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的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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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

关于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

关于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摘要】关于处方药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讨论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目前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置使用。

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安康,确保消费者用药平安的有效途径。

而目前由于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消费者又缺乏自论文联盟.Ll.我保护和合理用药意识,导致处方药没有按处方销售或者随意销售。

另一方面,我国的医院是医药一体经营,医生处方难以流出,使消费者处于"医生开什么药,就得买什么药"的被动消费地位。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即使出台"处方销售登记制度"等措施,药品分类管理还是困难前行。

【关键词】处方药;管理;问题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使用不当,会给群众健康带来危害。

因此,我国对药品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大力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加强处方药监管,努力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和减少不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本文试就我国处方药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就监管对策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1药品分类管理的背景:1951年美国率先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此前人们可在药店自由购置药品,由于药品的使用过于随意,因此发生大量的药物不良反响,如著名的美国"磺胺酏剂(含二甘醇)中毒事件",以及欧洲的"反响停事件"等,这些事件促使各国开场注意药品的平安性问题,并开场着手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保证药品使用的平安性。

1.1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我国于1996年正式提出药品分类管理,并于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第10号令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试行〕?,正式宣布我国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同年7月,又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西药局部和中成药局部〕,标志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施行正式启动。

处方检讨书范文

处方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医院领导、各位同仁: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和自责的心情,向您们递交这份处方检讨书。

近日,在为患者开具处方时,由于我的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用药出现了严重偏差,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痛苦和风险。

对此,我深感懊悔,特此进行深刻反省,并作出如下检讨:一、检讨原因1. 对患者病情了解不够全面。

在为患者开具处方之前,我没有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包括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不准确,进而影响了处方的准确性。

2. 对药物知识掌握不足。

在开具处方时,我对某些药物的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等知识掌握不够,未能准确判断患者是否适合使用该药物,从而导致了处方错误。

3.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开具处方的过程中,我没有认真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药物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导致处方错误。

二、反省与改正措施1. 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我将认真学习药物知识,加强对药物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等内容的掌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开具处方时能够准确判断患者病情,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案。

2. 加强责任心。

在开具处方时,我将认真核对患者个人信息和药物信息,确保处方准确无误。

同时,我将提高对药物风险的警惕性,避免因疏忽导致患者用药出现问题。

3. 积极学习法律法规。

我将加强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临床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患者权益。

4.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交流。

在开具处方前,我将主动与同事沟通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5. 加强对患者病情的了解。

在为患者开具处方前,我将详细询问患者的病情,认真查阅病历,确保对患者的病情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三、对患者的道歉与补救措施1. 向患者诚恳道歉。

我将向患者及其家属诚恳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 重新评估患者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我将重新评估患者病情,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整改措施

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整改措施

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整改措施引言近年来,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

为了保障广大民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问题分析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现状当前,我国部分药店存在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现象。

一些药店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出售处方药。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给广大群众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此外,一些药店管理不善,处方药的销售环节存在薄弱环节,也容易造成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情况。

影响和危害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影响和危害。

首先,这种行为扰乱了医疗秩序,容易引发滥用药物的情况。

其次,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可能导致患者出现用药不当、剂量错误等问题,严重时还可能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和生命危险。

此外,这种行为也会破坏药店的信誉,损害药店的长期发展。

整改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解决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制定详细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销售处方药的审批和管理程序,规范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此外,还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加强监督检查为了加大对销售处方药的监督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加强对药店的日常巡查和抽查工作。

对于存在问题的药店,应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罚,通过公示曝光等方式,增加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加强药店管理药店作为销售处方药的重要渠道,必须加强内部管理。

药店应建立健全的销售处方药的制度和流程,完善处方的记录和保存机制。

每一次销售处方药都应该有明确的流程和记录,确保追溯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对药店员工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法规的意识,从源头上防止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

完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来解决销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问题。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问题与对策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问题与对策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问题与对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药店已成为人们获取药品的主要去处之一。

而在药店中,处方药销售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假药混入、处方不规范、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保障人们安全有效地获取药品。

假药混入是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中的一大隐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零售药店需要加强对药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只有合格的正规药品供应商才能提供药品。

零售药店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检测机制,对进货药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所售药品符合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处方不规范也是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常见的问题。

许多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并不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容易导致用药错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零售药店应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确保处方内容完整、准确,并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

