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个人感想
2024年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2024年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公司章程》可包含自主性条款在公司设立规范中,《公司法》确认公司章程可包含自主性规定。
例如,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权限范围,经理的权限,以及股东会的权限,均可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规定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职务需由一人担任,但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为董事长,则可根据公司章程来设定。
对于董事长的职责,公司法赋予了灵活性,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的既定条款外,公司章程可另行设定,既可限制也可扩展其权限。
股东会的决策权限也可由公司章程详细划分,例如对于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决策权。
2、监事会结构强化职工权益体现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及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此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监事会中职工的代表性,增强了他们的话语权。
职工代表的比例可根据公司《章程》适当提高,以更有效地保障职工权益。
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监事,可能导致监督不力,影响职工权益的维护及公司的发展,因此,禁止他们兼任监事以确保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24年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通过系统学习公司法课程,我虽非法律专业背景,但深感其重要性及实用性。
此次学习使我对企业法律法规有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在如今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交织的背景下,这无疑对我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在企业运营与管理的认识上获得了显著提升。
公司法,作为研究公司法律规制的科学,其核心在于从法律视角探讨公司的设立、组织与管理、以及规范运行。
公司作为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同时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载体。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主要类型,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包括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设立、以股份出资为基础、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等。
公司的运营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制,否则将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023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3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对于2023公司法学习的心得体会,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性。
公司法对于规范和保护公司的经营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保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为企业提供了合法可行的经营框架。
其次,学习公司法也让我认识到了企业治理的重要性。
公司法强调了股东权益的保护、董事会监管和公司监事制度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和持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信息披露和透明化,提高了公司的信誉和声誉。
再次,学习公司法也让我了解到了公司法的实践案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使我对公司法的理论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通过学习实际案例,我能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并且能够更好地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最后,学习公司法也给我带来了思考和启发。
公司法的学习不仅仅是记忆和理解知识点,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我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
我开始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和分析问题,而不仅仅是从常识和经验出发。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2023公司法,我不仅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还培养了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这将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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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公司法的感想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
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 、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
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
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 、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
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
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 、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最新汇编)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就要有收获,在学习了公司法后,你又有那些心得体会呢?下面是整理的“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一)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xxx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
作为xxx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和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
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
2023年学习公司法的体会

2023年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学习公司法是我在2023年度的重要课程之一。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和理论知识,谈谈我在学习公司法中的体会。
首先,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了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重要性。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公司已经成为最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
通过公司的设立,人们可以将资本进行有效的组织和配置,实现生产和经营的规模效益。
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公司的定义、设立、管理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公司在经济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其次,学习公司法让我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
公司法作为一门经济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的是公司内部及与外部各方之间的治理关系。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和运作,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以及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治理关系。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我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明白了公司正确运作所需要的合理规则和制度。
再次,学习公司法使我认识到了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关系等。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学会了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管理。
通过学习案例,我认识到了合规管理在公司经营中的重要性,并深刻体会到了合规遵法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保障作用。
此外,学习公司法还让我认识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深远意义。
在现代社会,公司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还必须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要求,明确了公司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同时,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我也看到了那些对社会责任尽到义务的公司在社会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形象,进而获得了更大的商业机会。
总的来说,学习公司法是我在2023年学习中的一次重要经历。
公司法学习心得范本

公司法学习心得范本公司法是一门涉及到公司组织、运营和治理的法律学科。
在这门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公司的知识,包括公司的类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到公司法对于一个企业的顺利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在学习公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首先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公司法是一门涉及到公司组织、运营和治理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公司的一些基本要素和原则,包括公司的构成要素、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即公司应该以实现股东利益为目标,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二、公司的类型和组织结构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司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等。
每种类型的公司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此外,我还了解到公司的组织结构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组成的,这些机构各自具有监督和决策权力,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三、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股东是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他们拥有公司的股份,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包括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等。
此外,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包括独立性原则、职业化原则、公平原则等。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保护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四、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司的设立和登记是公司法关注的一个重点。
公司的设立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一家公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下来。
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包括公司名称的选择和登记、出资的方式和比例、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编制等。
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程序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公司法关注的另一个重点。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学习心得公司法是一门探讨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权责关系以及公司运作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学科。
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它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对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对于公司法学习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公司法的基础概念在学习公司法时,首先需要了解公司法的基础概念。
公司法中的关键概念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等。
了解和掌握这些基础概念,有助于我们对公司法体系的整体把握,也为后续深入理解公司法的各个方面奠定了基础。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在公司法的学习中,了解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非常重要。
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公司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发挥公司的优势,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还要了解不同公司组织形式的注册流程和法律义务等,以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
三、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是公司法学习中的重点内容。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而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学习公司法,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内部管理等内容。
四、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合同法与公司法密不可分。
学习公司法时,也要了解合同法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以及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合同在公司之间的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了解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等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
五、公司法的实践应用公司法学习的最终目的是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后,我们要能够灵活运用到实践中,为公司运营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作为公司法的学习者,我们要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能够处理和解决各类公司法律问题。
总之,公司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关系到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运作和合规经营。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应试,更要将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个人感想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个人感想学习公司法是我大学法学专业的重头课程之一,也是我在法学知识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学习公司法这门课程,我深刻理解到了公司法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对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公司法学习的心得和感想。
首先,公司法是一门关于经济组织和商事行为的法律学科,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认识到公司法的存在和运行,使得一切商事活动有了规则和制度可依,不仅有利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其次,公司法的核心理念是股权分离和有限责任,即将公司的资本与管理权划分开来,股东只承担限定的责任,公司享有法人地位,这种公司形式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和灵活性。
学习公司法,我认识到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运营、合并、重组等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再次,公司法的学习让我对公司的实质和本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公司是由一群人通过合法途径组成,并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其权益和责任的商业组织。
公司活动的核心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但同时也要遵守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约束。
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特点,明确了公司的责权利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从而更好地理解了公司运行的本质和目的。
此外,通过公司法的学习,我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司治理是公司运行管理的重要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建立透明、公正、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学习公司法,我对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有了系统的了解,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角色与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等。
此外,学习公司法还让我认识到了公司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关系。
在公司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不仅需要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还需要与其他学科如合同法、金融法、证券法等进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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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
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
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
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篇2学习公司法,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
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
对于森工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中外合资或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
企业的目标既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
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利于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克服企业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设计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时,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以弥补其他董事和监事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我认为要明确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地位,正确划分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确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构造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妥善解决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也应当分设;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四是明确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明确集团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职责,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确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条件具备时可试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长期艰巨的任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森工集团的改革也会不断深入,改革将会有更多地创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篇3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
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
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
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
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
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
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
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
"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
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
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
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
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