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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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违法案件是社会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严重影响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税务机关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即税务机关在独立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还将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纳入到其他执法部门的查办范围,实行协作查办。

下面我来探讨一下这一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方面,“一案双查”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违法打击的一种重要方式。

税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需要多个执法部门的协同办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税务机关具备独立执法权力,能够准确判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则具有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力,能够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案外情况、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通过“一案双查”,能够将税收违法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相关涉案人员综合起来,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查办效率。

“一案双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

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工作机制也有所不同,在协作办案中可能出现意见不统一、工作进度不协调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机制化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协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协同推进。

案件查办的难度较大。

税收违法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财务流程和涉及多个地区、企业、个人的关联关系,需要各个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保证查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案件查办过程中还可能面临涉黑涉恶、拒捕抗交、证据不足等问题,需要各执法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克服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优化。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培训和经验交流。

通过定期组织联合培训,让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提高对跨部门协作的认识和理解。

定期组织案例交流和经验总结,分享各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应对策略,推动协作工作逐步规范化、专业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协作查办的效率。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信息交流中的环节和时间消耗。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作者:王坚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04期摘要本文分析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思想教育、制度保障、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问题建议一、深刻认识“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延伸纪检职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需求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贯通纪检和税收业务,把监督执纪集成融入税收管理全链条,既丰富了执纪手段,延伸了纪检职能,又有利于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将有效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细、落实。

(二)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需求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加强监督是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保持良好税收秩序的有力保障。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着眼于具体的、微观的税收案件,检视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促使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增强法治意识,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三)是实现同向发力,增强税收治理能力的需求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能使纪检部门加强与税务稽查、征收管理、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通力协作。

既查处已有违纪违法行为,又发现税收制度的缺陷,有效化解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打造全要素的税收风险监控格局,有效增强税收治理能力。

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精准发现案源线索较难部分税务干部在稽查、评估、督察中发现问题线索时,怕得罪人,影响同事关系,当“稻草人”,遇到问题绕道走,不愿报告、不敢报告,使“一案双查”失去重要线索来源,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调查对象存在抵触情绪部分干部没有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虽能够配合检查工作,但大多存在抵触心理,约谈避重就轻,过程拐弯抹角。

在对周边同志的调查核实过程中,担心影响正常工作、影响单位形象,不配合调查工作。

(三)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部分稽查、评估、督察人员由于缺乏纪检业务系统性培训,难以识别疑似线索是否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容易造成触觉不敏锐、分析不深入,造成案源流失。

关于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在国税部门实施以来,实现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统一,在监控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监督税务人员规范执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基层国税部门在推行过程中进行了大量工作和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在新的税收形势下,一案双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结合基层国税工作实际,对如何进一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一案双查工作的现状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一案双查是对同一涉税案件根据不同目的进行的双重检查方法。

目前基层国税部门多措并举,扎实深入开展。

一是高度重视,思想统一。

基层国税部门都能把一案双查工作作为全局性重点工作提上工作日程,成立了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局面;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深入学习有关文件和精神,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将一案双查工作内容列入了目标考核办法,与税收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是广泛宣传,强化教育。

基层国税部门对外深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宣传税法,普及税法知识,积极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推动一案双查工作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内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一线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同时深入查找问题,积极整改提高,营造了实施一案双查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是全面落实,积极行动。

基层单位对稽查案件特别是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实施一案双查,明确划分稽查和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扎实开展,并及时对查办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既构建了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又提高了案件检查效率。

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制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根本取决于责任追究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反腐败斗争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落实过程中,由于责任追究制度与现实结合不够紧密、实施细则不配套、操作性不强以及执行落实力度不够等原因,致使责任追究“难落实”,难以发挥应有效力,制约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深入推进。

因此,要切实加强责任追究的研究和完善,以“一案双查”为抓手,强化责任追究,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一案双查”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确实惩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

但无法回避的是,在不少地方、单位和部门,对案件当事人的查处态度坚决、毫不手软,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则往往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种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不痛不痒、流于形式、缺乏刚性的现象,容易让领导干部产生“主体责任落实不落实一个样的''惰性思想,严重淡化了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工作实践中,储多因素导致“一案双查”制度落实难,如一些案件埋藏较深、年代跨度较长,案发时原任领导多已离职或升迁,追究起来“多有不便”或成为“一纸空文”。