零售药店还应加强对消费者的用药知识宣传,教育消费者正确使用药品,减少用药风险。

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影响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些销售人员缺乏药品知识和专业技能,无法提供准确的用药指导,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零售药店需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药品知识和服务技能。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才能胜任处方药销售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除了以上问题和对策外,零售药店还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康档案共享机制,实现处方药品的信息互通,减少用药重复和滥用现象。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处方药销售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体系。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只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对策措施,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处方药销售的质量和安全性,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零售药店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药店不凭处方药销售检讨书

药店不凭处方药销售检讨书

您好!在此,我谨代表本药店就近期发生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事件,向贵局及广大消费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现将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以期得到贵局的指导和帮助。

一、事件经过2023年3月,我店在开展春雷行动2023”着力整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被贵局查获一起网络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经查,我店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某品牌标注为OTC的葡萄糖粉剂,在店内RX补益类药柜上摆放,外包装印有“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字样。

执法人员调取了我店销售的该药品销售记录,发现2022年12月12日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给李某的该品牌葡萄糖粉剂销售票据标注其为处方药,该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也标注为处方药,但我店不能提供该订单处方。

二、原因分析1. 管理不到位:我店在日常管理中,对处方药销售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未做到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未能严格核查平台销售药品信息。

2. 员工培训不足:我店对员工在药品销售方面的法律法规、药品知识、处方药销售流程等方面的培训不够,导致员工对处方药销售的规定理解不透彻。

3. 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店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处方药销售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违规销售行为发生。

4. 药品质量管理意识淡薄:我店对药品质量管理意识不够重视,对处方药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认识不足。

三、整改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我店将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规定,确保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加强对处方药销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 完善员工培训:我店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药品销售法律法规、药品知识、处方药销售流程等方面的认识,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我店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处方药销售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销售行为合规。

4. 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我店将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意识,加强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5. 严格处罚违规行为:对违反处方药销售规定的员工,我店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问题与对策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问题与对策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问题与对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设施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

处方药销售涉及众多问题,如药品真伪、药品质量、药师和销售人员的资质等。

为了确保人们购买处方药的安全和有效性,零售药店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对于处方药的销售,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药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要求患者提供有效处方,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药店还需要定期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零售药店应该加强对处方药的采购和储存管理。

药店应该选择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的药品证明和相关资质。

在储存方面,零售药店要保持药品的质量和纯度,防止药品受潮、变质或被替换。

药店还应该定期清点库存,避免过期药品的销售和使用。

零售药店需要加强药师和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药师和销售人员是处方药销售的关键环节,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药品知识和服务意识,能够正确解读处方,指导患者用药,避免药品滥用和误服。

零售药店应该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零售药店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来提升处方药销售的管理效率。

通过建立电子处方系统,药店可以更加方便地管理处方信息和药品信息,避免处方的重复使用和药品的重复销售。

药店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服务,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处方药购买渠道。

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面临诸多挑战,但只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遵守法规,就能够确保处方药的安全和有效销售。

只有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和权益,才能够建立健康和稳定的药品市场,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2000字】第二篇示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药品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零售药店作为人们获取药品的主要方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些零售药店在售卖处方药时存在一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处方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处方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不断发展,药品销售和医疗行为日益复杂,处方权作为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法律地位和行使方式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处方权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处方权的法律属性、行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处方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二甲医院医生李某,在为患者张某诊疗过程中,开具了一项不符合诊疗规范的处方。

张某在服用该药物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遂将李某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开具处方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侵权,判决李某及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处方权的法律属性处方权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药物处方的权利。

在我国,处方权属于医生的个人权利,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生行使处方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用药原则:医生开具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宜的药品,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2)知情同意原则: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当向患者说明用药的目的、剂量、用法、不良反应等,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3)诊疗规范原则:医生开具处方应当符合诊疗规范,不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2. 处方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本案中,李某在开具处方时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违反合理用药原则:李某开具的处方不符合张某的病情和需要,存在不合理用药的风险。

(2)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李某在开具处方前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用药情况,存在知情同意风险。

(3)违反诊疗规范原则:李某开具的处方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诊疗风险。

3. 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及医院因以下原因承担法律责任:(1)李某作为医生,在开具处方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了合理用药、知情同意、诊疗规范等原则,构成医疗侵权。

(2)医院作为李某的医疗机构,未能对李某的处方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管理失职。

