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要求法律认定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时,应该以该人有罪的确凿证据来进行,而不能凭空指控和推定。
这个原则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在中国的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宁可放过一千个有罪的人,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这个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人民的人权,尤其是对被刑事指控的人的权益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利侧重于阻止政府将无辜的嫌疑人逮捕、拘留、起诉或判罚。
这是因为政府的刑事控制权是非常大的,而个人的权利则相对脆弱。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立即的证据,政府却可以进行拘留或起诉无辜的人,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不公平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的引入,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同时也增加了对被控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与正义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公正,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无罪推定原则用证据确定是否有罪,从而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有罪推定原则则不同,它把证据的责任由控告人转嫁给被告人,即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正义,因为被告人很难拿出彻底的证据来否认自己的罪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
无罪推定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依据来进行判断和裁决,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将法律作为判决的根据,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法官应该在考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而不是凭空指控和猜测来判断嫌疑人的罪行。
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行为是符合法律和法治原则的。
无罪推定原则也体现了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应该有权利在无罪推定前享受自由和人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这种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保护了人民的人权,实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尊重和保护了人权。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项在西方思想解放运动中逐渐被法律界所熟知,并在资产阶级革命中逐渐资产阶级国家里面确立起来的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通常被表述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有权确认其无罪。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正当程序性原则,它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又保障了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正当人身权益。
无罪推定原则通过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被裁决前的正当法律权益,明确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支持疑案处理中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来实现其基本目标,这项原则的确立对于当代科学、民主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正当;刑事诉讼一、无罪推定的概念和特征(一)无罪推定的概念无罪推定原则即在司法程序没有确定地裁决某个人有罪之前,那么这时候此人从法律的层次上来说,就是无罪之人,或应被视为无罪之人加以对待。
这主要体现了如今的司法过程中对于人权、民主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
当前各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确认基本达成共识,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可以说也基本确认了这一原则,但从司法现状来讲,中国的无罪推定依旧有一些不足之处,因此这一原则并未在中国彻底地落实实施。
无罪推定原则滥觞于西方,其形成是有其复杂过程的。
在当时的西方封建社会发展阶段,刑讯逼供成为司法审问过程中的常态,如果一个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他就可能会被严刑拷打从而含冤结案。
这一讯问方式使得冤假错案比比皆是,这些以冤案结案的案例都写在法律史上令人深思。
封建社会中的这种蔑视人权之行为,也是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资产阶级逐渐掌握政权,作为其司法思想基础之一的无罪推定原则也逐渐被更多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资产阶级阶级革命的国家所接受。
在法院作出确认的有罪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应被视为无罪之人加以对待,这一论断思想使“被捕即有罪”的讯问方式逐渐被淘汰,减少了因刑讯逼供从未使被告人被逼认罪含冤之可能性。
无罪推定原则滥觞于西方思想解放时期,至今已经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完善。
法律论证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论证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实裁判者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以前,假定其无罪的法律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在案件终结时,如果法律事实裁判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则推定无罪。
从逻辑认知基础上来说,如果不能认定有罪,则事实上仍有无罪和有罪两种可能性。
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认定有罪,就要推定其无罪,这一推论过程具有非单调的逻辑特征。
文章将从法律论证的视角下,从证明责任和缺省推理两方面剖析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以期为法官裁判提供正当化的逻辑依据,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并推进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无罪推定;法律论证;证明责任;缺省推理一、引言前苏联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定罪通论》一书中说:“逻辑学对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
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①在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证中,基于过去发生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是否触犯了刑法,是否被证实有“犯罪意图”将是论证所围绕的中心。
由于刑事案件论证倾向于对人类过去行为的精神方面进行解释和理解,所以主张很难超越所有的合理怀疑而得到证明,所以刑法必须设定现实但公平的切实可行的证明条件。
由此引出了如下推论规则:每个人都被假定想得到其行为的自然结果。
②而该种法律论证形式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则表现为:刑事案件中,所争议的行为已经没有任何物证和书证,也不存在知晓真相的证人,被告方拒不认罪,也没有任何证据能与原告方所陈述的案情相印证,然而,法院也必须基于某种方式形成判决。
由此,便引出了众所周知的“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概述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浅议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白璐 璐
( 州大 学 法学 院 河南 郑 州 4 0 0 ) 郑 5 0 1
一
摘 要: 作为现 代法 治社会 重要 的一种 理念 ,无罪推 定是7 事 审判过程 中的基 本价值 追 求,也是 现代 法治 国家刑事 司法通行 的 t ' 4 项重要原 则 ,它的 宗 旨是按 民主 的要 求确立公 民的 法律地位 和 处理 国 家与公 民之 间的关 系。我 国1 9 年修 改 《 事诉讼 法 》 96 刑
一
、
认 识 这 一 问题 ,按 照 “ 疑罪 从 无 ” 的原 则 ,作 出 无 罪 判 决 。 这 一 规 定 同 国际上 解决这一 问题 的立法基本上是 一致的 ,反映 出了我国民主与 法制的进 步。 因 此 ,可 以 得 出 结 论 :无 罪 推 定 有 三 个 要 素 , 即 推 定 替 代 证 明 的 要求 ,证 明责任 的归属 ,证据不足 时的处理。这三个要 素是无罪推定 发挥作用 的标 志 。 三 、无 罪 推 定 与 我 国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关 系
( )理 论 上 的 探 讨 一
保 护的契 约 ,社 会就 不能 取消对 他 的公共保 护” , “ 如果 犯罪是 不 肯 定 的 ,就 不 应 折 磨 一 个 无 辜 者 ,因 为 在 法 律 看 来 ,他 的 罪 行 并 没 有 得 到证 实。” 1 8 年法 国 的 《 79 人权 宣言 》则首 次从 法律上 确定 了无 罪 推 定 原 则 ,其 中 第 9 规 定 : “ 何 人 在 未 经 判 定 有 罪 之 前 均 应 假 条 任 定 其无罪 ,即使认 为非逮捕不可 ,但为扣 留其 人身所不需要 的各 种残 酷 行 为 都 应 受 到 法 律 的 严 厉 制 裁 。 ” 此 后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为 欧 洲 大 陆 各 国所纷纷仿效 ,并逐渐为世界许 多国家所 承认 ,并相继写 入宪法或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中 ,成 为 一 种 具 有 世 界 意 义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原 则 。 1 4 年 l 月 1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 界 人 权 宣 言 》首 次 在 联 合 国 98 2 0 世 文 件 中 确 认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为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贯 彻 这 一 原 则 提 供 了 法 律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本文将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和发展,论述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影响,探讨其在我国的确立情况,及其对我国刑事活动的影响。
从其确立的情况,论述其对我国法治建设、改善人权方面的重大意义。
并在其论述中得出自己的一些司考,如何在我国更好的运用无罪推定原则,从被告人的权利,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等诸多方面探讨!二、关键词。
无罪推定,人权,法治,被告,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三、正文1.1绪论18世纪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时代步伐,法学方面的许多思想也于此洪流中产生。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残酷的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
只要还不能十分确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们知道,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专制擅断走向公正民主,盲目愚昧走向社会法治,保障人权与实现正义的历程。
对于人权保护有待进步的我国,在司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的法律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无罪推定原则起源及发展。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丰富的内容,正如我们知道的,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要保证嫌疑人的诸多权利。
概而论之,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
