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 3 -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 4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关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拾取他人遗失财物是一个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拾得人是否可以保留或者变卖拾得物,以及如何处理拾得物等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拾取财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不能确定失主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因此,拾取财物是指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三、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1. 拾得物的返还(1)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失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
失主可以在拾得人交还拾得物后,对拾得人表示感谢或者给予适当的报酬。
(2)拾得人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在收到拾得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寻找失主,并及时返还给失主。
2. 拾得物的保管(1)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防止拾得物毁损、灭失。
(2)拾得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
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拾得物的变卖(1)拾得人不得擅自变卖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人不得擅自变卖拾得物。
擅自变卖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拾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拾得物。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
4. 拾得人的报酬(1)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现实⽣活中,对于⼀些法律上,针对⽇常中出现的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性质是各不相同,⽽对于这些拾得者的⾏为被称为物权的取得⽅式,不同情形的物品的取得⽅式都有所不同,那么,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们跟随店铺⼩编通过下⽂来了解⼀下。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拾得遗失物取得。
遗失物是所有⼈或合法占有⼈偶然丧失占有之物。
中国《民法通则》第七⼗九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出的费⽤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该法同时规定,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见,依据中国现⾏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失主(权利⼈),确实⽆⼈认领的,应由国家取得所有权。
然⽽,从世界民事⽴法的视⾓观察之,即可发现,关于拾得遗失物能够成为所有权取得的⽅法,存在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近代以来的诸多民事⽴法,基本上继受了后者,即绝⼤多数国家的民事⽴法认为,遗拾物的拾得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式之⼀,并且⼀般由拾得⼈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
2、⽆主物取得。
⽆主物是指没有所有⼈或所有⼈不明的财产,主要包括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继承⼜⽆⼈受遗赠的财产。
依中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规定,⽆主财产出现时,⼀般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死者⽣前是农村集体成员,如有⽆⼈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也可由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
当然,⾃然⼈、法⼈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的法律、政策⼜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法》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什么物权的原始取得⼜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他⼈的权利及意思表⽰⽽直接依据事实⾏为取得物权。
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研究

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研究近年来,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备受关注。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人而言,尽管他们可能会感到喜悦和欣喜,但同时也应该了解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好公民的义务。
在我国,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将其交还给失主,但是如果失主没有出现或者无法找到失主,则可以申请拥有遗失物的权利。
因此,遗失物的拾得人需要履行以下几种义务。
首先,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及时保管好拾得物,保证其原封不动地保存。
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遗失物的损坏或丢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尽力寻找失主并进行交还。
如果遗失物的属性较为明显,可以通过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发布失物寻回启示等方式,寻找失主。
如果拾到的物品内有失主的联系方式,应当尽快联系失主,协商交还方式。
最后,如果遗失物的失主没有出现或者无法找到失主,则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以申请拥有其所有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所有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要进行公示,让失主在公示期内有寻回的机会。
以下三个案例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案例一:小张在街上捡到了一只手机,手机丢失者没有出现。
小张及时将手机送到了派出所,并且在网络上发布了失物招领信息。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失主没有出现,小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了手机的所有权。
案例二:小李在地铁上捡到了一个黑色的背包,背包内有一些证件和钱包。
小李通过手机中的联系人信息,联系到了失主并及时交还背包,失主感激不已并赞扬其高尚品德和良好的公民素质。
案例三:小王在公交车站捡到了一只丢失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和银行卡。
小王及时在网上发布了失物招领信息,并将钱包交给了公交车站管理人员。
几天后,失主通过招领启示成功找到了钱包,并表扬小王公民意识强并且助人为乐的行为。
综上所述,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所有权。
做一个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公民,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拾取遗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遗物,即指遗弃的物品,通常指个人遗留下的财产。
在我国,拾得遗物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在拾得遗物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拾得遗物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拾得遗物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拾得遗物是指他人遗弃的物品被他人拾得的行为。
三、拾得遗物的法律后果1.归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遗物的人有义务将遗物归还给失主。
若拾得者拒绝归还,失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拾得者归还遗物。
2.赔偿责任若拾得者在拾得遗物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遗物毁损、灭失,拾得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保管不善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利归属在拾得遗物的情况下,若失主在合理期限内未向拾得者主张权利,拾得者可依法取得遗物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在失主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4.税收问题拾得遗物可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拾得遗物所得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拾得者未履行纳税义务,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拾得遗物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例如,拾得者将遗物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或者拾得者故意毁损、隐匿遗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四、拾得遗物的法律程序1.寻找失主拾得者应在拾得遗物后,积极寻找失主。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找失主:发布招领公告、联系当地公安机关、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信息等。
2.归还遗物在找到失主后,拾得者应将遗物归还给失主。
若失主对拾得者表示感激,拾得者可以接受失主的酬谢。
3.办理法律手续若拾得者无法找到失主,可依法办理遗物移交手续。
拾得遗失物我国是怎么规定

拾得遗失物我国是怎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关于拾得遗失物我国是怎么规定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拾得遗失物我国是怎么规定1、拾得遗失物我国的规定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我国拾得遗失物应当怎么处理1、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拾⾦不昧是我国的⼀项传统美德,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道德规范也发⽣了变化。
