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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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办法

XX银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办法

XX银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简称“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体系,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系指根据反洗钱风险监管评估标准,系统持续地监测、分析、识别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防范洗钱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健全性和充分性,从而达到持续性改进反洗钱工作的目标。

第三条各级机构和员工对反洗钱风险自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有权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四条反洗钱风险自评原则上每年1次。

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适时开展反洗钱风险自评。

第五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主体分总行、分行和支行,自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实施。

总行反洗钱风险自评由总行内控合规部牵头组织实施,总行各条线部门负责本条线范围内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分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由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行各条线部门负责本条线范围内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支行负责本单位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制度完善程度主要评估是否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反洗钱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应反洗钱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评估的重点是制度的完备性、修订的及时性和报备的自觉性。

第七条机制合理性主要评估是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运作规范顺畅。

重点评估机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系的运作效率及其规范、合理程度,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和可行度,是否建立对新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研判机制等。

第八条技术保障能力主要评估各业务系统是否完善、运行有效,能够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和效率。

第九条人员与资质情况主要评估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学历、专业背景等,以及反洗钱培训、业务能力测试等情况。

反洗钱主管人员有无跨部门的协调权力,以及能否出于反洗钱需要及时获取相应部门或各类应用系统的信息。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商业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辖内所有营业机构(以下统称商业银行)。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除本办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商业银行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二)客观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三)动态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保密原则。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四条指标体系概述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解出以上四类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

第五条风险子项(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评估风险。

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

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商业银行社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

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的账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七条指标体系概述本行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第十条洗钱风险评估风险子项。

(二)地域风险子项地域风险评估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

该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1、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

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地区)。

2、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有权部门提示存在高洗钱风险国家。

(2)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被FATF列为不合作国家和地区。

3、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发布的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

(2)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有权部门提示存在严重犯罪的境内区域。

4、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为巴哈马、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巴拿马、毛里求斯等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洗钱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和评价,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相应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建立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容描述的详尽性:评价指标体系应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以确保具体可操作性。

2. 风险识别和尽职调查:商业银行应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有效的反洗钱风险识别机制。

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审核客户身份的严格程序、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等。

3. 内部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应考核机构内部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4. 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反洗钱监测和报告机制,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监测系统的完善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5. 培训和教育: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评价指标体系应考核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评价方法的确定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应该基于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因此评价方法的确定至关重要。

1. 考核评价的责任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评价应由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

这些部门或委员会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

2. 考核方式的多样性: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评价方法应多样化,既包括日常监督和抽查,也包括定期的综合评估和外部审查。

3. 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结果应及时公开,以充分保障监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结果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以确保结果的应用具有实际意义。

1. 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整改:商业银行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和整改,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商业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XX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督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风险评估目的:查找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落实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推进反洗钱工作持续发展,有效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构建全面的反洗钱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遏制洗钱行为,防范恐怖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第三条评估对象为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中级管理层、各机构反洗钱兼职人员、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四条评估工作按照持续性、全面性、谨慎性、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在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由会计运营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配合完成评估工作。

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组长由主管会计条线内控风险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会计运营部的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会计运营部。

各分行成立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在总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的统一部署下完成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评估工作组职责(一)负责审议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方案和评估工作报告。

(二)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三)负责评估工作中争议的最终认定。

(四)其他评估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分行反洗钱评估工作组职责(一)负责配合并实施反洗钱评估方案。

(二)负责根据评估结果督促下辖各机构执行风险应对措施。

(三)其他评估需完成的工作。

第八条会计运营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的部署下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及报告评估工作。

(二)负责调整反洗钱工作策略,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三)负责指导各业务条线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客户交易规律等因素,为其划分风险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范围为我行所有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持续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持续关注客户基本信息及账户变化情况,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1—(三)保密性原则。

各级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结合全行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和培训;(三)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检查;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相关系统功能的开发、维护工作。

总行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了解你的客户”工作,配合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

第七条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可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组织本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并做好持续跟进;分行信息技术部协助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客户行业等判断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所必须的关键要素进行筛查、甄别及后续客户风险等级的统一调整等;分行—2—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应认真实施“了解你的客户”,配合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调整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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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自评工作,合理配置管理资源,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根据《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分类评级是指以反洗钱档案为依托,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按本办法对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自评价,确定相应等级。

第二章评级指标及方法
第三条评级指标包括设计指标、执行指标和检验指标。

(一)设计指标:主要评价本行洗钱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机制运作等情况,包括制度完善程度、机制合理性、技术保障能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等内容。

(二)执行指标:主要评价本行反洗钱义务履行、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管理措施、自主风险管控能力等情况,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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