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0810)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规程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规程
一、引言【001】
1.1 背景介绍
说明研究或项目的背景和重要性
1.2 目的与意义
阐明本研究或项目的目的及其对相关领域的贡献
1.3 研究方法
简要介绍采用的研究方法或实施步骤
二、文献综述【002】
2.1 相关理论
2.2 研究现状
分析当前领域内的研究进展及不足之处
2.3 研究趋势
探讨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和研究热点
三、研究方法【003】
3.1 研究设计
详细描述研究的设计框架和思路
3.2 数据收集
介绍数据收集的具体方法和工具
3.3 数据分析
阐述数据分析的步骤和所用技术
四、结果与讨论【004】
4.1 主要发现
列出研究中的关键发现和结果
4.2 结果讨论
分析结果的意义及其对理论和实践的影响4.3 限制与建议
讨论研究的局限性,并提出未来研究建议五、合同信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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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合同管理,维护公园合法利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合同,是指公园因事业发展需要,或者按照工作职责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园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职责体系第四条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办相关合同,并履行合同调查、谈判、订立、履行和终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订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相关合同管理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事宜;(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五条公园签订的合同由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是合同的保存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二)负责管理单位公章、法人证书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负责承办部门上交的合同归档和保管。
第六条公园计划财务科依据合同支付条款进行付款,并负责履行对合同的财务监督职责,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财务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合同签订管理第七条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的,应当要求签订确认书。
第八条订立合同时应使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标准合同范本。
合同文本如需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由承办部门履行相应的报送审查工作。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资信调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应用指南-0810(简化)_图文共203页文档

自信是向成功迈出的第一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的基本原则
■ 与时俱进的原则
修订后的《规范》力求反映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如: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关 服务内容;调整监理人员资格等。
结构:章、节、条、表、附 录、条文说明 3-9章每章首节:一般规定 对本章涉及的主要内容均作 了一般规定。
原规范(GB50319-2000)
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A类表 (承包单位用表) B类表 (监理单位用表) C类表 (各方通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原规范无“相关服务”的内容
现规范(GB/T50319-2013 )
9 相关服务 含义:2.0.3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3 修订的主要内容
■ 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
现规范(GB/T50319-2013 )
■ 协调一致原则
修订后的《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在工程监理的定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 范围等方面协调一致。
■ 专业通用原则
修订后的《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尽量考虑各类工程的共性问题,不仅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工程。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工 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 外,还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等。
2024版事业单位业务合同管理制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事业单位业务合同管理制度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制定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合同定义2. 合同主体2.1 甲方2.2 乙方2.3 丙方3. 合同内容3.1 业务范围3.2 业务流程3.3 业务标准4. 合同期限4.1 起始日期4.2 终止日期4.3 续约条件5. 合同履行5.1 甲方义务5.2 乙方义务5.3 丙方义务6. 合同变更6.1 变更条件6.2 变更程序7. 合同解除7.1 解除条件7.2 解除程序8. 合同违约8.1 违约责任8.2 违约赔偿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修改程序10.3 终止条件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密责任12. 附则12.1 名词解释12.2 合同附件12.3 合同修订历史13. 合同争议的法院管辖13.1 管辖法院13.2 诉讼语言14. 合同的签署和份数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合同份数及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制定依据本合同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事业单位与乙方、丙方之间因业务合作所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合作事项。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是指甲方事业单位与乙方、丙方之间,为实现各自的发展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 合同主体2.1 甲方甲方是指依法设立并登记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业务。
2.2 乙方乙方是指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 丙方丙方是指与甲方、乙方进行业务合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4版合同制订与执行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合同制订与执行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制订依据和原则1.1 制订依据1.2 制订原则第二条合同主体2.1 合同甲方2.2 合同乙方2.3 合同丙方第三条合同内容3.1 合同项目3.2 合同标的3.3 合同价格第四条合同期限4.1 合同生效时间4.2 合同终止时间4.3 合同续约条款第五条合同履行5.1 甲方义务5.2 乙方义务5.3 丙方义务第六条合同变更6.1 变更条件6.2 变更程序6.3 变更生效时间第七条合同解除7.1 解除条件7.2 解除程序7.3 解除后的责任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8.3 违约赔偿金额计算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费用承担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密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法律变更的影响11.3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无效情形12.3 合同效力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附件内容13.2 附件效力13.3 附件更新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14.2 双方未约定的其他事项处理14.3 合同修改和补充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制订依据和原则1.1 制订依据:本合同的制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乙丙三方的协商一致。
