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变化概要提示(3篇)

第1篇一、前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作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企业和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准则的具体应用指导。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准则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汇编对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便企业和会计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变化。
二、变化概要1.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结构调整(1)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为了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
该准则对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反向购买等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2)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固定资产》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固定资产》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①将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纳入固定资产范畴,统一规范会计处理。
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折旧方法。
③规范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2.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会计政策变更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以下调整:①明确会计政策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②规范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变更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以下调整:①明确会计估计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②规范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3)差错更正为规范企业会计差错更正,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差错更正进行了以下调整:①明确差错更正的范围和条件。
②规范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3. 具体准则修订(1)存货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①调整存货成本计量方法,明确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运输成本等。
②规范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2)收入为提高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一致性,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①调整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的编报,提高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在财政部会计司的指导下,由财政部会计研究所组织编写的。
该指南的编制过程充分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经验,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和经济的需要。
该指南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力求使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会计准则。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指导,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编制和报告会计信息,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一般原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具体内容的阐述做了铺垫。
第二部分是资产。
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各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界定和计量方法的说明,帮助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准则。
第三部分是负债。
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应付款项、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通过对负债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的详细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计量和报告负债信息。
第四部分是所有者权益。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的详细阐述,有助于企业准确地报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五部分是成本。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成本的划分、计算、分配等。
通过对成本核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的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计量和报告成本信息。
第六部分是收入。
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收入的确认、计量等。
通过对收入确认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的解释和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报告收入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一)投资损益的处理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指南、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一、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按照投资的变观能力及投资目的,通常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企业应在划分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性质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二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可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刑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长期投资的减值,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减值准备;四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1.“短期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应按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性质和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股权性质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长期债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还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并在各明细科目下按长期债券或其他长期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核算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计提的市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准备;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长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6.“应收股利”;核算投资应收的现金股利;7.“应收利息”;核算投资应收的利息;企业持有的到期还本付息债权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8.“投资收益”;核算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投资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二、说明一关于引言本准则不涉及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将由相关会计准则规范,不属于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在债务重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其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但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的会计处理,应按本准则有关短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定义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本准则所指的投资,仅包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企业取得的为使其增值而持有的资产不含对外投资,如存货、固定资产等不属于本准则所指的投资;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短期投资通常是能上市流通的各种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能随时变现的投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除非企业管理当局意图改变投资目的,即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是指企业购入并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各种债券,如国债等;其他债权投资,是指除了长期债券投资以外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如委托贷款等;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准则所指的控制包括: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 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第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 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A公司派出,总经理有权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只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A公司派出,A公司可以通过其派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对B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的权力,则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第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第四,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大影响;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③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④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⑤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情况;具体表现为: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1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也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则表明A 企业对B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②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例如,B企业由A企业和C企业共同投资建立,A企业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C企业拥有B企业75%的表决权资本,假如A企业除了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外,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表明C企业控制B企业,A企业对B企业不具有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又如,A企业拥有B企业54%的表决权资本,但B企业已宣告破产,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A企业对B企业的控制能力受到限制,表明A企业对B企业不再具有控制能力;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成本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例如,A企业1997年3月1日,以310000元的价格不考虑相关费用购入1997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券票面价值300000元,年利率8%;则A企业计算的债券投资溢价为6000元310000-300000-300000×8%÷12×2;三关于短期投资1.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下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股利和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1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是指购入短期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所垫付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例如,A公司于1997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10股派1元现金股利不含税,5月10日在册的股东均可享有该项现金股利,并定于5月25日至30日发放现金股利;B企业于1997年5月1日购入A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5元,B企业于1997年5月15日以每股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C企业;假设C企业为此项投资交纳的税费为300元,则C企业购入该项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9300元6×10000+300-10000÷10×1,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为1000元10000÷10×1;购入短期股票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股利处理;2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例如,A企业1998年2月1日,以217300元的价格购入1997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其债券利息按年收取,到期收回本金,债券年利率8%,该债券票面价值为20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A 企业购入该债券不准备长期持有;则A企业购入的该项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2300元217300+1000-200000×8%;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为16000元200000×8%;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为1333.33元16000÷12;购入短期债券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处理;购入作为短期投资的债券,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的利息包括在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中;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2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以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3.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按本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应按期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按投资总体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按短期投资的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例如,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为85000元,按市价计算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合计为76000元;则A企业应提取的跌价损失准备为9000元85000-76000假设以前各期均未提取跌价损失准备;按投资类别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按短期投资的类别总成本与相同类别总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例如,B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为66000元,按市价计算的股票投资的余额合计为55000元;短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为50000元,按市价计算的债券投资的价值合计为45000元;则B企业应提取的股票投资跌价损失准备为11000元66000-55000;应提取的债券投资跌价损失准备为5000元50000-45000假设以前各期均未提取跌价损失准备;按单项投资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按每一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例如,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甲、乙、丙股票的账面余额分别为6000元、9000元、7700元;12月31日的市价分别为6500元、8700元、7600元;则A企业应提取的跌价损失准备为400元9000-8700+7700-7600假设以前各期均未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跌价损失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例如,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5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为4600元,则当年应提取的跌价准备为400元5000-4600;如果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4500元,则当年应冲回的跌价准备金额为100元4600-4500;如果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成本的金额为2000元,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即当年应冲回跌价准备金额为4600元;下接投资指南2。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1.引言:介绍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背景和目的。
