出问题。
二、合同执行管理。
2.1 用电监测。
供电方要时刻监测用电方的用电情况。
这可不是多管闲事,就像家长看孩子学习一样,得知道用电有没有异常。
要是用电突然大增或者骤减,可能就有问题了,也许是设备故障,也许是有偷电行为。
得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2.2 服务保障。
供电方的服务要跟上。
供电可不像卖白菜,卖完就不管了。
供电得保证稳定,停电得提前通知。
要是遇到故障,得像救火队员一样,尽快抢修。
用电方有啥问题,也要积极解答。
不能对用电方的诉求置之不理,那可就太不地道了。
2.3 费用收缴。
费用收缴要规范。
电价是多少就按多少收,不能乱收费。
也不能少收,毕竟供电也是有成本的。
对于用电方来说,按时缴费是应该的,要是老拖着不缴,就有点耍赖皮了。
供电方可以采取一些合理的催缴措施,比如发通知,提醒用电方缴费。
三、合同变更与终止管理。
3.1 变更管理。
要是用电方的用电需求变了,或者供电方的供电能力有调整,合同就得跟着变。
这变更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走正规流程。
就像汽车改道,不能乱闯,得按照交通规则来。
双方协商好,把变更的内容写清楚,签个字,这变更才算数。
3.2 终止管理。
合同终止也有讲究。
到了合同期限,或者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供电或者用电了,要妥善处理。
比如说,用电方要搬迁了,得提前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呢,也得把剩余的费用结算清楚。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电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五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就供电服务内容、用电需求、电价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用电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电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用电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效益,降低用电成本,保证用电安全并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共同维护供用电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不得私自改变电路和连接方式。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
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变更。
如因一方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和维权行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供用电合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和用户用电安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与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供电方应当依法履行供电义务,保证电力供应质量,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用电方应当依法履行用电义务,合理使用电力,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供电方应当向用电方提供格式化的供用电合同文本。
第六条用电方应当向供电方提供以下资料:(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负荷等信息;(二)用电设施的产权、用途、技术参数等信息;(三)用电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根据以下内容签订供用电合同:(一)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住所;(二)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方式;(三)供电时间、用电时间;(四)电价标准、计费方式;(五)供电质量要求;(六)用电安全责任;(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生效条件、期限;(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供电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电方供电,保证电力供应质量。
第十二条用电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力,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负荷。
第十三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方应当对用电方提供的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电方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用电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不得浪费电力资源。
云南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5.2.4 供电单位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签约人员负 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需组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
问)等相关部门会审。审查要点: 5.2.4.1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 5.2.4.2 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5.2.4.3 供电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5.2.4.4 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准确并可实现; 5.2.4.5 合同中是否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5.2.5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按分层分级的原则由供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进行签约。
5.2 供用电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5.2.1 供电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 电合同。
5.2.2 签订合同前,供电单位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5.2.3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 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
前言
为了加强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供用电合 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易志生统一编号。 本办法起草部门: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张岚、熊峻、刘菲海、郭琼英、余乐、包伟聪、罗征洋 本办法主要审核人:王文、李绍祥、张云虎、华擎炬 本办法由 廖泽龙 批准。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负责解释。
2024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合同”指甲乙双方为明确供用电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供电方”指甲方,即承担供电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用电方”指乙方,即接受供电服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1.2术语“供电设施”指供电方用于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设备、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用电设施”指用电方用于接受、使用电能的设备、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供电质量”指供电方提供的电能的电压、频率、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供用电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在供电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目的2.1供电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用电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能。
2.2用电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供电方提供的电能,并支付相应的电费。
第三章供电范围与用电性质3.1供电方应在其供电营业区内向用电方供电。
3.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接受供电。
3.3双方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电范围和用电性质。
第四章电价与电费4.1电价供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标准向用电方计收电费。
4.2电费结算用电方应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供电方支付电费。
4.3电费调整如遇国家电力管理部门调整电价,供电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电价向用电方计收电费。
第五章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5.1供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供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和维护供电设施,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5.2用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用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和维护用电设施,确保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5.3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改造如需对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进行改造,双方应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改造内容、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
5.4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检查供电方有权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如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用电方应按照供电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与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供应商管理内容与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供应商分层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供应商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供应商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供应商分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
供应商廉洁诚信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1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实现集团化采购质量、成本、服务、效率综合效益最优,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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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22113—2010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20 - - 发布20 - - 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职责 (4)
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6)
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7)
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10)
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12)
9 检查与考核 (12)
前言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秦华、曹重、钟林、雷鸣、陈超、方毅、叶慧萍、张喜树、陈宇峰、凌焕彬
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检查和考核,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供用电合同管理: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3.2 供用电合同签订:指供用电合同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和盖章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4 职责
4.1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供用电合同管理职责。
4.1.1 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制订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全网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对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2 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制订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本省供用电合同范本;参与重大供用电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对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 各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4.2 各级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5.1 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
5.1.1 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含6kV)的高压供电客户。
5.1.2 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220/380 V低压供电客户。
5.1.3 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供电客户。
5.1.4 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执行单一居民生活电价的居民客户。
5.1.5 趸售电合同: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
5.1.6 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方)向第三方(被转供方)供电的情况。
5.2 供用电合同的参考文本(见附录)由南方电网公司制定。
各省公司在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各省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统一范本(趸售电合同可参照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的格式制定)。
5.3 供用电双方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自备电源协议、补充协议等应约定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5 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
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6.1 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6.2 签订合同前,供电企业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6.3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掉。
6.4 供电企业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
6.5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由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
6.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业扩流程进行管理,业扩流程应在适当环节启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对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进行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与客户的签订确认工作。
具体时限由各省公司规定。
6.7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供电企业应与客户补签供用电合同。
6.8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范:
6.8.1 合同的生效
6.8.1.1 客户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和客户合同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
6.8.1.2 客户属个人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客户本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6.8.2 供用电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6.8.3 供用电合同中客户名称必须与客户报装登记名称、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名称相一致。
6.8.4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签约人必须是:
6.8.4.1 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6.8.4.2 属个人的,由该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交供电企业。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6.8.5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不能涂改。
6.8.6 供用电合同中有关于免除或者限制客户责任条款的,供电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提请客户注意,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1 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电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督促客户严格履行合同。
7.2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7.3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其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7.4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临时用电一般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三年)。
各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有效期。
7.5 供用电合同到期,且客户继续用电的,供电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与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
7.5.1 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7.5.2 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7.5.3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1 供用电合同管理应纳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8.2 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等文书资料,应作为客户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应由供电企业专人负责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8.4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5 供电企业的营销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9 检查与考核
9.1 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9.2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9.2.1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9.2.2 在供用电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正式供电的;
9.2.3 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
9.2.4 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
9.2.5 未按规定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
9.2.6 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