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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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B0M1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资料B0M1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一)年报 1.市场分类情况(BM01-001-101表) 9 2.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情况(BM01-001-105表) 10 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情况(BM01-002-101表) 11 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BM01-003-101表) 13 5.计量器具检定情况(BM01-003-102表) 14 6.行政区划情况(BM01-004-101表) 15 7.自治组织情况(BM01-004-102表) 16 8.各种收养性单位、自治组织比例情况(BM01-004-103表) 17 9.全市分区县收养性单位、社区服务情况(BM01-004-104表) 18 10.优抚及主要救助对象情况(BM01-004-105表) 19 11.全市分区县优抚及主要救助对象情况(BM01-004-106表) 20 12.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情况(BM01-004-107表) 21 13.收养性单位情况(BM01-004-108表) 22 14.婚姻登记情况(BM01-004-109表) 23 15.全市分区县婚姻登记情况(BM01-004-110表) 24 16.全市分区县火化遗体数、安葬人数情况(BM01-004-111表) 25 17.全市分区县村委会选举情况(BM01-004-113表) 26 18.社会组织情况(BM01-004-114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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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工商、税务、质监、民政)
11.登记结婚、离婚登记、火化遗体数、收养单位情况(BM01-004-202表) 39 12.各项税费收入分税种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1表) 40 13.各项税费收入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2表) 41 14.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3表) 42 15.营业税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4表) 43 16.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5表) 44 17.各项税费收入分单位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6表) 45 18.私营个体经济税收情况(BM01-005-207表) 46 19.私营企业税收情况(BM01-005-208表) 47 20.个体工商户税收情况(BM01-005-209表) 49 21.房地产业税收入库情况(BM01-005-210表) 50 22.各项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国税)(BM01-006-201表) 51 23.各项税收收入分产业情况(国税)(BM01-006-202表) 53 24.增值税分行业构成情况(国税)(BM01-006-203表) 54 五、附录 指标解释 1.工商 55 2.税务 55 3.民政 56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队各处室,各调查队,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怀柔区、延庆区统计局:
为保障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制定了《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7年9月25日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以下简称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北京总队)负责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证印制、核发和管理。

第三条调查证的颁发对象为北京总队、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各调查队及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怀柔区、延庆区统计局聘用的,承担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京政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

现就本市改革统计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长期以来,本市以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在了解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渠道已不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一部分经济主管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的统计职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大批企业划归地方管理和新财税体制的建立,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区、县政府对区域统计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

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已经势在必行。

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

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

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三)坚持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企业的原则。

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对企业采集统计数据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四)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

加快统计信息化步伐,以信息化促进统计制度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五)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

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的控制力,实现统计工作的快、精、准。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根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市局修订了《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北京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统计调查证的印制、核发和管理,市局法规处是统计调查证的核发部门。

市局及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对所聘用人员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组织实施调查的市局相关部门及区局是人员聘用部门。

市局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聘用部门所聘调查人员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及政策规范予以审核。

市局计算中心负责统计调查证网上审批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维护。

市局宣传中心负责统计调查证在北京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信息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统计调查证核发工作依托网上审批管理平台,实行无纸化网上审批。

第四条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并附个人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由聘用部门审核并存档,由聘用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聘用部门对申领调查证人员的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保密义务,组织对申领人统计知识、调查技能及保密义务的培训,使之具备从事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聘用部门根据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申领调查证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统计调查证有效期限。

调查证有效期限定为一年期和半年期。

第七条市局人事教育处根据聘用部门提交的申领材料,审核申请人与聘用部门的聘用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相关劳动法律及政策规范,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 北京市统计局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 北京市统计局

台账使用说明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必备的数据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

2.统计台账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时进行登记,并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及相关专业资料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删减、遗漏,需要增加的内容可在空白表格中补充。

3.4.本台账须妥善保管,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5.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验收记录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目录单项工程一览表单项工程一览表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台账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统计台账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统计局对《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2004年)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和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独开展或者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制发统计调查项目。

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统计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统计局为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等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并按程序向同级统计局申请。