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权,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其权力!检察机关在有一定的证据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
法院依职责行使审判权,在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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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李文兵)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思想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或者说被告无需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相反,原告需要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
鉴于当今我国司法审判依然没有启用无罪推定原则,笔者建议将无罪推定原则明文写入宪法和刑诉法中,真正做到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保障人权,实现法治中国。
关键字:无罪推定有罪推定疑罪从无法治国家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本文作者将从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入手,深入分析和讨论无罪推定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沉默权等基本问题。
同时结合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无罪推定”,系统阐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
①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②二、无罪推定的基本规则①刘家琛,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②刘家琛,《刑事诉讼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第一: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
任何人未经审判均不得称为罪犯。
第二: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
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
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
第三:疑罪无从。
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
第四: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是沉默权的发源地。
三、无罪推定原则中的举证责任无罪推定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
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
那么,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首先,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③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
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再次,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当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我国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刑事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③姜成林,《逻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1993年出版,1997年重印,第43页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应首先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然后才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其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以非法所得论。
这种由犯罪嫌疑人负举证责任的情况,在证据理论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④四、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
但是,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
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
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而我国则不同。
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
⑤“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
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立有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将第12 条的立法意图解释为:“我们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的那种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不称被告人是罪犯,但也不④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⑤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如果假定他无罪,那么侦查机关对他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
因此,我们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
”⑥这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是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精神而确立的。
然而,笔者却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仍然没有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向该原则靠近了一步。
上述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仍然有着本质的区别,或者说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确立完全意义的无罪推定,只是吸收了其合理内核,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依然使用的是有罪推定。
六、正确使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应该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只有正确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才能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如何正确运用“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如何正确运用证据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把握好六个环节:第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对我国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和处理案件时,必须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要依靠调查研究;对被告人的口供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不要轻信,同时要重视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
第二、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刑诉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证据运用这一原则,无论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还是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都应当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该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都要对证据进行查证核实。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全面贯彻,是查明证据的真伪和正确判断其证明力的重要保证。
第三、忠于事实真相。
我们在运用证据时,要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因为客观性是证据的最根本属性之一。
证据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能证明什么,就实事求是地认定它证明什么,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既不隐瞒,又不捏造,如实地反映、⑥胡康生,李福成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版。
认定案件情况。
第四、推理符合逻辑。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推理论证的过程。
推理要正确,必须符合逻辑。
运用证据进行推理,是司法人员对证据运用、案件事实的思维,也应当符合常人的基本思维形式和规律。
第五、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如何把握“确实、充分”这一分寸,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有罪的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如果证据是一个孤证,没有排他性,或证据之间没有关联性,形不成证据链,那就不能认为证据“确实、充分”。
第六、运用证据必须合法。
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公开的证据使用。
如果必须采用该证据材料定案时,应当通过合法形式,转为公开使用的证据,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用秘密辩认方式制作的辩认笔录,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必须交转换为法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种类,否则运用就不合法。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我们每位司法人员都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强化证据观念,靠证据去办案,每个环节都要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真正做到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使真正的罪犯难逃法网。
小结综上所述,当今我国的刑诉法中依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而只是比以前的有罪推定原则有所进步而已,但是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如果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使用无罪推定原则,则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在刑诉法中的使用,笔者建议把无罪推定原则提升到宪法的高度,把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宪法中。
切实维护全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
同时,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外,其他罪名的认定都应当统一由起诉方(公诉人或者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口供的证明力大小问题,笔者同样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佐证,则应当根据疑点的利益归于被告人,使用罪疑从无原则,做出起诉罪名不成立的判决。
参考文献【1】刘家琛,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2】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姜成林,《逻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1993年出版,1997年重印【4】曾斌、肖琼,《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5】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