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条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六条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30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1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具有2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升级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六)企业业绩证明;(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八)企业设施设备清单。
第三章资质审批第十一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引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的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资质审批1. 申请条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从事工程监理服务所必需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
(3) 有较好的信誉和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4) 具有一定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2. 审批程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资料准备与递交: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准备相关资料,并递交给有关部门。
(2) 初审:有关部门进行材料的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现场核查:有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
(4) 综合评定:根据初审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批准资质。
(5) 发证:批准资质的企业将获得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等级划分1. 一级资质一级资质是对工程监理企业能力较强的评价,通常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3) 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财务实力。
2. 二级资质二级资质是对工程监理企业一般能力的评价,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3) 在过去一定时期内有一定规模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管理和财务实力。
3. 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主要是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初级能力进行评价,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少量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序列。
各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专业类别分为若干等级。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资质。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资质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资质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二、资质等级划分1.一级资质:具有国家一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等级最高,可以承接大型重要工程的监理任务。
2.二级资质:具有国家二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高于三级,可以承接中小型工程的监理任务。
3.三级资质:具有国家三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最低,主要承接普通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
三、资质管理要求1.资格审核: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经过资格审核机构审核确认。
2.资质维护: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登记更新和证明文件的维护,确保资质真实有效。
3.核心人员:工程监理企业需配备具有监理工程师职称的核心人员,确保项目的优质实施和监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4.监理经验:工程监理企业需具备一定的实际项目监理经验,有成功案例和良好业绩的记录。
四、资质管理机构1.国家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认定,对资质申请、更新和变更进行监管。
2.行业协会:监督指导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监理水平。
五、资质管理效益1.提升监理质量:规范的资质管理机制可以促使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自身服务质量,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建立诚信体系:资质管理规定有助于建立工程监理企业的良好信誉,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3.保障工程安全:严格的资质管理可以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结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理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行业的规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监理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努力提升自身实力,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标准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造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送大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标准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造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视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立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参加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假设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造、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立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对于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在资质认证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水平,保障了工程的安全、高效实施,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资质管理范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主要涉及如下方面:1. 资质等级:包括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业务方向、资质等级等要素。
2. 资质认证: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专业测试和考核,取得监理资质认证证书。
3. 资质备案: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范围。
4. 资质管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确保管理流程科学、规范、有效。
二、资质认证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
2. 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3. 熟悉工程监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诚信规范。
4. 拥有相应的监理技术、管理和组织资质,并具备与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质审批流程1. 提交资料: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2. 申报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审核。
3. 向申请者发出通知书: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企业发出资质认证通知书。
4. 现场审查: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5. 评审:主管部门依据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审。
6. 发放资质证书: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向申请者发放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制度1. 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常规业务、运营、质量、服务和合规等方面。
2.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和执行标准。
3. 确立合适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业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 经常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察和巡视,并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五、落实管理要求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体系,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
2. 确保对工程监理业务全面的技术储备和专业能力。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资质管理。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资质分类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按照《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六)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资质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监理企业资质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企业名称变更;(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三)注册地址变更;(四)组织机构变更;(五)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8号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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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
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