试论处方药必须凭处方才能销售

试论处方药必须凭处方才能销售

处方 药是指 凭执 业 医师或 助理执 业 医师处方 才 能购买 的药 物 。我 国药 品分 类管 理办法 开始 实行 以
来 ,从 2 0 —40 起 ,大 容 量 注 射 剂 、粉 针 剂 类 0 00 — 1
通过调 查 发现 主要存在 以下 几个 问题 :一是抄
方 。即药店 人员 为应付 药监 部 门的检查 ,在 晚上清 点药 品后 补上处 方 。二是药 店有 多家 医疗单 位 的处
t el e h be t eo a n ecit nd u s yd sr t n , o r t o s r u rh itr r ig orai eo jci f l gd sr i r g eci i s fu h d ep t o t :n ep in zt v si po b po me a f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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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 事 2 1 第 2 卷 第 2 00年 4 期
试 论 处 方 药 必 须 凭 处 方 才 能 销 售
赵显军 ( 山东省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德城区分局, 231) 德州 502
摘 要 : 目的 促进 药品分类 管理 的有效 实施 。方法 综 述 了药品 分类 管理 的进 展 情 况 ,分析 凭 处方销 售 处
wh c ai gd s rp i nd u sb e ci t n ss i iutt a r u . Reut n n lso n o d r ih s l e ci t r g yd s rp i swa odf c l oc ryo t n o o f s lsa dCo cu in I r e
销售处 方 药 和 非 处 方 药 ,发 给 处 方 药 定 点 销 售 标
是 明确界 定处方 药 。药店 销售 的药 品一 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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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
的思考
我国对处方药凭处方销售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自2000年4月1日起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2001年10月1日开始所有注射剂药品必须凭处方才能销售;明确2004年7月1日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要凭处方销售和使用;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目标。

然而,现实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较为普遍,正确适用有关法条规定予以惩戒对推进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有重要作用。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证据收集与适用法律等问题思考,以供同仁参考。

一、证据收集与注意问题
有案例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其证据仅仅只有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记载“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
令改正未改正”,而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一旦发生行政处罚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将使药监执法机关处于非常不利局面。

笔者认为,关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应当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证据来认定:一是购进处方药的凭证。

它证明的是处方药购进时间、购进数量;二是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存的处方。

保存处方证明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数量;三是现场核查处方药存量。

现场核查处方药存量要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中如实记录或用物品清单作为证据予以固定;四是要核查当事人是否有经营处方药的资格,没有处方药经营资格则是另外的违法性质,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中记明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或收集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五是要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有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证据材料。

此前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可证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或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也可证明;如何证明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数量大、品规多、经处罚仍然不改正等方面收集证据材料。

二、法律适用与注意问题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2款“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1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按照《药品流通监督观礼办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有案例适用违法法条仅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1款,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

(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首先违背了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药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药品管理法》三十七条明文确定的,该条文是确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性”的法律依据;(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的专门规章,该规章第二条第2款对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作了极为明确的规定。

该规章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具相同法律效力,按“特别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更不能缺少;(三)同时适用上述法律规章不存在重复、多余的问题,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违法性”体现更充分、更全面。

同时,要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的事实基础上,有“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事实才能作出。

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与思考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处罚决定内容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和“….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从形式上看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目前已有的案例也都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还包括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人可提出异议;但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确存在现实问题:一方面是充分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要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有证明“逾期不改正”的事实证据,也就是要有曾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给予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没有当事人妥善保管并配合提供的话就不能当场取得,没有这关键的证据材料就不能当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由执法人员当场处罚后再补齐证据程序又明显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能作出,当场处罚后再将证据补充完整应当说是极为不妥的。

已有案例是这样做的,甚至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未有提起,仅仅在案卷中附上(处罚决定后补
上)曾经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使该证据在案中显得有“极不适宜”和“孤单不合群”之感觉。

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即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必须做到这样几点:一是作出罚款处罚必须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证据,该证据只要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调查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中真实反映即可。

要做到这一点,稽查执法人员必须对所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理的情况专册备案,并随执法文书一起随身带,保证时间、事实依据准确;二是要注意所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当场处罚决定中要有反映,特别不能缺少“逾期未改正和情节严重”的事实,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事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三是案卷中应有曾对当事人作出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证据材料,只要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真实准确反映,过后存入案卷中应当说没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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