再如“调查取证难”,部分案件上领导安排布置任务通过口头、电话以及当事双方当面布置,当下属出现违纪问题时很难证明领导的失职责任,调查取证“卡壳",责任追究无法深入。

在追究领导责任时,存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

就像《西游记》里妖精众多,但真正被金箍棒打死的却寥寥无几,因为那些有“主子”的妖怪在最后总会被他们背后的“菩萨”领走。

根据有关规定,当前,各地纪委主要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但由于上级纪委一般不掌管人财物,在一些地方,同级纪委不敢监督同级党委一把手的现象,比较突出,上级纪委的领导有被“虚置”的危险。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3篇)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3篇)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各种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案件本身的审理程序,还涉及到税务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等方面。

以下是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一、审理程序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现审理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案件审理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听证等程序;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时,没有及时告知纳税人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导致纳税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疑虑和不满;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而是单方面做出决定。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保全问题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往往具有特殊性和保密性。

因此,如何保全证据成为问题。

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时,对涉及到的证据保全不力,导致证据遗失或被破坏,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同时,有些纳税人也存在保全证据不力的问题,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加强证据保全工作是税务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司法独立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司法定位不清的问题。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但有时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现象,导致税务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受到损害。

这不仅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也影响了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法律适用问题税务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环节。

有时会出现税务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问题。

例如,有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明确规定的税收政策、法律规定等进行错误解读或理解不准确,导致对纳税人的权益产生损害。

同时,有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或不公平的问题,导致相同事实的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二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二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____年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年份, 税务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在这个年份,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点。

但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 以便进一步改进税务法律体系和提高税务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 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是速度缓慢。

____年, 税务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 而税务专门的法院数量和审理人员的数量并未相应增加。

这导致了案件审理的速度变慢, 等待时间变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也影响了社会的效率和正常的经济运转。

因此, 我们应该思考如何提高税务案件的审理速度, 可以考虑增加税务专门的法院数量, 提供更多的审理人力资源, 同时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和学习, 以提高审理效率。

其次, 税务案件的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受贿、徇私、破坏证据等现象, 这对于维护税收体系的公正和权威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 我们需要加强对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案件审理制度和纪律, 对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 应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另外, 个别税务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存在问题。

在税务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例如非法检查、非法获取证据等, 这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证税务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们应加强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同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 税务案件的信息化程度不高也是一个问题。

在____年, 在不断推进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趋势下, 税务案件的审理仍然存在一些纸质化和不规范的情况。

这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工作量, 还容易导致信息泄露和出错。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

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

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税收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针对这一情况,税务部门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旨在以更加严格的态度和更加灵活的手段,加强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查处效率和效果。

在实践中,这一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一案双查”工作模式进行分析和反思,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一案双查”工作模式的实践“一案双查”工作模式是指税务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不仅要依法进行税务稽查,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工作模式的出台,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个人,追缴欠税款项,从源头上减少了税收漏税的可能性。

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合作,可以更好地打击严重的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足以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

尽管“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税收违法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需要税务部门加强技术力量和人员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税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不够顺畅,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协作难度较大,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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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项城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

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

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

但目前,“一案双查”在实践中还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各方面:(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案双查”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在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这无疑涉及到单位的领导层的观念和管理方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领导层“政绩观”的影响。

如果开展“一案双查”,税务内部工作人员被查出问题来,既会影响单位的形象,又会影响干部的政治前途,因此有些单位出于保护内部人员的考虑,往往会用警告、批评、绩效考核或经济处罚等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任追究不彻底,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力度不够,缺乏严肃性、震慑力。

这些都导致了个别单位领导不重视,致使“一案双查”工作流于形式。

除此之外,内部监察部门受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人员编制少、综合能力不高也是“一案双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资格有待扩大总局的“一案双查” 内涵界定为:“对相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或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在这里可以看出,一案双查的工作对象其实包括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履职行为廉洁性,第二种其实是“一案双查”工作的重点,也是总局设计和出台“一案双查”的初衷和本意。