第四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项目等;(二)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三)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四)不包括非强制性统计调查,如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开展的、调查对象自愿参加的电话调查、拦截访问调查等。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各统计直报单位,市统计局各处(队、中心):按照2003年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严格管理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现将《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调查行为,充分发挥全市统计系统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工作压力,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如下:1、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各专业专项调查项目的洽谈、立项,确定承办单位。

负责向局长办公会申报专项调查计划。

设计管理处签署“不同意”开展调查的项目,局长办公会不予研究。

2、专项调查项目计划每年度制定一次,经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向区县统计局公布。

调查计划确定后原则上按计划项目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紧急交办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特事特办原则专报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增加计划外项目。

计划外的专项调查,原则上由承接调查的处(队、中心)直接调查,不向下级统计部门布置工作任务。

3、列入计划的调查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调查实施前一个月向设计管理处提交调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4、统计指标体系比较完善,调查渠道畅通,报告期明确的调查的项目,应当作为常规性统计调查,及时列入统计调查制度。

5、建立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益,降低统计调查成本。

专项调查项目经费要加强管理,分项支付,专款专用。

建议各区县统计局参照以上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按照 统 计资
料 发布 年 度 计 划



社 会 发布 统计 资 料

确 需 对发 布 计 划 进行 调 整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告 说 明 调 整 的 具体 事 项 和 理 由

同 时



关部
应 在发 布 公 告 前将 调 整 情 况 告 知 同 级人 民 政府 统计 机构


经 市 政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贯 彻 落 实

北京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20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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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统 计资 料 发 布 管理 办 法



为进

步规 范本市统计资料发布 工作 保 障统计资

是指 生成 和掌握 市
、 、


经济 社会发展相

关 统 计数 据 的 政 府 组成 部 门
直属 特设 机构 直 属 机 构 派


机构

部 门 管 理 机构 以 及 承 担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单 位 等
本 办 法 所称 统 计 资 料是 指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计机 构 和 有 关 部

料 并定 期 发布 经 济社 会发 展 综 合 统计 资料


有关部

应 指定 本 部 门 负 责 统 计 资 料 发 布 的 工 作 机 构 明 确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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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县统计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和区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上述部门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本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

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是本部门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表,是指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包括以数字和文字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五条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与市和区县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当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第六条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批,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备案,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各部门为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紧急调查事项,市统计局又无此项资料的,可以组织一次性统计调查,统计调查事后应当将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调查资料报市统计局。

区县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资料报市统计局。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不得制发统计调查表。

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会同市和区县统计局联合制发。

第九条制发统计调查表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调查表,必须严格控制。

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

第十条制发统计调查表必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市和区县统计局以及部门制定的补充性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一条应当审批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由制发该调查表的部门向市或者区县统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批或者备案的函;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
(三)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相关文件。

包括制发该统计调查表的必要性说明以及背景材料、研究论证材料;
(四)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说明书。

包括调查目的,组织实施机构,项目负责人,调查结果的提供范围、方式以及时间;
(五)调查方案。

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分类标准、指标解释、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报送时间和执行期限。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统计局接到正式申请,并且申请者提供的相关材料齐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复函申请方;未被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统计调查,市和区县统计局即时完成统计调查表的审批工作,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可以事后补办。

第十三条经审批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和执行期限。

经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备案机关名称、备案文号和执行期限。

市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和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年度调查表及其调查周期小于1年的定期调查表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2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1年的定期调查表,其执行期限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经备案的定期调查表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次性调查表的执行期限到该次调查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执行期限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部门,不得在组织实施调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调查方式等。

如确需变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统计调查表中止实施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以正式函通知原审批或者备案机关。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保密;涉及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非经统计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

第十七条市统计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市和区县统计局审批和备案后执行的统计调查表目录。

统计调查表目录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名称、表号;
(二)组织实施调查的部门名称;
(三)审批机关名称和审批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和备案文号;
(四)执行范围和执行期限。

第十八条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被调查者有权拒绝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或者区县统计局举报。

第十九条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市或者区县统计局有权予以废止。

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泄露和提供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和区县统计局的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7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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