1.2 制订原则: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合同甲方:(甲方全称)2.2 合同乙方:(乙方全称)2.3 合同丙方:(丙方全称)第三条合同内容3.1 合同项目:2024版合同制订与执行细则的相关项目。
3.2 合同标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或者其他事项。
建建字第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已经作废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2日)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字第78号文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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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签订行为,降低合同签订风险,提高合同审查效率,根据《合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合同示范文本,也即合同管理制度中所称的“格式合同”,是指由法务与行政监察部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起草设计,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后由法务与行政监察部统一发布的规范的、指导性的合同文本。
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种类
第四条合同示范文本是规范的、指导性文本。
合同承办人应自觉使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以规避合同签订、履行风险。
公司主要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买卖合同》、《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仪器设备类采购合同》、《模具订购承揽合同》、《承揽加工合同》、《产品模具委外加工合同》、《供应商守则》等。
法务与行政监察部将根据公司实际,结合相关业务部门的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充实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第五条目前公司主要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说明如下:
(1)《买卖合同》:适用于除设备、成品模具外的各种生产物料、零部件等产品买卖业务。
(见附件一)
(2)《产品质量保证协议》:适用于对采购的各种生产物料、零部件、设备或委外加工等产品质量进行保证的约定。
(见附件二)
(3)《供应商守则》:对于提供各种生产物料、零部件、模具、设备或委外加工供应商廉政及遵守合同的约定。
(见附件三)
(4)《仪器设备类采购合同》主要适用于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等相关业务。
(见附件四)
(5)《模具订购承揽合同》适用于由对方提供材料我司采购其成品模具的业务。
(见附件五)
(6)《五金/塑胶加工承揽合同》适用于五金材料、塑胶材料等的委外加工制造产品半成品或成品的业务。
(见附件六)
(7)《主体变更协议》适用于供应商或客户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后对债权债务等有关事项的约定。
(见附件七)
第六条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实行年度修订制度,特殊情况除外。
每年年底前由法务与行政监察部修订下发下一年度的合同适用文本。
第七条年度示范合同公布后,当某一业务模块未被示范文本涵盖,相关业务部门可向法务与行政监察部提出制定合同示范文本需求。
法务与行政监察部在对示范文本的通用性、使用频率等因素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制订示范文本。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及审查
第八条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文本的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凡国家或行业强制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业务部门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2)国家或行业无标准合同文本,但公司有示范文本的,业务部门应优先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3)暂无标准或示范文本的,由业务部门与对方根据法律、法规通过谈判协商制订;(4)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国家或行业通用的标准合同文本外,业务部门签订合同时原则上不得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须经法务与行政监察部审查同意。
第九条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不等于取代当事人的特殊需求,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特殊要求,经各方协商后可对示范文本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项目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以及签约方资质、资信、履约能力做必要调查并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相关业务部门若使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则合同无需提报集团法务部审查,只需按照公司分权手册进行权限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相关业务部门若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则应提报集团法务部审查。
本处所指的非合同示范文本包括:
(1)客户提供的合同文本;
(2)加工商/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文本;
(3)在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补充后形成的合同文本;
(4)其它非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相关业务部门提报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的流程为:相关业务部门填写《合同报批表》,由业务部门所属中心第一负责人加注报批意见后交集团法务部或派驻法务专员审查。
集团法务部在合同送审后3日内(特殊、重大合同的审核不受该期限限制)就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集团法务与行政监察部或派驻法务专员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核事项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1)审核事项法律关系清楚,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处理恰当的,出具无异议意见;(2)审核事项法律关系清楚,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但处理方式有所欠缺的,出具完善建议;
(3)审核事项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出具重大风险提示;
(4)审核事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具否定意见。
第十五条相关业务部门对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出具的意见没有异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1)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后出具上述第二项“完善建议”意见,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建议执行。
(2)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后出具上述第三项“重大风险提示”意见,相关业务部门应对风险作出评估。
合同是否放弃,最终由成员企业决定。
成员企业公司责任自负。
(3)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出具上述第四项“否定意见”,成员企业认为合同重要不应放弃,应提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相关业务部门对集团法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有异议时,应在接收到审查意见后三天内书面向集团法务部提出,并附带相关的说明和解释。
集团法务部视具体情况进行再次审查或者直接提交由总法律顾问、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集团法务部组成的联席会议解决。
遇有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时,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可委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本制度规定与《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相悖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其他未涉及内容则仍需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法务部。
制订: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