2.适用范围:明确了指南适用于所有取得或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以及合并报表中包含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
3.会计处理原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资本化、计量、入账及确认、转移分类、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4.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提供了对各项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指导,包括购买、建造、改造和维护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化标准,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期限和计提折旧的规定。
5.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详细介绍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模型和公允价值模型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步骤。
同时,还提供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6.出售或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对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或处置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资产转移分类、出售收入的确认、处置收益和处置损失的计算以及相关披露要求。
7.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列出了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披露要求,包括房地产的分类、公允价值、租赁情况、债务和融资情况、租赁收入、费用和折旧等。
8.其他事项:对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答,如租赁补偿、借款费用和资产减值等。
同时,还提供了与其他相关准则的衔接和解释。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提供了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导。
它对于企业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同时,它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投资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解释和补充,以帮助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并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的要求。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进行详细分析,重点介绍其内容和应用。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范围内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
根据不同的投资情况,指南对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相应的解释和指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指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指南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几类,并对不同类别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三、合并财务报表:指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指南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其实际成本计量,同时,应按照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进行相应的合并处理。
四、非货币性资产收购:指南详细解释了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指南要求,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收购时,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计量,并将其计入投资成本。
同时,指南还对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五、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南对于交易性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指南要求,交易性股权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损益确认。
六、关联方交易:指南对于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指南要求,在关联方交易中,应按照交易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对相关交易进行合理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出台,对于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详细的解释和补充,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准确计量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对于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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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一、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
按照投资的变观能力及投资目的,通常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企业应在划分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性质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可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刑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长期投资的减值,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
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1.“短期投资”。
核算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应按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性质和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股权性质的投资。
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债权投资”。
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
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还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并在各明细科目下按长期债券或其他长期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核算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计提的市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准备。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核算长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
6.“应收股利”。
核算投资应收的现金股利。
7.“应收利息”。
核算投资应收的利息。
企业持有的到期还本付息债权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8.“投资收益”。
核算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投资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二、说明(一)关于引言本准则不涉及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
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将由相关会计准则规范,不属于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
在债务重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其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但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的会计处理,应按本准则有关短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定义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本准则所指的投资,仅包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企业取得的为使其增值而持有的资产(不含对外投资),如存货、固定资产等不属于本准则所指的投资。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短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通常是能上市流通的各种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能随时变现的投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除非企业管理当局意图改变投资目的,即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又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债券投资,是指企业购入并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各种债券,如国债等;其他债权投资,是指除了长期债券投资以外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如委托贷款等。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准则所指的控制包括: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
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A公司派出,总经理有权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只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A公司派出,A公司可以通过其派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对B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的权力,则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第四,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
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大影响。
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③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④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⑤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情况。
具体表现为: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
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1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也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则表明A企业对B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②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例如,B企业由A企业和C企业共同投资建立,A企业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C企业拥有B企业75%的表决权资本,假如A企业除了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外,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表明C企业控制B企业,A企业对B企业不具有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
又如,A企业拥有B企业54%的表决权资本,但B企业已宣告破产,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A企业对B企业的控制能力受到限制,表明A企业对B企业不再具有控制能力。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成本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权益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例如,A企业1997年3月1日,以310000元的价格(不考虑相关费用)购入1997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券票面价值300000元,年利率8%。
则A企业计算的债券投资溢价为6000元[310000-300000-(300000×8%÷12×2)]。
(三)关于短期投资1.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下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股利和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1)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是指购入短期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所垫付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
例如,A公司于1997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10股派1元现金股利(不含税),5月10日在册的股东均可享有该项现金股利,并定于5月25日至30日发放现金股利。
B企业于1997年5月1日购入A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5元,B企业于1997年5月15日以每股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C企业。
假设C企业为此项投资交纳的税费为300元,则C企业购入该项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9300元(6×10000+300-10000÷10×1),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为1000元(100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