但目前,在一般的案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行为规范性方面,对这些问题,一般是由法规部门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如果涉及到履职行为廉洁性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税收违法违行为处分规定》等党纪条规进行追责。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双查”工作,基本上停留在对内调查的层级和水平上。

对外,尤其是在向行政利益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上,总局只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行为廉洁性查处的主体上进行了明确,但对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责、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以及执法权的具体范围却没有细致规定,导致监察部门在执法执纪资格上先天不足。

具体而言,就是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并没有相关资格和法律依据,到企业去行使核实检查是否存在履职行为廉洁性的职权,因此,更不具备向纳税人进行取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实践中,一般在办理双查业务中,都是以向纳税人获取《有关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说明》的方式来作为“一案双查”的证据。

另一方面,即便是对内,我们获取证据的手段也仅仅限于询问等少数方式。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一案双查”不仅要运用稽查手段分析涉税违法事实,查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还要找到征管漏洞,查处税务机关自身的不作为、缓作为、滥作为等不法行为。

在现行的征管稽查模式下,监察人员与稽查人员、征管人员在一个系统或者一个单位,在发现征管人员存在上述不法或不规范行为时,碍于情面,导致“一案双查”很难落到实处。

(四)部门合作有待加强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对于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行为的线索,稽查部门有时并不会主动在卷宗中有所提及,或向监察部门反映、提交或移交相关线索。

尽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要求: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一案双查转交单》,连同稽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交监察部门。

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案件稽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案头分析,认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

对稽查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在线索提供和信息支持上依然存在其他部门对监察部门消极应对等问题,大大降低了监察部门在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的效率和质量。

(五)监察部门人力资源不足在“一案双查”工作的过程中,监察人员除了熟悉纪检监察各种规章制度外,还需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工作,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发票专项整治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同时监察部门还要完成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工作量较大,加之查处案件有时涉及到征、管、查等税收执法方面的业务,又涉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因此,需要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而目前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都缺乏复合型人才,严重制约了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有效推动“一案双查”工作的建议(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监察要加强与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相互沟通和配合,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

监察部门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之一,既要做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自身权力的规范行使,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廉,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发挥监察部门应有的作用。

除此之外,监察部门也要争取各相关单位的积极支持,做好一案双查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主动作为,形成一案双查工作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关键。

在案前稽查部门选案环节,监察部门要及时与稽查部门联系,使其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联系监察部门,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

在案件查处中监察应主要检查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稽查办案过程,加大对稽查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

在案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和稽查部门按季召开“一案双查”工作互动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对于“双查”案件,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监察回访,重点关注税务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

(三)提升监察干部队伍素质纪检组长是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排头兵,是双查工作的主要组织协调者,对双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配强纪检组长。

在纪检干部的配备上,要将稽查、征管基础和系统操作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作风扎实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使“一案双查”工作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要重点组织各级纪检监察人员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除此之外,还要优化监察部门人员结构,尽可能把年龄轻、懂业务、会查账、素质高和守纪律的干部充实到“一案双查”工作一线,建设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一案双查”队伍。

(四)创新“一案双查”工作方法在总局有关“一案双查”的现有规定下,大胆进行工作创新,首先要细化国税系统的“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着力在“廉洁性”方面难以取证等问题上寻找到着力点和突破口。

同时创新办案手段。

赋予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检查权(或办理《税务检查证》),在必要时加强与公检法和纪检部门的联系司法;其次,在各级稽查部门设立派驻监察员工作组,与稽查局一道协同作业,形成在办理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同步开展对相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或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的工作,增强“一案双查”工作的成效;最后,绩效考核是切实落实履行“一案双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将“一案双查”常态化列入绩效考核,使之成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业态。

(五)强化责任追究监察部门作为“一案双查”工作中的主要负责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实用的“一案双查”责任追究考评体系,进一步明晰“一案双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一案双查”工作和纳税评估、征管质量检查、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问题,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惩处,同时,要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快办快结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和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运用综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确保“一案双查”工作深化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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