对于拾得遗失物,拾得⼈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关于拾得⼈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所谓拾得⼈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在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后,⽆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情形。
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在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后,⽆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丧失费⽤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关于⽆⼈认领遗失物的归属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内⽆⼈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关于拾得⼈对遗失物⽆权处分的法律效⼒⼀⽅⾯,就拾得⼈⽽⾔,若拾得⼈对遗失物⽆权处分,则拾得⼈同样丧失费⽤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就权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付所付的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此外,就受让⼈⽽⾔,若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未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则受让⼈实际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拾得⼈和有关部门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事由。
拾得⼈和有关部门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时间。
拾得⼈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公告期满⽆⼈认领的遗失物归属有哪些规定⽣活中很多⼈由于粗⼼⼤意很丢东西,运⽓好的情况下,东西会被找回来,运⽓不好的情况下,遗失的东西就找不回来了。
如果遗失的东西被某个部门捡到保管起来,联系不到物品的主⼈,遗失物就会被公告认领,那么公告期满⽆⼈认领的遗失物归属有什么规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公告期满⽆⼈认领的遗失物归属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年内⽆⼈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条【公告期满⽆⼈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年内⽆⼈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被⼈捡到之后应该怎么保管呢拾得⼈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拾得⼈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过⾼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
拾得⼈和有关单位不能⾃⾏拍卖、变卖遗失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如果当你捡到遗失物,应当⽴即返还给遗失物的权利⼈。
是得遗失物的⼈应该⽴即去通知权利⼈去领取,或者是交给公安部门有关部门相关⼈员进⾏处理。
公安部门相关⼈员在收到遗失物,如果知道权利⼈是谁应当⽴即通知其领取,如果不知道权利⼈是谁应当发放招领公告。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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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规范关联】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
【注意】
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
【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
【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
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
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
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
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
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
4.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解读】①由上可知,遗失物的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物权的,但是为了保护更加值得保护的受让人的利益,需要平衡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即:若受让人是从具有经营资质等的经营者够得遗失物的,即使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得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权利人支付受让人合理费用后,权利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这是对善意的受让人的底线性保护,也是受让人的抗辩性的权利,若原权利人不支付对价,则受让人可以不返还;
②此二年属于除斥期间;
5.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解读】当权利人从受让人处以合理价格取得遗失物后,应向无权处分人追回所支付的价格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解读】拾得人的法定义务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解读】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1.拾得人和失主之间,相当于无因管理,那么,拾得人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2.既然拾得人保管遗失物,为了发扬友好互助的美德,我们就不应该苛以保管人过重的注意义务,那么,我们参照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立法例,将拾得人的义务比照无偿保管的规则,当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时,拾得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注意:本法条用词严谨,即“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说明拾得人并无侵占的意图,若拾得人有侵占的意图,当遗失物毁损灭失时,需要对一般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参照无因管理的立法例,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但是可以向失主主张必要费用的偿还,此为底线性的规定;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读】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拾得人是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的,但是在我们国家,拾得人没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的,但是并不排除失主以悬赏广告的方式在“拾得人和失主”之间构建债的关系,其实质是通过悬赏广告所产生的支付酬金的法律效力;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读】①若侵占遗失物,则在拾得人和失主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拾得人当然无权请求必要费用;
②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拾得人并没有为将遗失物主动交还给失主的行为,自然就无报酬请求权,其与失主之间并未构成单方允诺之债;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解读】我们国家特有的规范,记住公告期为一年,此前的《物权法》仅6个月,这体现了国家不与民众争利、让利于民众的思想;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①漂流物,即顺着河流顺流而下的物、埋藏物即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规定有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发现人和埋藏人共有的立法例,但是,在我们国家,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比照“遗失物”的规则,应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
②若找不到原所有权人,则归国家所有,这属于我国特有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①俩个独立的物,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随主物一起转让(比如马和马鞍),是按照交易习惯来安排的;
②此法条其实包含俩层含义,一是物权变动,从物随着主物移转;二是债权约定(关于给付义务的约定),若是买卖双方对主物、从物的归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
比如,甲乙买卖汽车,甲说将车交给乙没有问题,但是汽车的备胎不能转移,则乙不能取得汽车的从物“备胎”的所有权;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读】①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为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后者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②天然孳息,比如母牛生的小牛、苹果树结出的果实苹果,因为母牛和苹果树都属于所有权人,所以小牛和苹果属于所有权人也是应有之义(即原物是谁的,孳息就是谁的。
即孳息由产生孳息的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是,若有用益物权人的,比如农村的土地上有张三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若张三利用土地从事农、林、牧副渔等产生的孳息,则应归属与张三;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也可以扩张类推适用于以用益为目的的租赁合同,即便没有构成用益物权,但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获得的孳息,也应属于承租人享有,则承租人可以通过租金等方式给出租人予以补偿;
③法定孳息,比如租金、利息,因涉及到法律行为,则可以根据法律行为来决定归属;
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解读】①此法条比较含糊,没有说明何为加工、附合、混合,以及加工到底是按照材料主义确定物权归属?还是按照劳作主义确定物权归属?
②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
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
③关于添附的所有权的归属,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目前我们国家并无法律规定,则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来确定物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