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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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保税物流中心功能、优势等

B型保税物流中心功能、优势等

B型保税物流中心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1.保税仓储:可保税存储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和已申报出口的货物2.国际物流配送: 货物可自由配送给境内,外企业,也可与国内其他海关监管特定区域之间进行结转3.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可从事不改变货物化学性和不超过海关规定增值率的简单加工4.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与境外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5、口岸功能:实现内陆地区保税物流中心与港口的联动,企业直接在保税物流中心海关报关(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物流中心环节退税)6物流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功能.二、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作用:1.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2.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3.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三、保税物流中心的有政策优势:1.进入中心视同进出口;深加工结转货物只要报关进入中心即可享受退税,避免像过去那样须将货物运到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一日游"。

2.中心内注册的企业,可自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国际货运代理权,货物境内运输权。

3.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和。

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放宽对进出货物的外汇管制.资料1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于2005年8月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规划面积1300亩,其中一期规划面积23.1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道路4000米和交通网络, 水电,通讯等配套,建设卡口1353平方米,围网2000米及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并完成海关监管仓库2000平方米和专业保税仓库12000平方米及集装箱堆场12000立方米.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 的选址紧靠3 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和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资料2北京李桥保税中心(A型)是2004年3月经北京海关及顺义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北京地区最大的保税中心,其中一期总体规划面积为1.2平方公里.主要功能是向国内外企业提供进出口商品的寄售展示,保税仓储,流通加工,监管运输,分拨配送,信息处理以及物流管理咨询,技术培训等一体化服务.实行封闭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信息化保税平台监管模式,严格控制风险,提高管理绩效.资料3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2008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这是目前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特殊功能区之一,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面积195.63公顷,它不仅保证了空客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对于建立北方航空货运中心,聚集航空产业项目,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根据国务院批复,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享受与保税港区同样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目录内容提要写作提纲正文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概述 (4)(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 (4)(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 (5)(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义 (5)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5)(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模式不固定 (5)(二)公允价值的获取 (6)(三)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 (7)(四)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 (8)三、解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0)(一)确定积累时间统一计提模式 (10)(二)统一的度量标准 (11)(三)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 (11)(四)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12)(五)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12)参考文献 (15)内容提要在六大会计要素中,资产是最重要的会计要素之一,与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B保

B保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具体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方面了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货物的报关
1、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2、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3、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时,海关可以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ps: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
根据国务院批复,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享 受与保税港区同样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
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 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与贸易问题研究专家、南开大学教授徐复认为, 保税港区是经济自由区的一种表现形式,向国际先进的自 由港、自由贸易区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保税港区是世界自 由港在中国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中国化的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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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于2005年8月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规划面积
1300亩,其中一期规划面积23.1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道路4000米和交通网络、
水电、通讯等配套,建设卡口1353平方米,围网2000米及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
的综合办公楼,并完成海关监管仓库2000平方米和专业保税仓库12000平方米及
流中心海关报关(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可享 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物流中心环节退税) 物流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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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作用:一是解决一般贸易出 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二是解决一般贸易进口 商品保税问题;三是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 结转货物问题。
保税物流中心的有政策优势:进入中心视同进出 口;深加工结转货物只要报关进入中心即可享受 退税,避免像过去那样须将货物运到香港(不做 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一日游”。中心内注册 的企业,可自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国际货运代 理权、货物境内运输权。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和 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 许可证管理。放宽对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 的外汇管制。
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则寄托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 兴和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希望。大窑湾保 税港区的设立有利于促进东北大物流的发展,使 大连成为东北地区国际物流服务中心。同时,东 北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 改造,迫切需要一个具有自由港功能的航运中心 发挥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集散、辐射作用, 并占领东北亚地区航运制高点。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2008—06—03 11:28:51)为适应制造业发展,加快出口加工区等功能完善,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的定义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通常是对来料进行流通性的简易加工.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A型和自用型物流中心A型。

(1)公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区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里监管场所。

(2)自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中国境内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承包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B型可设有对货物进行深入的加工的保税仓库。

二、两者区别1、构成区别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的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2、审批和验收程序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部门验收.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企业资格条件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4、出口中心货物管理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

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

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海关设立的一个特殊税务区域内专门从事货物保税仓储、加工、分拣、分销、跨境贸易等业务,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是我国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保税物流中心运作过程的监管,规范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行为,提高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机构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商务模式,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货物的进出口、仓储、配送、加工、委托销售、归类、分类、再加工等。

为了规范和规划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我国海关设置了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机构一般是海关,海关将根据协议、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进行监管。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是指保税物流中心(B型)向海关申请进入特殊保税区的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区的程序过程和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要先向海关提出入区申请,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

同时,需要填写申请表。

2.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及真实性申请人要将有关申请材料准备充分、齐备,并做到真实有效,确保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可靠。

3.海关审批海关对入区入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会给予准许进入特殊保税区的批件。

4.入区申请人在持有合法的手续、批件的情况下,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管理和监管为了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海关会采取多项管理和监管措施:1.签订协议海关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申报备案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特殊保税区后,需要根据海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备案,包括物品、仓库、操作人员等。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B型比较分析表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B型比较分析表
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企业资格条件
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货物管理
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
功能
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
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海关封闭的监管区域,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B型比较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
(3)A型与B型的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
构成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集中布局的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审批和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序
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部门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一、业务简介: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期、注销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四、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1.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二)需提交材料:1.首次申请。

(1)申请书;(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2.延续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期申请书。

3.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4.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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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B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壹家企业法人运营,多家企业进入且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能够存入物流中心:(壹)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壹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壹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于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和海关联网,以便海关于统壹平台上和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运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壹)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制度;(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运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不得于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运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壹)申请书;(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方案);(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方案等资信证明文件;(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八条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

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运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标牌(样式见附件5)。

物流中心于验收合格后方能够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条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能够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二节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十壹条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和海关联网;(五)于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于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壹)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方案等资信证明文件;(九)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十)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4)。

第三章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运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五条中心内企业能够开展以下业务:(壹)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六条中心内企业不得于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壹)商业零售;(二)生产和加工制造;(三)维修、翻新和拆解;(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六)其他和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七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第十八条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和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二十壹条《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应当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第二十二条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

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且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且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且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能够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壹节物流中心和境外间的进出货物第二十七条物流中心和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于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关联手续。

物流中心和口岸不于同壹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能够于口岸海关办理关联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流中心和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壹)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二)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于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关联手续。

第二节物流中心和境内间的进出货物第三十条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能够于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能够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关联手续。

第三十壹条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能够分批进出货物,且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仍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三十三条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仍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壹)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于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第三十四条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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